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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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房屋附属设备以及家具、用具、装具类固定资产处置事项。

其他类固定资产处置依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学校固定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报废、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学校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章处置机构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审批、规范处置、防范风险”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根据固定资产处置专项工作需要,国资委下设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处置工作小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固定资产处置职能。

第九条处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房产管理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1979年9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

学校要重视这项工作,各院校要有一位副校(院)长,各系要有一位副系主任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

保证账卡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

第三条要配备思想好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的培训。

要制订升级晋级和考核办法,管理和使用好的,要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应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

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校财产管理部门商妥,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四条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单价在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3.单价虽不满2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划分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3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3〕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以及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已经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会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拟处置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占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资产,闲置、拟置换资产,报废、淘汰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处置学校国有资产时,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拥有大量的固定资产,如教学设施、实验室仪器、图书馆藏书等,对这些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一环。

因此,学校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一、管理范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所有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教学设施:包括教室、办公室、实验室等;2. 科研设备:包括实验仪器、计算机设备、测量设备等;3. 图书馆藏书:包括纸质图书、电子图书等;4. 公共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照明设备等;5. 生活设施:包括学生宿舍、食堂等;6. 其他固定资产:包括车辆、土地、建筑物等。

二、资产申购和报废1. 资产申购:a. 各部门在需要新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向校园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产申购表,描述详细的需求和用途,并附上相应的预算和审批文件;b. 校园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状况,审核并批准购置申请,并注意确保购置资产的合理性和经济性;c. 购置的资产应按照学校规定的采购流程进行采购,包括招标、比选等程序。

2. 资产报废:a. 当某项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标准或无法继续使用时,学校部门应向校园设施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并填写详细的报废申请表,说明资产的状况和原因;b. 校园设施管理部门对资产进行审核,如属实,则批准报废,并做好相应的处置工作,如拍卖、捐赠或销毁等。

三、资产登记和清查1. 资产登记:a. 学校校园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包括资产名称、型号、数量、价值等,同时为每一项固定资产编制唯一的资产编号,并建立资产台账;b. 学校各部门负责在收到新的固定资产后,及时向校园设施管理部门报备,并提供详细的资产信息。

2. 资产清查:a. 学校校园设施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确保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b.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资产清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如提供资产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信息;c. 清查过程中,如发现资产遗失、损毁或保管不善等情况,应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进行相应的整改。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0〕1号(2010年1月10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这里所称的学校所属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是指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各级政府拨款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笫五条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使用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校务会议、财经领导小组、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议决策机构。

第七条校务会议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审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审议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提交校务会议决定。

第九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管制度,讨论审议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并提交校务会议审议决定。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

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土地、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行政办公、后勤生活等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教学科研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家具、图书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评估、清查盘点、处置;固定资产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部、处、馆、所、室、中心、医院、集团、公司等)二级管理体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为学校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的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二)负责制定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负责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和签订设备、家具合同、验收工作;(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资产管理平台”,并确保平台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及固定资产清查,统计工作;(六)负责学校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的审批及处置工作;(七)负责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八)对实施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等。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各系室均须配备兼职资产管理员。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员队伍建设,调动工作积极性,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管理员的产生与管理第二条资产管理员的条件:凡固定资产分户单位均需配备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至少在本单位工作2年以上,熟悉本单位资产分布和状态,责任心强且岗位较稳定,熟练运用计算机和网络。

第三条资产管理员的选定:各单位根据条件选拔出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报校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资产管理员在归属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学校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和考核。

第三章资产管理员的职责与要求第五条资产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1.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掌握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2.熟练应用网络版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各项功能,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调剂、报废等报批手续;3.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办理出入库手续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学校固定资产清查核资工作;4.负责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分布存放情况电子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每学期(6月30日、12月31日以前)核对账、物1次,并打印资产确认单,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归口上级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存档;5.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本单位拟购置设备论证,参与本单位新增设备的到货验收等有关工作;6.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7.合理配置与调配本单位资产,提高使用率,避免资源浪费。

对在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资产管理处取得联系;8.负责本部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9.资产管理员调离、退休或连续外出3个月以上(含)应在归口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对资产移交不清的人员,不办理有关手续。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1.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综合管理、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3.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合理配置、依法购置、节约使用、有效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高效利用。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1. 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房屋及构筑物、设备、家具、用具、图书、档案、文物、标本等。

2. 固定资产分类:按用途分为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按资产性质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3. 固定资产计价: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采用原值计价法,即购置、建设、接受捐赠、无偿调拨等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登记、保管、使用、处置、评估、维护保养1. 固定资产的购置:购置固定资产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固定资产的调配:固定资产的调配应遵循合理配置、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3. 固定资产的登记:固定资产的登记应按照规定进行,包括购置、调入、调出、报废等。

4. 固定资产的保管:固定资产的保管应由使用部门负责,确保资产安全。

5. 固定资产的使用:固定资产的使用应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

6. 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7. 固定资产的评估:固定资产的评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由专业机构负责。

8. 固定资产维护保养: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应由使用部门负责,确保资产完好。

四、产权登记、清产核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1. 产权登记: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确保产权清晰。

2. 清产核资: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保资产真实、完整。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重庆市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新增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分类、计价;在用资产的使用、维护、调剂、租赁;老旧淘汰资产的报废、报损、报失处置;建账建卡、盘查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维护资产完整。

第五条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应落实固定资产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账目管理、使用管理、状态管理及维护管理等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总账管理、分类账管理、实物资产对外投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基础性工作;(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从形成至报废处置全生命周期的综合管理;(四)负责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学校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五)负责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统计汇总固定资产信息,按要求上报有关数据及报表;(六)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固定资产专业管理,授权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一)保卫部门负责公共区域监控安防、消防设施设备等管理,应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做好日常维修维护工作,确保相关设备正常运转;(二)教务部门负责公共教室及实验室的监控安防、投影设备设施等的管理,应加强巡检,及时组织维修维护,确保相关设备设施正常运转;(三)信息化部门负责通讯、铃声、广播、校园网络、校园卡等弱电系统管理,应制定建设规划、管理规范,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更新,确保相关系统安全稳定;(四)后勤部门负责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管网及公共区域电梯、中央空调及植物、教室课桌椅及空调、学生宿舍家具、空调及热水器、食堂餐桌椅、厨房用具、空调及电视、经营性公房资产(含民工公寓、专家公寓等)等后勤专项资产管理,承担更新改变、维修维护、日常巡检等任务,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五)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资产(含纸质图书、数字资源、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图书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图书管理行为,做好图书资源更新升级工作,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的需要;(六)档案馆负责学校文物、陈列品及档案等的管理,应建立健全文物、陈列品及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宣传培训,发挥档案管理对学校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一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一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标准、分类(一)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学院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二)固定资产的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IOOO元(含)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对于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如图书、办公家具、床、课桌、椅子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省财政厅部署要求,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以下7类进行管理: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无形资产。

1、房屋及构筑物包括教学用房、学生用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附属设施和其他构筑物。

2、专用设备包括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教学设备、实训实验设备及其他专门用途的设备。

3、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包括文物、标本、模型、字画、古玩、雕塑等。

5、图书、档案包括各类图书资料、期刊、文献、音像资料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包括办公家具、学生宿舍家具、室内外装具等。

7、无形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含土地使用权等)、商标、信息数据(域名、数据、计算机软件)、经营。

基建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基建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基建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建处固定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建处固定资产的范围1.使用单位经费购买的或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价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或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资,包括办公家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作为基建处固定资产。

2. 设备类:包括空调、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照相机、投影机、扫描仪等相关办公设备。

3. 办公家具类:包括文件柜、办公桌椅、沙发、货物架等。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固定资产管理由处长统一领导;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调拨、处置等日常管理,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分拨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负责管理和保管。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员管理职责1. 负责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2. 协助审核各科室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3. 负责对新购资产进行验收登记,按学校要求和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及入账手续。

4. 负责固定资产的调拨,进行变更登记。

5. 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处置申请及销账手续。

6. 负责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五条固定资产使用人管理职责1. 负责管理、保存分配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

2. 保持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卫生、维护。

3. 固定资产如有损坏,及时报修或根据规定申请处置。

4.调离部门或退休人员,需及时申请资产清查和调拨。

第六条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等损失时,使用人应及时上报,根据责任界定,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房屋指各种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是指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各使用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使用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

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拆除(房屋建筑)。

1.无偿调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2.出售是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

3.报废是指经过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4.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统一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使用单位无权擅自处置。

第六条审批权限1.学校各单位使用的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设备的处置,经学校领导同意,报教育部物资局审核后,由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编号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编号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编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则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家具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元至1,000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家具、办公用品及各类设备等。

三、固定资产的资产编号1)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编号后交行政部。

2)编号方式:资产分类编号+购买年份(两位数字)+流水号码+部门代码3)资产编号中资产名称代码:DY,打印机 BJB,笔记本电脑 TS,台式电脑 FY,复印机,投影仪 BX,冰箱 TV,电视机 KT,空调 TYHYZ,会议桌 BGZ,办公桌 CJ,茶几 YZ,椅子GZ,柜子 TE,电话机 CA,车 EL,其他注:新进设备按照设备名称前两位第一个字母标注代码,重复的可用设备名称的三个首字母标注4)各类部门代码:人事行政部--RS 财务部--CW 销售部--XS 技术部--JS稽核部--JH 生产部--SC 品管部--PG PMC部--PM 动力部--DL检选车间--JX 联合车间--LH 制粉车间--ZF 煤气站--MQ 安全科--AQ 成品仓--CP 采购部--CG EL,其他例:2014年1月行政部购入笔记本电脑,编号:BJB1401RS四、固定资产管理的流程动力部:具体负责对房屋、建筑物、公用动力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

品管部:具体负责对计量检测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

行政部:具体负责对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

生产部: 具体负责生产物流、工位器具、安计环保检测固定资产的管理。

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维护资产实物形态、标牌号的完好。

并有责任根据相关的管理标准,正确使用,精心维护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登记1)对于要求添置资产的部门或个人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直属部门经理批准,财务部审核(依据预算或其他),最后总经理签字批准。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含捐赠),凡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规定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账,集中管理。

第二条符合下列重要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一)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办公桌、课桌、椅等。

(三)房屋及构筑物。

(四)文物及陈列品。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分类:(一)为动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各种设施等。

(二)专用设备:指直接用于教学的各种仪器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物及陈列品等。

(三)一般设备 :办公事务用的家具设备等如:文印设备、交通运输、行政办公设备等。

(四)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各种重要资料及软盘.(五)其它资产:包括家具、被服装具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及机构第四条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根据隶属关系和业务特点,设校、处(办)、场(室)固定资产管理单位,组成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管理队伍,形成固定资产管理网络.(一)在校长领导下,学校一级由主管副校长及财务室行使职能,负责固定资产总体管理(计划、购置、使用、维护维修报废)。

(二)处(办)为二级管理单位,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

各单位必须由一名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设一名兼职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及账目.(三)场(室)为三级管理单位,主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和相应固定资产账目.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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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0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分工与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事业单位。

工会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

校级为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院级为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

第六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计划编制、采购建造、领用发出、调拨处置、清查统计、管理监督,以及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分工是:计划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与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基本建设部——负责固定资产建造;房地产管理部——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家具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不含家具)管理;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管理;档案馆——负责文物和陈列品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为各学院(含所属实验室)、机关各部门(含所属中心)、直属各单位。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和安全完整。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九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或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并能独立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仪器设备不在此列)。

第十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等资产,按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

指土地、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出租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不含已出售房屋)、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水泵、通信线路、变电设施、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电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资料。

指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包装费、调试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一切附带费用记帐;(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筹建施工直至交付使用期间的全部支出(决算数)记帐;(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成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所有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帐或者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帐;(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一切附带费用记帐;(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十四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固定资产购建部门负责办理,计划财务部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具体帐务处理,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第十六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事业经费解决。

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十七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必要时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增置单,凭发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等,到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增置手续;经办人凭发票或设备申请订货明细卡片和固定资产或财产增置单(财务核对联)到会计核算中心校区分中心负责办理报销手续。

每月末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凭增置单财务记帐联到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办理增加固定资产手续。

基本建设部负责对完工后的房屋在交付使用的同时,将可单独计价的附属设备如电梯、空调等列出详细清单及价格,连同房屋一起交给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及使用保管部门。

第十八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参照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持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通知单,办理有关帐务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丢失的固定资产应有保卫部门证明。

根据鉴定意见、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保卫部门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帐务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从学校脱离出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帐务在学校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管理,逐年办理资产报损、报废手续;或经审批评估后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划转手续,作为学校对企业的追加投资。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残值变现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变现所得上交学校计划财务部。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事业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固定资产预算、采购、验收、领发、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五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领发和处置,参与对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并按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计划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按固定资产的大类进行总分类核算,计划财务部的总分类帐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明细帐进行定期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查、统计等工作,并按固定资产增置单(存根联)建帐,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定期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明细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产清查、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划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部门之间的转移,需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交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在各使用部门之间调拨或转让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计划财务部和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应每年至少清查对帐一次,使帐帐、帐实保持一致。

对清查核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第三十条各部门发生固定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帐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定上报审批。

第三十一条为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努力提高使用效益,应坚持“财物并重”原则,对于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责任明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扬;对违反学校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浙江大学贯彻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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