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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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7月8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3年7月11日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五)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八)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动火施工作业是指在建筑物或工程现场进行焊接、切割、打磨等火源作业的工作。

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动火施工的安全水平,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管理机构1. 动火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由专职安全员担任。

2.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动火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3. 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安全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三、安全培训和考核1. 所有从事动火施工的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2. 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动火施工的危险性、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等。

3. 动火施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定期复训,确保安全知识的掌握和更新。

4. 安全管理机构对动火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进行再培训或下岗处理。

四、动火审批1. 动火施工前,必须事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动火作业审批,获得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2. 动火审批申请书应包括动火地点、作业时间、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内容。

3. 相关部门应在办理动火审批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4. 动火施工作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严禁超时、超范围作业。

五、火源控制和防护1. 动火施工前,应对周围环境进行火源控制,清除易燃物质和可燃气体。

2. 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置专人负责火源的监控。

3. 动火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他人注意火源,严禁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六、个人防护1.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设备,包括防火服、防护眼镜、手套等。

2. 对于长时间进行焊接作业的人员,应配备防护面罩和防护耳塞。

3. 动火施工人员不得穿拖鞋、布鞋等易燃物质,以免引发火源。

七、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1. 动火施工现场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并配备应急照明设备,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

2. 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启动火灾报警装置并呼叫消防队。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是为了确保作业过程中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避免火灾和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常见的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 动火许可制度:动火作业必须事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动火许可,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艺、安全措施等内容。

2. 动火作业人员的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了解动火作业的危险性和安全措施,并熟悉应急预案和逃生路线。

3. 动火作业地点的安全要求:动火作业地点必须保持整洁、通风,避免可燃物堆放在周围。

必要时要设置防护措施,如隔离栅栏、防火帘等。

4.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动火设备的运行状况、管道的连接和阀门的关闭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 动火作业的安全控制措施: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如灭火器、水源、防火毯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

6. 动火作业期间的监控和巡视: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进行监控和巡视,确保没有火源泄漏、没有燃气外漏等安全隐患。

7. 动火作业后的清理工作: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清理工作,清除残留的火源和燃料,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8. 事故报告和救援工作:如果发生火灾或事故,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工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应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同时,公司还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可控。

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规章制度1.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1)在进行动火前,必须取得相关领导的批准,并填写动火申请表,明确动火任务、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员等必要信息。

(2)动火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动火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批准人员靠近。

(3)动火前,必须对动火现场周围进行清理,清除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存在的隐患。

(4)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动火计划进行,禁止擅自变更动火作业方式或范围。

(5)动火时必须佩戴防护设备,如防火服、防护面罩等,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6)动火后,必须进行彻底的消防检查,确认动火地点不再存在火源,才能解除动火警戒状态。

2. 动焊工作安全管理(1)在进行动焊工作前,必须取得相关领导的批准,并进行动焊工作申报,明确动焊任务、动焊地点、动焊时间等必要信息。

(2)动焊作业前,必须对动焊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焊接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焊接区域无可燃物、易爆物等危险物质。

(3)动焊作业时,焊接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的焊工证书。

同时,焊接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设备,如焊接面罩、焊接手套等。

(4)动焊作业时,必须设立安全警戒区,禁止未经批准人员靠近焊接区域,确保焊接人员的人身安全。

(5)动焊作业后,必须彻底清理焊接现场,确保焊渣、焊丝等焊接废料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二、应急预案1. 动火应急预案(1)动火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柜等,并定期检查灭火器材的有效性。

(2)在动火作业进行过程中,如发现火情,应立即采取灭火措施,并迅速报告相关负责人。

(3)如火势无法控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2. 动焊应急预案(1)动焊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柜等,并定期检查器材的有效性。

(2)在动焊作业过程中,如发现焊接设备冒烟或发生火灾,应立即切断电源,并采取灭火措施。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企业动火施工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员工和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从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各部门、项目组进行的动火施工作业。

第三条定义和缩写1.动火施工作业:教唆用明火、电弧或者其他能够使可燃物着火的设备、器材进行的焊接、切割、烘干、灼烧等工作。

2.监工:指负责对动火施工作业进行监督和引导的专职人员。

3.承包商:指受企业委托进行动火施工作业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4.PPE:个人防护装备。

5.JSA:作业安全分析。

第二章动火施工作业准备阶段管理第四条作业计划编制1.动火施工作业前,项目组负责编制作业计划,包含作业内容、时间和空间范围、设备和料子准备情况等,并提交职能部门审核。

2.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五条不安全性评估1.动火施工作业前,项目组应进行不安全性评估,明确施工过程中的潜在不安全,订立相应的掌控措施。

2.措施包含但不限于:隔离可燃物、设置防火墙、使用防火涂料等。

第六条人员培训1.进行动火施工作业的员工必需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动火施工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掌握必需的灭火技能。

2.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动火作业流程、动火设备操作、团队协作、紧急情况下的撤离等。

第七条现场准备1.动火施工作业前,项目组负责检查施工现场,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消防设备齐备。

2.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应进行封闭、通风处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指示施工区域。

第八条施工许可证1.动火施工作业前,项目组需向职能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应明确施工时间、作业范围和责任人,动火施工作业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应依照许可证上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动火施工作业进行阶段管理第九条安全掌控1.动火施工作业期间,项目组应设置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监管和掌控,确保作业安全。

2.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动火施工作业,禁止私拉乱接电源,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动火作业申请与审批:规定了动火作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包括明确申请材料及时间要求、审批机构和程序等。

2. 动火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规定了进行动火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包括相关证书的持有和培训等。

3. 动火作业现场管理:规定了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安全防护措施(如消防器材的配置、紧急逃生通道等)、作业区域的划定及限制、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要求等。

4. 动火作业风险评估与控制:规定了对动火作业风险的评估和控制办法,包括对当地环境、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5. 动火作业的监督和检查:规定了对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措施,确保动火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具体的安全管理办法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进行制定和调整,上述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建议参考相关官方文件或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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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现场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的使用明火、涉及高温、高压或易产生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工作。

为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对现场动火作业需要进行管理和规定。

一、动火作业管理的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以人员安全为第一要务,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防范措施,预先消除或减轻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3. 全员参与原则: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都应该了解相关安全规定,并积极参与现场安全管理。

二、动火作业管理的要求:1.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动火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作业规范,监督作业过程,及时处理作业中的安全问题。

2. 人员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操作证书,并接受相关培训,具备必要的动火作业知识和技能。

3. 作业许可证: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明确作业的时间、地点、方式、条件等,并在指定区域内设立警戒线。

4. 防火措施:在动火作业区域内,必须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器材使用说明,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5. 作业程序: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流程和注意事项,严禁违规或随意操作。

6. 监督检查:配备专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定期或随机对现场动火作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三、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视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作废作业许可证,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到安全要求。

2. 吊销操作证书,限制违规人员参与动火作业。

3. 进行教育培训,加强违规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

4. 立案追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现场动火作业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可以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制定。

动火、登高、进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登高、进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登高、进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的安全,减少企业的风险和损失,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部办公场合和生产现场,包含动火、登高以及进入受限空间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1.企业法务部门负责订立和修订本规定,对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

2.各部门负责订立并执行本部门的动火、登高、进受限空间安全管理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条动火管理1.动火作业必需进行申请,由专业的动火人员进行作业。

2.动火人员必需佩戴防护设备,同时在作业前清理作业区域,防止火源扩散。

3.确保作业现场周边消防设备完好,并按要求设置防火监控措施。

4.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需进行彻底的清理,关闭相关设备,并保证现场安全。

第五条登高管理1.进行登高作业前必需进行登高作业风险评估和计划编制。

2.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登高工具和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3.确保登高作业现场周边安全,设置并保持警示标志及防护网等安全设施。

4.登高作业必需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超负荷登高作业。

5.登高操作人员必需佩戴防护设备,包含安全帽、安全带等。

第六条进受限空间管理1.进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需进行风险评估和计划编制,确保作业能安全进行。

2.作业人员必需佩戴防护设备,包含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3.确保进受限空间内氧气浓度、有害气体浓度、爆炸物浓度等指标符合安全要求。

4.确保进受限空间内出入口畅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限制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必需在作业开始前进行必需的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第七条安全培训与教育1.企业应定期组织动火、登高、进受限空间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培训内容包含操作规程、不安全警示、紧急救助知识等。

3.每位员工进入新岗位之前,必需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八条事故应急处理1.发生动火、登高或进受限空间相关事故时,应立刻报告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山东省非煤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山东省非煤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山东省非煤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为加强我省非煤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矿山火灾、爆炸事故,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非煤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认真监督指导辖区内地下矿山企业参照《指导意见》修订完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并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确保做到"管理有分级、作业有审批、操作有规范、人员有能力,事前有防范、事中有监管、事后有清理、突发有应急”,坚决防止地下矿山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一、高度重视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极为重要,特别是井下动火作业环境复杂,一旦发生火情,不易发现,控制火情和进行施救非常困难,井下空间相对封闭,火灾产生的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随风流扩散,容易造成井下人员中毒室息,一旦明火遇到爆炸物品,还可能发生爆炸,因动火作业多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因此,要高度重视地下矿山动火作业的安全风险,切实加强动火作业管理。

二、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表维修车间等区域设置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应远离井口、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区域,固定动火区应设置标志牌,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因生产需要,日常需动火进行检维修或生产作业的维修硐室等井下作业场所,可设置为固定动火点,固定动火点应设置独立的回风道,现场设置固定动火点标识,配备灭火器材,加强安全管理。

在固定动火区(点)以外,进行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烘烤、锤击(产生火花)等进行的作业属于动火作业。

企业应当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对动火作业实行审批管理,明确动火作业级别及分级标准、动火作业审批内容及程序、动火作业各相关人员要求、动火作业许可证、技术交底式样等内容,并同时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考核奖惩办法等。

三、合理划分动火作业级别固定动火区(点)以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三个级别。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动火施工作业,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施工作业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明火进行焊接、熔炼、切割、热处理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责任。

第四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根据施工工艺和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动火施工作业管理第六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提前编制施工方案,并报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成立动火工作组,明确各组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动火工作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工作经验,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第九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进行动火工作许可申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一条动火施工作业过程中,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监护人员,监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动火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安全验收,确保施工作业的合格和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风险评估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及时识别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做好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明确危险区域和安全通道。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七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和焊接设备,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设置专门的隔离区域,防止火焰、烟尘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的防火安全。

第二十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做好可燃易爆物品的防护工作,控制火源与可燃物的距离。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实现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生存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每位员工安全的需要。

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是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现制定本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1、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过程。

凡进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本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2、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等情况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动火作业的风险辨识(危害识别)。

3.1动火作业前,要针对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危害识别),制定出相应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3.2将制定的作业程序(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传授给每位作业人员,并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申请书内,开出动火申请。

4、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4.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4.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电钻等明火作业。

4.3熬沥青、铁锤击对象(产生火花)、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4.4公司禁火区内进行检修、维护、抢修等需要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分级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生产装置、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塔内、冷却水塔内动火作业。

(3)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应升为特殊动火作业。

5.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有毒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

5.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申请书的办理6.1动火作业申请书办理之前,动火单位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并根据辨识和评价结果,制定出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6.2动火作业申请书的办理,由申请单位指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该按《动火作业申请书》的项目进行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将经过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制定出的安全措施,逐条填写到《动火作业申请书》分析资料及安全措施栏内,然后根据确定的动火等级,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向甲方安环部进行申报,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焊、气割等方式进行的工作,可能引发火灾的一种作业活动。

由于动火作业的特殊性和火灾的严重危害,各个单位和企事业部门应严格依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以确保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下面将介绍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消防设备的准备和使用、作业前后的安全措施等方面。

一、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状况适宜从事该类工作;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程序进行操作,不得随意进行动火作业,且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消防设备的准备和使用1. 每个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喷淋等,且要定期检修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2. 每个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的消防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动火作业,确保作业过程中的消防安全;3. 动火作业现场应具备明确的消防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确保人员能迅速有序地疏散。

三、作业前后的安全措施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严禁擅自进行动火作业;2.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详细的消防安全检查,排除潜在的火灾风险;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消防安全,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4. 动火作业后,必须进行消防设备的清点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并妥善保管。

四、其他重要规定1. 动火作业现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2. 动火作业现场严禁拆除、挪动防火隔离设施,必须保持作业现场的防火安全;3.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随时准备应对突发火灾;4. 动火作业必须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火灾应急能力。

总之,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于确保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动火、登高、进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登高、进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登高、进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前言动火、登高、进受限空间作业是较为危险的作业,如果不注意安全,很容易引发火灾、爆炸、坠落等危险事故,所以安全管理十分重要。

一、动火安全管理规定1.1 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动火作业的范围、程序、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动火作业主管部门的权限;•动火作业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动火责任制等。

1.2 负责人员要求动火作业的负责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要求:•具备一定的动火作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具备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作业的能力;•具备动火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判断能力。

1.3 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实施前必须采取以下安全措施:•制定详细施工方案;•做好动火作业区的物品清点和隔离;•对可能受到影响的设备、设施、区域采取隔离、灭火等措施;•确保动火人员佩戴防护用品;•原则上在室外进行动火作业;•如果室内必须动火,应制定完善的通风方案等。

二、登高安全管理规定2.1 安全管理制度登高作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登高作业的范围、程序、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登高作业主管部门的权限;•登高作业人员的职责和要求;•登高责任制等。

2.2 负责人员要求登高作业的负责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要求:•具备一定的登高作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具备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作业的能力;•具备登高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判断能力。

2.3 安全措施登高作业实施前必须采取以下安全措施:•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实施必要的封锁与隔离措施;•确定登高安全装置和设备;•确定登高作业人员的防护措施;•对登高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现场有应急救援措施等。

三、进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3.1 安全管理制度进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进受限空间作业的范围、程序、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进受限空间作业主管部门的权限;•进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和要求;•进受限空间作业责任制等。

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

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

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发布时间:2020-03-02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核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教育、劳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民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计划等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消防站的规划用地,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事业、电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七条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四至七平方公里保护范围、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到达责任区边沿的规定,布局建设。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检修、维修、施工等项目的动火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本公司作业的业务承包公司等参照执行。

二、总则(一)除固定动火区外,禁止在港区封闭区域、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油库、加气站、仓库、办公楼、候工楼、食堂等场所,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场所进行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磨光机等直接或间接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作业部门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录A)。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申办流程及注意事项1.作业项目负责人发起申请->作业风险辨识、分析一安全措施一现场核查一安全交底一票证审查一批准作业f实施作业一过程监管一作业结束一工完场清一作业证关闭一作业证归档一拍照上传。

2.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手续。

3.《动火安全作业证》内容应与实际作业内容相符,作业时间和区域不得超过有效期限和允许范围。

当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或作业证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4.《动火安全作业证》禁止涂改,特殊情况涂改处旁需涂改人签字。

不得有空项,不涉及的安全措施填写。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监护人、动火人各持一联,签发部门存留一联。

5.动火证编号具有唯一性,不得重号。

编号规则:部门或班组拼音简写+年份+月份+序号。

例(桥修班):QX20210901o三、动火作业分级管理(一)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一级管理。

船上动火作业必须按海事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

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2篇)

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2篇)

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动火、动焊是指在施工、维修、装修等过程中使用明火或焊接设备进行热作业的工作。

由于动火、动焊作业对人员和环境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下面是一份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动火、动焊作业的相关要求和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员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火、动焊作业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动火、动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进出动火、动焊现场的资格要求1. 从事动火、动焊作业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证书或资格。

2. 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动火、动焊现场。

3. 进出动火、动焊现场的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五条动火、动焊现场的标志标识1. 动火、动焊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并进行明确标识。

2. 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动火、动焊作业区域。

第六条相关设施设备的要求1. 动火、动焊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和应急照明设备,并经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

2. 强电设备应有防灭火、防爆措施,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危险源的排除动火、动焊作业前,应检查现场并排除危险源,确保安全可控。

第二章动火、动焊作业的安全控制措施第八条动火、动焊作业的安全分析评估1. 动火、动焊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 动火、动焊作业应按照防火等级划定的区域进行,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

第九条动火、动焊作业的准备工作1. 动火、动焊作业前应进行适当的准备工作,如清理周围物体、确定消防通道等。

2. 确保动火、动焊现场有足够的隔离措施和灭火设备,并确保其畅通有效。

第十条火焰防护和防止火花飞溅措施1. 动火、动焊作业中应采取合适的火焰防护措施,如使用屏障、防火帘等。

2. 火花飞溅的区域应设置防护帘,防止火花飞溅引发火灾。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有效落实,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以及外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3 编制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88号修订)3.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311号)3.3《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0871-20223.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20083.5《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3.6《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20193.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83.8《建筑施工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3.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160-2008(2018版)3.10《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3.1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 39800.1-20203.12《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 GB 39800.2-20203.1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2.1-20194 术语和定义4.1动火作业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注: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时将检测前打磨也要作为动火作业管理。

4.2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气、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

4.3固定动火区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的区域。

5 职责分工5.1XXX5.1.1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负责《动火安全作业票》的审核、审批工作,并对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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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 动火监护人职责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

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动火作业分级3.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 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

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4.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

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

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

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 范围内进行分析。

5.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

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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