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基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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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基金管理规定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安保基金上缴、使用和事故灾害理赔,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直属企业。

1.3 应用领域

本规定应用于安保基金的缴纳、使用管理和事故理赔的内容及要求。

2 参考文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石油质字[2003]第119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石油质字[2000]第127号)

3 职责

3.1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是公司安保基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保基金上缴、使用、理赔的管理;负责对直属企业安保基金管发行版本: B 修 改 码: 0 文件编码: XJXS/HSE.GL.ZAHC.18-2011

理的指导、监督。

3.2财务处负责公司安保基金的收拨、核算及预算审核。

3.3审计监察处负责对公司安保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3.4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安保基金的缴纳和理赔工作。

3.5直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安保基金缴纳方案和台帐的审核。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安保基金管理原则

4.1.1安保基金是直属企业从生产成本中提取,上缴股份公司的专项基金。安保基金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4.1.2安保基金的上缴纳入公司全面预算。

4.1.3安保基金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和赔付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4.2安保基金的收缴

4.2.1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4.2.1.1固定资产和存货。

4.2.1.2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

4.2.1.3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但尚未移交的固定资产。

4.2.2不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4.2.2.1土地、公路(不包括厂内公路)、运输车辆(不包括施工机具)、船舶(不包括趸船)。

4.2.2.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4.2.2.3铁路、道路、涵洞、水闸、堤堰、桥梁及护坡。

4.2.2.4林木和花草。

4.2.2.5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和临时暂设工程。

4.2.3安保基金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帐面平均余额的4‰提取。

4.2.3.1以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最近6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扣除第4.2.2条款规定的扣除额)为基数,每年分两次提取:第一次按上一年12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上年7~12月每个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第二次按本年6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本年1~6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

4.2.3.2油库、加油(气)站或其他辅助生产设施建成试运行,在尚未正式投用和进行固定资产转资之前,应以调整概算投资扣除已投保资产和待转出、摊消费用之后的85%作为基数,按照基数的4‰提取。具体作法参照4.2.3.1条款规定操作。

4.2.3.3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按设备到岸价的2‰提取列入基建费用,并参照4.2.3.1条款规定操作。

4.2.4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投用情况,核实缴纳安保基金范围,按4.2.3.1规定的提取比例,编制缴纳方案和投保台帐,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

4.2.5 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审核、汇总直属企业缴纳方案和投保台帐,编制公司缴纳方案和投保台帐,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公司。

4.2.6 上级公司审核通过后,公司财务处根据下达的资金划拨计划,通知直属企业财务部门进行资金划转,财务处统一上缴。

4.3 安保基金返还款使用管理

4.3.1股份公司返还款,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统一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使用计划。

4.3.2 安保基金返还款使用范围和比例:70%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用于技改和基建项目;15%用于安全教育培训;15%用于对防止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和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4.3.3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资金,由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预算,经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从安保基金返还款中列支。

4.3.4 用于安全教育培训的资金,由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根据股份公司和政府的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从安保基金返还款中列支。

4.3.5用于安全环保奖励的资金由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根据年度安全环保情况提出申请,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从安保基金返还款中列支。

4.3.6审计监察处每年对公司上一年度安保基金返还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审计结果报公司领导。

4.4 安保基金监督管理

4.4.1质量安全环保处(保卫处)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安保基金管理,建立安保基金台帐,分别登记安保基金的上缴、返还、使用、理赔和结余等情况,建立固定资产缴纳台帐。

4.4.2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安保基金管理,确定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按提取比例编制缴纳方案和投保台帐;建立安保基金台帐,分别登记安保基金的上缴、使用、理赔等情况。

4.5 安保基金赔偿责任

4.5.1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一次投保财产5万元(含5万元)以上直接损失时,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4.5.1.1火灾、爆炸。

4.5.1.2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雹灾、雪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4.5.1.3在投保财产发生事故灾害时,为抢救或防止损失扩大,在事故发生后五日内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抢救、保护、整理所需的材料费。

4.5.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4.5.2.1投保财产遭受第4.5.1.1、4.5.1.2条款原因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5.2.2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5.2.3投保财产本地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投保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耗损、自燃、烘培所造成的损失。

4.5.2.4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投保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5.2.5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委托加工料及委托外单位保管的财产。

4.5.2.6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4.5.2.7投保单位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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