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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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民办学校政策汇编

一、市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8〕24号)精神,2008年市政府转发了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市民办学校教师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8〕111号),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1、加大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奖励和补助力度。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依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当地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具体为省级和市级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别按60%和50%补助,一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30%补助。要加大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力度,在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上予以适当补助。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励各级各类重点示民办学校以及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2、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按照事业单位性质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使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所需费用除由学校和教师个人参照公办学校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外,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按程序合理流动。各地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委派公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不迁人事关系,任期基础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奖金福利待遇由任职民办学校承担,任职期满可返回公办学校工作。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在职称评审、升学就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同等权利。

3、扶植民办教育办学。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做活、做大、做强、做优,为社会提供更充足、更多样、更优质、更具特色的教育资源。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二、市

2007年,二七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规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明确指示:

1、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要根据受委托民办学校接收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公办中小学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给相应的教育经费。

2、民办学校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统筹安排,保证民办学校发展的土地需要。

三、市

市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重点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提出:

1、2010年我市进一步加大了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每年财政部门将扶持民办教育的专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每年城市教育费附加的15%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市级财政另安排3000万元资助55所近年来优质规办学的民办中小学及其省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

2、补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进一步完善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政策。市政府会同市财政委草拟《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研究制定《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补贴办法》,对委托招收义务教育阶段本市户籍学生以及符合在我市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非户籍学生的民办学校,根据在校生人数和办学条件、办学水平,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补贴标准逐步向公办学校看齐。

四、市

市教委发布《2009年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点》和《2009年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将着力调配和增加教育资源,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实行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和免除学生杂费,减免民办中小学校舍设施设备租赁费。

浦东新区鼓励开办民办学校,浦东的民办学校获得了许多政策上的优惠,其中包括在土地使用费上给予优惠,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对于依法办学、教育质量高的民办学校还给予专项奖励;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拨给一定的生均公用经费等。

五、市

制定《市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政府按照民办学校接受地段生的人数,给予学校足额核定的教职工编制;

2、财政部门按照义务教育地段生人数所需公费和教职工编制等成本,按月拨给民办学校教育经费。民办学校公聘教师将享有与市公办教师同等的工资福利和退休费待遇。

3、在校舍建设上,民办校校舍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办理,并减免相关规费。

4、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经费保障机制,对于承担初中和小学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教育经费补助;

5、教师支持,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对于这部分教师,其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

6、其他优惠政策,民办校毕业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资助、评先选优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学生的资助政策和标准与公办学校一视等。

六、

县人民政府于下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积极营造公平环境,把民办教育做大扶强。意见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开展合作办学、办班,促进共同发展。根据意见规定,凡是在县创办的民办学校,可以在师资、经费、招生等方面享受到7大优惠政策:

1、鼓励民办学校招聘本县在职公办教师,且数量不受限制。被聘教师其公办教师性质不变,聘期结束后,经申请同意,可随带聘任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回原单位工作;

2、根据民办学校办学的要求,选派校长协助民办学校进行教育业务管理,选派一定数量的公办教师协助开展教育、教学及安全管理工作;

3、民办学校每年可按不超过学校在职在编教师总数2%的比例面向县外招聘高层次教育人才(具有中学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在职公办教师),经县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可给予其本县公办教师的编制与身份,并将其关系放于县教育部门下属的公办学校。

4、按义务教育阶段本县籍在校生和高中阶段在校并轨生人数,根据全县平均师生比核定教师编制数,由县财政按预算定额规定,每年分别以80%、60%、30%的比例给予民办学校教师人员经费补助;

5、县财政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6、将民办学校的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学校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规费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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