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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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
暂行)

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全面掌握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的实际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公共机构,从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称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是指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统一规定的表式、指标项目、报送时间,定期自下而上逐级提供基本能耗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省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以及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

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属公共机构的能耗统计工作。

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组织与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所负责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内容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能耗统计分析报告并报送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说明和术语解释
第五条 统计制度说明
(一)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各公共机构要如实填写,按时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二)统计内容:公共机构使用的各类能源资源消耗量(本细则第六条第八款)。

基本信息》(基1表)、《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基2表);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综1表)、《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综2表)和《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综3表)(见附录一至五)。

(六)基础表的报送要求:基础表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报送周期为季报和年报。

各部门的季报表于次季度的前10日内、年度报表于次年2月28日前直接报送至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部门所属公共机构的基础表直接报送各部门,由各部门按季度、年度汇总后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七)综合表的报送要求:综1表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本系统、本部门所属公共机构能耗数据时使用,报送周期为季报和年报,由部门填写后,按照基础表的时限要求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综2表、综3表供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耗数据时使用,报送周期为年报,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各公共机构提供的基础表能耗数据,分类汇总统计,形成能耗分析报告,然后一并报送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综2表、综3表应逐级上报,各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上报时间分别为次年3月15日和3月31日前。

(八)报送方式:实行纸质报送,条件成熟时实行网络报送。

(九)本制度实行公共机构统一分类和编码,各级公共机构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各地可根据需要,在本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但不得改变制度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统一编码。

第六条 统计术语解释
(一)组织机构代码: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标注的代码。

(二)单位地址:即单位的通讯地址。

(三)公共机构分类: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四)单位性质:填写公共机构分类代码,事业单位必须填写3位代码。

按公共机构分类,分类代码为:01 国家机关;02 事业单位,其中:021教育事业,022 科技事业,023文化事业,024 卫生事业,025体育事业,026 其他;03 团体组织。

(五)行业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填写,详见附录八。

(六)建筑面积:指办公区建筑面积,职工住宅除外,按照有法律效力的数据为准填写,如房产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

(七)用能人数:指统计周期内的平均用能人数,包括在岗在编人员和各类编外工作人员。

(八)能源资源种类:包括水、电、煤、汽油、柴油、煤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热力以及其他能源。

(九)热力:是指使用市政或区域集中热源,通过供热输配管道,为建筑提供热量的供热形式。

第三章 公共机构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第七条 公共机构基本信息采集方法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全面统计、整理本行政区域所有公共机构的数量,并负责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系统中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机构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的填写;各公共机构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公车数量等其他信息由本单位统计人员负责据实填写。

第八条电耗数据采集方法
对于使用一幢或多幢建筑的公共机构,其电耗数据应从电力供应部门出具的发票获取数据。

对于在同一幢建筑内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若未安装电耗分户计量系统,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耗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若已安装电耗分项计量系统的,各公共机构的电耗由用户楼层电耗和按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电耗两部分构成。

第九条 水耗数据采集方法
对于由自来水供应部门独立计费的公共机构,其水耗数据采集应从自来水供应部门
出具的发票获取数据。

对于在同一幢建筑内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且自来水未分户计量时,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协助下,将整幢建筑在统计周期内的自来水总耗量按用水人数分摊至各公共机构。

第十条煤耗数据采集方法
从各公共机构的购煤发票获取煤耗数据。

第十一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方法
对天然气和集中管道供应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数据采集由燃气公司出具的发票获取能耗数据。

对分户购买的罐装气,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本公共机构或整栋楼的消耗总量。

第十二条热力数据采集方法
已安装用分户热量计量表的公共机构,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只安装热量计量总表而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公共机构,可以将集中热源(锅炉房)的总供热量按建筑采暖面积分摊至使用同一集中热源的各公共机构;未安装热量计量表的暂不填写。

第十三条 公车油耗数据采集方法
采取逐车调查单车油消耗量,然后累加获得整个单位的油耗;也可以定期从政府集
中采购定点加油站提供的单车油耗数据清单获取。

第四章 公共机构能耗数据的上报与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能耗数据的上报,须经过数据采集填写、数据审核与数据报送三个环节。

(一)数据采集填写
1、由各公共机构指定的专门统计人员填写统计表;
2、在各公共机构的能耗统计人员协助下,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授权的专业人员填写统计表。

(二)数据审核
能耗统计数据经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

(三)数据报送
1、直接报送至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2、经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系统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也应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

第十五条 各公共机构要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
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报表的审核查询制度
(一)各公共机构要认真审核统计报表数据,确保上报的能源品种、计量单位、核算方法等内容符合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的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二)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对本级各公共机构上报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报表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查询,并留有审核查询的记录。

第十七条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报表的评估制度
各公共机构在统计报表报出前,要将能耗数据与费用、单价等相关指标进行逻辑性审核,运用趋势分析等方法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单位的统计报表进行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同级各公共机构上报的能耗统计数据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数据订正制度
统计报表上报后,如果发现差错,各公共机构必须及时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请更正并留有记录。

在统计报表接收、数据处理和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接到上级单位查询后,各公
共机构要及时向填表责任人查询,查询结果和订正情况要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数据处理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本辖区内的各公共机构上报的能耗统计数据进行能耗指标计算、异常数据核实、能耗趋势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数据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数据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公车能耗和能耗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第五章 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各公共机构必须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能耗统计管理工作,并责成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能耗统计工作,确保能耗统计渠道畅通、数据准确。

上报的能耗统计数据应由主管领导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规定,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人员应建立并规范能耗统计台帐(见附录六)。

能耗统计台帐是实施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的基础,用于记录各类能源资源的逐月消耗量,是填报能耗统计报表的依据。

(一)台帐的各项指标、统计范围、分组标志、计算方法都应与能耗统计报表相一
致。

(二)台帐的记录要准确、及时和完整。

要按时间顺序及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各能耗事项应注明资料来源,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

台帐数据应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一致。

(三)台帐管理要规范。

各公共机构要建立统计台帐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等制度。

使用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单位,要做好台帐的备份工作。

(四)要加强公车能耗台帐管理。

对车辆消耗建立单车能耗台帐,按月度记录单车油耗和相应的行驶里程。

通过单车百公里能耗指标排序,加强对车辆运行经济性考核。

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能耗统计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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