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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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服务指南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申请条件

1. 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2. 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3. 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4. 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5. 工程施工,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工程项目平面图和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因建设需要,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工程项目平面图;

3、(1)因安全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需提供佐证;(2)因严重影响采光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需提供佐证。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送达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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