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未决羁押制度

合集下载

关于未决羁押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

关于未决羁押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

关于未决羁押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未决羁押是一个司法领域中常见的概念,指在审判过程中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在未被判有罪之前,这些人可能会被临时拘留或关押,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然而,未决羁押涉及到一些与法律、人权和公正审判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将对其中几个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未决羁押引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被羁押人权益的保障。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而每个人都享有在未被判有罪之前被视为无辜的权利。

因此,在未决羁押期间,必须确保被羁押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这包括对待待遇的合理性、身体和精神健康的保障以及与律师的联系等。

同时,未决羁押的时间也应受到限制,以防止无尽的等待和拖延审判的情况发生,从而确保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未决羁押还牵涉到社会安全和风险评估的问题。

一方面,未决羁押可以用来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

但另一方面,过长的未决羁押也可能导致不必要的人权侵犯和社会不稳定。

因此,需要制定明确的准则来评估未决羁押的必要性和时限。

这些准则可能包括重复犯罪风险评估、社会联系、家庭背景等因素。

通过科学而公正的风险评估,可以更好地平衡被羁押人权益和社会安全需求之间的关系。

第三,未决羁押还涉及到司法效率和公正审判的问题。

在一些司法体系中,未决羁押的时间可能会很长,这会对被羁押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也加重了司法机构的负担。

因此,提高司法过程的效率是解决未决羁押问题的关键之一。

这可以通过加强法官和律师的培训、提供充足的法庭资源、合理分配案件等方式实现。

此外,必须保证公正审判的原则得到充分尊重和实施,以确保未决羁押期间的所有诉讼程序都是公正和透明的。

最后,应该考虑在未决羁押问题上的改革和创新。

通过法律和政策的调整,以及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可以更好地解决未决羁押带来的问题。

例如,可以在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引入电子监视、虚拟出席庭审等技术手段,以替代传统的羁押方式。

这样一来,既可以保证社会安全,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未决羁押时间和相关问题。

论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现状与完善_谢晖

论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现状与完善_谢晖

论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现状与完善_谢晖收稿日期:2013-01-14;修订日期:2013-02-20作者简介:谢晖(1978—),女,湖北武汉人,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讲师。

论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现状与完善谢晖(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襄阳441053)摘要:未决羁押在我国已经是一种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常态化处置方式,由于混同了逮捕与羁押,导致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的缺失及司法救济的虚无。

应当从根本上对未决羁押制度进行完善,实现逮捕与羁押相分离,设置独立的羁押审查程序,让中立的司法机关对羁押的根据进行司法审查,从而将未决羁押纳入司法控制的范畴,赋予被羁押者对羁押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利用司法权来保障被羁押者免受非法羁押。

关键词:未决羁押;逮捕;司法救济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4476(2013)03-0058-07近几年,我国陆续发生了多起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非正常死亡事件,如云南“躲猫猫”事件、河南“喝水死”事件、湖北“洗脸死”事件、河北“昏厥死”事件、山东“被针刺死”事件、海南“洗澡死”事件、福州“摔床死”事件、武汉“噩梦死”事件等。

这一系列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于看守所羁押状况的关注与忧虑,掀起了学者对未决羁押制度的热议。

所谓“未决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

在西方,未决羁押通常被称为“审前羁押”。

但是,考虑到“审前羁押”容易被误解为“审判前阶段的羁押”,而将审判阶段的羁押排斥在外,因此,笔者在本文中采用“未决羁押”这一称谓。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未决羁押一词,目前未决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是作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自然状态存在。

在这段时期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完全被剥夺,其生命、健康、自由处于不确定状态,最容易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因此,想要从根本上抑制和杜绝非正常死亡的发生,必须在刑事诉讼中将人权保障提高到与打击犯罪同样的高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未决羁押制度。

《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研究》范文

《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研究》范文

《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未决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判决确定之前先行拘留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法律程序。

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未决羁押期限问题时常引发公众的关注与质疑。

因此,本篇论文将对未决羁押期限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的现状当前,我国在未决羁押期限上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司法程序繁琐、办案效率低下等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过长,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这不仅对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另一方面,对于未决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误用等情形。

三、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的成因分析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司法程序繁琐、办案效率低下是导致羁押期限过长的主要原因之一。

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人为因素,如司法不公、权力滥用等也是导致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的原因。

同时,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为未决羁押期限的滥用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解决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的对策建议针对未决羁押期限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优化司法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通过简化司法程序、加强司法资源投入等措施,缩短办案周期,降低羁押期限。

2. 完善法律规定,明确未决羁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对于未决羁押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法律规定进行明确,避免滥用和误用。

3. 加强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司法活动进行全面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不公。

4.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促进司法公正。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司法活动,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5.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了解未决羁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五、结论未决羁押期限问题是一个涉及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问题。

通过对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的现状、成因分析以及对策建议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论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改革我国现行未决羁押制度不符合国际人权公约所要求的有限羁押原则,导致看守所羁押人数过多、不堪重负,这与看守所积弊存在紧密关联性;而实施“羁捕分离”并不能解决当前看守所的问题,只有对未决羁押制度进行改革,在相对合理原则下构建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未决羁押制度,并大量使用其他替代性措施来取代审前羁押,大量减少审前羁押人数,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看守所的积弊。

2009年2月20日发生在云南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事件,以及先后发生在海南、广西、陕西、河北等地看守所的恶性死人事件,使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和看守所的积弊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

对于改革目前看守所的积弊,有研究监狱学的学者主张实行“羁侦分离”,即再次在司法部和公安部分权,前者负责关押而后者负责侦查,并且认为:“我国的司法部近30年来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监管、矫正违法犯罪行为人的经验,完全有能力担任看守所的监所管理工作”;而公安部有关人士则认为“以‘躲猫猫’事件来谈羁侦分开,似乎为时过早”。

国外法治国家的确强调“捕押分离”,即把未决羁押与侦查分离。

但也有例外,如在日本,法律规定的羁押场所为“监狱”,但监狱法允许以隶属于警察署的留置所替代监狱,实践中,这种做法大量存在“J。

据统计,有90%的犯罪嫌疑人实际被羁押于警察署的留置所。

因此,捕押分离或羁侦分离并非看守所改革的必然选择。

实现羁侦分离事关国家重大的制度性变革,一旦付诸实施,将是巨额的司法资源的投入,国家将花费巨资进行全国看守所系统的人、事、物的调整。

然而,我国看守所积弊的根源在哪里?羁侦分离真的可以根治诸如牢头狱霸这样的看守所积弊吗?如果这些问题不澄清,我们将发现可能旧问题没有解决,而新问题却随之产生。

因为看守所与监狱存在很大的不同,在关押对象、关押期限、流动性、稳定性等等方面,都不具有可比性。

本文认为,解决本问题的关键不是聚焦于由哪个部门来统辖看守所,而是要从未决羁押制度本身来寻找答案,在该制度未有根本性完善之前,骤然由司法部统辖看守所之职,并不能实现改革的目标。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押适用却存在普遍化的现象 ,主要表现为正式羁押 滥用和其他变相羁押措施的采用。我国正式羁押措 施 主要是规定在《 刑事诉讼法》 中拘 留和逮捕 , 未决 羁押不 应该 成为 拘 留 、 逮捕 之后 的 必然结 果 。 未决 在
羁 押 目的 已达到 或没 有必 要时 ,应 该变更 为 其他 强 制措施 或立 即释 放 。但 由于我 国未 决羁押 的合法 性
未决羁押只是一种例外的程序性强制措施 , 目 的是为 了保全证据或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人身 , 以 免犯 罪 嫌疑人 、 告人毁 灭 、 被 伪造 证据 , 买 、 收 威胁 或 干扰 证人 作证 或者 逃跑 、 自杀 等 , 而不 是为 了满足 收 集证 据 方便 的需要 羁押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 被 而在 我
的支配 下 , 为获 取 犯罪 嫌 疑人 、 告人 的供 述 、 被 方便
收集证据 ,对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广泛采取未决羁 押, 这是 有违 未决羁 押适 用 的本来 目的 的。此 外 , 由 于打 击 、控制 犯罪 在 司法实务 人 员执 法理 念 中 占居 主 导地位 , 为不羁 押不 足 以震慑 犯 罪 , 且认 为 未 认 并 决羁押的时间可以用来折抵刑期 ,这是不符合保障 人权的现代法治原则的,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 也并不 是所有的未决羁押的情形都可以折抵刑期 ,如我国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适用缓刑第 1 期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董 来 阳, 丁 帆
( 东商学 院 , 东 广 州 502 ) 广 广 130
( 摘要 ] 在 司法实务 中, 罪嫌疑人 、 对犯 被告人采取 未决羁押措施 , 可以防止他们逃避侦查 、 起诉或审判 , 有利于 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 有利 于震慑犯罪。但 由于我 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适 用普遍化 、 目的异化 、 救济机制匮乏 等 诸 多问题 , 因此 , 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 , 应树 注重保障人权, 使拘 留、 逮捕与羁押 分 离, 构建羁押的 司法审查制度 ,

未决羁押制度基本理论

未决羁押制度基本理论

浅谈未决羁押制度的基本理论“未决羁押”是指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国家有权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未决羁押包括侦查阶段的羁押、起诉阶段的羁押和审判阶段的羁押。

在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未决羁押制度为一种强制措施,未决羁押只是由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一种后续状态,一般将随案件的处理进程持续下去。

一、未决羁押与人权保障羁押存在的根本目的不仅包括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从而惩罚犯罪,还包括了保障人权。

1.对立性未决羁押就是要强制性地剥夺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即人身自由权,并进而影响其它权利的实现。

一方面,为了达到追诉的目的或者为了保全证据和预防再犯的需要,需要将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这就势必侵犯了其基本人权;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因而二者具有对立性。

2.同一性刑事羁押与人权保障的同一性主要体现在:1、国家之所以设立刑事诉讼,就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同时,设立刑事诉讼也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人权。

2、刑事羁押是人权的重要保障。

如果没有刑事羁押,则犯罪行为得不到纠正。

对人权的侵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犯罪行为对受害人人权的侵害,另一方面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侵害。

刑事羁押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前者。

二、未决羁押与逮捕逮捕与羁押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措施,其实施必须适当、合法。

在西方国家法律中一般都将逮捕与羁押加以严格的分离,从程序构成要件和实体构成要件上严格适用羁押制度。

在国外,逮捕是指侦查机关强制嫌疑人到指定场所使其暂时处于司法控制之下的诉讼行为,逮捕属于一种类似中国拘传的行为,它的功能是保证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庭或到场,只能引起短时间的羁押。

①所以西方国家合法的逮捕并不必然意味着审前羁押。

大多数国家实行逮捕权与羁押权分离,逮捕和羁押适用不同的程序。

逮捕既可能经过司法授权,也可能由警察、检察官直接采取。

浅析我国未决羁押制度

浅析我国未决羁押制度

浅析我国未决羁押制度[摘要]未决羁押作为我国拘留和逮捕措施后的必然结果,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上并未将羁押期限、羁押场所、羁押审查、羁押救济等关键之处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

同时,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如政法机关的政绩考核制度、笔录中心主义、各机关之间的地缘关系,司法资源的稀缺性等不可忽视地影响着公权力机关的“成本”与“收益”,制约着未决羁押制度的正确实施。

因此必须结合实际综合考察多种因素,针对症结所在进行改革,才能保障该制度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未决羁押;困境;立法未竟;法外因素;改革一、未决羁押制度的困境表征我国未决羁押制度一直在经验与教训中摸索,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不可小视,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未决羁押没有成为一种例外,而是作为一种常规我国的未决羁押是拘留、逮捕之后的自然延伸,当前可以替代未决羁押的方法主要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很不乐观。

某调查报告显示:某地公安机关在2003年至2010年7年间,采取取保候审人数总和为1967人,适用监视居住人员总数296人。

①即平均每年适用取保候审281人,适用监视居住42人。

(二)未决羁押中存在超期限羁押和错误羁押情况一项我国学者针对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人身权保障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受调查人员中有近一半人曾在看守所内受伤;有十分之一的人曾经受到过侦查人员的威胁,辱骂;有近一半的人被连续讯问4到8小时。

②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检察机关在2009年提出了对337人的超期羁押纠正意见,2010年提出的纠正意见涉及525人,2011年该项意见涉及242人。

③虽然随着对超期羁押问题的重视加大,该情况得到缓解,但现实中依然存在着办案机关利用职权之便变相超期羁押的情况。

(三)对于被羁押人的援助不足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困难一直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一项对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的介入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20270件刑事案件,其中221件听取了律师意见,涉及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的案件比例为1.09%。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不断深化,未决羁押制度成为重要的司法改革方向之一,也是国际人权组织一直关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未决羁押时限不明确、羁押期限过长、无法及时监督、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等。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为了加强对未决羁押制度的研究,进一步深化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本研究选取未决羁押制度为研究对象,探究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

二、研究内容
1. 未决羁押概念和分类。

2.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立法现状。

3.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包括未决羁押时限不明确、羁押期限过长、无法及时监督等。

4. 国外未决羁押制度的经验和启示,包括法国、德国、美国等。

5. 未决羁押制度的改革方向,包括完善未决羁押时限、强化羁押期限监督、加强律师辅助等。

6. 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践应用,指导未决案件的处理和刑事司法改革。

三、研究意义
本研究将有助于深刻认识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了解国外先进的未决羁押制度经验和启示,以及提供未决羁押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建议。

这对于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

浅析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

浅析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作者:刘菁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8期[摘要]未决羁押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出一国公民的权利现状。

由于其与审判后的羁押在适用时都剥夺自由这一的实际效果是相同的,因此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对于一个被法律拟制上无罪的人来说,这种羁押是十分严重的。

本文从我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准则进行论述,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未决积羁押制度上的制度设计上的特点进行对比分析,试图找到改进中国羁押制度的可行之路。

[关键词]未决羁押逮捕权利救济一、未决羁押概述“未决羁押”在大陆法系国家是指有罪判决生效之前的羁押,既包括正式开庭审理之的羁押,也包括审理程序、有罪判决之后的上诉或其他救济程序中的羁押;而英美法系国家称谓通常是指正式开始以前的羁押。

(1)由于两大法系的诉讼构造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在羁押的设计上也有不同的考虑,但在现今的发展潮流上看有着共同的趋势。

在羁押的目的上通常是出于程序保障和预防社会危险性的需要,而不把羁押视作一种惩罚性的手段,普遍遵循羁押例外原则。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等待审判的人被置于羁押状态不应当是一般原则,但是释放时可以附加担保在审判时或司法程序的其他阶段出庭或者在案件需要的情况下于执行刑罚时到场的条件”。

但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开庭审理时也可以调查取证,其定罪的心证的形成主要来自于庭审所以在侦查阶段的羁押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在保障证据上的要求没有那么强烈,大陆法系国家的羁押通常对于证据的收集具有重要意义,所以羁押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满足侦查需要的倾向。

我国的未决羁押就有着这样明显的倾向,逮捕延长的理由中的“交通不便”,“调查取证困难”。

二、我国未决羁押的特征分析我国的审前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有拘留和逮捕,总的分析看来拘留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无证逮捕相似,但无证逮捕的期限很短一般在48小时,而我国拘留的时间一般是3日,最多可以延长到37天,由此看来我国的拘留相当于无证逮捕与羁押之和。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构想-由状态到制度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构想-由状态到制度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构想:由状态到制度提要:未决羁押制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然在我国却并没有完成制度建构。

在我国,羁押仅被视为了一种状态由看守所统一监管,其制度上的缺失也最终导致了被羁押者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忽视。

为此,笔者根据现有的情况试图构建起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以此保障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决羁押;状态;制度构建未决羁押制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制度设置如何将直接影响到被羁押者的基本权利。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在刑事司法中举足轻重的制度在我国的现实发展中确是那样的步履维艰,每一步都拖拽着被羁押者带血的手铐和脚镣。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虐待致死于看守所的案件屡屡发生,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变相羁押更是屡禁不止。

对此,人们开始惶恐:我国的未决羁押到底怎么了?其解决的方案何在?然则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刑诉法却并没有对此予以过多的规范,其法律上的空缺也最终造成了未决羁押制度的缺失。

一、未决羁押制度的概念在现代,我国的羁押则被解释为: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司法机关将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一关押在看守所,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

即羁押在我国是被视为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当然状态予以存在,它并不是刑事诉讼的独立强制措施。

对羁押的研究称谓,国内学者也意见不一,有人称之为“审前羁押”,也有人称之为“未决羁押”。

对此,笔者认为,在诉讼阶段若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可分为审判前的羁押、审判中的羁押和审判后的羁押。

若单纯的说“审前羁押”很容易造成多重理解,既可以理解为以上三个审判环节中的任一羁押,也可以理解为是在判决作出前的整个羁押状态,甚至还可能理解为只是一审的羁押。

其实在我国,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在审判阶段,只要法院的生效判决一天未作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状态就未曾得到改变,而在这一过程中其权利也容易受到极大的忽视。

因此笔者认为采用“审前羁押”的表述不能准确的涵盖这一领域的实际情况,更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研究,相反使用“未决羁押”一词顾名思义即指在生效判决作出前的羁押,更能准确涵盖我国的羁押状态,以此研究也更能全面审视我国整个羁押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浅谈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完善的建议

浅谈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完善的建议

浅谈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完善的建议未决羁押对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追究和惩罚犯罪十分重要,但这项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价值理念存有偏差,救济保障功能不足,适用现状堪忧,特别是对未决羁押的权力设置存在弊端。

因此,如何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未决羁押制度中的难点和缺陷问题,已是迫在眉睫。

一、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1、羁押适用率高,超期羁押尚未根除。

羁押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羁押适用的程度,目前的羁押适用太过普遍,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和惯例而存在。

羁押超越法定期限这一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审理期限的规定的顽症并未完全消除,极大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践踏了程序法律的尊严。

2、刑事拘留条件宽泛,造成羁押时限的滥用。

刑诉法规定了七项刑事拘留的条件,其中有关“身份不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规定,显然更多地考虑了案件的复杂性和侦查的实际需要,而忽略了刑事拘留适用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同时,刑事拘留羁押期限过长,个案条件普遍化适用问题突出。

刑事拘留是一种紧急处分措施,随之而形成的状态就是羁押,而这一羁押的期限却明显过长。

3、价值理念取向存在偏差。

我国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根深蒂固,导致人权保障常让位于惩罚犯罪的需求,羁押因此成为一种常态而非例外。

以侦查为重心的刑事诉讼构造也有弊端,我国的刑事诉讼采用的是诉讼阶段论,侦查是刑事诉讼的起点,绝大部分的证据都要由侦查机关收集,侦查的成败决定着国家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能否实现。

由于侦查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获取证据、查清事实,从而使羁押的工具价值倍受侦查机关青睐,造成羁押普遍化、工具化、羁押率过高及超期羁押的现状。

4、羁押权力配置不合理。

一方面当前羁押权力失控,刑事拘留是由侦查机关自行做出决定,不受相应的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检察机关虽然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但同时还承担着控诉的职能,这种双重角色使得检察机关很自然地与公安机关站在共同完成控诉活动的立场上,难以保持独立的地位。

未决羁押制度研究

未决羁押制度研究

未决羁押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未决羁押制度研究》一文旨在对未决羁押制度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

未决羁押,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未决羁押的概念、性质、适用条件、程序保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建议等多个方面展开探讨,以期为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本文首先对未决羁押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属性和适用原则。

接着,通过对国内外未决羁押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此基础上,本文重点探讨未决羁押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保障和救济机制,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中的问题和缺陷,提出完善未决羁押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本文还将关注未决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探讨如何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切实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还将对未决羁押制度与其他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进行分析,以揭示其在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未决羁押制度的深入研究,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二、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基础未决羁押制度,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理论基础深植于法律哲学、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等多个领域。

在法律哲学层面,未决羁押体现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未决羁押作为对公民自由权利的限制,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和司法审查,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这一原则要求,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未决羁押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司法程序保障。

人权保障是未决羁押制度的另一重要理论基础。

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并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未决羁押作为对公民自由的限制,必须尊重并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人权,如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不受任意羁押的权利等。

这就要求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对被羁押人的权益保护,防止羁押措施被滥用。

《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研究》范文

《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研究》范文

《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未决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至判决生效前在司法机关监管下的一种强制措施。

这一过程中,被羁押人的羁押期限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未决羁押期限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未决羁押期限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未决羁押期限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羁押期限过长,导致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羁押期限的确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三、未决羁押期限的问题及原因(一)问题1. 羁押期限过长:由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种种原因,如证据收集、审判拖延等,导致被羁押人的羁押期限过长,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 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决羁押期限的规定不够明确、统一,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混乱。

(二)原因1. 司法资源不足: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拖延、效率低下等问题,进而导致被羁押人羁押期限过长。

2.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决羁押期限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

四、解决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的对策(一)完善法律规定1. 制定明确的未决羁押期限法律规定,确保各地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2. 规定羁押期限的延长和续押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二)加强司法监督1. 建立未决羁押期限的监管机制,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

2. 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拖延审判等问题。

(三)提高司法效率1. 优化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时间。

2. 加强司法机关的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结论未决羁押期限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司法监督和提高司法效率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未决羁押期限过长、法律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浅谈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重构

浅谈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重构

浅谈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重构随着我国社会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治理念的不断加强,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如何最大程度的保障被羁押者的合法权利,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应当着力研究的一个重点,如今,随着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设立,我们应抓住这个契机,通过逐步建立完善的审查监督制度、强化替代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改变羁押场所的隶属关系以促进被羁押者合法权利的保障三个方面,不断的丰富和发展相关内容,从而逐步重构起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实现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标。

下面,就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重构具体阐述如下:一、逐步建立完善的审查监督制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由检察机关行使,虽然只是概括性的规定,内容也是十分的笼统,而且是一种建议权,不是决定权,但是笔者仍然认为这是我国羁押司法审查机制建立的一座里程碑,开启了我国被羁押者人权保护的崭新一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法治意义。

标杆竖起来了,后面的内容则可以不断的丰富扩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扩展未决羁押的审查内容目前我国羁押审查的内容从严格角度上来说仅限于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并且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标准,应当予以细化,根据案件的性质、犯罪的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以及案件证据、羁押条件的有无变化等情形综合予以考虑,笔者认为下面的五种情况下,应当建议释放或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①因非法证据的排除导致案件可能不够成犯罪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②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捕后通过社会调查具备有效的监护、帮教条件,可以开展社会帮教工作的,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③因邻里民事纠纷发生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捕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

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

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未决羁押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犯罪嫌疑人被确保证据真实可靠。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高,未决羁押制度的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和反思。

本文将从理论的角度对未决羁押制度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未决羁押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未决羁押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怀疑有犯罪行为的人在审判结果确定之前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其主要特点包括:羁押决定权主要由司法机关行使,通常由法官或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和案情需要作出决定。

羁押期限一般较长,且法律对羁押期限的规定较为模糊,容易导致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被羁押者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自由行动,但享有必要的物质生活待遇和程序保障。

未决羁押制度的法律规制分析法律规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对未决羁押制度进行规范和限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各国宪法和法律对未决羁押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均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羁押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中,非法证据不得采纳,这就避免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现象的发生,保障了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

司法审查原则:司法机关在行使羁押决定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判断,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未决羁押制度的程序规制分析程序规制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未决羁押制度的实施进行规范和保障。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律师帮助权:被羁押者有权在任何时候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申请保释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羁押者有权申请保释,从而避免长期羁押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申诉权:被羁押者对羁押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举行听证会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未决羁押制度的现状分析尽管法律对未决羁押制度进行了规制和限制,但在现实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尽管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研究》范文

《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研究》范文

《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未决羁押期限是一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

它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司法公正与效率。

然而,当前我国在未决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通过对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未决羁押期限的现状及问题1. 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未决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制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但这些规定往往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法律规定的模糊性而导致羁押期限的延长或缩短缺乏明确的依据。

2. 羁押期限过长由于司法资源有限、案件复杂等因素,导致一些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进而使得被告人的未决羁押期限过长。

这不仅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未决羁押期限的监督方面,虽然我国设立了相应的监督机构和程序,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对未决羁押期限的滥用和违法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三、国外未决羁押期限的经验借鉴1. 法律规定明确许多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对未决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和限制条件。

这使得司法机关在操作过程中有明确的依据,减少了滥用和违法现象的发生。

2. 重视被告人权益保障许多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

例如,规定了严格的羁押条件、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等,确保被告人在未决羁押期间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3. 强化监督与制约许多国家在未决羁押期限的监督与制约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

例如,设立了独立的监督机构、加强了司法审查等,确保未决羁押期限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四、完善我国未决羁押期限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进一步明确未决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限制条件和延长程序等,确保司法机关在操作过程中有明确的依据。

同时,应加强对未决羁押期限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研究》范文

《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研究》范文

《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未决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至最终判决确定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

这一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问题,尤其是羁押期限的确定与执行。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未决羁押期限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未决羁押期限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未决羁押期限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羁押期限过长。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羁押期限的确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导致部分案件的羁押期限过长,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2. 延期审理频繁。

由于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延期审理频繁发生,进一步延长了未决羁押期限。

3. 司法监督不足。

对未决羁押的司法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对羁押期限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不足。

三、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的原因分析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的产生,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决羁押期限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执行。

2. 司法观念落后。

部分司法人员对未决羁押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导致过度使用未决羁押措施。

3. 司法资源不足。

由于司法资源有限,部分案件在调查、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困难,导致延期审理频繁发生,延长了未决羁押期限。

四、解决未决羁押期限问题的对策建议针对未决羁押期限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

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决羁押期限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2. 加强司法监督。

建立健全对未决羁押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羁押期限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确保未决羁押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提高司法效率。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效率,减少延期审理的频率,缩短未决羁押期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未决羁押制度[摘要]未决羁押作为我国拘留和逮捕措施后的必然结果,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上并未将羁押期限、羁押场所、羁押审查、羁押救济等关键之处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

同时,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如政法机关的政绩考核制度、笔录中心主义、各机关之间的地缘关系,司法资源的稀缺性等不可忽视地影响着公权力机关的“成本”与“收益”,制约着未决羁押制度的正确实施。

因此必须结合实际综合考察多种因素,针对症结所在进行改革,才能保障该制度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未决羁押;困境;立法未竟;法外因素;改革一、未决羁押制度的困境表征我国未决羁押制度一直在经验与教训中摸索,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不可小视,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未决羁押没有成为一种例外,而是作为一种常规我国的未决羁押是拘留、逮捕之后的自然延伸,当前可以替代未决羁押的方法主要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很不乐观。

某调查报告显示:某地公安机关在2003年至2010年7年间,采取取保候审人数总和为1967人,适用监视居住人员总数296人。

①即平均每年适用取保候审281人,适用监视居住42人。

(二)未决羁押中存在超期限羁押和错误羁押情况一项我国学者针对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人身权保障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受调查人员中有近一半人曾在看守所内受伤;有十分之一的人曾经受到过侦查人员的威胁,辱骂;有近一半的人被连续讯问4到8小时。

②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检察机关在2009年提出了对337人的超期羁押纠正意见,2010年提出的纠正意见涉及525人,2011年该项意见涉及242人。

③虽然随着对超期羁押问题的重视加大,该情况得到缓解,但现实中依然存在着办案机关利用职权之便变相超期羁押的情况。

(三)对于被羁押人的援助不足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困难一直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一项对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的介入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20270件刑事案件,其中221件听取了律师意见,涉及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的案件比例为1.09%。

④在事后救济上,由于我国没有对侦查行为设立专门的司法审查制度,侦查合法性问题也未列入行政诉讼立法中的受案范围。

二、未决羁押的立法未竟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进一步规范了未决羁押的实施方式,如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对羁押期限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等,但是这些立法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一定的疏漏。

(一)有关羁押期限的弹性规定较多《刑事诉讼法》第167条对羁押到期后的办理方法做了新的规定,不能在侦查期限,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期限内结案的,应当释放被羁押人,如果需要继续查证或者审理,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遏制超期羁押来说此规定确有一定的进步性。

然而我国在未决羁押期限的延长上有较多的弹性规定:如《刑事诉讼法》154条至157条规定,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案情复杂,无法完结的,可以经批准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重刑案件还可以在前条基础上继续延长2个月;以上规定的羁押期限就已经达到了7个月。

除此之外,特殊情况下重新计算以及不计入办案期限的规定更是加大了这种弹性程度: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或有其他重要罪行时,可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而且此程序公安机关只需备案,不需要经过检察院的同意;⑤同时,审判阶段的中止审理,延期审理情形中的期限均不计入审限,而这些重新计算或不计入审限的时间段,当事人依然在羁押状态。

(二)立法允许司法机关自行羁押自行审查我国立法中没有针对拘留制度规定任何后置审查程序。

在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中,申请主体和批准主体都是内部部门。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权力,这与以往的必要性审查缺失相比是一个较大的进步。

遗憾的是该条规定没有具体的审查程序,仍然是行政审批式操作,很难避免粗糙、救济缺失的弊端。

因此这两项强制措施的羁押启动程序基本上都是自行羁押自行决定,不存在中立的司法机关介入审查的情况。

(三)将看守所作为主要的羁押场所容易滋生违法事件我国未决羁押的场所是看守所,看守所归公安机关管理。

办案人员完全可以利用其中的便利,采取最“快捷”的方式来行使权力。

为了解决此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了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程序。

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是个很有突破性的立法进步,可以在办案机关的讯问工作中多一道监督措施,克服讯问程序合法性无凭无据的尴尬问题。

但是,此规定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仍然是赋予了办案人员极大的裁量权,即使是应当录音录像的,还要进一步区分案件的严重程度,两次裁量权的确立,降低了这项制度的可操作性。

(四)羁押救济措施大面积缺失我国未决羁押的事后救济亟待完善。

在逮捕启动程序设置中,《刑事诉讼法》第91条要求公安机关即刻送押被逮捕人,并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其亲属。

然而,如果办案机关超过时限送押,以联络不上为理由不通知亲属,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呢?在批捕程序中的检察机关讯问程序,询问证人程序以及听取辩护人意见程序的规定中,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按照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听取辩护人意见又该如何救济呢?针对以上现象,检察院只有提出相关纠正意见的权力,法院无权对其进行审查,当事人也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三、未决羁押的法外制约因素——“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在思考刑事诉讼法中各方主体的行为之前,首先要认识到办案人员首先是人,其次才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行为往往体现出诸多人性化的特点,即最大程度地扩大收益,减少成本。

⑥在这里影响“成本”与“收益”的因素主要有政法机关的政绩考核制度,笔录对于案件流程的重大意义,各机关之间的地缘关系,资源的稀缺性。

(一)绩效考核以及舆论评价目前我国政法系统的考核方式体现为一系列的统计数字,这些统计数字直接影响着公检法三机关工作人员晋升、奖金等待遇的高低。

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的考核方式是以检察机关的批捕率和批捕数量为依据的,对公诉人的考核以有罪判决率为借鉴,也即以后一机关的处理情况来评价其工作成果。

⑦因此公安机关一旦拘留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被批准逮捕,都会尽最大努力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检察机关一旦批准逮捕,也将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放在主要方面,来争取提起公诉以及有罪判决的机会。

而只有在长期羁押的状态下,才最有利于办案人员获取有罪证据。

舆论的评价不仅仅意味着办案机关的形象,更是一种隐性荣誉。

在承认媒体对政法工作的监督同时,也造成对其办理案件的压力和干扰。

(二)笔录的重要意义我国目前审判工作仍然是一种以笔录为主要线索的审判模式,侦查阶段的笔录对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审判机关的审判都起着决定性的意义。

这种笔录为中心的模式造就了整个程序的重心在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因此办案机关往往要考虑如何才能最有利地收集证据,既然羁押状态可以最大程度地为办案人员提供方便条件,立法上又缺少逮捕的有力规制,自然是受到办案机关欢迎的。

相比之下,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一旦被取保候审人逃窜,办案机关要承担的不仅是案件的久拖不决,还有上级的批评以及媒体舆论的责难。

(三)三机关之间的地缘关系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三者面对的是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是暂时性的,而三机关的相互配合是长久性的。

加之检察院和法院的财政支持来自于政府拨款,当公安机关申请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往往要顾虑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

对法院来说,要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工作量,其无法避免与公检机关的接触和配合。

(四)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公安机关作为我国的行政机关,其职责覆盖人口户籍、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监所管理、刑事侦查等多个领域。

面临着刑事犯罪的高打击成本,公安机关的办案资源明显有限,因此有时并不能按法定时限结案。

加之外来流动犯罪数量增多,保证人和保证金都难以落实到位,适用取保候审难度也相对增大,而在嫌疑人没有固定居住所之时,如果对其指定住处进行监视居住,其成本也是不可小视的,相比之下羁押更有利于侦查机关的办案需求。

同时,法院在审判中由于人力不足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期限拖后,相应的当事人在押时间也将延长。

鉴定程序实践中,由于条件的限制存在着委托鉴定的情况,由此也可能拖延侦查羁押的时间。

四、我国未决羁押制度改革的若干设想当今学界对于未决羁押的完善问题提出了很多有益的观点,下面选取其中主要观点加以评析:观点1:看守所脱离公安机关有些人认为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抽离,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主管权力能解决办案人员滥用权力的问题。

⑧然而从地缘关系中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均属于行政机构,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合作交叉关系,如何保证司法行政部门超脱的执法态度,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是关键。

在日常生活中,司法行政机关除了要做好监所控制工作,还要处理日常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纠纷调解等事宜,其是否有余力接管如此庞大的未决羁押任务是需要检验的。

笔者认为,如果仅仅将权属迁移,而不改变羁押地点的封闭现状是无济于事的。

可以尝试在转移看守所归属权的基础上,加入全程录音录像以及相应的被羁押人权利保障考核机制。

由专门人员在每次讯问后例行检查被羁押人身体并及时记录在案,同时将录音录像及时保存,羁押场所要对被羁押人的身体状况和录音录像的完整度负责,将此两项制度纳入羁押场所的考核范围之内。

这样即可以限制办案机关的权力滥用,也可以为今后的审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更可靠的支持。

观点2 :实现逮捕措施的司法审查学界普遍认为,逮捕审查权转移给审判机关,可以避免检察机关滥用逮捕权,解决普遍羁押的问题。

然而侦查阶段法院的中立性一定就比检察院的侦查监督更加可靠么?所有的未决羁押审查全部由法院来审查,这种庞大的工作量增长,法院能否承受?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批捕权的转移,而在于羁押程序的独立,拘留和逮捕等措施应该仅限于强制到案,长期的未决羁押应该被赋予独立的程序意义。

程序的独立性往往能够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我国《刑诉法修正案(八)》已经新加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罚没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未决羁押审查程序也应该成为特别程序之一。

具体说来,由公安机关申请羁押程序启动,由检察院来审查,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有羁押的必要性,则要申请法院进行审理,由法院来进行最终裁决。

这样既保留了检察院侦查监督的权力,赋予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责任,又加入了审判机关的中立裁决。

由检察机关进行第一道把关,只有检察机关同意羁押的案件才经过法院审理,不仅能够促使检察机关谨慎行使该权力,还可以大大减少法院的工作量。

同时,如果被羁押人及其辩护人或检察机关认为羁押机关存在违法情况,应允许其向法院申请启动程序违法纠正程序,即建立专门的程序违法制裁程序。

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讲,实施程序性制裁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一旦办案机关出现程序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程序性制裁起到纠正作用,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式的纠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