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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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深环〔2000〕90号

(2008年11月19日)

第一条为实现污染源排放口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具体组织落实排放口规范化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与东深水源办负责配合做好排放口规范化工作,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发现问题,立即作出整治要求,并做好登记汇总及验收工作,及时将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市环保局。

第四条禁止在《深圳市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的Ⅰ、Ⅱ类区域新建废水排放口,禁止在《深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一类区域新建废气排放口。

第五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全市排放口规范化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排放口设计、技术咨询、标志牌安装等。

第六条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七条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所需费用列入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配套费用(含竖立排放口标志牌的费用),由各排污单位自筹。

第八条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计量、监控装置、标牌等)属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将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纳入本单位设施管理范围。

第九条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放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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