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线路设备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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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线路设备检查标准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8.1.1条线路检查应坚持“动、静态检查相结合,结构检查与几何尺寸检查并重”的原则。
第8.1.2条动态检查应以轨道检查车、综合检测列车和探伤车检测结果为主要依据,巡检设备、车载式线路检查仪作为动态检查的辅助手段。发现问题时,应结合现场静态复核,全面分析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8.1.3条应积极采用先进的线路检查设备,提高线路检查质量,加强线路设备状态分析,指导线路维修作业。仪器检查的数据文件可作为检查记录,保存期不少于1年。
第8.1.4条仅运行货车且年通过总质量不大于3000万吨的线路检查周期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规定。
第8.1.5条运用现代检测监测技术,加强线路设备检测,运用大数据分析,科学指导修理。
第8.1.6条在山区、高原、严寒地区和遇有极端气候时,应加强重点线路设备检查和巡检,具体办法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规定。
第二节线路静态检查
第8.2.1条检查工区应有计划地对线路车间管辖线路设备进行月度周期性检查和重点病害的调查、复核,线路工
区参加月度周期性检查。轨道几何尺寸以仪器检查为主,人工主要进行轨道结构检查。
线路设备周期性检查内容及周期:
一、正线线路检查。
轨道检查车每月检查的正线:无砟轨道、混凝土枕线路轨道结构及几何状态每季检查不少于1次(轨道结构未检查的月份,当月设备巡检不少于1次);轨道检查车未检查的月份,线路轨道结构及几何状态当月检查不少于1次。木枕线路轨道结构及几何状态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轨道结构薄弱地段、重点地段应增加检查次数。
轨道检查车每季检查的正线:线路轨道结构及几何状态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二、正线道岔、调节器检查。
正线混凝土枕道岔、混凝土枕或明桥面调节器轨道结构及几何状态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正线木枕道岔、有砟木枕调节器轨道结构及几何状态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
三、站线线路和道岔检查。
一般每6个月不少于1次,其中到发线、客车径路道岔检查比照正线道岔检查周期,具体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规定。
四、曲线正矢检查。
正线、到发线、客车径路曲线及岔后连接曲线正矢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其他线路曲线正矢检查每6个月不少于1
次。
五、无缝线路位移观测。
每6个月不少于1次,原则上春、秋季各1次,进行影响无缝线路稳定的作业后,应及时进行观测。
六、对严重线路病害地段和薄弱处所,应加强检查。
第8.2.2条应根据线路速度等级、闭塞类型、设备条件、列车对数等情况,合理确定线路设备巡检要求。具体办法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规定。
第三节线路动态检查
第8.3.1条应采用轨道检查车、综合检测列车、巡检设备、车载式线路检查仪等移动装备进行定期检查,了解和掌握线路的动态质量,指导线路养护维修工作。
第8.3.2条轨道检查车运用规定。
一、检测周期
检测周期根据运量和线路状态确定。
1.中国铁路总公司轨道检查车,对允许速度大于 120 km /h 的线路及其他主要繁忙干线进行定期检查。
2.铁路局集团公司轨道检查车,对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线路每月检查不少于2遍(含中国铁路总公司轨道检查车检查),对年通过总质量不小于80 Mt的正线15~30天检查1遍,对年通过总质量为25~80 Mt以内的正线每月检查1遍,对年通过总质量小于25 Mt的正线每季检查1遍,
对状态较差的线路可适当增加检查遍数。
二、检测报告
1.中国铁路总公司轨道检查车检查发现的Ⅲ级及以上偏差,应及时通知铁路局集团公司工务部,其中Ⅳ级偏差和重复Ⅲ级偏差应及时上报中国铁路总公司,工务部应在24小时内将复核结果和处理情况上传铁路基础设施检测中心。铁路基础设施检测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铁路总公司提交上月中国铁路总公司轨道检查车检查分析报告。
2.铁路局集团公司轨道检查车检查中发现的Ⅲ级及以上偏差,应及时通知工务段并上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工务部,工务段应及时将复核结果和处理情况上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工务部。铁路局集团公司每月上旬(或年初)向中国铁路总公司提报上月(或上年度)轨道检查车检测结果。
3.轨道检查车运用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轨道检查车线路检查情况、轨道检查车运用状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铁路基础设施检测中心,铁路基础设施检测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铁路总公司。
第8.3.3条车载式线路检查仪对年通过总质量不小于25 Mt或允许速度不小于120km/h线路每天检查不少于1遍。
第8.3.4条对轨道检查车查出的Ⅲ级偏差处所应及时处理,对查出的Ⅳ级偏差处所,或Ⅲ级偏差且车辆动力学指标超限处所立即限制行车速度并处理。
第8.3.5条应重视以下轨道不平顺判别,并及时处理:
1.连续三波及多波的轨道不平顺中,幅值为10 mm的轨向不平顺、12 mm的水平不平顺、14 mm的高低不平顺。
2.50m范围内有3处大于以下幅值的轨道不平顺:12mm 的轨向不平顺、12mm的水平不平顺、16mm的高低不平顺。
3.轨向、水平逆向复合不平顺。
4.允许速度大于160km/h区段,高低、轨向的波长在30m 以上的长波不平顺,当轨道检查车检查其高低幅值达到11mm 或轨向幅值达到8mm时。
第四节钢轨检查
第8.4.1条钢轨探伤检查应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依据年通过总质量、轨型、季节及钢轨的实际状态等条件合理确定钢轨探伤周期,冬季探伤间隔时间应短于夏季。
一、正线线路和道岔(调节器)的钢轨探伤周期见表
8.4.1。
正线线路和道岔(调节器)的钢轨探伤周期表8.4.1
到发线线路和道岔的钢轨每年探伤检查不少于4遍。
其他站线、段管线、岔线的线路和道岔钢轨每半年探伤检查不少于1遍。
二、下列重点地段应根据线路、钢轨的实际状态适当增加探伤遍数,具体办法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规定。
1.在桥梁上、隧道内、小半径曲线、大坡道及钢轨状态不良地段。
2.伤轨数量出现异常,连续两个探伤周期内都发现疲劳伤损(如核伤、鱼鳞伤、螺孔裂纹、水平裂纹等)地段。
3.超过大修周期地段、钢轨与运量不匹配地段。
三、对无缝线路和道岔、调节器钢轨的现场焊缝除按规定周期探伤外,还应使用焊缝探伤仪进行全断面探伤,现场闪光焊、数控气压焊焊缝每两年检查不少于1遍,铝热焊焊缝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遍。
第8.4.2条中国铁路总公司钢轨探伤车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按规定向中国铁路总公司提报月度(或年度)检测、运用报告。
铁路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车检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工务段处理,检查后向有关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并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