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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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分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经营秩序和内部稳定,保护国家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障全市移动通信的畅通。依据《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规及省公司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各部、室、中心。
第三条移动通信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保护国家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是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并组织实施。实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负责人亦是本单位的安全保卫第一责任人,要逐级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职责到位,任务明确。要做到与生产经营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
第二章各级安全保卫责任人的职责第六条分公司安全保卫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抓好各单位的安全保卫组织机构的建立健全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法规、细则、条例。
(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研究确定全公司的重点防范部位。
(四)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对实施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总结、评比和表彰。
(五)组织重大节日前、活动前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六)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单位的稳定。
(七)技防、物防安全设施的配备、验收、管理。
第七条公司内各部、室、中心及通信服务中心安全保卫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把安全保卫工作同生产经营结合起来抓,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确定本单位的重点防范部位,督促责任制的落实。
(二)重点防范的部位,要建立防火档案,制定防火、防盗、防抢、防爆炸的预案,并组织落实,以确保重点部位
的安全。
(三)组织实施定期的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对于自检或上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确定整改方案,要定人、定期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且认真记录。
(四)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员工进行四防安全教育和对重点工种人员的培训。
(五)深入生产经营一线,直接参与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防范。
第八条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工作情况,逐级、逐工种、逐岗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细则。
第三章安全保卫机构的设置
第九条各部、室、中心都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领导小组。
(一)由公司内各部、室、中心及通信服务中心的行政领导担任组长,相关人员参加而组成内部安全保卫领导小组,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要确定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全保卫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经常地向主管负责人请示汇报工作,起到参谋助手的作用。人员的变动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组织汇报。
(三)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就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制定计划,并针对本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定解决的办法与措施,会议要认真记录。
第十条各县(市)营业部,分公司内各部、室、中心及通信服务中心应根据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分队、小队),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
(一)义务消防队(分队、小队),一般单位应占员工人数的20%,重点防火部位应占50%;对员工人数少且火灾危险性十分大的部位应占员工人数的80%。
(二)义务消防员应作为开展群众性防火安全工作的骨干,应具有良好的组织性、纪律性,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与健康的心理。
(三)熟悉本单位的情况,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制定紧急情况联络办法、扑救方案等,一旦有火险应做到召集即来,掌握灭火方法,会疏散自救,会协助救援,起到义务消防员应起到的作用。
(四)发生火灾后,义务消防员应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追查火灾的原因。
(五)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地组织培训与演习,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
第四章员工队伍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公司内各部、室、中心及通信服务中心要结
合实际,制定教育规划,确定教育内容。要利用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法制、纪律和防范技能宣传教育,增强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员工防变应变的能力,组织员工共同做好防火、防盗、防抢、防爆炸、防破坏、防窃密、防诈骗、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工作。
第十二条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劣迹员工要摸清底数,逐人登记造册,建立帮教小组,做到组织、人员、措施三落实,做好转化工作。
第十三条对有铤而走险迹象的员工,党政领导要亲自包保,做好疏导教育和转化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导致暴力犯罪。
第十四条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内部不稳定因素和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开展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维护单位稳定。
第五章通信生产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五条通信生产楼的通道、防火门等必须保证畅通清洁。对平时不用的消防通道不能封死,保证用时畅通。不得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和器材等。消防通道、安全门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的照明灯。
第十六条通信、生产楼的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口指示标志,如采用蓄电池做应急电源,连续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
第十七条通信生产楼的消防灭火器应根据现场性质,按照《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进行配备,并配备防毒面具。
第十八条加强通信生产楼的施工管理,制定进入楼内施工的审批制度,施工前保卫部门应对施工队进行四防安全教育,对于进入楼内施工人员要签发出入证件,严禁在生产楼内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建立健全通信生产楼施工动用明火的审批制度。在施工中没有保卫部门核发的《临时用火证》,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动用明火。落实监护人和消防器材,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才能施工,施工完成后,要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九条在通信生产楼中,非通信机房的装修,要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后,方允许装修,在施工中应加强管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装修,施工后,应有保卫部门参加共同验收,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加强警卫力量,严格执行《出入制度》。坚持做到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巡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及时汇报,提高警惕,严防坏人破坏。对于发现破坏移动通信设施的人与事,要协同公安部门给予狠狠的打击。
第二十一条要加强值班、值宿人员的管理,制定并落实值班值宿制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二条通信生产楼的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