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全作业答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不定向选择题

1、C

2、D

3、ABCD

4、BD

5、ABC

6、B

7、C

8、AB

二、填空题

1、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4、18世纪末,19世纪,国际法委员会

三、问答题

1、国际法有哪些特征?它的效力依据是什么?

答:1、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2、它的效力依据是:(1)传统国际法学派:A、格老秀斯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自然法和国家的一般同意。 B、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说自然法对国际关系适用,所以自然法(自然理念)是国际法效力唯一根据。C、实在法学派:(2)现代国际法学派:A、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学说,认为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成了国际法的根据;和规范法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根据是取决于一个国际法中的“最高规范”或“原始规范”,而这个最高规范既是法律规范,又是伦理规范,是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B、新的实在法学派提出权力政治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从国际政治中去找。国际政治中,势力的均衡即国家权力的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国际法有效的根据;和政策定向说,认为国际法是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它的效力取决于国家的对外政策,政策的实施要靠有效控制。

2、国家承认有哪些法律效果?

答:(1)承认的“构成说”:新国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地位或资格、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或国际人格者的身份或资格、其国际权利义务或法律行为能力要取决于既有国家的承认。(2)承认的“宣告说”则否认国家承认具有这些效果,有时甚至会认为国家承认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国家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国际法主体资格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通常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起正式、稳定和全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承认的上述法律效果对承认国的

国内机关(特别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这些机关应当认可被承认过的管辖豁免权及其符合国际法的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

四、论述题

1、试论国家的基本权利。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作为独立权表现在。一国在其承担的有效国际法律义务所允许范围内,对内可以自由行使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自由选择和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对外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自卫权一国在本国受到外国实际的武力攻击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适当的武力措施进行防卫,即单独自卫。也可以请求别国以适当的武力措施协助本国进行防卫,即集体自卫。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国家管辖权表现,每一国家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人、物和事进行管辖,即熟地管辖,也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即属人管辖。

五、课堂讨论

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台湾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日本的法院不能受理台湾代理中国的诉讼。因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必须承认中国前国民党政府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关系上该政府已不再存在。因此,日本政府不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与其进行官方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当局以就政府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动。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在实际行为中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所以1977年的判决是符合

国际法。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4、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政府有权继承前政府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有资格继承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财产。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无权代表中国对外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日本法院严重违背国际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在实践中,得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符合政府承认原则,既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承认,那么对台湾国民党政府应以后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