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局发GPS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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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的管理,提高运营车辆安全性和管理效率。

具体内容如下:一、监控安装要求1. 所有运营车辆必须安装GPS定位装置,确保监控的全方位覆盖。

2. GPS定位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

二、监控数据存储和传输1. GPS定位装置必须能够采集和存储车辆行驶数据,包括位置、速度、里程等信息。

2. 数据传输必须采用安全通道,防止信息泄露和被篡改。

三、监控数据使用和查看1. 运营车辆的GPS监控数据应当及时上传至监控中心,并进行实时监测。

2.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相关的数据分析系统,对GPS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和应用。

3. 监控中心有权查看运营车辆GPS监控数据,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紧急情况。

四、监控违规行为处理1. 运营车辆的GPS监控数据应当用于监管和整改违规行为。

2. 监控中心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运等措施。

五、监控设备维护和更新1. 运营车辆的GPS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2. 监控设备的更新和升级应当及时进行,以适应新技术和更高的安全需求。

六、保护用户隐私1. 运营车辆GPS监控数据应当依法保护用户隐私,不得未经授权泄露或滥用。

2. 监控中心和监控设备提供商应当建立用户隐私保护机制,确保用户权益不受侵犯。

七、监控管理责任1. 运营车辆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监控管理部门,负责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2. 监控中心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建立监控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监控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以上是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补充。

gps定位管理_工作制度

gps定位管理_工作制度

GPS定位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营运车辆的动态管理,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水平,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营运车辆的GPS定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 GPS定位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公正公开、方便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负责本辖区内营运车辆GPS定位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GPS定位系统的安装与维护第五条所有营运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定位系统,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营运车辆的GPS定位设备应安装在车辆内部,不得影响车辆行驶安全。

第七条营运车辆的GPS定位设备应保持清洁,避免因灰尘、潮湿等原因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的GPS定位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营运车辆的GPS定位设备的数据传输线路应固定牢固,避免因线路松动等原因导致设备失效。

第十条营运车辆的GPS定位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三、GPS定位数据的采集与处理第十一条营运车辆的GPS定位数据由GPS定位设备自动采集,并实时传输至监控平台。

第十二条监控平台应实时接收并处理营运车辆的GPS定位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第十三条监控平台应具备数据存储功能,保存营运车辆的GPS定位数据至少六个月。

第十四条监控平台应具备数据查询功能,方便管理人员查询营运车辆的GPS定位数据。

第十五条监控平台应具备数据分析功能,对营运车辆的GPS定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四、GPS定位数据的监控与使用第十六条监控平台应实行全天候监控,确保营运车辆的行驶安全。

第十七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GPS定位系统的操作和监控方法。

第十八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随时关注营运车辆的GPS定位数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先生认为,GPS监控平台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加强
营运车辆的管理,提高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述参考信息,我们可以总结出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如下:
1. **目的与依据**:
- 目的: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

2. **适用范围**:
- 适用对象:各委托公司所属的营运车辆。

3. **监控要求**:
- 监控人员: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并进行
全天候监控。

- 操作培训:监控平台操作人员需经统一培训
上岗,熟练掌握相关技能和安全要求。

- 数据管理:建立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4. **行驶监控**:
- 速度限制: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线路遵守:监控车辆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通过这些核心内容,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能够有
效地对营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从而提高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性。

运管局发GPS管理办法

运管局发GPS管理办法

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部门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对公司的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监控系统和制度的建立第三条公司依照要求设立卫星定位监控中心。

设立监控专用计算机一台,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监控管理软件。

第四条设专职监控员3名。

第五条危货运输车辆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第六条培训从业人员熟练掌握车载终端和监控系统的使用。

第七条建立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台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卫星定位监控岗位职责、驾驶员安全管理台帐、车辆运行监控日志、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维护登记表等。

并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监控标准和执行第八条危货运输车辆最高时速限定为80公里/小时;有限速标志地段的,按照限速标志标规定的速度行驶。

第九条通过实时监控和轨迹回放,检查车辆超速情况,并记录台帐。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十条安全技术部监控中心职责:⒈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制度;⒉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⒊负责申报车辆入网和退网的相关手续;⒋对本单位所有车辆实行运营中的适时监控;⒌建立日常监控、设备维修、违规处罚台帐,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⒍按月上报车辆超速、超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专职监控员职责:⒈爱岗敬业、服从管理,爱护监控设备,熟悉监控业务,并认真填写每日监控记录;⒉车辆监控率为100%;具体为每车监控次数不得少于一次(每班次每天);⒊监控中发现有违规车辆,应立即向驾驶人发出相应指令,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汇报、并作好记录,严禁循私情,查而不报;⒋发现车辆有脱网等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不能解决的,填写故障报修单,报公司安全技术部;⒌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串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⒍严禁将监控平台用于监控无关的事宜,或将监控平台给他人使用,如平台网络有故障,应及时向安全技术部反映;⒎建立完善监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将每月监控情况按时上报信息中心。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卫星定位(GPS)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GPS。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

第二章 GPS的监控第四条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车辆GPS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

第六条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

监控平台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

第八条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

第十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7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监控交接班记录表》,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于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办法:
1. 设定安全监控目标:明确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的目标,包括提高车辆安全性、减少事故风险、提高运营效率等。

2. 安装GPS设备:在所有运营车辆上安装GPS设备,以便实时监控车辆位置、行驶速度等信息。

3. 设置警报和报警机制:根据安全监控目标,设置警报和报警机制。

例如,设置超速报警、地理围栏报警等。

4. 进行驾驶行为分析:使用GPS设备收集驾驶行为数据,如急刹车、急加速等,分析驾驶员的行为是否合规。

5. 实时监控车辆位置:通过GPS设备实时监控车辆位置,可以及时发现车辆的异常行驶路线或位置。

6. 分析运营数据:通过收集的GPS数据,分析运营情况,如行驶路线、停留时间等,找出潜在的安全风险。

7. 建立培训和奖惩机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同时,建立奖惩机制,鼓励驾驶员遵守规定和安全驾驶。

8. 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对收集的GPS数据进行加密和存储,确保数据安全,并严格遵守相关隐私保护法规。

以上仅是一些建议,具体的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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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车辆运营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领域。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的应用,对于实施车辆定位、车辆跟踪、车辆调度、车辆信息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定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运营车辆的安全、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确保运营车辆的管理工作能够达到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国道路运输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的技术要求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技术要求:1. 定位精度高:保证车辆定位的准确性,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 实时监控:能够实时监控车辆的行驶状态、位置、速度等信息。

3. 报警功能:能够及时报警,对于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违规操作等情况能够发出警报。

4. 数据存储:能够对车辆行驶数据进行存储和后期分析。

5. 数据上报:能够将车辆行驶数据及时上报至相关管理部门。

6. 防篡改:能够对车辆行驶数据进行加密,防止数据被篡改。

四、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的管理流程1. 安装设备:运营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安装车辆GPS安全监控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数据采集: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开始采集车辆的行驶数据,包括车辆位置、速度、油耗等信息。

3. 数据传输:采集到的车辆行驶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运营车辆管理部门。

4. 数据存储:运营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行驶数据进行存储,以备后期分析使用。

5. 数据分析:运营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行驶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违规处理:对于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违规操作等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措施。

7. 定期巡检:定期对车辆GPS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车辆gps监控管理办法

车辆gps监控管理办法

车辆gps监控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运营车辆安全监管和运输调度工作的有效性,充分发挥车载GPS监管系统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动态监管作用,严格控制和打击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违章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及行政管理部门对GPS 监控系统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GPS监控员工作职责值班制度调度中心配备电视监控系统和车载GPS监控系统,是公司防控体系的核心硬件设施,必须规范管理,确保监控中心对安全保卫工作的快速反应。

调度监控中心全天候运转,值班人员需坚守岗位,及时观察并反映GPS监控情况。

系统故障时,应立即排除或向主管领导汇报。

监控室内严禁会客,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不得外借或占用监控设备,严禁放置杂物及私人用品。

严禁违规操作或利用监控设备从事无关活动,如上网、喧闹、娱乐、抽烟、饮酒等。

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班,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及交接事项。

本班工作应在交接班前完成,需续办或移交事项应详细说明并记录。

GPS监控员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服从管理,爱护监控设备,熟悉监控业务,认真填写每日监控记录。

实时监控运营车辆运行情况,对驾驶员违章行为及时提醒、警告制止,并记录,确保记录完好。

对违法违规者、不听警告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作出处罚处理。

每日做好监控记录台账,车辆或人员变动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保证台账准确有效。

每周统计驾驶员违规情况,报送主管领导,根据GPS规定追究责任,每周对违法违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罚,每月通报。

实施实时动态报警监控和日定量轨迹回放,车辆轨迹回放抽查率达100%,并记录。

GPS故障或损坏时,及时联系维修,记录,调查取证,对故意损坏事件负责。

恶劣天气条件下,通知所有车辆降低车速至安全范围。

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串岗。

GPS监控系统驾驶员职责爱护和正确使用GPS,不得破坏、拆损仪器,不得干扰GPS工作,改变功能和位置,阻碍提示音发出。

运输公司gps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gps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gps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运输车辆和保障货物安全,运输公司制定了GPS管理制度,以规范并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运输公司的员工和车辆,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GPS设备的安装和使用1. 所有运输公司的车辆必须安装GPS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在车辆出发前,司机必须检查GPS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

2. 司机必须正确使用GPS设备,及时更新地图和数据,确保准确导航和信息传递。

3. GPS设备不得擅自关闭或拆卸,如有必要可向上级主管申请,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安装。

4. 司机不得私自更改或关闭GPS设备设置,如需更改必须得到管理人员的批准。

5. 在车辆运输过程中,GPS设备必须一直开启,并保持信号畅通。

二、实时监控和报告1. 运输公司管理人员可以通过GPS系统实时监控车辆的行驶情况和位置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调度安排。

2. 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安排,不得擅自更改路线或途径。

3. 司机需要按照要求定时上报位置信息和货物状态,确保货物安全可靠。

4. 司机在遇到交通事故、道路封闭或其他紧急情况时,需要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并根据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5. 运输公司管理人员有权根据实时监控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以提高车辆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三、违规处理和处罚1. 如果司机违反GPS管理制度的规定,如擅自关闭GPS设备、私自更改路线、途径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违规行为严重者将被调离岗位或辞退,且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运输公司将取消其相关奖励和福利。

3. 司机被发现有恶意破坏GPS设备或故意给GPS设备制造故障的行为,运输公司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维护和管理1. 运输公司管理人员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GPS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司机需要定期进行GPS设备操作培训和考核,提高操作技能和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道路运输gps管理制度范文

道路运输gps管理制度范文

道路运输gps管理制度范文道路运输GPS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道路运输GPS的管理,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加强对车辆及货物的监管,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GPS设备的安装与管理1.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所有道路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定位设备。

2. GPS设备的安装应由符合条件的GPS服务提供商进行,安装前必须与车主达成书面合同,并提供合同副本。

3. GPS设备应按照标准工程来安装,安装位置应符合相关要求。

4. 安装完成后,车主应将GPS设备信息报送至部门管理部门备案。

5. GPS设备的维护、保养、更新由GPS服务提供商负责,车主应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并及时报告问题。

6. 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违规拆除、更改或破坏GPS设备。

四、GPS数据监控与管理1. 车辆的GPS数据由GPS服务提供商实时监控,包括车辆的位置、速度、里程等信息。

2. 运输公司应根据GPS数据,实时掌握车辆的行驶情况,及时调整行程、安排维修保养等。

3. GPS服务提供商应提供完善的数据报表和分析功能,方便运输公司对车辆运行数据的分析和管理。

4. GPS数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存储和管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运输公司应建立健全的GPS数据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使用权限和责任,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1. 对于私自违规拆除、更改或破坏GPS设备的行为,由部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于驾驶员擅自关闭或遮挡GPS设备的行为,由运输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罚款、扣工资等。

3. 对于车辆出现异常行驶、长时间停滞等情况,运输公司应及时联系驾驶员了解情况,并妥善处理。

4. 对于驾驶员违规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部门管理部门。

六、保密制度1. GPS数据涉及车辆和货物的信息,涉密程度较高,运输公司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车辆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尤其是对那些运营车辆而言,安全监控更是必不可少的。

为了提高车辆安全性和管理效率,制定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技术原理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技术基于全球定位系统(GPS)和移动通信技术,通过安装在车辆上的GPS设备和监控中心的软件系统,实现对车辆各项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三、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功能与要求1. 实时定位功能:通过GPS技术实时获取车辆的位置信息,确保管理人员能够迅速掌握车辆的位置。

2. 路线规划功能:根据目的地和实时交通情况,为车辆规划最佳行驶路线,提高运输效率。

3. 报警功能:监测车辆的行驶状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如超速、偏离预定路线等),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4. 车辆管理功能:包括车辆信息管理、行驶记录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帮助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控车辆运营状况。

5. 统计分析功能:通过对车辆行驶数据的统计分析,提供有价值的数据支持,为决策提供参考。

四、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的内容与规定1. 安装GPS设备的要求:所有运营车辆必须安装可靠的GPS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数据传输与存储要求:要求GPS设备能够实时传输车辆数据,并确保数据安全存储。

3. 报警与应急措施:对车辆异常情况的报警要求和相应的应急措施进行明确规定。

4. 行驶数据的管理与分析:要求监控中心对车辆行驶数据进行及时管理和分析,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建议。

5. 驾驶员的培训与管理:对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培训和管理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五、实施与监督1. 实施阶段划分:将实施阶段划分为试点阶段和推广阶段,推广阶段在试点阶段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优化。

2. 监督与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与管理机制,对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激励与约束机制:对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表现给予激励,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模版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模版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模版一、引言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监控和管理,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和管理效率。

本办法应用于所有运营车辆的GPS安全监控,旨在保障车辆的安全运营和提升运输服务质量。

二、监控设备安装与管理1. 运营车辆应按规定配备GPS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2. 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安全规定,并禁止擅自更换、拆卸设备。

3. 监控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录入数据。

4. 运营车辆GPS监控设备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记录维护情况并及时报告。

三、监控数据采集与存储1. GPS监控设备应能够实时记录运营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轨迹等相关信息。

2. 监控数据应定期上传到运营管理中心,并进行备份存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监控数据的存储时间应符合相关法规和管理要求,不得私自篡改或删除。

四、监控数据分析与应用1. 运营管理中心应对监控数据进行及时分析,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2. 监控数据可以用于车辆定位、线路规划、统计分析等用途,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3. 监控数据的分析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隐私保护原则,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

五、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1. 运营管理中心应设立监控预警系统,实时监测车辆位置、速度等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预警处理。

2. 监控预警应包括车辆超速、偏离预设路线、突然停车、车辆碰撞等情况的报警处理。

3. 监控预警发生后,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协助处理。

六、违规行为处理1. 运营车辆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偏离规定路线、违章停车等。

2. 监控数据可作为证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包括罚款、扣分、追责等。

3. 违规行为处理应公正、公平、合法,确保运营秩序和安全。

七、责任与监督1.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应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2. 运输管理部门应对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运管GPS管理制度

运管GPS管理制度

运管GPS管理制度一、培训和认证1、运管GPS管理制度的培训和认证是非常重要的。

所有秩序员在接触和操作GPS设备之前都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认证。

这个过程包括GPS设备的基本功能和使用方法,以及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

只有通过了培训和认证的秩序员,才能获得操作GPS设备的资格。

2、培训和认证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GPS设备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2)GPS设备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3)GPS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方法(4)GPS设备的故障排除和维修技能3、培训和认证的过程应该包括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两个部分。

理论学习主要是通过课堂讲解和教学视频等方式进行,而实际操作则是通过在实地环境中操作GPS设备来进行。

只有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两方面都合格的情况下,才能取得GPS设备操作资格。

4、培训和认证的教材和课程应该由专门的培训机构或者GPS设备生产厂家来提供。

这样可以保证培训的内容和质量都是符合标准的。

二、GPS设备的申领和保管1、GPS设备的申领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

每个秩序员都必须填写申领表格,并经过上级主管的批准后,才能领取GPS设备。

申领表格应当包括秩序员的个人信息、职称、工作单位、领用数量、使用期限等内容。

2、领取GPS设备后,所有秩序员都必须对设备进行仔细的检查,并且在领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这样可以保证GPS设备的数量和使用情况都能够做到清楚可控。

3、GPS设备的保管应该由专门的管理员来负责。

管理员负责GPS设备的存放、保养、维修和报废等工作。

在存放GPS设备的地方应该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以保证GPS设备不会被盗或者损坏。

4、GPS设备的保管人员应该经过培训和认证,掌握GPS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技能,以便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

三、GPS设备的使用和监督1、所有秩序员在使用GPS设备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来进行。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批评和制裁。

2、在使用GPS设备的过程中,所有秩序员都必须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xx市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xx市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xx市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省、市政府及交通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规范xx市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和市场秩序监管,实现道路运输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xx市道路运输行业市级、县级GPS监控系统和企业级GPS 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以及安装了GPS查询端的汽车客运站、以及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以下统称GPS监控系统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三条GPS监控系统必须满足以下主要功能:(一实时监控功能:系统能够实时反映车辆的运行状况,GPS监控客户端可通过互联网或专线实现对车辆运行状态实时跟踪和查看。

(二超速或越线报警功能:系统能够实现不同公路等级的分段限速设置和禁入、禁出电子监控围栏设定,并且能够实现各级系统超速车辆和越线车辆的自动弹出报警功能,以及车载终端的语音或短信报警功能。

(三轨迹回放功能:系统必须具有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功能,本地至少保存12个月内的车辆运行轨迹数据,以备随时调用。

建议系统能够具备生产调度、客车超员视频监控、货车超载报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卸电磁阀报警等功能。

第四条xx市GPS监控系统按照管理权限和层次,分为市级GPS监控系统、县区级GPS监控系统和企业级GPS监控系统三级监控体系,以及只有查询功能的客运汽车站车辆GPS查询系统。

第五条xx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市级GPS监控系统建设,制定全市GPS监控系统的整体规划和技术规范,指导县区GPS监控系统、市级道路运输企业GPS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管理,组织县区、企业监控人员、以及汽车客运站查询人员开展GPS系统培训工作。

第六条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县区级GPS监控系统的建设,指导辖区道路运输企业GPS监控系统,以及辖区汽车客运站GPS查询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并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GPS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运输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

第三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应坚持依法、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是指对营运车辆进行全程实时监控、追踪和管理,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和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并提高运输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应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包括安装车辆GPS定位设备、配备监控系统、建立数据管理平台等。

第六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应依法保护车主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泄露和滥用。

第二章设备安装与使用第七条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GPS定位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 GPS定位设备应保持良好的连接状态,确保与监控平台的实时通讯畅通。

第九条 GPS定位设备应具备定位精度高、抗干扰能力强、数据传输稳定等功能。

第十条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委托合格的维修单位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确保GPS定位设备的使用与规定相符,不得私自改动设备参数或关闭设备。

第十二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按照规定使用GPS定位设备,不得进行非法操作,不得私自关闭设备。

第十三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合理保存设备安装所需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设备检查和使用情况核查。

第三章监控与追踪第十四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平台应具备实时监控、追踪和报警功能,并能有效统计和分析车辆的行驶轨迹、停留位置、工作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平台应具备全天候、全天时的监控能力,确保对所有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六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平台应设置预警功能,对超速、越界、疲劳驾驶等行为及时发出警报,并将相关信息实时通知车主和管理部门。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4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4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推进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公路营运的营运车辆。

二、监控设备备案所有营运车辆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GPS监控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监控设备备案包括设备型号、生产厂商、安装时间等信息。

三、位置数据采集监控设备应能实时采集车辆的位置数据,并通过安全加密的方式传输到监控中心。

营运车辆的位置数据包括经度、纬度、速度等信息。

四、行驶轨迹记录监控设备应能记录车辆的行驶轨迹,并保存一定时间,供管理部门查询。

行驶轨迹记录包括车辆的出发地、目的地、行驶路线等信息。

五、报警功能监控设备应具备报警功能,可以监测车辆是否发生异常情况,并及时报警。

异常情况包括超速、路线偏离、碰撞等。

六、数据保护监控设备采集的位置数据和行驶轨迹等信息应当严格保护,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使用。

七、监管责任监控设备的备案和管理工作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备案或无效备案的车辆进行处罚。

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工作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八、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营运车辆和相关责任人员,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扣除运营资质等。

九、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提升交通安全和运输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营运的道路车辆,包括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快递公司等各类经营运输业务的车辆。

第三条营运车辆应具备GPS安全监控系统,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 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定位、行驶轨迹记录、车辆报警等功能,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条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系统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并进行安装调试。

第六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按照规定操作GPS安全监控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GPS安全监控要求第八条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实时定位功能,能够准确显示车辆的当前位置信息。

(二)行驶轨迹记录功能,能够精确记录车辆的行驶路线和行驶里程。

(三)超速报警功能,能够实时提醒驾驶员车辆的超速情况。

(四)紧急报警功能,驾驶员遇到紧急情况时可通过GPS安全监控系统发出报警信号。

(五)油量监测功能,能够实时监测车辆的油量,预防油品盗窃。

第九条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系统应保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无线通信,并实时传输车辆的位置信息。

第十条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存储和备份功能,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第三章 GPS安全监控管理第十一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按照公司规定正确操作GPS安全监控系统,并提交相关运行数据。

第十二条营运车辆公司应建立健全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营运车辆公司应定期对GPS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营运车辆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驾驶员对GPS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和应用能力。

第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的监管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

第三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是指通过卫星定位技术和通信网络,对营运车辆进行实时定位、路径记录、行驶状态监测等功能的管理系统。

第四条经营营运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GPS安全监控系统,确保车辆的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装要求第五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实时定位:能够实时获取车辆的精确位置信息。

(二)路径记录:能够记录车辆的行驶轨迹和行驶历史。

(三)行驶状态监测:能够监测车辆的行驶速度、行驶里程、油耗等信息。

(四)报警功能:能够对车辆的异常状态进行及时报警处理。

第六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具备以下技术要求:(一)卫星定位功能:能够通过卫星接收器获取车辆的定位信息。

(二)通信功能:能够通过网络传输车辆的位置、状态等信息。

(三)数据存储功能:能够存储和管理车辆的定位、轨迹等数据。

(四)电源供应功能:能够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和长时间待机。

第七条车辆驾驶员应当接受相关的GPS安全监控系统使用培训,熟悉系统的操作方法和功能。

第八条 GPS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符合规定,并能够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和安全性。

第三章使用要求第九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实现全天候监控,并确保实时、准确、可靠地获取车辆的位置和状态信息。

第十条车辆驾驶员应当正确使用GPS安全监控系统,不得故意干扰、篡改设备数据。

第十一条经营营运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经营营运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GPS安全监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

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云南省道路运输GPS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道路运输企业的科技管理水平,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管理,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 3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 1 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安装使用云南省道路运输GP S系统(以下简称GPS系统)的单位和相关从事销售、安装、维护车载终端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GPS系统的安装使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一标准、企业自主选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GPS系统推广使用工作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提供技术支持和配合,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客货运输经营者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系统。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设GPS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省道路运输GPS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GPS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装使用GPS系统的监管主体责任。

经营者和驾驶人应当保证GPS车载终端的正常运行,负责对所属车辆按规定安装GPS车载终端并进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五条GPS系统由GPS管理中心服务平台、客货运输经营者监控管理平台、GPS车载终端组成,实现各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六条使用GPS系统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使用和发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GPS系统建设第七条本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品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互与其规才相适应的GPS监控管理平台。

第八条本省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车载终端并纳入GPS系统。

第九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符合标准的入网终端范围内自主选择安装并纳入GPS系统。

(一)入网的GPS车载终端产品(以下简称入网终端)应当满足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入网条件审核认定,符合入网条件的产品方可向客货运输经营者销售、安装及纳入GP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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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部门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对公司的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监控系统和制度的建立
第三条公司依照要求设立卫星定位监控中心。

设立监控专用计算机一台,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监控管理软件。

第四条设专职监控员3名。

第五条危货运输车辆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第六条培训从业人员熟练掌握车载终端和监控系统的使用。

第七条建立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台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卫星定位监控岗位职责、驾驶员安全管理台帐、车辆运行监控日志、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维护登记表等。

并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监控标准和执行
第八条危货运输车辆最高时速限定为80公里/小时;有限速标志地段的,按照限速标志标规定的速度行驶。

第九条通过实时监控和轨迹回放,检查车辆超速情况,并记录台帐。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十条安全技术部监控中心职责:
⒈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制度;
⒉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
⒊负责申报车辆入网和退网的相关手续;
⒋对本单位所有车辆实行运营中的适时监控;
⒌建立日常监控、设备维修、违规处罚台帐,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⒍按月上报车辆超速、超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专职监控员职责:
⒈爱岗敬业、服从管理,爱护监控设备,熟悉监控业务,并认真填写每日监控记录;
⒉车辆监控率为100%;具体为每车监控次数不得少于一次(每班次每天);
⒊监控中发现有违规车辆,应立即向驾驶人发出相应指令,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汇报、并作好记录,严禁循私情,查而不报;
⒋发现车辆有脱网等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不能解决的,填写故障报修单,报公司安全技术部;
⒌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串岗,严格执
行交接班制度;
⒍严禁将监控平台用于监控无关的事宜,或将监控平台给他人使用,如平台网络有故障,应及时向安全技术部反映;
⒎建立完善监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将每月监控情况按时上报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驾押人员职责
⒈自觉维护车载终端的正常运行;
⒉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必须全程使用车载终端,并严格按照《车载设备使用规定》进行操作;
⒊驾驶人行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载终端是否完好,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向本单位管理人员报告;不报告者,视同人为破坏,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
⒋驾驶人不得私自拆卸或调试车载终端,严禁用任何物品遮挡镜头、天线,不得故意断电,致使GPS车载终端运行不正常等,严禁SIM卡挪作他用;遵循“谁驾车、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执行24小时在线车辆监控。

第十四条车载终端故障管理:
⒈车载终端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填写《GPS设备维修单》报公司安全技术部;
2.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及时联系厂家并通知车属单位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3.维修过程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填写设备故障日期时间、报修日期时间、原因、维修结果、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未能修复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投入营运。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驾驶人执行相应的处罚:
⒈人为损坏系统设备,除赔偿全部损失,一年内第一次经济处罚1000元;第二次经济处罚2000元;达到三次经济处罚3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
⒉故意断电或松动、拆卸线路等导致终端设备无法正常工作,一年内第一次经济处罚1000元,第二次经济处罚2000元,达到三次经济处罚3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
⒊挪用SIM卡申请其他业务导致车辆脱网,除承担超流量费用外,一年内第一次经济处罚1000元,第二次经济处罚2000元,达到三次经济处罚3000元;
⒋在GPS天线上面和周围不能安置任何其他物品,导致信号传输受阻使GPS设备不能正常工作,一年内第一次经济处罚1000元,第二次经济处罚2000元,达到三次经济处罚3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
5.在GPS设备防尘、防污、防潮等方面没有尽到责任,致使设备损坏,除赔偿或承担全部损失外,一年内第一次经济处罚500元,第二次经济处罚1000元,第三次经济处罚
3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
⒎恶意或滥用GPS报警功能,每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如造成不良后果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另予以处罚;
⒏发现GPS设备异常不及时报告修复,使其带病运行,经济处罚1000元;无故拖延或拒不接受和配合GPS监控管理及维护修理,经济处罚2000元;
⒐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接单位通知停驶后仍然私自行驶的,第一次经济处罚500元、第二次经济处罚1000元、达到三次经济处罚3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
⒑车辆超速:监控员通过监控平台发现车辆超速,应及时发送超速提示信息或电话告知;
超速10%以下,经济处罚500元,超速10%-20%(含20%),经济处罚1000元,超速20%-50%,经济处罚1500元;超速50%及以上,经济处罚3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
车辆当月累计超速二次及以上,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对监控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年内第一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作书面检查;第二次经济处罚200元;第三次处罚500元。

三次以上扣除当月效益工资(发生行车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因监控员失职的)并调离监控工作岗位。

⒈当班记录缺不完整、不齐全、字迹不工整;
⒉对运行车辆报警未及时通知车辆单位处理警情并未做记录的;
⒊当日超速、超员不向监控室或安全管理负责人(信息中心负责人)汇报并记录;
⒋发现车载设备故障不记录或记录后不汇报;
⒌对超速、不按正常线路运营等情况隐瞒不报的;
⒍车辆因终端设备故障、超速被市监控中心通报纠违的。

第十八条对安全管理责任人及车辆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责任环节第一次车属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经济处罚100元;第三次处罚300元,三次以上扣除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的50%;因安全管理责任环节失职,造成旅客投诉、安全责任事故,按照责任环节,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⒈不按时上报报表;
⒉基础台帐不健全;
⒊设备故障不及时上车检查,不能排除故障的设备连续两天不报修;
⒋对超速不按正常线路运营等违法、违规情况隐瞒不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处罚;
⒌被市局监控中心纠违的,给予该车属单位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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