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羁押制度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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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决羁押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

关于未决羁押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

关于未决羁押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未决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因涉嫌犯罪或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其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对其人身自由予以剥夺的强制措施。

此项制度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只是文字上的表述或法律上的概念有所不同①。

但是,由于这是在确定有罪之前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剥夺,各国都实行了严格的控制措施,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未决羁押的人数和羁押的时间。

同时,联合国有关司法文件对此也提出了严格的限制原则和控制措施。

我国的逮捕制度甚至刑事拘留制度实质上就是未决羁押制度②,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存在不少问题,本文拟就其中若干问题加以探讨,并就如何改革我国的逮捕制度提出个人的浅见。

一、未决羁押与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的思想产生于1876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表述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其后被广泛传播成为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从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到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无不规定无罪推定的原则。

伴随这一过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在立法上或在司法中都确立了这一原则。

我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上正式确立这一原则,但无罪推定的思想已经为法学界、法律界普遍接受,包含有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在刑事诉讼法中直接或间接得到体现。

如《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意味着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人有罪之前,并不能认为其已经有罪。

可见,外国也好,中国也好,在关于任何人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不能认为他是罪犯的问题上完全是一致的。

但是由此产生了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既然在依法确定有罪之前不能视为有罪,那么,未决羁押与无罪推定原则是何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一种具有相当普遍性的看法,即未决羁押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因为既然在判决确定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推定为无罪,那么,对于一个无罪之人进行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就是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

论未决羁押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未决羁押制度的基本原则

措施中 , 未决羁押对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人身 自 由影响最严重、 最深远 , 是刑事诉讼 中最为严厉 的
强制 性手 段 。 因此 , 应 当 以现 代 法 治 理念 为基 础
为一种独立 的制度存在 的, 都有一整套程序规定 。
在法 国 , 未决 羁 押 被 称 为 “ 先行羁押 ” 或“ 临 时羁 押 ”, 先行 羁 押 是 其 刑 事 诉 讼 法 典 单 独 规 定 的 制 度, 警察 部 门在 逮捕犯 罪嫌 疑人 后必 须 在 2 4小 时 内将其 送交 检察 官 , 由检 察 官 决 定 是 否 将 其 交 预
关键词 : 未决羁押 ; 基本原则 ; 法治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5 . 3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8— 4 6 5 7 ( 2 0 1 3 ) 0 3— 0 0 8 0— 0 4
未决羁 押 的 主要 目的是 防止 犯 罪 嫌 疑人 、 被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罪 嫌 疑人 、 被告 人及 相关 公 民的权 利 , 导致 错追 错
权 利得到 有效 的法 律保 护 。而 在法定 的羁 押期 限 届满 以后 , 如果 需 要延 长羁 押期 限 的 , 也必 须 由法 院作 出最 终 的决 定 。
郭 巧 云
( 荆楚理工学院 思政课部 , 湖北 N r q 4 4 8 0 0 0 )
摘要 : 未决羁押是刑 事诉讼 中最为严厉 的强制性手段 , 应 当以现代 法治理念为基础 建立起 未决羁押 制度
的基 本 原 则 , 包括 独 立 原 则 、 司法 权 保 障 原 则 、 法定原则 、 比例 原 则 。
告 人逃 跑 、 自杀 , 妨 碍侦 查 、 起 诉 和审 判活动 , 以保 证 诉讼 活 动 的顺 利 进行 。在 确保 诉讼 程序 的强 制

关于未决羁押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

关于未决羁押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

关于未决羁押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未决羁押是一个司法领域中常见的概念,指在审判过程中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在未被判有罪之前,这些人可能会被临时拘留或关押,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然而,未决羁押涉及到一些与法律、人权和公正审判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将对其中几个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未决羁押引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被羁押人权益的保障。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而每个人都享有在未被判有罪之前被视为无辜的权利。

因此,在未决羁押期间,必须确保被羁押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这包括对待待遇的合理性、身体和精神健康的保障以及与律师的联系等。

同时,未决羁押的时间也应受到限制,以防止无尽的等待和拖延审判的情况发生,从而确保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未决羁押还牵涉到社会安全和风险评估的问题。

一方面,未决羁押可以用来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

但另一方面,过长的未决羁押也可能导致不必要的人权侵犯和社会不稳定。

因此,需要制定明确的准则来评估未决羁押的必要性和时限。

这些准则可能包括重复犯罪风险评估、社会联系、家庭背景等因素。

通过科学而公正的风险评估,可以更好地平衡被羁押人权益和社会安全需求之间的关系。

第三,未决羁押还涉及到司法效率和公正审判的问题。

在一些司法体系中,未决羁押的时间可能会很长,这会对被羁押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也加重了司法机构的负担。

因此,提高司法过程的效率是解决未决羁押问题的关键之一。

这可以通过加强法官和律师的培训、提供充足的法庭资源、合理分配案件等方式实现。

此外,必须保证公正审判的原则得到充分尊重和实施,以确保未决羁押期间的所有诉讼程序都是公正和透明的。

最后,应该考虑在未决羁押问题上的改革和创新。

通过法律和政策的调整,以及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可以更好地解决未决羁押带来的问题。

例如,可以在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引入电子监视、虚拟出席庭审等技术手段,以替代传统的羁押方式。

这样一来,既可以保证社会安全,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未决羁押时间和相关问题。

未决羁押的合理期限及其法律规制

未决羁押的合理期限及其法律规制

S J T UL A W R E V I E WN u m b e r1B i m o n t h l y15,J a n u a r y2024C O N T E N T SʌF e a t u r eɔT h eR e a s o n a b l eP e r i o do f P r e-t r i a lD e t e n t i o na n d I t sL e g a lR e g u l a t i o n sS u nC h a n g y o n g㊃5㊃ʌJ u r i s p r u d e n t i a l I n t e r-d i s c i p l i n e a n dT r a n s-d i s c i p l i n e:B e q u e s t sa n dB e s t o w a l i n t h e I n t e r f a c e o f S t a t u s a n dP r o p e r t yɔT e s t a m e n t a r y G i f t,C o h a b i t a t i o nO u t s i d eM a r r i a g e a n dP u b l i cO r d e r o rG o o d M o r a l s S u n W e i f e i㊃29㊃T h eA p p l i c a t i o no f P u b l i cO r d e r a n dG o o d M o r a l s i nL o v e r sL e g a c yD i s p u t e F r o mt h eD u a l P e r s p e c t i v eB a s e do nP r i v a t eL a wa n dF u n d a m e n t a lR i g h t sC o n f l i c t sT h e o r y L i uY a o d o n g㊃39㊃T h eD o c t r i n eS t r u c t u r e a n dA p p l i c a t i o nD i s c r i m i n a t i o no f S u b r o g a t i o nP r e s u m p t i o na b o u tB e q u e s t C h e nL i n㊃50㊃P r i n c i p l e s a n dR u l e s f o rR e t u r n i n g D o n a t e dP r o p e r t y D u e t oL a c ko fC a u s e X i a J i n g y i㊃64㊃ʌP r i n c i p l e s o fL a wa n d I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c h a n g eɔP i c t u r e s f r o mt h eE a s t:P o s t c a r dS c e n e s o f J u s t i c e i n t h eL a t eQ i n gD y n a s t y X uZ h o n g m i n g㊃81㊃C a n t h eH y b r i dT h e o r y o fR i g h t sW o r k Z h a n g Z e j i a n㊃96㊃T h eD i f f e r e n t i a t i o no f t h e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S u p e r v i s i o nP o w e r s b e t w e e nt h eN a t i o n a l P e o p l e sC o n g r e s s a n d i t sS t a n d i n g C o mm i t t e e Q i a nK u n㊃111㊃ʌT e c h n o l o g i c a l I n n o v a t i o na n dD i g i t a lR e g u l a t i o nɔR e s e a r c ho nF R A N D O b l i g a t i o n s f o rC r o s s-d o m a i nL i c e n s i n g o f S t a n d a r dE s s e n t i a l P a t e n t s f o r I n f o r m a t i o nC o mm u n i c a t i o nT e c h n o l o g y Z h a n g Y a n g h u a n㊃126㊃T w oF a c e s o fA l g o r i t h m i cD i s c r i m i n a t i o na n d i t sL e g a lR e g u l a t i o n L i Z h i y i n g㊃148㊃ʌN e wR e s e a r c h e r a n dN e wR e s e a r c hɔT h eL e g a lR e g u l a t i o no fV o t i n g A b u s e C e n t e r e do n t h eV a l i d i t yo fR e s o l u t i o n s L i Z h u o z h u o㊃162㊃交大法学S J T U L a w R e v i e w N o .1(2024)未决羁押的合理期限及其法律规制孙长永*目次一㊁什么是未决羁押的合理期限二㊁未决羁押期限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三㊁中国未决羁押期限制度的特点和问题四㊁中国未决羁押期限的合理化摘要 现代国家一致要求未决羁押不得超过 合理期限 ;国际社会关于什么是未决羁押的 合理期限 的判断标准已经达成共识㊂两大法系国家不仅在立法上以不同方式对未决羁押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建立并实施了未决羁押期限的常态化审查机制,这一机制主要体现为羁押权力司法化㊁羁押理由个别化㊁羁押程序正当化三项具体原则㊂相比之下,我国未决羁押期限及其延长制度设计基本上被侦查㊁调查等追诉利益所左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大突出问题:一是未决羁押期限过长,恣意羁押和非法羁押的情形长期存在;二是缺乏一个中立的司法机关对羁押决定进行司法授权㊁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被羁押人对于恣意羁押和非法羁押缺乏有效救济途径㊂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未决羁押期限在法律制度上缺乏系统的有效规制㊂要实现我国未决羁押期限的合理化,从长远角度看,需要在未决羁押制度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现代化过程中推动羁押期限的制度性变革;从近期看,需要进一步完善羁押审查机制和相关配套措施㊂关键词 未决羁押 羁押期限 合理性 比例原则 司法审查未决羁押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所必不可少的强制措施,其本质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实际效果与自由刑的惩罚类似,因而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自由刑的刑期㊂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未决羁押的滥用问题尤其是不合理的长期羁押问题在很多国家都成为一大司法难题㊂ 1 我国也不例外㊂但究竟什么是未决羁押的 合理期限?如何通过法治手段把未决羁押的期限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以内,以防止未决羁押沦为未定罪之前的变相惩罚我国对未决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制有哪些特点㊁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实现我国未决羁押期限的合理化?认真研究并妥善回答这些问题,对于深入贯彻 少捕慎押 的刑事*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㊁法学博士㊂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19A F X 00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㊂S e eS a r a hN a g y ,U s e a n dA b u s e o f P r e -T r i a lD e t e n t i o n i nC o u n c i l o f E u r o p e S t a t e s AP a t h t oR e f o r m ,13L o y o l aU n i v e r s i t y C h i c a g o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 R e v i e w159(2016).司法理念,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㊂一、什么是未决羁押的合理期限未决羁押是指在最终判决之前,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被剥夺自由的状态㊂在英美法中,通常被称为审前羁押(p r e-t r i a l d e t e n t i o n),在大陆法不同国家则有不同的称谓, 2 其内含也略有差异㊂基于不同司法传统对无罪推定的不同理解,未决羁押期限的起止时间也有所不同㊂在英美,审前羁押期限一般是指自犯罪嫌疑人被拘捕之日起至一审案件开庭审理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一旦经初审判决宣告有罪,被告人即不再受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而由管辖法院依法裁量决定是否继续予以羁押㊂在欧洲大陆,未决羁押期限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拘捕之日起至终审判决宣告之前被剥夺自由的时间, 3 被告人在最终被宣告有罪之前一直被推定为无罪㊂日本法规定的 羁押 期限与大陆法系类似,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经检察官申请羁押之日起至最终判决宣告之前被剥夺自由的时间㊂我国法律虽然未明确认可无罪推定原则,也没有把未决羁押作为一种独立于拘留㊁逮捕的强制措施,但关于未决羁押期限的实际理解与欧洲大陆大体一致㊂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安全,贯彻剥夺自由的正当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现代国家一致要求未决羁押不得超过 合理期限 ㊂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一规定: 先行羁押,应当考量指控受审查人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以及为查明事实真相而有必要进行的调查的复杂程度,不得超过合理期限㊂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2款规定: 一切预防措施均应当同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已经被判处的或者可能判处的刑罚相称㊂ 意大利‘宪法“第13条不仅规定了剥夺人身自由的正当程序,而且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预防性羁押的最长期限㊂随着人权司法保障的国际化,禁止未决羁押超过合理期限已经成为一项国际准则㊂例如,1953年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3款规定:任何因涉嫌犯罪而依法被拘捕的人, 应当立即送交法官或者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审理或者在审理前予以释放 ㊂197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两权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 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㊂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㊂ 1978年生效的‘美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5款也有类似的规定㊂2002年生效施行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60条第4款规定: 预审分庭应确保任何人不因检察官无端拖延在审判前受到不合理的长期羁押㊂发生这种拖延时,本法院应考虑有条件或无条件地释放该人㊂问题在于,什么是未决羁押的 合理期限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理解,而且有关国际人权组织很难给出统一的明确答案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决羁押的 合理期限 仅仅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缺乏实质性内涵,以至于无法在法律上进行有效规制㊂事实上,欧洲人权法院在审理‘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公民的申诉时做出了大量的判例,欧洲理事会根据这些判决和相关情况先后三交大法学2024年第1期23 如法国称为 先行羁押 ,德国称为 待审羁押 ,意大利称为 预防性羁押 ,日本称为 羁押 ㊂S e eR e c o mm e n d a t i o nR e c(2006)13o ft h eC o mm i t t e eo f M i n i s t e r st o m e m b e rs t a t e so nt h eu s eo fr e m a n d i n c u s t o d y,t h e c o n d i t i o n s i nw h i c h i t t a k e s p l a c e a n d p r o v i s i o n o f s a f e g u a r d s a g a i n s t a b u s e,A d o p t e db y t h e C o mm i t t e e o fM i n i s t e r s o n27S e p t e m b e r2006,S e c.1.次通过了关于未决羁押的决议, 4 其中就未决羁押的合理期限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意见,这些意见对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均具有约束力㊂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5条受理审查缔约国个人的申诉来文实践中,就未决羁押问题也做出过大量的决议,在此基础上先后形成关于‘两权公约“第9条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已失效)和‘第35号一般性意见“,其中不少意见也涉及未决羁押期限问题,它们对‘两权公约“的缔约国同样具有约束力㊂例如,欧洲人权法院在判例中指出,对未决羁押期限是否合理的问题,不能抽象地进行判断,而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特点进行分析评估㊂ 只有当存在特定的迹象显示,即使有无罪推定,但公共利益的真实需要仍然超过了尊重个人自由的原则时,持续性羁押才能被正当化㊂ 5 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未决羁押的期限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被认为是 合理的 ㊂首先,未决羁押本身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即被羁押人必须持续存在合理的犯罪嫌疑和充分的羁押理由㊂合理的犯罪嫌疑不仅是合法拘捕的前提条件,也是批准和维持羁押的前提条件㊂然而,对犯罪嫌疑人批准和继续羁押,除了必须存在合理的犯罪嫌疑之外,还必须有充分的羁押理由㊂ 6 迄今为止,欧洲人权法院认可的羁押理由包括以下四种:(1)逃跑的风险;(2)妨碍诉讼的风险;(3)继续犯罪的风险;(4)引起社会骚乱的风险㊂ 7 其中,可能逃跑的风险不得仅仅根据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进行推断, 8 也不得仅仅因为被追诉人无固定住址就认为其可能逃跑㊂ 9 羁押理由的存在以及持续存在,必须由控诉方加以证明,并在羁押裁判中予以明确记载;而且这种证明责任不得转移给被羁押人,要求他证明自己应当被释放的理由㊂ 10 欧洲人权法院强调,‘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3款不能被理解为只要不超过一定的期限,就可以无条件地羁押被追诉人;相反,任何羁押,无论其期限如何短暂,都必须由控诉方令人信服地证明存在羁押理由㊂ 11其次,专门机关必须 特别勤勉 地推进诉讼(d i s p l a y e ds p e c i a l d i l i g e n c e i n t h e c o n d u c t o f t h e p r o c e e d i n g s)㊂所谓特别勤勉地推进诉讼,即专门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方面不存在懈怠或不作为的情况,羁押期限没有因为专门机关的懈怠或疏忽而被 不合理 地延长㊂一般来说,在具体案件中影响未决羁押期限合理性的主要因素有三个:一是案件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比如涉案孙长永未决羁押的合理期限及其法律规制4567891011 即1965年第11号决议㊁1980年第11号决议和2006年第13号决议㊂E C t H R,L a b i t a v.I t a l y,N o.26772/95,6A p r i l,2000,ɦ152.S e eE C t H R,M e r a b i s h v i l i v.G e o r g i a[G C],N o.72508/13,28N o v e m b e r2017,ɦ222;B u z a d j i v.t h eR e p u b l i c o fM o l d o v a[G C],N o.23755/07,5J u l y2016,ɦ102.S e eE C t H R,B u z a d j i v.t h eR e p u b l i co fM o l d o v a[G C],N o.23755/07,5J u l y2016,ɦ88;S m i r n o v a v.R u s s i a,N o.46133/99a n dN o.48183/99,24J u l y2003,ɦ59;P i r u z y a n v.A r m e n i a,N o.33376/07,26J u n e 2012,ɦ94.S e eE C t H R,P a n c h e n k o v.R u s s i a,N o.45100/98,26J u n e2012,ɦ106;I d a l o v v.R u s s i a[G C], N o.5826/03,22M a y2012,ɦ145;G a r y c k i v.P o l a n d,N o.14348/02,6F e b r u a r y2007,ɦ47;C h r a i d i v.G e r m a n y,N o.65655/01,26O c t o b e r2006,ɦ40;I l i j k o v v.B u l g a r i a,N o.33977/96,26J u l y2001,ɦɦ8081.S e eE C t H R,S u l a o j a v.E s t o n i a,N o.55939/00,15F e b r u a r y2005,ɦ64.S e eE C t H R,M e r a b i s h v i l i v.G e o r g i a[G C],N o.72508/13,28N o v e m b e r2017,ɦ234;B y k o v v.R u s s i a [G C],N o.4378/02,10M a r c h2009,ɦ64.S e eE C t H R,I d a l o v v.R u s s i a[G C],N o.5826/03,22M a y2012,ɦ140;T a s e v.R o m a n i a,N o.29761/ 02,10J u n e2008,ɦ40;C a s t r a v e t v.M o l d o v a,N o.23393/05,13M a r c h2007,ɦ33;B e l c h e v v.B u l g a r i a, N o.39270/98,8A p r i l2004,ɦ82.人数㊁需要到域外调查取证的情况㊁查明犯罪事实的难度㊁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数量等㊂二是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诉讼的风险大小,有无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㊂三是专门机关尤其是控诉方对于推进诉讼是否特别勤勉,这一点与前两项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㊂一方面,在押被告人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要求专门机关依法勤勉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如果因为临时出现的紧急情况导致诉讼被迫中止,只要专门机关在紧急情况出现前后依法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就不能认为其违背了特别勤勉履职的义务㊂ 12 然而,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任务太重,或者人手不足,不得作为诉讼迟延或者羁押延期的正当依据㊂ 13最后,不存在其他替代措施,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除了适用未决羁押措施,没有其他功能相同的措施可以适用㊂在欧洲人权法院看来,无论是在批准羁押还是在延长羁押期限时,司法机关必须认真审查适用替代措施的可能性,只有当羁押是必不可少的唯一手段时,才能批准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㊂ 14欧洲理事会成员国部长委员会于2006年9月27日通过了第13号决议,即‘关于未决羁押的适用㊁条件和防范滥用的保障的建议“(以下简称‘2006年13号决议“),要求各成员国在立法和实践中予以贯彻㊂‘2006年13号决议“就未决羁押的期限问题从合法性㊁比例性㊁合理性㊁定期审查㊁勤勉性五个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1)只有当该建议第6条和第7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完全具备时,才能延续未决羁押,这些条件包括:有合理的犯罪嫌疑;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以判处监禁刑;有相当理由认为如果不予羁押,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逃避㊁实施严重犯罪㊁妨碍司法或者给公共秩序带来严重威胁,而且这些风险不可能通过替代措施予以化解㊂(2)在任何情况下,未决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对相关犯罪可以判处的刑期,一般也不得与此不成比例㊂(3)在任何案件中,未决羁押不得损害被羁押人在合理期间内接受审判的权利㊂ 15 (4)不得因为规定了未决羁押的最长期限而拒绝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㊂ 16 (5)追诉机关和预审机关有责任勤勉地推进案件调查,并且确保未决羁押的理由是否存在的问题受到持续审查,优先办理被追诉人受到羁押的案件㊂ 17 以上规定较之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关于未决羁押合理期限的立场更加具体,特别是对未决羁押的最长期限以及定期审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一些欧洲国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㊂2022年12月8日,欧洲委员会通过2022年第8987号决议,即‘关于被审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物质性羁押条件的委员会建议“,并要求成员国在18个月之内报告实施情况㊂该决议汇总了欧盟议会㊁欧洲理事会等机构既往的相关规定,对审前羁押的法定条件㊁程序㊁期限等问题做出了系统的规定,其中在 基本原则 部分明确要求成员国把审前羁押作为最后手段适用,尽可能适用替代羁押的措施;在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诉讼权利最低标准 部分,要求成员国适用 释放推定 ,由国内当局承担审前羁押必要性的证明责任,重申未决羁押必须以存在犯罪嫌疑以及特定的四项危险之一(即羁押理由)为合法前提,并进一步建议成员国将未决羁押仅仅适用于可处1年监禁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要求成员国确保羁押被追诉人的理由的持续有效性受到司法机关的定期审查,并保障被追诉人或其律师对羁押听证的参与权㊁对羁押裁判的上交大法学2024年第1期121314151617 S e eE C t H R,F e n e c h v.M a l t a(d e c.),N o.19090/20,30M a r c h2021,ɦ96. S e eE C t H R,G o s s e l i n v.F r a n c e,N o.66224/01,13S e p t e m b e r2005,ɦ34. S e eE C t H R,L a d e n t v.P o l a n d,N o.11036/03,18M a r c h2008,ɦɦ55&83. S e e s u p r a n o t e 3 ,S e c.22.I b i d.,S e c.23.I b i d.,S e c.24.诉权㊂关于未决羁押期限问题,该决议重申了基于比例原则的以下立场:不得超过将会判处的刑罚;不得与刑罚不相称;不得与在合理期限内接受审判的权利相冲突;优先处理在押人的案件㊂ 182014年12月16日通过的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意见“,对‘两权公约“第9条关于保障人身自由与安全的规定做出了全面㊁系统的解释,其中与未决羁押期限相关的内容包括:(1)在刑事调查和诉讼中,对一个人的审前羁押必须置于司法管制之下,检察官不能被看作是第9条第3款所说的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 19 (2)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原则上应当在48小时内被带见法官,超过48小时的任何拖延只能是例外,而且根据当时情况应当是有道理的; 20 (3)对被带到面前的被拘捕人,如果不存在继续羁押的法律依据,法官必须命令予以释放; 21 审前羁押必须基于个别决定,考虑到所有情况是合理的㊁必要的,其目的是防止逃跑㊁干涉证据或再次犯罪; 22 (4)对被审前羁押的人应当尽快审判,过长的审前羁押会损害无罪推定;(5)完成调查的障碍可以是延长时间的理由,但人手不足或预算限制等一般条件不应成为理由;(6)在有必要延后时,法官必须考虑审前羁押的替代办法;(7)应避免对少年实行审前羁押,但如果已经羁押,根据‘两权公约“第10条第2款(乙)项,他们有权以最快的方式接受审判㊂ 23 在关于‘两权公约“第14条的一般性意见中,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解释 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的权利 时指出,这一权利不仅是为了避免使被告人过长时间处于命运不定的状态,确保那些被羁押的被告人不被剥夺自由至超过具体案情所需要的程度,也是为了符合司法利益㊂至于什么是合理期限,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主要兼顾到案件的复杂性㊁被告人的行为以及行政和司法当局处理案件的方式㊂在法院不允许保释被告人的情况下,必须尽可能快地审判他们 ㊂这一保障不仅适用于正式提出指控与开庭审判期间,而且也适用于上诉后至最后判决的时间㊂换言之, 所有阶段,无论是初审或上诉,都不得 不当拖延 ㊂ 24 可见,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未决羁押合理期限的要求,与欧洲人权法院㊁欧洲理事会和欧洲委员会的立场基本一致,都强调未决羁押的合法性㊁合比例性,在此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㊁被告人的行为㊁专门机关的勤勉性等判断未决羁押期限的合理性,并且特别强调未决羁押的司法控制以及迅速审判权利对诉讼全过程的适用性㊂由此表明,国际社会关于什么是未决羁押的 合理期限 的判断标准已经达成共识㊂二、未决羁押期限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虽然关于未决羁押合理期限的判断标准有国际共识,但由于这些共识总体上看还比较抽象,具体到各国国内法,如何将未决羁押期限控制在合理的必要限度内,则因各国对未决羁押的功能定位以及司法传统和犯罪情势等的不同,存在多种不同的做法㊂一般认为,英美法系的审前羁押传统上以确保被告人到庭为目的,其基本功能是羁押候审㊂因此,除叛国罪案件以外,可以保释手段代替羁押㊂从制度设计上看,英美法在宪法上赋予被告人孙长永未决羁押的合理期限及其法律规制18192021222324 S e eC o mm i s s i o n R e c o mm e n d a t i o no f8.12.2022o n p r o c e d u r a l r i g h t so fs u s p e c t sa n da c c u s e d p e r s o n ss u b j e c t t o p r e-t r i a l d e t e n t i o na n do nm a t e r i a l d e t e n t i o n c o n d i t i o n s,C(2022)8987f i n a l,S e c t i o n s1032.参见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意见“,第32段㊂同上注,第33段㊂同上注,第36段㊂同上注,第38段㊂同上注,第37段㊂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7月9日至27日),第35段㊂迅速审判权,以无罪推定原则和迅速审判权统领审前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制㊂在具体程序上,英美法区分 指控前 羁押与 开始审判前 的羁押㊂对于指控前的羁押期限,立法或者判例有明确㊁严格的限制㊂例如,英国普通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拘捕权只有24小时,经过警长(S u p e r i n t e n d e n t)以上的警官同意,可以对涉嫌可诉罪的犯罪嫌疑人延长羁押期限至36小时;如果还需要延长,必须在履行告知和听审程序后,由治安法官批准,但经过治安法官批准延长后的起诉前羁押期限累计不得超过96小时㊂对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警察可以无证拘捕后羁押48小时,经指定的法官或常任治安法官书面批准后,在起诉前可以继续羁押至7日㊂ 25 美国联邦判例法要求,警察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必须尽快带见法官,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以便由法官审查拘捕行为是否存在合理根据㊂ 26 由于英美刑事指控的证据标准较低,犯罪嫌疑人的诉前羁押期限非常短暂,而当事人主义诉讼又要求控辩双方为正式审判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因而英美法对审前羁押期限的规制主要针对指控后㊁开庭审理前的羁押,即 对被告人的羁押 ,这也是英美法 审前羁押 (p r e-t r i a l d e t e n t i o n,r e m a n do nd e t e n t i o n)的本意㊂根据英国1987年‘犯罪追诉(羁押期限)规章“第4条至第6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因案件管辖法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㊂治安法院管辖权限内的可捕罪案件,除叛国罪以外,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自拘捕后初次到庭起到开始简易审判或者到治安法院决定交付刑事法院审判为止,原则上不得超过70日㊂刑事法院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案件,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自治安法院决定将被告人交付刑事法院审判或者经法官许可提出正式起诉书起,到 罪状认否程序 要求被告人答辩为止,不得超过112日;被告人犯数罪时,经过预审后如果没能在同一起诉书中一并起诉的,上述期限对于各罪分别计算㊂如果被告人在押的,必须在期限以内交付审判,期限届满未能开始简易审判或 罪状认否程序 的,对被告人必须准予保释㊂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 迅速及公开审判 的权利㊂据此, 1974年‘迅速审判法“要求,在任何刑事案件中,法官在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协商之后,应当尽早确定在本司法区审判该案的具体期日或者把它列入一个星期制或其他短期的审判日程表,以确保迅速审判㊂自逮捕或者传唤之日起,控方必须在30日之内提出简易起诉书或者正式起诉书,在此30日内如果没有大陪审团履职的,对重罪案件提交起诉书的时间可以延长30日㊂在被告人做出无罪答辩的任何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审判,应当在简易起诉书或正式起诉书提出之日或者自被告人出现在受理指控的法院的司法官面前之日(以晚到的一个为准)起70天以内开始㊂如果被告人书面同意由治安法官根据控告书进行审判,审判应当自同意之日起70天以内开始㊂但除非被告人以书面方式另行同意,否则审判不得自被告人通过律师初次到庭或者明确放弃律师帮助权并决定自行辩护而初次到庭之日起少于30天以内开始㊂ 27 为了防止不适当的审前羁押,美国联邦成文法特别规定:对于仅仅因为等候审判而被羁押的人,审判应当在连续性羁押开始后90日内开始,期满未开始审判且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对此没有责任的,法庭必须自动审查附带何种条件将被告人释放,不得在审判前继续羁押被告人㊂ 28 这意味着,美国联邦司法系统对被告人的审前羁押原则上不得超过90日㊂如果控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起诉书,将面临指控被驳回的不利后果;如果起诉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始审判,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庭驳回简易起诉或正式起诉;交大法学2024年第1期25262728 参见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37条第8B款㊁第42条第1款㊁第43条第2款和第44条第3款以及‘2000年反恐法“第41条和附件八第29条㊂S e eC o u n t y o fR i v e r s i d e v.M c L a u g h l i n,500U.S.44(1991).参见‘美国法典“第3161条第1款至第3款㊂同上注,第3164条㊂检察官存在同意确定审判期日时故意隐瞒必不可少的证人无法到庭这一事实,或者纯粹出于拖延诉讼的目的而提出明知是无意义的和无根据的申请等行为的,法官还可以处以检察官250美元以下的罚款㊂ 29 英美法对审前羁押期限的规定不包括 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 ,即初审开庭以后至判决以及判决后上诉至终审判决为止的羁押期限,其理由是,审判开始以后何时能够结束,受到案件具体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很难对 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 做出统一的规定㊂大陆法系的未决羁押除了防止被追诉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在于保障查证,这主要指防止被追诉人以串供㊁干扰证人或被害人如实作证或者妨碍鉴定人依法鉴定等方式,妨碍侦查机关调查案件事实真相㊂基于法定原则的传统以及自由干预处分的宪法性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以具有宪法意义的无罪推定原则和比例原则统领未决羁押措施的适用,并以成文法对未决羁押的期限做出相对严格的规定,但具体模式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 最长期限统一控制模式 ,即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对未决羁押的最长期限做出统一的明确规定㊂例如,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在判处自由刑㊁剥夺自由的矫正处分和保安处分的判决做出之前,只能在因为特别的侦查困难或者侦查范围或其他重要理由使得判决无法做出,并且使得继续羁押确有必要时,才能基于同一犯罪维持待审羁押超过6个月㊂超过6个月的待审羁押,必须经过州高等法院依法批准延长,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㊂ 30 但是,基于预防再犯之虞而命令的待审羁押,羁押执行不得超过1年㊂ 31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一和第145条之二分别针对轻罪和重罪案件的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羁押期限,根据犯罪的轻重㊁行为人前科㊁犯罪地㊁犯罪性质等具体情况,轻罪案件中先行羁押期限分别不得超过4个月㊁8个月㊁1年㊁2年和2年4个月;重罪案件中先行羁押期限分别不得超过1年㊁1年半㊁2年㊁3年和4年㊂2. 最长期限分段控制模式 ,即根据羁押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分别规定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最长羁押期限㊂例如,日本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自检察官请求羁押之日起不得超过10日;如果存在不得已的事由,法官可以根据检察官的请求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但延长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0日;涉嫌内乱㊁外患㊁危害国交等四类特定犯罪的案件,法官可以应检察官请求再次批准延期,但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日㊂ 32 这样,日本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即诉前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0日;检察官如果没有在此期限内提起公诉,则必须释放犯罪嫌疑人㊂关于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日本‘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自提起公诉之日起,对被告人的羁押不得超过2个月,特别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可以附具理由的裁定每隔1个月延长一次,但除法定特殊情形外, 33 延长以一次为限㊂不过,一旦被告人被宣告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判决,羁押期限的延长次数即不受上述限制㊂ 343. 最长期限与分段期限相结合的控制模式㊂ 意大利即采用这种模式㊂该国法律既规定了审前阶段㊁正式审判和简易审判案件一审的羁押期限㊁普通上诉审阶段的羁押期限以及向最高法院孙长永未决羁押的合理期限及其法律规制293031323334 参见‘美国法典“第3162条㊂同上注,第122条㊂同上注,第122a条㊂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08条㊁第208条之二㊂即日本‘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项㊁第3项㊁第4项和第6项规定的下列情形:(1)被告人所犯系相当于死刑㊁无期惩役或无期监禁以及最低刑期为1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的犯罪;(2)被告人为惯犯而犯有相当于最高刑期为3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的犯罪;(3)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将隐灭罪证;(4)被告人的姓名或者住所不明㊂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44条㊂。

论未成年人未决羁押特殊权利保护

论未成年人未决羁押特殊权利保护

论未成年人未决羁押特殊权利保护目录1. 内容概述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意义 (3)1.3 研究对象与范围 (4)2. 未成年人未决羁押概述 (5)2.1 未成年人未决羁押的概念 (6)2.2 未成年人未决羁押的类型 (7)3. 未成年人未决羁押的特殊问题 (8)3.1 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9)3.2 未决羁押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 (10)4. 国际经验与国内立法概述 (11)4.1 国际条约与准则 (12)4.2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13)5. 未成年人未决羁押中权利保护的现状分析 (14)5.1 权利保护的现状 (16)5.2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7)6. 未成年人未决羁押中权利保护的特殊要求 (17)6.1 尊重未成年人的尊严 (19)6.2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 (20)6.3 权利保护的有效机制 (21)7. 未成年人未决羁押中权利保护的措施与建议 (23)7.1 立法完善 (24)7.2 司法实践优化 (26)7.3 社会参与与支持 (26)7.3.1 监护人角色 (28)7.3.2 心理咨询与社会支持 (29)7.4 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30)1. 内容概述本文将对未成年人未决羁押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角度,分析未成年人未决羁押的特殊性及其法律依据。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分析,揭示未成年人未决羁押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未成年人未决羁押特殊权利保护的法律措施和建议。

1.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即对于因涉嫌犯罪但尚未经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人身限制。

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未成年人往往需要特殊的权利保护和关怀。

研究和探讨未成年人未遂羁押的特殊权利保护,不仅是对国际人权保护原则的实践,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原则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 第八章

刑事诉讼法 第八章
2003年,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764776人, 提起公诉819216人,[1]逮捕率约为93.35%。
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 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811102人,而提起公诉 人数为867186人,[2]逮捕率约为93.53%。
2005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刑事犯 罪嫌疑人404115人,提起公诉407872人,[3]逮捕 率约为99.08%。
从逮捕条件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 逮捕的刑罚要件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虽 然检察机关在审查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超过25万的被逮捕人没有达到刑罚要件,法律 的尊严与人权保障功能又如何体现呢?
实践中甚至出现了羁押多久就判刑多久的现象,或 者本可以判处缓刑的却判处了实刑,以此来规避赔 偿义务。
二、逮捕的影响与危害分析
(一)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面 除了妨碍其辩护权的行使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失学、失业的现实危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秩序
陷于混乱。
其家庭成员惶惶不可终日,有一定“社会关系”的, 动员各种力量四处“活动”,试图通过关系获得取 保候审,增加经济负担;没有“社会关系”的,则 不断申诉、上访,劳民伤财;有未成年子女的,所 受到的影响难以估量;还有的造成婚姻关系的破裂, 带来家庭的变故;有的是其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 本人被逮捕后,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受到影响。
量十分之大,清理任务重、难度大。而清理超期羁 押本身又需要付出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成本。
5.普遍羁押增加了因错案而致国家赔偿的几率,同 时因承担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而使得检察机 关纠正错案愈加被动与困难。
有的检察机关为了规避赔偿责任,或者勉强起诉, 或者解除逮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后不了了之。后者使得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洗清 “罪名”,由于没有明确的结论,无法申请国家赔 偿。

未决羁押制度现代化的基本标准(一)

未决羁押制度现代化的基本标准(一)

未决羁押制度现代化的基本标准(一)
未决羁押制度现代化的基本标准
引言
•未决羁押制度的现代化是一个关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未决羁押制度现代化的基本标准,旨在提升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效能。

审查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审查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并免受其他权力干扰。

•审查过程应经过合理公正的程序,确保被羁押人享有辩护权和公正听证的机会。

限制期限的设定与合理性
•限制未决羁押的时间应合理,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法律应规定明确的最长限制期限,以保护被羁押人的权益。

羁押条件与人权保障
•羁押场所应符合人权标准,提供安全、卫生和合适的居住条件。

•被羁押人应享有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和医疗保健。

监督与检查机制
•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未决羁押条件的合规性。

•存在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督和处理投诉,以加强制度的透明度和问责性。

法律援助与辩护权保障
•被羁押人应享有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充分行使辩护权。

•法律援助应普及,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得到特别重视。

教育与改进
•对执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行未决羁押制度的质量和标准。

•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不断改进未决羁押制度,以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

结论
•未决羁押制度现代化的基本标准是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政府和司法机构应加强合作,共同推进未决羁押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以逐步实现公正判决和尊重人权的目标。

浅析我国未决羁押制度

浅析我国未决羁押制度

浅析我国未决羁押制度[摘要]未决羁押作为我国拘留和逮捕措施后的必然结果,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上并未将羁押期限、羁押场所、羁押审查、羁押救济等关键之处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

同时,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如政法机关的政绩考核制度、笔录中心主义、各机关之间的地缘关系,司法资源的稀缺性等不可忽视地影响着公权力机关的“成本”与“收益”,制约着未决羁押制度的正确实施。

因此必须结合实际综合考察多种因素,针对症结所在进行改革,才能保障该制度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未决羁押;困境;立法未竟;法外因素;改革一、未决羁押制度的困境表征我国未决羁押制度一直在经验与教训中摸索,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不可小视,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未决羁押没有成为一种例外,而是作为一种常规我国的未决羁押是拘留、逮捕之后的自然延伸,当前可以替代未决羁押的方法主要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很不乐观。

某调查报告显示:某地公安机关在2003年至2010年7年间,采取取保候审人数总和为1967人,适用监视居住人员总数296人。

①即平均每年适用取保候审281人,适用监视居住42人。

(二)未决羁押中存在超期限羁押和错误羁押情况一项我国学者针对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人身权保障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受调查人员中有近一半人曾在看守所内受伤;有十分之一的人曾经受到过侦查人员的威胁,辱骂;有近一半的人被连续讯问4到8小时。

②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检察机关在2009年提出了对337人的超期羁押纠正意见,2010年提出的纠正意见涉及525人,2011年该项意见涉及242人。

③虽然随着对超期羁押问题的重视加大,该情况得到缓解,但现实中依然存在着办案机关利用职权之便变相超期羁押的情况。

(三)对于被羁押人的援助不足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困难一直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一项对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的介入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20270件刑事案件,其中221件听取了律师意见,涉及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的案件比例为1.09%。

未决羁押的法律规定(3篇)

未决羁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未决羁押,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但尚未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一种法律状态。

在我国,未决羁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涉及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国家刑事司法权力的行使。

为了规范未决羁押,保障人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未决羁押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未决羁押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未决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一种法律状态。

(二)特征1. 程序性:未决羁押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 限制性:未决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3. 暂时性:未决羁押并非永久性的措施,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未决羁押即告结束。

4. 诉讼性:未决羁押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未决羁押的法律规定(一)刑事诉讼法规定1. 第六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执行。

2.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告知其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强制措施的期限。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 第十一条:对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讯问过程中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审查是否属于非法取证。

2. 第十二条:对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讯问过程中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取证情形。

(三)其他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刑事诉讼中什么是未决羁押?

刑事诉讼中什么是未决羁押?

If you can't beat your opponents, join them.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事诉讼中什么是未决羁押?未决羁押在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未生效判决先进行羁押的行为。

那么关于什么是未决羁押?未决羁押是涉及到刑事类案件的,羁押是相对于被告人还有犯罪嫌疑人而言的,对于法院还没有做出判决之前,二者都是属于无罪的,只能现行羁押。

未决羁押在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未生效判决先进行羁押的行为。

那么关于什么是未决羁押?未决羁押是涉及到刑事类案件的,羁押是相对于被告人还有犯罪嫌疑人而言的,对于法院还没有做出判决之前,二者都是属于无罪的,只能现行羁押。

一、什么是未决羁押未决羁押是指在法院有罪判决生效前,对法律上应视为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是为了保证侦查和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一定时期的司法资源和诉讼手段的有限性,使在刑事诉讼中既能查明案件真相,又不损及涉讼公民的个人自由,成为一种理想。

而如果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满足某一特定的价值,则另一价值的受满足程度就必然大大降低。

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可防止其毁灭证据,有利于获取口供。

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本身是无辜的公民,那么对其自由的损害已成必然。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刑事诉讼领域时刻处于被公权力限制、剥夺的状态,最易受到公权力的侵害。

而针对犯罪嫌疑人而非已决犯的未决羁押就更可能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一但采用羁押措施,势必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对嫌疑人的各项活动产生很大影响,二、未决羁押制度的研究《未决羁押制度的研究》是年8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江涌。

本书在深入剖析我国的现状与问题的基础上,对未决羁押制度提出了整体性、建设性的构思,对于理解未决羁押制度具有很大的帮助。

内容简介《未决羁押制度的研究》由江涌编著。

[1]由于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需要,未决羁押制度内含着复杂的理论基础。

建构具有正当性、合理性的制度必须要理顺其间的关系、均衡其间的矛盾。

浅谈德、法、英等国家关于未决羁押制度的主要规定

浅谈德、法、英等国家关于未决羁押制度的主要规定

浅谈德、法、英等国家关于未决羁押制度的主要规定作者:胡海涛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10期本文简要介绍了一下国外的相关未决羁押制度,在审查程序中简要介绍了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的相关规定,接下来介绍了一下被羁押者享有的相关权利,最后简要介绍了西方比较有特色的有效司法救济制度,如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释制度和人身保护令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复查制度,以便在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设立中学习、借鉴。

一、未决羁押的审查程序德国一般由警察或检察官根据侦查法官签发的逮捕令执行拘捕后将被捕人立即或最迟于次日移送到主管法官处,此时,法官应不迟延的或最迟不得超过第二天即进行讯问,在讯问的时候,法官应当告知被捕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例如保持沉默的权利,以及给予被指控人提供辩解的机会,通过讯问,法官决定是否予以继续羁押,并且告知被指控人有权提出抗告和申请羁押复查。

在复查的时候,由法官采用言辞审理的方式进行,控辩双方应当到场。

如果在羁押期限当中,被指控人没有提出申请复查,达到了3个月的羁押期限时候,法官也可以根据职权主动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复查,被指控人在被羁押满6个月之后,羁押令必须交上级法院复查。

法国于2001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部门应当在采取扣留当事人之后,最迟在24小时之内移送到检察官处,检察官通过核实被捕人的身份以及对其通知逮捕令之后,检察官认为被审查人需要羁押时,可以先向预审法官申请,由预审法官决定是否向自由与羁押法官提出请求,如果预审法官认为无须先行拘押的,就自行决定并不再向自由与羁押法官移送案件,并向检察官即刻通知;如果预审法官认为需要羁押则向后者提出请求,并由后者决定是否羁押,如果自由与羁押法官对被审查人作出释放决定的,可以附加司法管制措施。

2004年法国又对刑事诉讼程序做出重大修改,规定对于重罪案件或可能判处10年以上监禁的情况下,如果预审法官对申请羁押做出拒绝裁判的,检察官也可以直接向自由与羁押法官提出申请羁押的请求。

浅析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

浅析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

浅析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作者:刘菁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8期[摘要]未决羁押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出一国公民的权利现状。

由于其与审判后的羁押在适用时都剥夺自由这一的实际效果是相同的,因此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对于一个被法律拟制上无罪的人来说,这种羁押是十分严重的。

本文从我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准则进行论述,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未决积羁押制度上的制度设计上的特点进行对比分析,试图找到改进中国羁押制度的可行之路。

[关键词]未决羁押逮捕权利救济一、未决羁押概述“未决羁押”在大陆法系国家是指有罪判决生效之前的羁押,既包括正式开庭审理之的羁押,也包括审理程序、有罪判决之后的上诉或其他救济程序中的羁押;而英美法系国家称谓通常是指正式开始以前的羁押。

(1)由于两大法系的诉讼构造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在羁押的设计上也有不同的考虑,但在现今的发展潮流上看有着共同的趋势。

在羁押的目的上通常是出于程序保障和预防社会危险性的需要,而不把羁押视作一种惩罚性的手段,普遍遵循羁押例外原则。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等待审判的人被置于羁押状态不应当是一般原则,但是释放时可以附加担保在审判时或司法程序的其他阶段出庭或者在案件需要的情况下于执行刑罚时到场的条件”。

但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开庭审理时也可以调查取证,其定罪的心证的形成主要来自于庭审所以在侦查阶段的羁押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在保障证据上的要求没有那么强烈,大陆法系国家的羁押通常对于证据的收集具有重要意义,所以羁押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满足侦查需要的倾向。

我国的未决羁押就有着这样明显的倾向,逮捕延长的理由中的“交通不便”,“调查取证困难”。

二、我国未决羁押的特征分析我国的审前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有拘留和逮捕,总的分析看来拘留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无证逮捕相似,但无证逮捕的期限很短一般在48小时,而我国拘留的时间一般是3日,最多可以延长到37天,由此看来我国的拘留相当于无证逮捕与羁押之和。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构想-由状态到制度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构想-由状态到制度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构想:由状态到制度提要:未决羁押制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然在我国却并没有完成制度建构。

在我国,羁押仅被视为了一种状态由看守所统一监管,其制度上的缺失也最终导致了被羁押者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忽视。

为此,笔者根据现有的情况试图构建起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以此保障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决羁押;状态;制度构建未决羁押制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制度设置如何将直接影响到被羁押者的基本权利。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在刑事司法中举足轻重的制度在我国的现实发展中确是那样的步履维艰,每一步都拖拽着被羁押者带血的手铐和脚镣。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虐待致死于看守所的案件屡屡发生,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变相羁押更是屡禁不止。

对此,人们开始惶恐:我国的未决羁押到底怎么了?其解决的方案何在?然则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刑诉法却并没有对此予以过多的规范,其法律上的空缺也最终造成了未决羁押制度的缺失。

一、未决羁押制度的概念在现代,我国的羁押则被解释为: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司法机关将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一关押在看守所,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

即羁押在我国是被视为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当然状态予以存在,它并不是刑事诉讼的独立强制措施。

对羁押的研究称谓,国内学者也意见不一,有人称之为“审前羁押”,也有人称之为“未决羁押”。

对此,笔者认为,在诉讼阶段若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可分为审判前的羁押、审判中的羁押和审判后的羁押。

若单纯的说“审前羁押”很容易造成多重理解,既可以理解为以上三个审判环节中的任一羁押,也可以理解为是在判决作出前的整个羁押状态,甚至还可能理解为只是一审的羁押。

其实在我国,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在审判阶段,只要法院的生效判决一天未作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状态就未曾得到改变,而在这一过程中其权利也容易受到极大的忽视。

因此笔者认为采用“审前羁押”的表述不能准确的涵盖这一领域的实际情况,更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研究,相反使用“未决羁押”一词顾名思义即指在生效判决作出前的羁押,更能准确涵盖我国的羁押状态,以此研究也更能全面审视我国整个羁押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未决羁押制度研究

未决羁押制度研究

未决羁押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未决羁押制度研究》一文旨在对未决羁押制度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

未决羁押,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未决羁押的概念、性质、适用条件、程序保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建议等多个方面展开探讨,以期为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本文首先对未决羁押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属性和适用原则。

接着,通过对国内外未决羁押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此基础上,本文重点探讨未决羁押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保障和救济机制,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中的问题和缺陷,提出完善未决羁押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本文还将关注未决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探讨如何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切实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还将对未决羁押制度与其他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进行分析,以揭示其在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未决羁押制度的深入研究,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二、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基础未决羁押制度,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理论基础深植于法律哲学、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等多个领域。

在法律哲学层面,未决羁押体现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未决羁押作为对公民自由权利的限制,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和司法审查,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这一原则要求,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未决羁押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司法程序保障。

人权保障是未决羁押制度的另一重要理论基础。

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并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未决羁押作为对公民自由的限制,必须尊重并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人权,如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不受任意羁押的权利等。

这就要求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对被羁押人的权益保护,防止羁押措施被滥用。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董来阳,丁帆(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摘要〕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未决羁押措施,可以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震慑犯罪。

但由于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适用普遍化、目的异化、救济机制匮乏等诸多问题,因此,应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注重保障人权,使拘留、逮捕与羁押分离,构建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不断完善被羁押人的权利救济制度。

〔关键词〕未决羁押;人权保障;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924.39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1)01-0096-03〔收稿日期〕2010-12-08〔作者简介〕董来阳(1986-),男,山东潍坊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丁帆(1985-),女,山东青岛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现行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未决羁押措施,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利于震慑犯罪,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

但是,未决羁押制度在运行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一)未决羁押适用普遍化现代国家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普遍认为,未决羁押只是一种例外的程序上的预防性措施,以避免让在法律上无罪的人承受有罪处罚的待遇。

〔1〕然而,由于我国法律文化和诉讼程序等方面的特点,未决羁押适用却存在普遍化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正式羁押滥用和其他变相羁押措施的采用。

我国正式羁押措施主要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拘留和逮捕,未决羁押不应该成为拘留、逮捕之后的必然结果。

在未决羁押目的已达到或没有必要时,应该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或立即释放。

但由于我国未决羁押的合法性及必要性几乎不受实质性审查,公安检察机关的拘留、逮捕决定权和延长羁押决定权在某种情况下随意行使,从而导致我国未决羁押普遍、解除羁押例外的现状。

浅谈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重构

浅谈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重构

浅谈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重构随着我国社会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治理念的不断加强,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如何最大程度的保障被羁押者的合法权利,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应当着力研究的一个重点,如今,随着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设立,我们应抓住这个契机,通过逐步建立完善的审查监督制度、强化替代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改变羁押场所的隶属关系以促进被羁押者合法权利的保障三个方面,不断的丰富和发展相关内容,从而逐步重构起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实现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标。

下面,就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重构具体阐述如下:一、逐步建立完善的审查监督制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由检察机关行使,虽然只是概括性的规定,内容也是十分的笼统,而且是一种建议权,不是决定权,但是笔者仍然认为这是我国羁押司法审查机制建立的一座里程碑,开启了我国被羁押者人权保护的崭新一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法治意义。

标杆竖起来了,后面的内容则可以不断的丰富扩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扩展未决羁押的审查内容目前我国羁押审查的内容从严格角度上来说仅限于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并且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标准,应当予以细化,根据案件的性质、犯罪的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以及案件证据、羁押条件的有无变化等情形综合予以考虑,笔者认为下面的五种情况下,应当建议释放或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①因非法证据的排除导致案件可能不够成犯罪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②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捕后通过社会调查具备有效的监护、帮教条件,可以开展社会帮教工作的,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③因邻里民事纠纷发生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捕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

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

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未决羁押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犯罪嫌疑人被确保证据真实可靠。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高,未决羁押制度的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和反思。

本文将从理论的角度对未决羁押制度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未决羁押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未决羁押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怀疑有犯罪行为的人在审判结果确定之前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其主要特点包括:羁押决定权主要由司法机关行使,通常由法官或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和案情需要作出决定。

羁押期限一般较长,且法律对羁押期限的规定较为模糊,容易导致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被羁押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自由行动,但享有必要的物质生活待遇和程序保障。

未决羁押制度的法律规制分析法律规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对未决羁押制度进行规范和限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各国宪法和法律对未决羁押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均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羁押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中,非法证据不得采纳,这就避免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现象的发生,保障了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审查原则:司法机关在行使羁押决定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判断,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未决羁押制度的程序规制分析程序规制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未决羁押制度的实施进行规范和保障。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律师帮助权:被羁押者有权在任何时候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申请保释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羁押者有权申请保释,从而避免长期羁押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申诉权:被羁押者对羁押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举行听证会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未决羁押制度的现状分析尽管法律对未决羁押制度进行了规制和限制,但在现实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尽管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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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决羁押制度的基本理论
“未决羁押”是指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国家有权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未决羁押包括侦查阶段的羁押、起诉阶段的羁押和审判阶段的羁押。

在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未决羁押制度为一种强制措施,未决羁押只是由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一种后续状态,一般将随案件的处理进程持续下去。

一、未决羁押与人权保障
羁押存在的根本目的不仅包括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从而惩罚犯罪,还包括了保障人权。

1.对立性
未决羁押就是要强制性地剥夺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即人身自由权,并进而影响其它权利的实现。

一方面,为了达到追诉的目的或者为了保全证据和预防再犯的需要,需要将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这就势必侵犯了其基本人权;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因而二者具有对立性。

2.同一性
刑事羁押与人权保障的同一性主要体现在:1、国家之所以设立刑事诉讼,就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同时,设立刑事诉讼也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人权。

2、刑事羁押是人权的重要保障。

如果没有刑事羁押,则犯罪行为得不到纠正。

对人权的侵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犯
罪行为对受害人人权的侵害,另一方面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侵害。

刑事羁押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前者。

二、未决羁押与逮捕
逮捕与羁押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措施,其实施必须适当、合法。

在西方国家法律中一般都将逮捕与羁押加以严格的分离,从程序构成要件和实体构成要件上严格适用羁押制度。

在国外,逮捕是指侦查机关强制嫌疑人到指定场所使其暂时处于司法控制之下的
诉讼行为,逮捕属于一种类似中国拘传的行为,它的功能是保证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庭或到场,只能引起短时间的羁押。

①所以西方国家合法的逮捕并不必然意味着审前羁押。

大多数国家实行逮捕权与羁押权分离,逮捕和羁押适用不同的程序。

逮捕既可能经过司法授权,也可能由警察、检察官直接采取。

针对逮捕实施的是一种事前审查,通常采取”令状主义”,对符合条件的,签发逮捕的令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批准逮捕。

实行逮捕后的法定期限结束后,如果想对犯罪嫌疑人进一步实施较长时间的司法控制,则应启动审前羁押程序,将犯罪嫌疑人送交法官或者其他享有司法权力的机构,后者经过讯问及听证,听取犯罪嫌疑人、检察官等的意见或辩论,然后综合评价羁押的必要性和理由,对是否羁押以及羁押的期限做出明确的裁决。

我国实行逮捕羁押合一制度,司法实践中,逮捕的适用条件也就是羁押的适用条件,因而羁押的适用条件具有模糊性、任意性和附属性。

逮捕意味着羁押,羁押是逮捕的必然结果。

以上论述中我们知道:未决羁押与逮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相同点来言,未决羁押与逮捕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范畴(虽然我国没有规定未决羁押是刑事前置措施),适用的目的都是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适用对象都是未决犯,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性强制措施。

从不同点来言,首先,从适用对象上看:两者适用对象虽然都是未决犯,但逮捕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而未决羁押还包括被告人。

其次,逮捕和羁押没有分离的国家,逮捕是未决羁押的前提条件,未决羁押是适用逮捕所带来的后续状态和必然的法律结果;在实行逮捕和羁押相分离的国家,逮捕是独立于未决羁押的前置程序,其对被逮捕者的羁押时间要比未决羁押时间要短得多。

再次,从审查决定程序来看:在逮捕与羁押没有分离的国家,未决羁押没有独立的审查决定程序,其适用完全依附于逮捕,因此,在这些国家中,逮捕的标准相对较高;在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国家,未决羁押有独立的司法审查决定程序,而逮捕的决定程序相对较简单。

由此可见,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都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

所不同的是,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如果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较长时间的羁押时,就需要进行司法审查程序,可以使逮捕和羁押在适用方面受到有效的约束,防止权力滥用,从而更加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三、未决羁押与无罪推定原则
1.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为有罪之前,都不得被确定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已被公认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在我国,对该原则的重视和关注基本只停留在审判阶段,而该原则的意义、价值在审前程序的贯彻,尤其是在侦查程序中则被忽视了,”似乎”无罪推定是审判程序独有的原则。

这种忽视不仅从根本上影响、制约了我国侦查程序的法治化进程,而且也严重削弱了该原则的地位和刑事法治的确立。

2.未决羁押制度与无罪推定
(1)无罪推定要求适用羁押例外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无罪的地位。

该原则使得确立刑事诉讼中的羁押例外原则成为逻辑上的必然。

羁押例外原则就是要求在审前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应该是一种例外情况,而不应该是常态。

一些国际公约和多数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律都有羁押例外原则的规定。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等待审判的人们被置于羁押状态不应是一般的原则,但是释放时可以附加担保在审判时或司法程序的其他阶段出庭或者在案件需要的情况下于执行刑罚时到场的条件。

”但司法实践中,几乎有80%的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几乎80%的刑事拘留案件都报请检察机关批捕;检察机关对所受理的报请批捕案件几乎有70%以上都批准,而在中国逮捕就意味着要被长时间羁押。

②在中国刑事拘留逮捕几乎成了刑
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此高的羁押率足以说明在我国羁押是常态,不羁押才是例外。

我国司法实践是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将羁押作为例外措施,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常态措施无疑是相悖的。

在法定羁押措施之外,公安机关将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措施作为刑事诉讼替代性羁押措施的情形也屡见不鲜。

(2)无罪推定要求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主体地位。

无罪推定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本身基于追诉犯罪需要而不可避免地有强制性,这导致了在程序法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受追诉的地位,同时限制其自由和权利。

面对强大的追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或不能充分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罪推定原则正是出于弥补嫌疑人、被告人此种弱势地位的考虑,明确规定其诉讼主体地位,赋予其一系列对抗追诉机关的特殊权利,并设计严格的程序加以保障,这些权利应当包括辩护权、对未决羁押的救济权等。

(3)无罪推定要求确立沉默权制度。

我国羁押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非常
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追诉机关之所以更愿意将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随时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需要。

同时,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通过限制其人身自由来增加其心理压力,使口供的取得更加容易。

无罪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确立
了由追诉方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证据的责任,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有关犯罪的任何证明责任。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和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涵义的当然延伸和保障。

所以,确立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对于羁押制度的改革也是必要的一步。

笔者通过以上未决羁押基本理论的分析,以期引起学者和社会对此关注,从而能深入探讨该课题,以此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保障人权。

注释:
①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327-328页。

②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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