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解析
论正当防卫在互殴案件中的认定及刑事责任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卫法益,这一点是处理与正当防卫相关问题必须把握的核心内容。
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在立法上进行了完善,赋予了正当防卫崭新的内容,但实务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会因事件形态和情况的不同而体现出明显的复杂性,立法的规定往往过于原则而缺乏准确适用的标准。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特殊状态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就涉及到特定因素的分析与评判,是实务中比较疑难且争议较大的问题。
笔者仅就互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前提条件;认定;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
认定互殴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均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
但在一方停止或退出互殴后,另一方继续对对方进行殴打,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被加害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互殴案件中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因而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即“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中,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都在积极地追求非法损害对方利益的结果,因而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按照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机关对互殴案件中任何一方所主张的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往往不予理会。
一、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还手算不算正当防卫
还手算不算正当防卫一、被打还手算正当防卫吗法律常识:被打还手一般不算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还手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认定是互殴,双方都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需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自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普通的打架事件一般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因而也不会存在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如下:1、正当防卫行为所针对的,须是不法侵害行为;2、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提前实施的行为是假想防卫;3、正当防卫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否则是防卫过当,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正当防卫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视以下情况决定:1、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措施,不负刑事和民事责任;2、如果防卫过当,给对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有这样2种情况,如果你被人殴打了,你可以任意还手,就算把对方打伤,打得连他自己都不认识自己,也没有关系,也不需要负法律责。
那么,到底是哪两种情况呢?分析如下:(一)普通的“正当防卫”,防卫时要把握分寸;如果别人殴打你,你还手了就构成互殴,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搞得不好都要拘留,而且还都要进医院。
但是如果别人的殴打行为是正在进行当中的,那么你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如果将别人打伤,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是正当防卫有一个限度要求,如果你超过了这个限度,就成立防卫过当了,而防卫过当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不过是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说,在别人殴打你,你实施正当防卫的时候,须要把握分寸,否则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二)他人已危及到你的生命安全,可以“特殊防卫”,不用把握分寸一条中我们说了,正当防卫有个限度要求,就算防卫还要把握分寸,但如果成立特殊防卫,那么在防卫的时候就不需要把握分寸了,那么,到底什么是特殊防卫呢?如果别人在殴打你的时候,已经危及到你的生命安全了,你就可以针对该不法侵害人实施特殊防卫。
打架还手即互殴如何才算正当防卫
打架还手即互殴如何才算正当防卫打架还手,即互殴,是指在两个或多个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其中的一方进行回击或反击,以自我保护或获得胜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打的一方采取了适当的防卫措施,那么这就被视为正当防卫。
但是,正当防卫并不是容易界定的,因为它需要涵盖多种因素,并且需要公正、合理和合法的判断标准。
本文将探讨在打架还手、互殴的情况下,如何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首先,要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在抵御非法侵害时,为了防卫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行为。
同时,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在合理的防卫限度内,不得超出必要的程度;二是必须是必要的防卫措施,即不能使用不必要或过度的暴力;三是必须是不能轻易回避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其次,要认清互相打架的性质和情境。
在人际冲突中,由于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极易使得互殴的行为越过正常的社会规范,进入危险的领域。
因此,在确定打架还手的合法性时,必须考虑到双方情绪、肢体动机、身体状况、攻击手段等因素。
如果打人者并非是出于自卫的原因,而是为了报复、威慑、欺凌等目的,则很难认定反击行为为合法的正当防卫。
再次,要看打人者采取了哪些打人措施。
如果要判定被打者的还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就必须分析被打者所采取的打人措施是否适当。
一般而言,防卫的手段应当是针对攻击手段的合理反击行为,同时还应该是符合采用强度所在的范围内的。
在实际情况中,被打者可能会选择反击或者避让等不同的防卫方式,不同的情况需要有不同的对策。
最后,当判断互殴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时,还需要考虑受害人和加害者双方的行为和动机。
受害人有权进行抵抗和还击,但同时也必须尊重法律规定,不得危及加害人或其他无辜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加害人如果是在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而采取某种手段,则也可以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总之,打架还手、互殴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主要是根据双方行为符合适法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标准来进行的。
论“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适用
论“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适用刘蓝璟【摘要】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属于正当合法的行为,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治安案件。
正当防卫适用于治安案件的办理既有法律依据,也具有理论根据。
但是,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刑法的规定只能作为认定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依据,应当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正式解释的相关规定。
由于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结果较为轻微,其构成要件不完全等同于刑法理论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前提要件、时间要件、对象要件、主观要件等四个要件,不包括限度要件。
对于“互殴型”治安案件,不能因为双方均有攻击对方的行为并造成轻微伤害结果,就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调解或者给予治安处罚,这种和稀泥式的处理方式,无疑将挫伤人民群众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因此,可从起因、行为方式、主观意图、言语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后,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8(000)004【总页数】4页(P59-62)【关键词】治安案件;正当防卫;适用【作者】刘蓝璟【作者单位】[1]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510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治安案件属于常见的多发性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中,此类案件大约占10%~20%的比例。
而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均有攻击对方的行为,因其案情复杂,通常双方又各执一词,往往成为办案机关难以处理的棘手案件(以下简称“互殴型”治安案件)。
执法实践中,一些办案机关为了图方便和敷衍了事,仅仅对当事人攻击对方的事实或者损伤结果进行简单的认定,而对案件起因、客观环境、行为人主观意图等细节不作详细调查,有的甚至连基本案情都没有调查清楚,就一律先进行调解处理。
如果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后反悔的,办案机关往往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简单做法,对双方同时给予治安处罚。
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互 殴是 指 双 方 以侵 害 对方 身 体 的 意 图进 行 的
相 互 攻击 的行 为 从治 安 管 理 的角 度 看 .互 殴 属
龄为 3 0岁 ) 。待 丙 回家 后 , 甲与丙 一 并 到 乙家 中 质 问 门锁 被堵 之事 ( 丙 手持一 块砖 头 ) 。 乙称 自己
于殴 打他 人 或 者故 意 伤 害他 人 身体 违 法 行 为 的一
板 ” 的处理 方 式 .即认 定 双方 均 存在 殴打 他人 或 伤 害他 人 身体 的故 意 .从 而对 双 方 处 以对 等 的处
罚 .而极 少考 虑 正 当 防卫 的 因素 。上 述处 理 方式 过 于 简单 ,也 背 离 了 《 治 安 管理 处 罚 法 》第 五 条
的衣 领 丙脖 子上 的伤 可能是 在此 过程 中造 成 的 。
第 l 4卷 第 1 期
Vo 1 .1 4 No .1
互殴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赵 锋
(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北 京 1 0 0 0 3 8 )
摘 要 : 虽然 正 当防 卫 是 大 陆 法 系刑 法 上 的概 念 ,但 这 并 不 意 味着 仅 能在 刑 事 案 件 中 认定 正 当防 卫 。 在 治 安 案 件 中 .受 害 人 为 抵 御 不 法 侵 害 所 实 施 的 防 卫 行 为 , 只要 符 合 正 当 防卫 的五 个 构 成 要 件 , 同样 可 以认 定 正 当防卫 。 同理 ,在 互 殴 型 治 安 案件 中 , 为 自保 而被 迫 还 击 的 一 方 所 实 施 的 防 卫行 为 具 有 正 当性 , 亦 可 认 定 正 当 防卫 。 一概 排 除 互 殴 型 治 安 案 件 中正 当 防卫 的认 定 ,不 仅 无 助 于 查 明 案件 事 实 、公 正 处 理
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正当防卫如何认定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不法侵害⾏为的⼈,⽽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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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如何认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属于正当防卫的⾏为: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其是现实存在的;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3.防卫⼈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4.针对侵害⼈防卫;5.正当防卫不能超越⼀定限度。
貌似正当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为下列⾏为不属于正当防卫:1、“假想防卫”:是指本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误以为“侵害”存在,并对“侵害⼈”实施“防卫”。
2、“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即俗称的“先下⼿为强”;“事后防卫”,即不法侵害结束后对“侵害⼈”的“报仇”⾏为。
3、“防卫挑拨”或“防卫引诱”,即意图侵害对⽅,故意挑逗对⽅对⾃⼰先⾏侵害,然后⾃⼰对对⽅实施“防卫”。
4、相互⽃殴,由于参与⽃殴的双⽅均有侵害对⽅⾝体的故意,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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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应当注意限制,以及对侵害⼈的惩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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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是指某一方在遭遇另一方施加暴力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
防卫行为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的一种合法的防卫行为。
2、正当防卫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防卫暴力,这是指当受害者受到
了另一方的攻击时,他可以采取适当的防御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但是,这种防御行为控制在适当和必要的范围。
第二类为防卫财产,
这是指当某一方占有物时,他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例如,在受到盗窃威胁时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但也要求该行为符合法
律规定。
第三类为防止损害,这是指在受害者受到另一方危害而导致
有潜在伤害时,他可以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阻止受害者的损害。
3、进行正当防卫的行为时需要注意的几点。
首先,采取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果犯下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其次,采取的行动必须要适当和必要,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否则也
会遭到法律的惩罚。
最后,受害者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中也必须严格按
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否则,他的行为也将会遇到法律的限制。
4、正当防卫不仅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也是一种有道德、有礼
貌的行为。
它的宗旨在于不使事态进一步升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等。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案例)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诺,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
2019年12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强,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
2019年12月9日被逮捕。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诺、黄某强犯故意杀人罪,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某诺及其辩护人提出:黄某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黄某诺构成自首,与被害人黄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其亲属谅解。
被告人黄某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死亡不是黄某强直接所致,黄某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黄某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害人黄某某、黄某父子因申请低保之事到本村村干部被告人黄某诺家。
因办理低保一事对黄某诺不满,黄某、黄某某与黄某诺发生争执,黄某随手拿起一个啤酒瓶磕去瓶底,持瓶扎刺黄某诺面部,致黄某诺左前颏下部受伤,黄某诺遂进屋去拿四齿叉。
其间,黄某又打烂黄某诺家月台大玻璃。
黄某诺拿出四齿叉与黄某某打斗,二人互相争夺、拉拽四齿叉,四齿叉被掰断。
黄某诺持叉柄、黄某某持叉头继续打斗,黄某持铁锤亦与黄某诺打斗。
被告人黄某强(黄某诺的侄子)闻讯持铁锹赶到黄某诺家,此时黄某诺正与黄某争夺、拉拽铁锤,黄某强持铁锹拍打黄某身后部,黄某手中铁锤掉在地上。
随后黄某又持木柄与黄某强打斗,二人持械相互打斗、拉拽中,黄某诺捡起铁锤击打黄某头部致其死亡。
随即黄某某持木柄冲向黄某强,黄某强持木柄击打黄某某胳膊,黄某诺在黄某某身后持木柄击打黄某某头部。
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诺、黄某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双方发生争执,黄某持破碎的酒瓶扎刺黄某诺,后黄某诺拿出四齿叉与黄某、黄某某打斗,黄某诺击打二被害人头部致二人死亡,不构成正当防卫。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在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像是突然被人吓了一跳,或者在不经意间卷入一些麻烦之中。
说到这个,有个话题总是引人关注,那就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这回事,听起来高大上,其实离我们生活并不远。
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保证让你听了之后恍若大梦初醒,感叹“原来如此”!第一条条件就是“必须有不法侵害”。
你想想,如果有人冲你跑来,扬言要抢你手中的奶茶,那绝对是有不法侵害了,对吧?这种情况可得警惕了,毕竟奶茶可是我们生活的必需品,不能轻易让人夺走。
要是对方只是打个招呼,笑着问你在喝啥,那就完全没必要抬起拳头。
俗话说得好,打人不打脸,关键时候得分清楚状况。
第二条条件是“必须有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光有不法侵害可不行,你得有所反应。
比如说,人家真要来抢你的奶茶,你不可能乖乖让出,应该主动捍卫自己的权益。
这里得注意,防卫可不能过了头,别让人觉得你是冲动的小孩,打得不可开交。
打完了,自己反而要上去和解,这可真是太尴尬了。
能做到这一点,才算是真正的防卫。
说到这里,第三条条件浮出水面了,那就是“防卫必须合理”。
这句话的意思是,你的反应得和对方的行为成正比。
简单来说,如果对方只是试图抢奶茶,而你却动用刀子,那就过了火,谁都知道这不合理。
生活中总是充满了戏剧化的场景,你一拳过去,反而把人打成了“人形玩偶”,那可就惨了。
想想那些新闻里的闹剧,真的是让人哭笑不得。
咱们来看看第四个条件,就是“防卫必须是必要的”。
这点儿其实很简单,你得在那一瞬间判断对方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威胁。
如果你看到人家只是想来借一下,你却突然火冒三丈,那绝对是错误的选择。
你得冷静点,想清楚,借个奶茶有什么关系?如果真要紧张,那可得好好想想,别把事情搞得不可开交。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不是让自己陷入更深的麻烦。
正当防卫这件事,其实就是为了让我们能够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保护自己。
但这可不是随便的事情,得好好把握住那些条件。
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区分标准
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区分标准
正当防卫:
一、当事人受到攻击或危害时,有权以合理必要的力量采取必要正当防卫措施,以保护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
二、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应该是相当的。
即防卫有助于避免攻击者对当事人实施其危害之前或期间造成的危害,并且确保防卫期间受攻击方的损失小于危害被避免前受攻击方将会遭受的数量;
三、为实施正当防卫,当事人有权使用足以制止攻击者攻击的力量或行为;
四、正当防卫的程度应当适度,攻击者的损害不会超出其对当事人的攻击而应受的合理惩罚;
五、实施正当防卫的时机、地点等均不得违反公众利益或当事人的合情合理权利;
六、当事人在正当防卫期间的行为不可能引起更大的危险或损失。
互殴:
一、互殴指两个或以上人以肉体攻击方式实施危害;
二、互殴必须是完全不必要的(该行为对避免对对方进行危害没有任
何必要性或有效性);
三、互殴行为,不考虑目的或受攻击者的损失大小,只考虑本身的利益;
四、互殴的行为必须是超出了一般人接受(通常应是具有攻击性的行为,包括施以重击、打断五官等)。
五、互殴通常是任意发动,没有任何有效的防卫措施或保护措施;
六、互殴不能列入正当防卫范畴,未预估结果或后果,随机或孤立行动,或未达成与权利目的一致。
论正当防卫的界定
论正当防卫的界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笔者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
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
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
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
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
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二、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
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
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
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
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纠纷引发的“互殴”类案件中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问题
基于正当防卫与互殴的互斥性,互殴往往被认定为排除正当防卫适用的依据。
目前,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互殴”类案件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还手即互殴”的怪圈。
互殴的泛化认定严重压缩了正当防卫的适用空间,与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相违背。
笔者认为,准确界分“互殴”与“正当防卫”,在于对以下三个问题的厘清。
首先对“互殴”进行准确的认定及理解,“互殴”是基于主观上的伤害故意所客观实施的互相伤害的行为,其与“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在于防卫意图的缺失。
“互殴”一般可区分为相约型互殴与突发型互殴,在相约型互殴中一般可排除正当防卫的适用,但在突发型互殴中,应摒弃“还手即互殴”的认定惯性,注重对矛盾的引发以及动手的先后顺序进行考察,肯定后反击一方行为的防卫性质。
其次,对民间纠纷案件中“反击”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及理解,笔者认为应根据互殴的认定逻辑对反击行为进行具体认定。
最后,如何有效界分“互殴”与“正当防卫”之关系,笔者认为应根据2020年8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的相关规定,基于主客观认定原则对两者进行有效区分。
一、民间纠纷引发的“互殴”类案件中正当防卫认定的司法现状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类刑事案件往往均因民间琐事纠纷而引起。
有文章指出,裁判文书网上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涉及互殴的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此类案件共计14640件,其中裁判理由涉及正当防卫的仅930件,占案件总数的6.3%。
在这930件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中,涉及无罪判决的共计8件,其中以正当防卫为由判处无罪的仅1件;因证据不足全案判无罪的2件;因情节显著轻微判处无罪的1件;其余4件均为共同犯罪中其中一名被告人因证据不足而判无罪。
上述数据表明,案件一旦涉及互殴,认定正当防卫的概率不到万分之一。
不认定正当防卫的理由有的表述为“互殴”,有的表述为“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有的表述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等,实质的理由都与互殴有关。
互殴类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误区及其纠偏思路——以295份裁判文书说理为视角
互殴类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误区及其纠偏思路——以295
份裁判文书说理为视角
龚逸
【期刊名称】《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26)2
【摘要】准确定性互殴是正当防卫得以正确认定的重要因素,但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关系未能有效厘清,导致许多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的案件被作为互殴案件处理。
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机关秉持着唯结果论的导向,重视行为人的退避义务与防卫相当性,甚至过度要求其防卫意图的纯粹性,否认伤害意图与防卫意图可以并存。
因此,有必要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重构互殴概念及其具体认定规则,将斗殴意图加入新的互殴概念中,并将互殴区分为预期型互殴与即时型互殴两种类型,分别为其确立相应的判断规则。
此外,还应坚持以防卫人视角为基本立场,严守由因即果的论证逻辑,实现判决的“情理法”统一。
【总页数】9页(P34-42)
【作者】龚逸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
【相关文献】
1.互殴案件中基于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行为认定研究——基于2762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
2.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强化与规范化论要——以《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视角
3.类案裁判如何说理--以329份裁判文书说理为视角
4.互殴型轻伤害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5.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案件分析——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正当防卫案例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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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解析
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解析在生活中,互殴案件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涉事人可能会拿出正当防卫的口感,试图摆脱其法律责任。
但是,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是需要严格认定的。
本文将围绕着互殴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加以解析。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的合法自卫行为。
这是一个普遍被认同的概念。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是被法律允许的。
因此,正当防卫是能够为自己辩护,并最终免除法律责任的。
互殴案件中的特殊性互殴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像单方侵害案件那样,可以较为明确地进行防卫。
在互殴案件中,一般都会有双方都存在侵害的行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严格认定正当防卫,可能会存在较大的难度。
且慢,是否存在应当严格区分的情形?在互殴案件中,有人认为是完全不存在严格区分的情况。
但是,法律并不这么认为。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互殴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是应当进行严格区分和认定的。
正当防卫的要素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正当防卫的要素,才能开始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要素包括下列三个:•即将受到的危险必须是现在或者近期的;•防卫的手段必须是有必要的;•防卫行为的情节必须是合理的。
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时候,需要对这三个要素进行逐一分析和认定。
正当防卫的认定关于第一个要素即将受到的危险必须是现在或者近期的。
在互殴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发现自己马上要受到攻击,并立即进行力量反击,那么被害人的行为是符合第一个要素的。
如果被害人在发现危险后长时间拖延或者等待再进行反击,那么这个行为就可能不符合第一个要素了。
关于第二个要素防卫的手段必须是有必要的。
在互殴案件中,双方的手段必须是相对平等、符合必要条件的。
如果一方使用了过度的武力,那么这个行为就不符合第二个要素。
关于第三个要素防卫行为的情节必须是合理的。
在互殴案件中,防卫行为是需要符合常理的。
例如,如果涉事人在遭到一些轻微的攻击后,马上使用了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手段,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个防卫行为就不符合第三个要素了。
互殴案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互殴,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相互斗殴的行为。
在我国,互殴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本文将围绕互殴案例的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众多,或者聚众斗殴时间、次数较多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四)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对于互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能面临以下刑事责任:(1)聚众斗殴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民事责任对于互殴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1)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3)赔偿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4)赔偿因死亡带来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互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互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一、案件基本信息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达日县人民法院(2011)刑字第5号判决书2、案由:故意伤害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万玛旦增二、基本案情2011年5月11日晚,被告人谢五十和他的女朋友尕藏卓玛与严发录、李岩海在被害人的出租房屋内喝酒,期间严发录不断调戏尕藏卓玛,当喝至次日凌晨时,严发录和李岩海出去解手,尕藏卓玛对谢五十说:“赶快起来,我俩去外面住,今晚他俩喝醉了,肯定会出事”,之后二人离开房屋,当行至到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日吉迈信用社巷道口时,严发录追来并撕住谢五十衣领,李岩海朝谢五十脸上打了两巴掌,又向腿部踢了一脚。
被告人谢五十随即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向严发录左腹部、左大腿前侧、右臂部各捅了一刀,被告人谢五十随后逃离现场。
2011年5月12日凌晨达日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谢五十在达日县黄河东路更桑家砖厂院内抓获,当场收缴刀具一把。
经达日县公安局达公刑鉴字2011(07)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严发录右臀部和左大腿前侧轻微伤,左腹部重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五十的亲属积极赔偿给被害人严发录医药费7234.00元和其他费用5000.00元。
三、案件焦点被害人严发录不断调戏被告人谢五十女友,且与李岩海联合先向被告人谢五十动手,被告人谢五十无奈之下用刀捅了被害人严发录,在本案中能否构成防卫过当。
四、法院裁判要旨达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五十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谢五十减轻处罚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被告人谢五十有防卫过当的情节,因被告人谢五十无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予采纳。
达日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谢五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作案工具刀子一把,依法没收。
论我国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司法界定
74SHE HUI YU FA社会与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客观上表现为互殴的情形很少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文则首先论述防卫意图之必要性,再通过对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在立法层面的比较来阐述在斗殴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的情形。
一、防卫意图概述1、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所谓的防卫意图,就是指行为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1]。
2、防卫意图必要说之提倡防卫意图必要说认为,防卫意图应当作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之一;防卫意图不要说认为,在紧急情况下,行为人对于不法侵害的反击往往出于本能,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就决定了行为人在反击时,行为人主观上不可能会存在明显的正当防卫意图[2]。
笔者支持防卫意图必要说,其理由在于:(1)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目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防卫意图必要说更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2)正当防卫具有社会政治和道德法律的内容,否定了正当防卫行为的主观因素,就意味着把正当防卫看做一种条件反射或本能活动,从而否认正当防卫的社会政治和道德法律的意义[3]。
(3)如果否认防卫意图作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之一,那么在聚众斗殴的行为中,后动手的一方就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从而后动手的一方在聚众斗殴中就自然是正当行为,这显然是一个荒谬的结论。
如果聚众斗殴行为都可以是正当行为,那么我国《刑法》为什么还要对聚众斗殴行为予以定罪呢?因此,行为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必须要有相应的防论我国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司法界定◎王子康 吴雨滔 李佳文卫意图。
二、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制度层面的分析1、主观心态对比1.1认识要素对比。
防卫人的认识要素主要表现在:对不法侵害现实存在的认识、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的认识以及对防卫对象的认识。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归根结底都是对不法侵害的认识。
而相互斗殴的认识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互殴行为本身的认识,即行为人必定认识到自己所参与的斗殴行为,是斗殴双方互相紧逼、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而并非一方殴打另一方的单向过程[4];二是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即行为人必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会造成侵犯他人健康权的危害后果,还可能会造成自己健康权受到侵犯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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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一、案件基本信息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达日县人民法院(2011)刑字第5号判决书2、案由:故意伤害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万玛旦增二、基本案情2011年5月11日晚,被告人谢五十和他的女朋友尕藏卓玛与严发录、李岩海在被害人的出租房屋内喝酒,期间严发录不断调戏尕藏卓玛,当喝至次日凌晨时,严发录和李岩海出去解手,尕藏卓玛对谢五十说:“赶快起来,我俩去外面住,今晚他俩喝醉了,肯定会出事”,之后二人离开房屋,当行至到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日吉迈信用社巷道口时,严发录追来并撕住谢五十衣领,李岩海朝谢五十脸上打了两巴掌,又向腿部踢了一脚。
被告人谢五十随即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向严发录左腹部、左大腿前侧、右臂部各捅了一刀,被告人谢五十随后逃离现场。
2011年5月12日凌晨达日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谢五十在达日县黄河东路更桑家砖厂院内抓获,当场收缴刀具一把。
经达日县公安局达公刑鉴字2011(07)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严发录右臀部和左大腿前侧轻微伤,左腹部重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五十的亲属积极赔偿给被害人严发录医药费7234.00元和其他费用5000.00元。
三、案件焦点被害人严发录不断调戏被告人谢五十女友,且与李岩海联合先向被告人谢五十动手,被告人谢五十无奈之下用刀捅了被害人严发录,在本案中能否构成防卫过当。
四、法院裁判要旨达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五十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谢五十减轻处罚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被告人谢五十有防卫过当的情节,因被告人谢五十无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予采纳。
达日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谢五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作案工具刀子一把,依法没收。
五、法官后语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
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
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因此,成立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正当防卫应当具有正当性,正当性应从几个方面考察:一是防卫意图,即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认识因素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识;意志因素上正在进行的步伐侵害的决意。
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使它与偶然防卫、防卫挑拨、互相斗殴和防卫错误等外观上类似的行为相区别。
二是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其特征是:起因的不法性和起因的侵害性。
不法性是对防卫起因的法律评价,侵害性是防卫起因的事实评价。
防卫起因使正当防卫与假象防卫相区别。
三是防卫客体,对之实行防卫的对象,有人和物之分。
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
四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界定防卫时间使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相区别。
五是防卫限度,指正当防卫保持其合法性之的数量界限。
正当防卫只有控制在必要限度内才是正当的。
考察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大体上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不法侵害的强度,是综合性指标,需要综合全案案情进行认定;二是不法侵害的缓急,指侵害的紧迫性状况;三是不法侵害的法益,即正当防卫所保护的合法利益。
以上的五个方面反映了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一旦某一方面不具有或缺乏正当性,损害了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两人在案发前就因被告人女友发生矛盾,在案发时更是双方相互争吵,殴斗,属于互相斗殴,这种出于相互斗殴目的所采取的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但行为的目的不具有防卫的意图,不具有正当性。
此时虽然被害人一方有两人在共同殴打本案的被告人,本案中被告人一方处于劣势地位,但因其行为目的的非正当性阻却了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陈定乾残阳渐逝,血红冲天。
半是夕阳余光,半是狰狞血雨。
是的,血,到处都是冷腥的鲜血。
整个皇宫之内,血流成河,白玉理石全被洗涮成黑红之色,到处是断壁残肢,尸横一片,到处是厮杀后的痕迹。
“为什么?”百里冰左手紧捂着胸口,瞪大着眼睛看着对面十米敌对方处,挥手点兵之人。
那是她的未婚夫,她倾尽一生所爱之人。
亦是绝杀她百里一族,将她迫入绝境之人。
她不懂,为何倾尽所有的爱,换来的是百里一族的灭顶之灾。
台下之人仍是一身儒雅白衣,清俊的脸上,就连平日里对她宠溺的笑容都没有变过。
冷逸辰就这样含笑相对,却不肯多说只字片语。
权利?利益?她虽是寒月帝国唯一的继承人,可是她早已与身为寒月帝国帝皇的外公达成协议,她与冷逸辰成婚后,冷逸辰为帝,她为后,她会做好他的贤内助,她从来不是他成功之路上的绊脚石,他为何要如此对她?冷逸辰仍是气定神闲的坐在不远处,手中的白羽扇仍旧轻摇着,完全不惧百里冰眼中的怒意,只是仿佛没有听到她的问话般,仍一派温和之笑,却坚定的吐出一个字,“杀!”百里冰怒上心头。
手中剑气如虹,眼看便要破势而出,却听到远处传来震天动地,撕心裂肺的愤然吼声,“冷逸辰,我百里一族与你不死不休!”“噗!”百里冰同一时刻,一口鲜血狂喷而出,心脏之处传来剧痛。
她突的单腿倒下。
是皇帝外公的声音。
百里冰痛苦的闭上眼睛。
果然,冷逸辰在派人围杀她的同时,也对她的皇帝外公与其他族人动手了,看来百里一族今日恐怕难逃灭族之祸了。
她看着惜日对她呵护倍至的爱人,指甲恨得深入掌心,却感觉不到半丝痛意。
血阳残光,打在百里冰的脸上,映红了她的眼,也血洗了她的心。
“冷逸辰,你借我生辰之名,将我百里一族全部聚此,竟是为了灭我全族。
你可知欺我百里者,杀无赦。
”明明落在下风,却仍是气度非凡,那轩昂之姿,百分不输男儿。
百里冰冷面肃目,冷冷怒视着冷逸辰。
天色瞬间黯然,黑云密布,邪风四起,所有天地剑气从四面八方汇集于百里冰身上,她的剑力更胜之前。
冷逸辰前密密麻麻的高手执剑相护,可他仍然感觉到了百里冰身上所散发的凛冽剑气。
他笑容未变,眼神却一沉。
第一高手就是第一高手,她的内功,竟让他觉得有毁天灭地之势,难怪她会成为寒月帝国的传奇。
可惜,可惜了……“大家小心,小心她的剑气,小心……”百里冰冷笑,全身之气一瞬之间向四面八方激烈旋转,呼啸而众人而去,可是,她的眼睛却紧紧盯着台下那稳坐之人。
她用尽生命去爱的人竟要将她至于死地,竟灭杀她全族,既然如此,哪怕魂飞魄散,她也要拉他一起下地狱。
她百里冰从来就不是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吞的人。
有仇必报,有恩必还一直是她做人的原则,死有什么大不了,她又不是没死过,重要的是要拉着仇人一起死。
十年前身为特警的她在金三角的大毒枭身旁做卧底,后身份暴露,大毒枭欲将她除掉,她便拉着他一起与手榴弹同归于尽了,之后她便穿越到此,这十年,她已经是赚的了。
只是,她眼中闪过寒光,从前有多爱,如今就有多恨。
无形内心越聚越大,四周兵将已有被卷入其中者,武功低的,甚至直接被撕成碎片。
“她拼命了,第一高手要拼命了……”“保护冷王殿下,保护冷王殿下……”“不要让她出剑,否则我们全部都要死在这里,快,大家一起围攻,杀了她……”“杀啊……”又一口鲜血狂喷而出,百里冰只觉浑身刺痛,生命的气息越来越弱。
毒,是毒。
今早冷逸辰为她亲倒的茶,原来是杯断魂茶。
百里冰一声长啸,听得人悲然魂绝,她瞎了眼,当真是瞎了这双眼,才会爱上这个男人。
随后人剑合一,内力爆向四方,所过之出,血色飞舞,散染一片。
人剑所过之处,全部被夷平,所有生命,全部被秒杀。
血如泉水喷色四方,侥幸活下来的人全部惊呆在当场。
屠杀,这是赤/裸裸的屠杀,以一人之力屠杀二十万大军,这是怎样变态的实力,就连冷逸辰都变得不淡定了。
她永远都能带给他惊喜,只是今天这惊喜,来得太不是时候。
就在所有人都不知所措,等待被屠杀的时候,百里冰只觉从心口处传来剧痛,随后暴体而亡。
她知道,毒已入心,无力回天,终含恨而终。
“死了?”过了许久,才有人从她的突然暴体中回过神来。
“哈哈……死了,终于死了……”“什么寒月第一高手,不过如此……”“对啊,不过如此……”冷逸辰冷眼看着这一切,只有他知道,百里冰今日因中了他的散功乱脉之毒,只发挥出了平日里的十分之一的功力,否则以她的实力,只怕……此刻,冷逸辰的眼神格外的复杂。
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冷逸辰,这是为什么?你告诉我,这一切都是为了什么……轮回中,这执念,久久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