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排除犯罪性行为之非犯罪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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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排除犯罪的事由-课件

第九章排除犯罪的事由-课件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行凶、杀人是暴力行为自不待言,这里所说的强奸、抢劫、 绑架均指的是暴力强奸、抢劫、绑架。
第二,并非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的防 卫都适用该款规定,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 才适用该款规定。
第三,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并非是指罪名,而是犯罪行为。如 抢劫枪支、弹药罪、拐卖妇女中的强奸妇女的行为等。
或是主客观不法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侵害是否可以正当防 卫? 第四,如何理解“现实不法侵害的存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含义。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 即不法侵
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2)理解 第一,何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进入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
临危险说? 第二,何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A.危害结果形成说认为,是否形成了结果作为不法侵害结束的标准。 B.危害制止说。认为以不法侵害被制止时,是不法侵害的结束。 C.排除危险说。 D.统编教材上的意见: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
中,防卫人可以通过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的。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九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二、正当防卫 79年刑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 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97刑法的修改之处: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 条件:(1)在防卫目的性上,增加规定了“国家利 益和“财产”权利的内容;(2)将“而采取的制止 不法侵害的行为”修改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 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第二,调整了防伪过当的标准(1)将“超过必要限 度”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将“造成不 应有的损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3)处罚删 去了“酌情”。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 刑事诉讼法 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 刑事诉讼法 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刑事诉讼法(5)第三节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违法性的实质: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

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本质):以法益衡量为基础的综合说——利益阙如的原理和优越的利益的原理。

一、正当防卫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一)一般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第一,不法性: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真题对应21】(2008年试卷二第93、94题)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

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

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请回答93-94题。

(93)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参考答案:A第二,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刑法经典试题

刑法经典试题

刑法经典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项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素?A. 犯罪主体B. 犯罪客体C. 犯罪主观方面D. 犯罪客观方面2. 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是指:A.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B.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并且轻信能够避免C.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D.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3. 以下哪种情形不属于正当防卫?A.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B.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C.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D.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的防卫行为4. 甲某因驾车违章受到行政处罚,遂对执行罚款的交警乙某怀恨在心。

于是甲某在15天内连续数次将乙某家的窗户打破,并砸毁乙某及其妻子的摩托车,造成直接损失8000余元。

甲某的行为构成:A. 妨害公务罪B. 故意毁坏财物罪C. 报复陷害罪D. 破坏生产经营罪5. 渔民尹某在得知村民马某利用出海捕鱼之机,在公海处直接从国外走私船上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制剂而暴富的消息后,主动找到马某“取经”,并驾船外出寻找毒品走私船进行交易,被海关缉毒队查获。

尹某的行为构成:A. 走私毒品罪B.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 非法经营罪D. 无罪6. 已婚张某(男)和李某(女)因长期共事产生感情,多次发生性关系。

对于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如何界定?A. 通奸罪B. 组织淫秽表演罪C. 聚众淫乱罪D. 无罪7. 关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 在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以后,对抢劫犯进行反击夺回财物的,防卫人虽然在抢劫既遂以后进行防卫,只要没有明显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仍然属于正当防卫行为B. 制服不法侵害人以后,对其再实施加害行为,致其重伤的,是故意伤害行为C. 野生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时,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是,野生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D. 乙、丙身着警服,携带警棍,冒充警察“抓赌”。

第二讲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二讲排除犯罪性行为

• • • • • • •
(二)种类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 (三)应当注意的问题 1、事后存在的不利因素不影响中止的成立 2、停止重复侵害行为应认定为中止 3、能否完成犯罪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
第四讲 共同犯罪
• • • •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犯罪主体条件 (二)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各共犯者希望或者放任某种危害结果发生。
三段论方法:
大前提——法律规范 小前提——案件的情况 结 论——案件的决定
大前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
公私财物的行为(M)是抢劫罪(P),
小前提——某甲的行为(S)是以暴力抢劫
财物的行为(M) ,

论——所以,某甲的行为(S)构成抢
劫罪(P) 。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大前提必须真实。 2、小前提也必须真实。 3、一次推理不能轻易得出无罪结论。 4、分析与综合相结合。
• 2、各共犯者明知自己在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 不具有共同故意的情形: • 1、实行过限 • 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部分行为人实施了超 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此行为仅由实施者本 人承担责任,不成立共同犯罪 • 2、共同过失 • 3、同时犯
• (三)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 1、各共犯者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有机的犯 罪活动整体。 • 2、在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的场合,每个共犯 者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 • • •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 A、实行行为 B、帮助行为 C、教唆行为 D、组织行为
二、认定共犯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 1、片面共犯问题 • 可以按间接正犯处理
• 2、承继的共同犯罪 • 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中途加入进来,独自或与 原行为人一同继续实施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总论第七章 正 当 化 事 由

刑法总论第七章   正 当 化 事 由
在人身损害情况下指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把握? 通常采用“实质标准”来判断
●防卫过当包括:防卫手段和防卫结果明均显超过 必要限度
案例分析 被告人王某,女,35岁,个体经营者。被告人唐
某,60岁,王的母亲 一日,王某得知本街道的青年甲乙二人在自己经
营的商店里偷拿苹果,便上前制止。在相互抓扯中, 甲的手腕被抓伤。甲很愤怒。。。。。
【典型案例】 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打架斗殴、调戏妇女被劳动
教养过。李志文一直纠缠女青年朱小梅,要与朱小 梅谈恋爱,朱小梅及其家人不乐意,主要是李志文 在当地口碑不好。李志文多次在路上拦截朱小梅, 每次都被拒绝,并扬言要报复朱小梅及其家人。一 日晚上8时许………
● 法院审理 某市区法院审理查明:由于李志文持刀对朱小
●但是个人认为,如果让这个生意人承担过失致人 死亡的刑事责任,有客观归罪之嫌。从案例交代的 情况看,由于生意人有较强的防范意识,加上天黑、 紧张,以及警察、联防队员没有及时表明身份,在 经常发生抢劫案件的地段突然冒出几个人来,有谁 不吓得要死呢?!
因此,认定为意外事件可能更加合情合理也合法
【典型案例】 谢立强假想防卫过失致人重伤案
三、排除正当防卫的六种情形
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欠缺防卫意图—— 具体包括:1、互殴行为、
2、防卫挑拨、3、偶然防卫 二是欠缺不法侵害—— 具体包括:
1、假想防卫、 2、防卫不 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3、保护非法利益
(一)欠缺防卫意图的情况
1、互殴行为。其是非法的。但如果互殴的一方已经 明确表示不再打下去,而另一方依然不依不饶。。
——结合主观定罪
(二)欠缺不法侵害的情况
1、假想防卫 ——指实际上并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 生了不法侵害,采取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的,属 于假想防卫。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第一章刑法概述【复习思考题】1、怎样理解“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惩罚犯罪”等刑法功能的关系?思考提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

2、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决定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更准确、更合理、更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

2,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重刑传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复习思考题】1,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趋势?思考提示:正确理解《刑法》第6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

2,甲在1997年10月1日前实施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于1998年才被抓获,对甲是否必须适用1997年刑法?思考提示: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犯罪的定义?思考提示:犯罪的定义方式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我国刑法是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给犯罪进行定义。

2,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思考提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违法性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互为表里的。

3,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它具有整体性、具体性和法定性等特征。

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更为科学?思考提示:依据通说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来进行排列的。

司法考试答疑之排除犯罪性行为

司法考试答疑之排除犯罪性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 [问题]经被害人承诺而将被害人的眼睛打瞎。

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排除犯罪性行为有那些? [解答]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包括:(一)依照法律、命令或正当业务的行为1.依照法律的行为,是指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而实施的行为,表现为扭送人犯、监护、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

2.执行命令的行为,是指根据上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命令而实施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是指根据本身所从事的正当业务的要求所实施的行为,如医疗行为、体育竞技中的误伤行为等。

(二)自救行为又称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被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权利或恢复原状的行为。

(三)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行为1.被害人承诺的损害,是指得到有权处分某种权益的人的同意而实施的损害其权益的行为。

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权利人的自损行为等。

对于安乐死以及双方相约自杀的法律定性值得探讨。

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的条件为:损害的对象只能是其有权处分的本人权益;不得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实施;并且是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基于推定承诺的损害,是指在未经被害人的现实承诺,而推定被害人可能承诺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所实施的某种损害行为。

例如,邻居家人不在,家中起火时,为了救火破门而入的行为即是。

3.自损行为,是指自己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自杀、自伤行为和毁坏自己财物的行为。

(四)其他阻却犯罪的行为 1.义务冲突 2.意外事件 3.不可抗力根据刑法教程理论和辅导用书,对于安乐死以及双方相约自杀的法律定性通说理论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于经被害人承诺而将被害人的眼睛打瞎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补充一点: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排除犯罪性事由

排除犯罪性事由

掌握制止不法侵害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 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 的家属。例如,社员张某与赵某发生争吵后, 张首先动手毒打赵,赵自知体力不及张而不敢 反击,便挣脱张后将旁边玩耍的张之子踢成重 伤。这种情况就不属正当防卫。社员赵某的行 为是针对无辜的第三者实行的,构成故意伤害 罪。
正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 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防卫意 图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目的两方面内容。
(1)防卫认识:指防卫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及防卫行为各方面因素 的认识。防卫认识是防卫意图的前提和基础。
(2)防卫目的:指防卫人在防卫认识的基础上,进而决 定实施防卫行为,并希望通过防卫行为达到某种结果 的心理愿望。
4、发生的互殴、聚众斗殴、械斗等行为。由于双方都 是为了侵害对方,而不是为了保卫公共利益和公民个 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防卫者与侵害者之分,都无权实 行正当防卫。因此,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而不是 正当防卫。不管谁先动手伤害对方,都有侵害对方的 故意,构成犯罪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斗 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不法行为所 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当中,但通过 正当防卫并不能将其排除,应当视为不 法的侵害已经结束。如:纵火犯向目标 纵火之后逃跑,已经造成了失火的危险 状态,此时就无法通过杀死或伤害纵火 犯的防卫手段来排除危害,因失去了适 时性,又称不适时防卫。
2.不适时防卫
不适时防卫是指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 或者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的情况。不适时防 卫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它包括事先防卫 和事后防卫。

刑法学精品课件——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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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
(四)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五)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大损害
三、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
所谓无限防卫,亦称无过当防卫、特殊防卫。 依《刑法》第20条第3款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 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防卫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其主观上不仅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反而是为了 保卫社会。因此,正当防卫属于排除当防卫的条件
(一) 必须要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二) 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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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行为概述
一、 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
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某种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了某一 犯罪的形式要求,而实质上却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或者虽 对社会造了损害结果,但却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类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三、正当业务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本身所从事 的某种正当业务的需要而实施的行为。正当业务 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到处可见,但要排除其犯罪性,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从事的业务必须是正当的。
2. 实施的行为必须在其业务的范围以内。
3. 从业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从事正当业 务的意图。
4. 从事业务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危险 (四)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五)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4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4十二、主体责任一般构成要件(责任年龄、辨认控制能力)和主体特殊构成要件(特殊主体、身份犯)(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2款)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行为负责,罪名根据行为而定)其中,①涉毒犯罪仅限于“贩卖”;②杀人、伤害行为必须造成重伤以上结果;③抢劫,含抢劫枪支弹药,携凶器抢夺(不含转化型抢劫);④投毒,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属于危险犯。

【例题·单选题】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2010年)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答疑编号2772011003]『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选项A 是失火罪,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B 正确,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解释》第10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选项C 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负刑事责任。

选项D 是故意伤害罪,对于轻伤的后果,15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例1:《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有这样的现象,故意杀⼈与正当防卫时致⼈死亡,从结果上都造成了他⼈的死亡,但因正当防卫有益于社会,故没有社会危害性,阻却了刑事违法性。

那么,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违法阻却性事由的定义符合要件的⾏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反⾯否认⾏为构成犯罪。

⼆、违法阻却性事由的类型(⼀)法令⾏为法令⾏为是指基于成⽂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为。

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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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有意明⽰了合法性条件的⾏为。

如规定了堕胎罪的国家,其优⽣法往往规定符合⼀定条件的堕胎⾏为不成⽴堕胎罪。

3.职权(务)⾏为。

如执⾏死刑的警察枪杀罪犯。

4.权利(义务)⾏为。

如公民扭送犯⼈。

(⼆)正当业务⾏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为。

例如:(1)职业性的体育活动,只要遵守了正常的规则,就不认为是犯罪。

(2)医疗⾏为。

不包括⼈体试验、患者所要求的超出过分的实验。

(三)被害⼈承诺被害⼈的承诺符合如下条件时,才阻却⾏为的违法性: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个⼈对⾃⼰财产的承诺没有限制,⼈⾝权利的承诺仅限于轻伤及以下的。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的真实意志,戏⾔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做出的承诺,不阻却违法性。

(1)承诺的动机错误,承诺仍然有效⼒。

例如,妇⼥以为与对⽅发⽣性关系,对⽅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中释放,但发⽣性关系后,对⽅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2)因为受骗⽽承诺的,承诺⽆效。

侵害⼈的⾏为成⽴犯罪。

⾏为⼈冒充妇⼥的丈夫实施奸淫⾏为时,⿊夜中的妇⼥以为对⽅是⾃⼰的丈夫⽽同意发⽣性关系的,其承诺⽆效。

第四章 排除犯罪事由

第四章 排除犯罪事由

3.时间条件—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理解“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 束.“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着手,即实行行为的开
始点.“尚未结束”排除下列三种情形:不法侵害已经 结束;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 的能力;出现犯罪中止. 注意:犯罪现场的延续,从整体角度仍看作为“正在进 行”. (2)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以故意犯 罪处理.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当防卫示例8
黄中权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04年某日,黄驾 驶出租车接到姜某等二人。途中,姜某等二人持刀 抢走黄身上财物后逃跑。黄随即驾车追赶,当看到 姜某等二人驾驶摩托车在逃窜时,黄中权驾驶出租 车向摩托车撞去,姜某被撞跌重伤,后抢救无效死 亡。黄案发后投案。 法院判决: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3年6个月 有期徒刑。民事赔偿36998.78元.
正当防卫示例3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 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 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 在地,丙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 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 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 将乙打伤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 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紧急避险内涵(刑21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 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合法第 三人采取的在避险限度内的损害行为.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面对切实存在的危险(1)人的不法 侵害(2)自然灾害(3)动物袭击(4)生存危机---假 想避险 2.目的条件---保护合法利益 3.主观条件---危险正在发生---避险不适时 4.对象条件---合法利益第三人 5.限制条件---不得已(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是唯一的 途径) 6.限度条件----损害的合法利益小于保护的合法利 益—避险过当 7.主体条件(特别例外限制)---职务和业务上有 特定义务的人不适用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一)1. 甲某见自己的弟弟遭3个流氓毒打,前去制止,反而遭流氓进攻,被迫自己还击。

正在这时,便衣民警乙某赶到,未及时表明身份即迅速抓住甲某以制止殴斗,甲某把乙某看作流氓的同伙,随即捡起一块砖头将乙某砸成重伤。

下列关于甲某的行为认定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A正当防卫B过失致人重伤C故意伤害D刑事责任答案ABC解析:首先我们需要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一个人确实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却误认为存在,因而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得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无辜损害。

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说,是行为人在事实在认识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错说认识而产行的行为性质的错误。

根据题意选项A“正当防卫”不正确,当选。

假想防卫中致伤亡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过失,一种是意外。

过失中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过于自信,即预想+轻信一种是疏忽,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情况在本题中,甲在乙没有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不可能预见其结果,因此属于假想防卫中的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所以BC不正确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ABC。

2. 张某驾驶小卧车以正常速度沿公路驶向码头,行至离江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行为人在开车前已按照规定全面对汽车作了检查,未发现任何问题),张连踩3下脚闸,并立即拉了手闸,均不能把车刹住,车遂俯冲入江,车上4人淹死,仅张和另一乘客得救。

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纯属机械故障。

再从现场看,汽车如往左拐就要坠落在2.85米深的公路上,造成车毁人亡,如向右急拐弯,右方有汽车和许多行人,势必造成多人伤亡。

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意外事件B应负刑事责任C紧急避险D交通肇事罪答案AC解析:意外事件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根本不能避免或者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则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阻止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司考】考点违法阻却事由之概述及其他(星考点)

【司考】考点违法阻却事由之概述及其他(星考点)

基本概念1.客观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一个行为具备了客观要件后,只是暂时表明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如果存在阻却事由,那么最终该行为便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不用再判断主观要件,就可直接得出无罪结论。

2.法令行为: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即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

4.自救行为: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

5.推定的承诺: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是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做出承诺,基于这种推定的承诺而实施的行为。

6.自损行为:自己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

7.狭义的自发危险化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自己的法益,仍然实施该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8.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行为:被害人意识到并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遭受了侵害结果,但行为人的参与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心理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参与了被害人自发的危险化。

9.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被害人认识到并且同意行为人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危险,即被害人仅承诺了危险而没有承诺侵害结果。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法阻却事由概述(一)不法解决两个问题1.违法性构成要件:解决刑法禁止什么的问题。

2.违法阻却事由:解决法益冲突时,刑法允许什么优先的问题。

(二)两种观点1.结果无价值论:违法本质是法益侵害违法阻却事由(1)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如被害人承诺或推定承诺(2)行为没有法益侵犯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

2.行为无价值论的违法阻却事由: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因此偶然防卫、偶然避险不能阻却违法性。

二、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法令行为1.三种(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的行为,如发行彩票。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与法律漏洞的弥补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与法律漏洞的弥补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与法律漏洞的弥补摘要: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指外观上与犯罪行为十分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但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以虽然刑法未作出排除其犯罪性的特别规定,但也应排除其犯罪性的行为。

立法者认知能力的有限、社会生活的多变、法律自身的特点等导致了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在法律规定之外,堵塞刑事法上的免除行为可罚性漏洞的有效办法。

关键词:法律漏洞;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行为可罚性法律既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也是对未来生活的展望。

不同主体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和正义观会对现实生活产生不同的认识,但没有一种认识能够绝对全面而深刻地反映社会现实,未来生活是不确定的,人们对未来的展望不可能与历史进程完全同步,因此,法律永远与现实生活产生着冲突,存在着难以弥合的漏洞,这些漏洞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益扩大,终将影响法律的权威和稳定。

如何弥补法律漏洞是立法者和司法者都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一、法律漏洞及其成因完美的法律仅存在于立法者的理想之中,任何一部法律都有漏洞存在。

我国台湾学者黄建辉先生认为,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上违反计划之不圆满性状态”。

梁慧星先生认为:“所谓法律漏洞,含义如下:其一指现行制定法体系上存在缺陷即不完全性;其二,因此缺陷的存在影响现行法的应有功能;其三,此缺陷之存在违反立法意图。

可将法律漏洞定义为:现行法体系上存在的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

”①这两种对法律漏洞的界定是目前学界比较认可的,从中可以发现,法律漏洞通常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法律应当介入而没有介入,二是法律不应当介入而介入,三是法律应当介入但介入错误,四是法律的不同部分互相矛盾。

法律规范中出现上述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就可以认为有法律漏洞存在。

法律漏洞的最大特征是法“所谓不圆满性,即法律对应规定事项不规定,造成法律适用上律的不圆满性或者违反计划性。

的困难。

法律漏洞是现行制定法上存在的缺陷,但并不能将法律漏洞和法律缺陷等同起来。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4)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4)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四)1.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要是具有故意杀人性质的犯罪,在任何时候均可进行无过当防卫B只要是具有绑架性质的犯罪,在任何时候均可进行无过当防卫C绑架、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在其不法侵害持续期间,可实施正当防卫D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发生了不法侵害且该不法侵害达到犯罪的程度答案C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构成无过当防卫,仍然要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为前提,并非任何时候均可进行防卫,所以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不法侵害的存在是正当防卫的前提,但并不要求其达到犯罪的程度,D选项错误。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C。

2.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

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考点】特殊防卫的认定【解析】注意在特殊防卫的场合,仍应当遵循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司考刑法 排除犯罪性行为

司考刑法 排除犯罪性行为

司考刑法:排除犯罪性行为(一正当防卫的认定1.正当防卫五条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不必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如违反治安法行为;不必是故意的,如过失行为;*客观性,含精神病人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的侵害。

*对合法行为不得防卫,如避险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

①来不及求助公权力救济;②可以减少侵害。

重婚、受贿、非法经营等,没有急迫的侵害,没有必要采取防卫行动。

*预见会遭到不法侵害并有所防范,如带把刀,不影响紧迫性认定。

(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人抢劫、抢夺、盗窃、诈骗财物已经得手尚未离开现场之际,仍有紧迫性,可实施防卫。

*安装防卫装置,造成无辜者损害的,不是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可成立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①防卫认识,即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②防卫意志,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关于防卫意识,存在A“必要说”和B“不要说”。

持违法是客观的观点,主张“不要说”。

主张“必要说”,又存在a防卫认识必要说,即只要认识到“发生不法侵害事实”即可,不必深究有没有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志。

b防卫认识、意志皆要说。

防卫认识必要说为通说。

不要说对于防卫认定会有细微的影响。

【例题·多选题】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2011年A.主张正当防卫不需防卫认识的,甲成立正当防卫B.主张需要防卫认识的即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甲成立正当防卫C.主张需要防卫意志即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的,甲不成立正当防卫D.主张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的,甲不成立正当防卫[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中防卫意识“必要说”、“不要说”对结论的影响。

甲主观上除了见“乙攻击妇女”感到气愤外,没有“保护合法权益”或“制止不法侵害”意志。

如果持①和②不要“防卫意志”的观点,不影响成立正当防卫;如果采要“防卫意志”必要的观点,则影响正当防卫成立。

刑法中的正当理由与不当理由的区分

刑法中的正当理由与不当理由的区分

刑法中的正当理由与不当理由的区分在刑法中,正当理由和不当理由是进行犯罪行为合法性判断的重要依据。

它们分别决定了一个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理由通常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或遵守特定法律规定而实施的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而不当理由则是指无法合理解释、不符合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理由。

因此,理解和区分正当理由与不当理由对于正确的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一、正当理由的具体概念和特点正当理由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所不同,但普遍的特点是符合合法权益维护需求或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正当理由情况:1. 合法防卫:在面临暴力威胁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采取一定的防御手段是正当的。

2. 急迫危险:当一个人在面临紧急危险状况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安全,可能会采取一些违法行为,但只要其行为实施的公共危险性相对较小,同时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合理性,即可认定为正当理由。

3. 合法命令和职务行为:执行合法命令或职务行为时,根据命令或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有正当理由。

4. 合作行为: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行为被视为是出于正当理由。

二、不当理由的具体概念和判断标准不当理由是与正当理由相对应的概念,它主要指的是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不符合普遍公认、合理的情况下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当理由情况:1. 自作正当:明知是违法行为,但通过编造、歪曲事实来使自己的行为看似正当化,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2. 避罪辩解:当犯罪嫌疑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企图通过捏造证据、提供虚假的解释或种种口供来逃避刑事处罚。

3. 无理取闹:没有合理的理由或动机,纯粹是出于破坏、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或对他人人身权益的侵犯。

三、刑法中正当理由和不当理由的意义和判断方法正当理由和不当理由的区分对于判别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至关重要。

合理的正当理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而不当理由则相反。

对于正当理由与不当理由的判断,需要考虑到以下因素:1. 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正当理由通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情合理性,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之探讨

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之探讨

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之探讨一、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的理论基础(一)自由主义的立场自由首先表现为对自己行为的自主决定能力。

密尔指出,任何人对于自己是最高的主权者,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预,除非是为了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只要行为与他人的利益无关,那么行为人自己就具有最大的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认为合适的任何行为。

刑法是人民自由的大宪章,现代刑法中的帝王条款-罪刑法定原则是由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的罪刑擅断、张扬公民自由与权利的过程中提出并得到世人的普遍认同的。

在某种意义上,近现代的自由主义思想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领袖。

在无被害人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对自己利益或者是对他人同意放弃的利益的处置,没有侵害其他任何第三者的利益,所以国家没有权力进行干涉。

将无被害人犯罪予以犯罪化实际上是家父式权威主义刑法对子民疼爱的表现,与自由主义刑法的精神格格不入。

(二)法益保护原则刑法不是社会道德的卫道士。

道德规范属于内部规范,行为人出于自己的良心而自愿遵守;而刑法是强制性的外部规范,以国家的强制力强制道德规范的实施,道德规范即使实现了也使得道德规范失去了道德品性。

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如果刑法以维护社会道德规范为使命,那么就会过度的扩张刑罚权,压缩公民权利的空间。

道德规范具有模糊性,无法与罪刑法定原则兼容。

社会道德具有多元性,将维持社会伦理作为刑法的任务,实际上是在法的名义下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价值观。

无被害人犯罪虽然是反伦理的行为,但不能以此作为犯罪化的依据。

刑法是法益的保护神。

法益保护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的任务不是维护社会道德,而是保护法益。

只有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才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无被害人犯罪具有一定的反伦理性,但是不存在被害人,不会对法益产生侵害或者威胁,所以不应当规定为犯罪。

(三)刑法的谦抑性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将行为犯罪化的条件为:(1)该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威胁是显著的;(2)科处刑罚符合刑罚的目的;(3)抑制该行为不会禁止对社会有利的行为;(4)能够公平的、无差别的执行该规定;(5)通过刑事程序取缔该行为,不会在程序上加重负担;(6)不存在取代刑罚而处理该行为的适当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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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 困境
长期 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存 在这 样的矛盾 :一方面 ,通 说认为 ,我国刑法 理论的 “ 犯罪构成 ”概念是形式与实质 的 统一体 , 它包括 了成立犯罪 的所有条件 , 是认定犯罪 的唯一 标准和规格 。“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 国刑法规定 的,决定某 具体 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及其程 度而 为该行为构 成犯罪所 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 观要件 的有机统 一。 l 行 为要么因 ”I L 符合犯 罪构成的四个 要件 而成 立犯 罪, 要么因不符合某个或 数个要件而不构成犯 罪。既如此 , 在我 国的犯罪成立体系下 犯罪构成应是认定犯 罪的唯一标准 , 应该不存在符合犯罪构 成要件但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 , 在我 国的刑法本 科教科书上 ,不管是将 正当防卫 、紧急避 险等行为称为 “ 排 除犯罪 性的事由” “ 除犯 罪性 的行 为” “ ,排 , 排除社会危害性 的行 为 ”还 是 称 为 “ 法 上 的 正 当 行 为 ” 认 为 正 当 防卫 、 刑 ,均 紧急避 险等行 为表面 上或者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 但因 其本质上不 具有犯罪 的本质特征 即社会危 害性 ,而 是对 国 家、社会有益的行为 ,所 以不是犯罪 。“ 某些行为从它的外 表看似 乎符合刑法规定 的某个犯罪 的构成要件 , 而从价值 判 断看 ,实际上却不具有 社会危害性 ,是对国家和 公民有益的 行 为,【;“ , 所谓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行为具有加害性 , 】 形式上似乎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 的某罪 的犯罪构成 , 但实质 上 该行 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 是对 国家 、社会 有益的 而 行 为 ’【;上述论述的共 同矛盾之处在于 ,既然承认犯罪构 ,3 】 成包括 了成立犯罪 的所有条件 ,同时也认 为正 当防卫 、紧急 避 险等行为符合犯罪构成 的全部要件 , 么我们应 该由此推 那 导 出此类行 为构成犯罪 , 而这些论述却 又用 社会危 害性将 这 类行为排 除在犯罪之外 , 从而出现 了符 合犯 罪构 成但 又不构 成犯罪 的行 为,逻辑上难 以 自圆其说 。 二 、原 因分 析 上述 理论上 的矛盾并非我 国犯罪论 体系 自身构造而诱 发 的痼疾 。 造成上述矛盾 的原 因在于 ,我国刑法 学者误将我 国犯罪构成理论 中的 “ 犯罪构成 ” 概念 与大 陆法 系犯 罪构成 理论 中的 “ 构成要件 ”概念等 同起来 ,视 为同一概念 ,同时 又不加区分地照搬 了大陆法系 中有关违法阻却事 由论述 。 这 不但与我 国现有 的犯罪构成理论相矛盾 , 有悖于“ 罪刑法定 ” 的原则 , 而且 引起 了我 国刑法理论逻辑上 的矛盾 , 造成 了刑 法 理 论 体 系 上 的混 乱 。 以德 日为代表 的大陆法系 的犯罪成 立体系 是递进式 的 犯罪成立体系 , 它是由在逻辑上具有递进关 系的三个层次构 成 :构成要件该当性 、违法性和有责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 , 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 , 即所发生 的事实与刑法法规所规定 的
第3 0卷 第 8期 21 0 0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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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0, o. 13 N 8 A ug t 2 0. us. 01 091 0 ~ 92
论排除犯罪性行为之非犯罪性理 由
胡春 妮
( 南民族师范学院,贵 州 都 匀 5 80 ) 黔 5 0 0
[ 内容提要] 我 国刑法理论误将大 陆法系犯罪成立体系 中的 “ 构成要件 ”与我国刑法语 境中的 “ 犯罪 构成 ” 等 同起来 ,同时又不加区分地照搬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 中有关违法阻却事 由的论述 ,从 而认 为排 除犯罪性 的行 为 虽符合犯罪构成但 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构成犯罪 。其实 ,此类行 为本身就 不符 合客体要件或主观方面要件 , 应直接承认此类行为是 因不符合犯罪构成而不成立犯罪 。 [ 关键词] 排除犯罪性 的行为 ;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 [ 中图分 类号] D 1 9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4 7( 0 0 80 9 —2 0 87 2 2 1 )0 .0 1 0

构成要件相一致 ,或 者说 是现 实行 为符合构成要件。“ 一般 认为,构成要件是指刑罚法规规定的犯 罪类 型。有 的则说 , 构成要件 是犯罪 的轮 廓 的观念 形象 。应 当受到社会伦 理非 难 ,应 当受处罚的行为,在法律规定之 前,有无数 的类型 , 可 以说这就 是刑事学上的犯罪类型, 立法者将这些行为进 行 选 择,规 定成 为法 律上的犯 罪定型。于是 ,刑事学上的当罚 行 为类 型 ,与法律上 的行为的类型就 分开了。,I ‘ ’ ‘ J 构成 要 件 该当性 ”中的 “ 构成要件 ”是指狭义的构成要件 ,是可 罚 行 为的前提 条件 , 而并非构成刑罚之法律效果的一切 法律要 件 。它包括 构成要件 的行 为、因果 关系 、构成要件 的故意 、 构成要件 的过失等 内容。构成要 件符合性的判 断是 “ 事实一 价值 ”关系中的事实判断,其意义在于确认是否存在 符合构 成要件 的外 部行 为。“ 例如 ,乙扑 杀了甲,就这个事 实如果 确定 了甲的故意扑杀 的事实 , 在构成要件符合性有无 的判断 中, 这个事实 中仅 符合 杀人 罪的行 为是重要 的,甲是 以正 当 防卫杀害 了乙, 者因为精神 障碍致 杀人则并不重要 。 或 经过 这样 的构成要件 符合性 的判断 ,其行 为才成为法 的评价对 象 ,受 具 体 的 、 实质 的 违 法 性 、责 任 的判 断 而 确 定 罪 责。 5 ”【构成要件该 当性只是成立犯罪 的一 个条 件,~个符 】 合构成要件该 当性 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 , 还须进一步判断其 是否具有违法性与有责性 。 而德 日犯罪论体系之所 以如此构 造, 其根本 原因在于 该体 系是适应保安处分 的产物— —在德 国刑法 典中规定 了客观 的犯罪和主客观 相统一 的犯 罪两种 犯罪形态, 以及与之相对应 的保安处分和刑罚 的二元责任制 度, 而应受保安处分处置 的客观 的犯罪行为也是符合构成要 件该当性的 。由此可见 , 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 当性并不意味 着应成立犯罪 ,德 日犯罪成立体系下的 “ 构成要件 ”概念与 我 国刑法语境下 的 “ 犯罪构成 ”内涵 与外延并不相 同,二者 并非同一概念, 应加 以区别——这种区别是整体与部分的关 系,或者种属 关系,不可混用 。大 陆法系中的构成要件 的判 断是形式的判断而非实质的判断, 而我 国的犯罪构成却既是 形式的判断亦是实质的判断, 以只有在大陆法系国家才存 所 在符合 了构成要件而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违法性的判断是 德 日犯罪成立 体系中第 二个层次的问题 。 于一个案件 ,首 对 先要判断行 为是否符合构成 要件 ,如果不符合 ,就不构成犯 罪,也就没有 必要继续判 断有无违法性 。当然 ,行为具备 了 构成要件该当性我们还不能说该行为就构成了犯罪 , 该行 为 是否构成犯罪,还须继续考察该行为是否具有 违法 性, 时 这 我们便 由 “ 事实一价值”关系中的事实判断转 向价值判断 。 构成 要件 是违 法行 为的类 型, 具有违法推定机能—— 如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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