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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6〕69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6〕69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6〕6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州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及下设的专题组、功能组组成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王炳炬担任组长,党委常委、副州长凯赛尔?阿不都克热木,副州长詹晨辉,州政府秘书长马生刚担任副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徐晖林,州党委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陈春雷,州政府副秘书长刘婉琳、阿迪里?阿卜杜拉、XXX,州党委编办主任俞忠山,州财政局局长周恒、州政办副主任程军、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磊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在各县市、园区、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县市、园区相关工作,督促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3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外以“自治州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昌州政办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9]2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发改委、财政局,州粮食局:乌昌发改委、财政局、州粮食局、农发行昌吉州分行关于《自治州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州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方案(乌昌发改委、财政局,州粮食局、农发行昌吉州分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方案的通知》(新政发明电〔2009〕23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自治区油料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在2009年3月31日前有多少收多少;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严格制度,加强监管,严肃纪律,保护农民利益,确保成品油储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坚持集中管理、就近加工、就近储存、方便调运的原则,在自治区公布的油脂加工企业范围内选择有资质的规模油脂加工企业实施代加工,成品油质量标准为国标四级;坚持减轻财政负担,合理补偿企业原则,强化企业管理,严防产生新的亏损,尽量减少财政支出。

二、具体方案(一)公布油料代加工企业名单。

自治区公布昌吉州油料转成品油代加工有资质的油脂加工企业共13家,经乌昌发改委、财政局、州粮食局、农发行昌吉州分行、昌吉州粮油购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粮集团”)共同审核确认后,选定9家(新疆金鑫生物科技发展公司、昌吉市昌鼎工贸有限公司、泰昆华中油脂、新疆盛海油脂、阜康市金岭粮油工贸公司、吉木萨尔县汇昌庭都油脂公司、吉木萨尔县香尔纯油厂、吉木萨尔县二工天元粮油制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奇台县博峰伟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代加工企业。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昌州政办发[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6]12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州经贸委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昌吉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昌吉州用款企业或单位的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充分发挥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本评审办法所称贷款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昌吉州用款企业或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金融贷款资金业务的评审机构,通过集体审议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和昌吉回族自治州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提供审查决策意见。

第三条贷审会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会议方式集体审议中小企业贷款事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贷审会实行委员制,设委员18名。

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主管工业经济的常务副州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州长助理和副秘书长担任。

其他委员由州经委、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审计局、建设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银信投资公司的相关人员担任。

贷审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常设的贷审会顾问或高级顾问,也可根据会议审查内容的需要,特邀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顾问或其他贷审会认为须参加会议的人员到会咨询,特邀人员不作为贷审会委员。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乡财县管乡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乡财县管乡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乡财县管乡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昌州政办发[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乡财县管乡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8]8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财政局、监察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科技局、文体局、广播电视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州农经局:州财政局关于《自治州乡财县管乡用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州乡财县管乡用工作实施细则(州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改革,加强县乡财政管理,全面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保障基层政权运转,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20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管理方式:按照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管理模式。

"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坚持"六不变",即:县乡利益分配不变、乡镇的预算分配权不变、乡镇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独立核算主体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按照乡镇财政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由县市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监督乡镇财政资金收支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管理模式:以乡镇政府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撤销乡镇财政总预算账户,由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代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乡镇开设"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专项资金账户、村级资金账户"、"基本支出户" 等账户,票据通过网络审核。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水利局《自治州水利建设统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水利局《自治州水利建设统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水利局《自治州水利建设统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0•【字号】昌州政办发[2004]115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水利局《自治州水利建设统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4]1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水利建设统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建设统筹资金在自治州重点水利建设中的作用,现将州财政局、水利局《自治州水利建设统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水利建设统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统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统筹资金是自治州人民政府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设立的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解决自治州境内水利工程的前期补助和重点工程建设配套资金。

第三条各县市收缴的水利建设统筹资金纳入州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各县市财政负责与县市流域管理处或水管总站进行水利建设统筹资金的结算清缴工作,并由县市财政按季度上缴州财政国库专户。

呼图壁河流域管理处收缴的水利管理统筹资金直接上缴州财政国库专户。

第五条水利建设统筹资金的收缴使用财政行政收费统一票据,并依照《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管理、使用。

第六条水利建设统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据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项目实施由州水利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报州政府审批后,由财政按预算级次拨付(东三县项目资金进入社会发展资金专户)。

第七条水利建设统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是项目前期费用、项目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等。

具体为:(一)项目前期费占40%;(二)重点工程配套资金占25%;(三)以奖代补资金占20%;(四)水利管理单位人员工资和事业经费占15%;(五)其它确定的水利工程项目。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昌州政办发[2006]208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6]20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州团委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利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促进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期归还,参照《昌吉回族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昌州政办发〔2006〕121号),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和管理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资金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信用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使用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定项、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安全"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属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信用贷款,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

昌吉州银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昌吉州人民政府指定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合同,并根据要求对贷款资金实行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

第五条昌吉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使用原则是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购置牛奶快速检测仪经费补贴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购置牛奶快速检测仪经费补贴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购置牛奶快速检测仪经费补贴的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1•【字号】昌州政办发[2006]15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购置牛奶快速检测仪经费补贴的安排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6]15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畜牧兽医局:由州畜牧兽医局拟定的《关于购置牛奶快速检测仪经费补贴的安排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购置牛奶快速检测仪经费补贴的安排意见(州畜牧兽医局)2006年4月出台的《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从事鲜奶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检测设备和人员,现场对所收购的鲜奶做出检测,奶站对经检测合格的鲜奶出据有效凭证,奶农凭有效凭证月底到奶站兑付合格奶款;奶站在向企业交售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由奶站自负,对企业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第三方检测。

这样既明确了各方的责任,有效避免了所有危机和风险责任转嫁给奶农,也会对奶产业和谐健康有序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较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奶站配置快速检测仪器的资金无法到位。

从现有全州运行的80个鲜奶收购站的总体情况看,日收购3吨以上的奶站仅占20%,其余规模都较小,配置资金落实困难较大,给《办法》的整体实施带来不小的难度。

为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促进自治州奶业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建立奶农奶站和企业和谐发展的良好机制,现对购置牛奶快速检测仪经费补贴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资金筹集。

采取政府补贴,奶站自筹部分资金的办法解决配置资金。

快速检测仪器每台价格为2.8万元,检测指标为8个,涵盖目前企业所要求的理化指标。

凡购置一台快速检测仪,奶站自筹50%,其余50%:西五县市州财政补贴25%,县市财政补贴25%;东三县由州财政补贴50%,县财政免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昌州政办发[2006]197号•【施行日期】200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6]19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计生委《自治州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州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州计生委)为建设以利益导向、村(居)民自治为主的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机制,调动各族群众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与自觉性,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建立并巩固"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二、实施原则(一)综合治理、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原则。

(二)党政领导、部门配合、综合服务的原则。

(三)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巩固提高的原则。

(四)争先创优、培育典型、创新特色的原则。

三、发展目标三年内,全州八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机制建设基本达到州级新机制建设标准。

即2006-2007年,昌吉市、阜康市、奇台县率先达到州级新机制建设标准;2007-2008年,米泉、呼图壁、玛纳斯、吉木萨尔4县市基本达到州级新机制建设标准;2008年,木垒县达到州级新机制建设标准。

四、基本内容和要求(一)坚持依法管理程序化1.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全面组织实施执业许可制度和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权限明晰、执法程序规范。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5•【字号】昌州政办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4]2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事业单位,各金融机构:现将州财政局关于《自治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自治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州财政局二OO四年三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推进财政改革,加强收支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2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规范操作。

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2、有利于管理监督。

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基本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3、有利于方便用款。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计生委自治州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计生委自治州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计生委自治州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3•【字号】昌州政办发[2004]110号•【施行日期】200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计生委自治州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4]110号)州计生委《自治州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自治州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州计生委二00四年十月十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的规定,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全面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努力提高自治州各民族人口整体素质。

(二)认真落实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巩固城镇计划生育工作成果;2004-2010年,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两证》)家庭一次性兑现2000元奖励,并建立领取《两证》家庭档案。

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优惠政策(一)农牧民已婚育龄夫妻凡实行计划生育符合政策领取《两证》者,享受下列优惠:1.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2.免除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3.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给予优先优惠;4.领证家庭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无生活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列为五保户家庭;5.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6.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各类扶贫资金和贷款,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科技实用技术培训,优先享受其他扶贫优惠政策;7.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昌州政办发[2005]117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5]11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事业单位:州财政局和州水利局拟定的《昌吉回族自治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五年八月二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水资源费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按照"谁发放取水许可证,谁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资源费征收主体,依照自治区、自治州规定的征收范围、征费依据、征收标准及下达任务足额征收。

第四条水资源费是财政预算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分级征收、总额分成的管理方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关设立水资源费"收入待解帐户",该帐户预留当地财政部门印鉴,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缴入该帐户。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应缴"收入待解帐户"的水资源费转为储蓄存款或混入本单位的经费存款帐户。

"收入待解帐户"的资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关按预算级次分别填制"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入各级国库。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昌州政办发[2006]83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6]8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公安局、财政局、粮食局、交通局、文体局、药监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自治州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州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可能显著波动等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及《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界定市场价格异常上涨,是指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受非市场性因素的影响,在一定区域内发生突发性的较大幅度上涨。

认定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应同时具有以下5个特征:(一)市场价格异常上涨是受非市场性因素影响而引发的,如自然灾害、疫情、国内突发性波动、重大国际波动等;(二)市场价格上涨是在短期内突发的;(三)市场价格上涨的区域迅速扩大或有迅速扩大的趋势;(四)一种或数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同时较大幅度上涨;(五)市场价格上涨已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消费者心理恐慌,出现大量集中购买或抢购商品,部分商品在一定范围内脱销,对市场经济秩序、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稳定已产生或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危害。

第三条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工作目标通过建立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及时、灵敏地跟踪监测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上涨的第一时间,迅速启动工作预案,组织和协调各方力量,快速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在最短时间内平息市场价格异常上涨态势,恢复市场价格正常秩序。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推动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推动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推动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昌州政办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推动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1]3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关于《自治州推动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自治州推动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意见(人行昌吉州中心支行)为更好的适应国家支持债券市场发展、扩大企业债券融资的政策导向,拓展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空间和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重要性(一)国家宏观政策鼓励支持发展债券融资。

2010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出"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债券市场"。

今年,国家将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向"稳健",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社会融资结构调整力度加大,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由信贷规模转向社会融资总量,银行信贷不断收紧,债券融资成为许多企业筹措资金的重要途径。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不断创新融资工具,为企业多元化选择融资工具提供了方便。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是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实现稳健发展的现实选择。

近年来,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不断创新融资工具,为企业提供了各种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方式。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关于转发《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8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5日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8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促进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肩负着客观准确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和服务行业管理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全区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和需求,不断提高统计水平,部门统计取得明显进步,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了大量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和统计信息。

但是,我区部门统计仍然存在职能弱化、力量不足、基础薄弱以及调查项目交叉重复、信息共享不到位、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甚至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

特别是各项改革不断深化,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关键阶段,社会稳定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这对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

因此,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昌州政办发[2007]152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7]15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建设局拟定的《自治州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州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做好我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根据自治州《关于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昌州政发〔2007〕16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意见》,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让更多的群众享受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二、总体目标以自治州《实施意见》为依据,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积极推进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加大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城镇居民进小区"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一)为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州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州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1.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牵头工作;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工作;负责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料的上报工作,积极申请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负责制订当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负责危房和不配套简易住房的鉴定(鉴定标准为国家建设部JGJ125-99危房鉴定标准的C、D等级);负责对民政部门划定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范围内,住房人均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米)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危房户和简易房住户的户数的确认工作;负责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展规划和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依据现行的城市建设项目程序和法规,负责实施保障型住房的监管、规划审查、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项目验收等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住房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负责提出综合目标考核验收结果。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发展自治州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发展自治州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发展自治州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昌州政办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发展自治州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7]5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老龄办、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地税局、国税局《关于加快发展自治州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发展自治州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州老龄办、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地税局、国税局为促进自治州养老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老龄委办公室和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57号)和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昌州党发〔2006〕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现就加快自治州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营造良好的老年人生活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全州现有老年人口15.7万人,占全州总人口的10.4%(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并以每年4.3%的速度递增,预计到"十一五"末将达到18.7万人,成为全疆人口老龄化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30•【字号】昌州政办发[2004]133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4]13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州人事局拟定的《昌吉回族自治州"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创业,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改善农村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昌州政发〔2004〕100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选派毕业生在村级组织的工作任务是: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农牧业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工作;理清发展思路,引导和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领办创办经济实体;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

第三条实施"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采取志愿报名、公开招聘、考试选拔、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选派对象:属昌吉州生源、有志于到农村基层工作、尚未就业的中、高等院校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含成人院校毕业生)。

第五条选派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二)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三)组织能力强,热爱农村基层工作,具有报考岗位要求的专业基础知识;(四)中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年龄在30岁以下(个别农村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五)中共党员、学生干部、获得高校"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昌州政办发[2005]116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5]1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各企事业单位:州水利局和州财政局拟定的《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资金,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州范围内取用由水利管理单位管理的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提供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费。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减免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如违反规定,由所在县市本级财政予以补足。

第三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广泛开展《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保护水资源,树立水商品意识,促进节约用水。

第四条水费列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县市水管单位及流域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级水利管理单位)是水费的收缴单位,负责水费的日常计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管理单位根据水利产业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规范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09]41号
【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03
【实施日期】2009.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41号)
乌昌财政局,州政府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乌昌财政局,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乌昌财政局,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临时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指州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核定的机关工勤人员专项编制或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数内聘用的驾驶员、保安员、清洁工等后勤保障服务人员。

第三条临时工的聘用坚持从严控制、按需聘用、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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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发展计划委、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和设备
购置投资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05]175号
【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16
【实施日期】2005.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发展计划委、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投资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5]1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有关事业单位:
州发展计划委、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投资控制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投资控制的意见
(昌吉州发展计划委昌吉州财政局)当前,自治州一些部门和单位在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投资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导致概算超支,陈欠未清、新欠又至现象较为突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907号)以及财政相关管理规定,改进和加强对财政投资和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购置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解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概算和设备购置超支等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投资控制的部门单位
自治州党政机关(含公检法司),财政拨款的社会组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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