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讲-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12讲-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12讲-排除犯罪性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c10c120503d8ce2f00662389.png)
本讲主要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罪的最基 本特征,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因为不具 有社会危害性而将犯罪性排除。
有一个农村女干部骑着自行车下乡去视察.视察完后,当她就 骑着自行车往回赶时已经很晚了,在山路中有一男子对其实行 抢劫.甚至要抢走她的自行车.她说,自行车你拿走,但车上有一 个打气筒是我借来的.我希望你把它留给我.这名男子同意了, 把打气筒留给了她.当男子蹲下身去检查自行车时.这位农村 女干部就用打气筒把这名男子打晕了.她骑着自行车就跑.在 途中看到一户人家,里面有一对母女,她就对她们讲了她的遭 遇,并告诉了她们说要去报案.由于天已经很晚了,她们就 收留了她.老太太安排这位农村女干部与其女儿睡.深夜, 劫匪回家,看到他刚才要劫的自行车在自家的院子里,感到 好奇,就问其母,其母把这位农村女干部的遭遇告诉了 他.这名男子怕坐牢,就想杀人灭口,问其母,他妹妹与农 村女干部是怎么睡的.他的母亲告诉了他.而这位农村女干 部刚好看到了这一幕,于是为了防身,就把自己和这名男子 的妹妹换了个睡的位置.劫匪蹿进去就一顿乱砍.并将尸体 埋了.这位农村女干部也就乘机逃走了.第二天,这名农村 女干部报了案.这名男子也就被抓了. 请问这位农村女干部 对劫匪妹妹的死要不要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注意两个问题: (1)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提示】 ①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 规定确定罪名和适用的法定刑,如致人重伤、死亡 的,依法定过失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有犯 罪故意,依法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②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防卫过当罪。它 实际是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第七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七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e9318dbf31126edb6f1a10c2.png)
结果(危险判断)
结果
轻伤 轻伤 轻伤 重伤 重伤
轻伤(非重大损害) 重伤 死亡 重伤 死亡
王某假想防卫致人死亡案
199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王长友一家三口入 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屋外喊王与其妻的名字。 王长友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 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 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 手并跑走。王长友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 何人。之后,王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 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同去村书记家告知此 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大林镇派出所电话报警。 当王与其妻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
李某从别人处得知其妻与周某有不正当关系, 极为气愤,蓄意对周某进行报复。某日晚11时 许,李某酒后持刀闯入周某家中,将周某的背 部和左臂扎伤。周某随即抄起柜橱上的菜刀将 被害人李某砍倒在地,并继续朝李某砍数刀, 将李某头部、面部及颈部砍伤达14处,当场死 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被锐器砍伤头 部及颈部,导致其左颈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 亡。
假想防卫过当
2000年某月某日晚,李某在自选商场购物时, 商场一保安见其形象猥琐却选购了很多高档商 品,产生怀疑,遂不懂声色地靠近他。适逢突 然停电,保安怕其乘机逃走,忙上前拉住李某 所 提货物并喝令:“把东西放下。”由于李某 前几天听人说过商场盗贼较多,方法也多样, 见有人拉住自己提着货物和钱包的
州不从,其店里的帮工杨春、高龙锐跑出来, 双方发生争执。余慈勇将腰间的单刃尖刀拔出 来,对温宗州进行威胁。温宗州即上前夺刀, 刀被抢落在地,后被温宗州抢到手,即向余慈 勇的腹部及背部连刺数刀,又朝孙强波身上刺 了一刀,致使余慈勇肝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 亡。当天上午,温宗州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是否符合时间条件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68db9e57804d2b160b4ec0fe.png)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 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 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 正当行为,理论界又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
为等。正,指行为的性质;当,则指行为的程度,是质和量的统 一。 • 正当行为指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而实际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 性的行为。 •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正当行为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其他正当 行为的范围,包括:(1)依照法令的行为,又包括依照法律的 行为,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2)业务正当行为,如医 疗行为、竞技行为、律师行为等;(3)自助行为;(4)自损行 为;(5)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包括事前同意的行为,推定承诺 的行为,以及事后的同意或宽恕行为;(6)安乐死;(7)其他 正当行为,如正当冒险行为、义务冲突行为、警察圈套等。
•
• 本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该条件,
进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这种情况是假想防卫。包括三种 情形:(1)不存在任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 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 (2)存在着侵害,但该侵害不是不法侵害,或者虽然是不法 侵害但却不能对其进行正当防卫,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进行正当 防卫的前提条件,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 (3)存在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行为人防卫时 搞错了对象,将无辜的第三者当成了不法侵害人,实施了所谓 的防卫行为。 假想防卫排除故意的成立。根据行为人是否应 当认识到并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分别认定为过失或意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专题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专题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4f5607074a7302768e9939ae.png)
4
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 • • • • • • • •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起因条件 不法性(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不法侵害人? 侵害性(对法益的威胁) 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紧迫性) 须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的界限 主观上具有正当性——为了保护本人、他人、国家的利益
33
•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 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 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 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 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 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 卫 •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 当 • C.张某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 卫 •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28
• 通过上述三个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什 么? • 撞死、撞伤发生时,抢劫罪是否结束。 问题是,抢劫犯逃跑是抢劫罪的自然延 续,还是意味着抢劫罪已经结束,各地 法院观点所有不同。
29
防卫挑拨
•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 对方对自己的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 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 • 防卫挑拨成立故意犯罪。
30
互相斗殴
• 互相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为 目的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 互相斗殴双方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 但是,在殴斗中,一方求饶或逃走,另 一方继续侵害的,可正当防卫
刑法总则课件 第10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刑法总则课件 第10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d0ca187d58f5f61fb73666de.png)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 请参见教材。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权利的 行使也必须符合的一定的条件,否则就会造 成新的不法侵害。
(一)前提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 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识存在不法侵害, 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 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 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 则按意外事件处理。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 为进行“反击”的,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 故意犯罪行为。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且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我们认识在一般情况 下,应该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 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 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 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 始。
有些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 而言,是已经着手的实行行为,在这种 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例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在不法 侵害人开始侵入他人住宅时,就可以针 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 为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 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 已经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权益。
• 具体表现为: 1.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2.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 3.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 4.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了现场; 5.不法侵害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等等。
一、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七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2)
![第七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2)](https://img.taocdn.com/s3/m/5e2882cb49649b6648d747cd.png)
防卫时机、防卫限度
2003年8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见被告人韩霖同丁 某在某网吧上网,因王某认为丁某是自己的女友,便对 韩霖产生不满,遂纠集宋某、贾某等四人到网吧找韩霖。 王某先让其中二人进网吧叫韩霖出来,因韩霖不愿出来, 王某又自己到网吧中拖扯韩霖,二人发生争执。后被网 吧老板拉开。之后,王某等人到网吧外等候,当韩、丁 二人走出网吧时,王某即将韩拖到一旁,并朝韩踢了一 脚。韩霖挣脱后向南跑,王某在后追赶,宋某、贾某等 人也随后追赶。韩霖见王某追上,即持随身携带的匕首 朝王挥舞,其中一刀刺中王某左颈部,致王某左侧颈动 脉、静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
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俩人影,此二人系 本村村民何某、齐某来王家串门,见房门 上锁正欲离去。王未认出何、齐二人,而 误认为是刚才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之人,又 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 手中尖刀刺向走在最前面的齐某的胸部, 致齐某当场死亡。何某见状上前抱住王某, 并说:“我是何某!”王某闻声停住,方 知出错。
一、重点掌握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二、思考题 如何理解特殊防卫权的成立条件? 三、自学内容 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比图
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 防卫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害 结果(危险判断) 结果
轻伤
轻伤 轻伤 重伤
轻伤(非重大损害)
假想防卫过当
2000年某月某日晚,李某在自选商场购物时, 商场一保安见其形象猥琐却选购了很多高档商 品,产生怀疑,遂不懂声色地靠近他。适逢突 然停电,保安怕其乘机逃走,忙上前拉住李某 所 提货物并喝令:“把东西放下。”由于李某 前几天听人说过商场盗贼较多,方法也多样, 见有人拉住自己提着货物和钱包的
司法考试答疑之排除犯罪性行为
![司法考试答疑之排除犯罪性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2f2030a165ce05087632136a.png)
;司法考试〉刑法 [问题]经被害人承诺而将被害人的眼睛打瞎。
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排除犯罪性行为有那些? [解答]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包括:(一)依照法律、命令或正当业务的行为1.依照法律的行为,是指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而实施的行为,表现为扭送人犯、监护、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
2.执行命令的行为,是指根据上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命令而实施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是指根据本身所从事的正当业务的要求所实施的行为,如医疗行为、体育竞技中的误伤行为等。
(二)自救行为又称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被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权利或恢复原状的行为。
(三)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行为1.被害人承诺的损害,是指得到有权处分某种权益的人的同意而实施的损害其权益的行为。
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权利人的自损行为等。
对于安乐死以及双方相约自杀的法律定性值得探讨。
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的条件为:损害的对象只能是其有权处分的本人权益;不得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实施;并且是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基于推定承诺的损害,是指在未经被害人的现实承诺,而推定被害人可能承诺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所实施的某种损害行为。
例如,邻居家人不在,家中起火时,为了救火破门而入的行为即是。
3.自损行为,是指自己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自杀、自伤行为和毁坏自己财物的行为。
(四)其他阻却犯罪的行为 1.义务冲突 2.意外事件 3.不可抗力根据刑法教程理论和辅导用书,对于安乐死以及双方相约自杀的法律定性通说理论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于经被害人承诺而将被害人的眼睛打瞎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补充一点: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学精品课件——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刑法学精品课件——排除犯罪性的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a0e0e9458762caaedc33d429.png)
(四)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五)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大损害
三、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
所谓无限防卫,亦称无过当防卫、特殊防卫。 依《刑法》第20条第3款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 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防卫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其主观上不仅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反而是为了 保卫社会。因此,正当防卫属于排除当防卫的条件
(一) 必须要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二) 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刑法学精品课件
第十三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行为概述
一、 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
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某种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了某一 犯罪的形式要求,而实质上却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或者虽 对社会造了损害结果,但却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类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三、正当业务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本身所从事 的某种正当业务的需要而实施的行为。正当业务 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到处可见,但要排除其犯罪性,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从事的业务必须是正当的。
2. 实施的行为必须在其业务的范围以内。
3. 从业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从事正当业 务的意图。
4. 从事业务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危险 (四)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五)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
排除犯罪性行为
![排除犯罪性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da05563b195f312b3069a502.png)
4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才能防卫。 • 正在进行是指--已经着手实施,尚未实施完毕。 • 尚未开始实施属于--事前防卫 • 已经实施完毕完毕防卫--事后防卫
5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1、不法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结果已经造成
31
案例分析四
• 甲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甲以为其 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 开电灯,见甲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甲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 夫上前打了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甲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甲供认他 的目的是抢钱。甲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除处罚。
27
• (四)教唆犯 • 1、概念故意唆使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人。2、教
唆犯的处罚 •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实行犯罪的,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 (2)被教唆人没有实行教唆罪行的,教唆犯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教唆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来处罚,
发挥主要作用的,按照主犯定罪,发挥次要作用 的,按照从犯定罪。
32
案例分析五
• 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王为达到与周结婚的目的,与周共同谋 害其丈夫赵某。王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趁赵吃饭时,把毒药放入赵碗内, 将赵毒死。周虽然同意,并已把王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3岁女孩, 顾虑会把孩子毒死,便没有按约定的办法实实施毒杀行为。后王要继续和周 通奸遭到拒绝,周便揭发了王上述罪行。
33
案例分析六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排除犯罪性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排除犯罪性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81633487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f5.png)
第四章排除犯罪性⾏为 「内容指导」 (⼀)重点: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的情况:假想防卫、事先防卫、事后防卫、互相⽃殴、挑拨防卫。
(⼆)难点:1 事后防卫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区别;2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3 ⽆过当防卫的认定;4.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罪名和处罚原则;5紧急避险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第⼀节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述(略) 第⼆节正当防卫 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五个条件:门)发⽣了不法的侵害;(2)不法侵害是正在进⾏的;(3)针对不法侵害本⼈实施的;(4)具有正当防卫的⽬的; (5)没有过当。
这个就不细说了。
具备这5个条件,认为是正当防卫。
其中前4个条件,我们⼜称其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性条件,后⾯⼀个条件,称为适度的条件(或合法性条件)。
也有把前三个条件当做前提条件,后两个条件当做合法性条件的。
把握正当防卫的条件时要注意以下⼏点。
1“假想的防卫”问题。
如果没有发⽣不法侵害,⾏为⼈误以为发⽣了不法侵害,采取了⾃以为是正当防卫⾏为的,属于假想的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通常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确实没有过失的,也有按意外事件处理的。
⽐如说,两个⽣意⼈起⼤早去城⾥进货,因为听说路上不太平,两⼈各带了⼀把⼑骑着⾃⾏车上路。
另⼀⽅⾯,公安和联防队正在抓捕盗窃动⼒电线的罪犯,已经守候多⽇没有战果。
他们看到两⼈过来了,并且和上边通报的犯罪嫌疑⼈特征⾮常像,就冲过去了。
这两个⽣意⼈⼀看有许多⼈冲过来,就害怕了,以为遭遇打劫。
因此吓得骑车就让村⾥逃,⼆⼈⼀边跑⼀边喊救命。
其中⼀个⼈从⾃⾏车上⼀个跟头栽了下来,连车都不顾了撤丫⼦往村⼦⾥跑。
跑到村头⼀个⼯⼚,*⼊院,躲到值班室⾥⾝体直发抖。
这时候,有联防队员踢开门冲进值班室,那个⽣意⼈拿⼑就刺,刺倒来⼈后⼜跑了出去。
看见远处有⼈,就跑过去喊救命,遇到强盗了。
这样的事情算不算是正当防卫?不能!因为联防队员是合法⾏为,事实上并没有发⽣不法侵害,只是⾏为⼈误会发⽣了不法侵害,属于假想的防卫。
司法考试备考资料 刑事诉讼法经典讲义 排除犯罪的事由
![司法考试备考资料 刑事诉讼法经典讲义 排除犯罪的事由](https://img.taocdn.com/s3/m/0ca177e3bed5b9f3f80f1c9b.png)
司法考试备考资料:刑事诉讼法经典讲义(12)第三章排除犯罪的事由一、知识:(一)正当防卫五条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定罪(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犯罪;但不排除故意罪。
★法定情节。
(三)不认为正当防卫的情况:假想防卫、事后防卫、防卫挑拨、互相斗殴、偶然防卫。
二、事后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时间不同。
事后防卫是“时间”过当。
而防卫过当只包含“强度”过当的情形,不能包括“时间”过当。
事后防卫属于私自处理罪犯,不适用防卫过当的法定情节,但可作为酌定情节。
防卫时间条件的实质把握:有没有采取防卫行动的必要性?不法侵害人在现场对防卫人有侵害、威胁。
A对人的威胁;B对财的侵犯。
三、特殊当防卫:第20条第三款的特别规定★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紧急避险: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协调问题:例:甲遭乙追杀,丙拦截,甲将丙致伤。
如果丙属于不法侵害人,防卫框架中解决;如果丙为见义勇为群众,甲不知,假想防卫;甲知道,但无奈,避险框架中解决。
★第四节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1、法令行为;2、正当业务行为3、被害人同意行为,4、自损行为;⒌自救行为;6、义务冲突例: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卷二单选5答案:【D】)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
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
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
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
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自卫”行为,是防卫性质;在法益已经受害运用自己的力量“恢复其权益”的行为,是自救性质。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ec9b31e3524de518964b7d47.png)
此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此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 重大损害”是并列的, 重大损害”是并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 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 大损害” 大损害”这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即只有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负刑事责任 。 区别:防卫过当 区别: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性质
防卫过当具有两个特征: 防卫过当具有两个特征:(1)防卫过当 和正当防卫一样具有行为的防卫性,具有 有益于社会的一面。(2 有益于社会的一面。(2)防卫过当具有客 观的危害性和主观的罪过性,它不符合正 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客观上具有危害社会 的特征,主观方面也存在着罪过,因而才 构成了犯罪。这一特征是防卫过当区别于 正当防卫的关键。
(2)“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 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利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 包括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之中和行为已经结束而导致的危险 状态尚在继续中,前者如放火犯正在向房屋浇汽油,后者 如抢劫犯打昏物主抢得某种财物尚未逃离现场。
不法侵害结束的时刻也就是再也不能实施防卫行为的时刻。通 不法侵害结束的时刻也就是再也不能实施防卫行为的时刻。通 说认为,不法侵害的结束是指这样一个时刻,在这个时刻, 说认为,不法侵害的结束是指这样一个时刻,在这个时刻,不法侵 害已经停止或不法侵害造成的结果已经出现,即使实施防卫行为, 害已经停止或不法侵害造成的结果已经出现,即使实施防卫行为, 也不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即时即地挽回损失; 也不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即时即地挽回损失;即使不实行正当 防卫,也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不致进一步扩大。 防卫,也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不致进一步扩大。这一时刻 即为不法侵害结束的时刻。 即为不法侵害结束的时刻。它包括:侵害行为已经完成,危害结果 已经发生,不法侵害归于失败,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等情形。
司考刑法 排除犯罪性行为
![司考刑法 排除犯罪性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b5a1de9a1711cc7930b7169f.png)
司考刑法:排除犯罪性行为(一正当防卫的认定1.正当防卫五条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不必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如违反治安法行为;不必是故意的,如过失行为;*客观性,含精神病人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的侵害。
*对合法行为不得防卫,如避险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
①来不及求助公权力救济;②可以减少侵害。
重婚、受贿、非法经营等,没有急迫的侵害,没有必要采取防卫行动。
*预见会遭到不法侵害并有所防范,如带把刀,不影响紧迫性认定。
(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人抢劫、抢夺、盗窃、诈骗财物已经得手尚未离开现场之际,仍有紧迫性,可实施防卫。
*安装防卫装置,造成无辜者损害的,不是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可成立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①防卫认识,即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②防卫意志,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关于防卫意识,存在A“必要说”和B“不要说”。
持违法是客观的观点,主张“不要说”。
主张“必要说”,又存在a防卫认识必要说,即只要认识到“发生不法侵害事实”即可,不必深究有没有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志。
b防卫认识、意志皆要说。
防卫认识必要说为通说。
不要说对于防卫认定会有细微的影响。
【例题·多选题】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2011年A.主张正当防卫不需防卫认识的,甲成立正当防卫B.主张需要防卫认识的即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甲成立正当防卫C.主张需要防卫意志即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的,甲不成立正当防卫D.主张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的,甲不成立正当防卫[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中防卫意识“必要说”、“不要说”对结论的影响。
甲主观上除了见“乙攻击妇女”感到气愤外,没有“保护合法权益”或“制止不法侵害”意志。
如果持①和②不要“防卫意志”的观点,不影响成立正当防卫;如果采要“防卫意志”必要的观点,则影响正当防卫成立。
排除犯罪性行为
![排除犯罪性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f13d7d47b307e87101f6961a.png)
• 分类: • 法定/非法定
9.3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 9.3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
• • • • • •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 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 自损行为 义务冲突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 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 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 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 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 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 ,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 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9.2紧急避险 9.2紧急避险
• 概念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9.2紧急避险 9.2紧急避险
• 条件
• • • • •
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避险禁止)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必须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具有避险意识 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 构成故意杀人罪 •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 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 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 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的刑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例2】
❖ 甲与朋友到酒吧中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与 乙发生争执,两拨人开始打架。甲认为,如 果自己不奋起反抗就会吃亏,因此用酒瓶砸 向乙的头。请问,甲能否以正当防卫为由为 自己辩护?
❖ 4、防卫行为的对象
❖ 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其中 包括共同犯罪人。正当防卫只能是通过给不 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而不能通 过给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造 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
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 为。 ❖ 【例1 】 ❖ 甲某腰缠数十万元,遭到便衣警察的盘查, 误以为遭到抢劫,而拔刀自卫,将警察扎死。 请问: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 【例2 】
❖ 钱某隔壁数人准备枪支凶器等预谋到钱某家 行凶,钱某获知后持猎枪在家严阵以待。对 方知道钱某持枪在家等待,打电话报警,叫 来警察。警察持枪着便衣拍打前门,对方数 人直奔后门。钱某误以为对方前后夹击,开 枪将拍打前门的警察击毙。请问:钱某是否 构成正当防卫?
巩固、练习阶段
❖ 【例1 】叶永朝在自己经营的饭店见到王某等人路 过,便向其催讨几天前所欠饭款。王认为有损其声 誉,便纠集多人到叶的饭店滋事,王用东洋刀往叶 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叶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 在店门口刺中王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抱 住,两人互相扭打砍刺。在旁的郑某见状即拿起旁 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的头部,叶转身还击一刀,刺 中郑的胸部后又继续与王扭打,将王压在地上并夺 下王手中的东洋刀。王和郑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叶某也多处受伤,属轻伤。请分析叶某行为的性质。
的妹妹换了个睡的位置.劫匪蹿进去就一顿乱砍.并将尸体
埋了.这位农村女干部也就乘机逃走了.第二天,这名农村 女干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报了案.这名男子也就被抓了. 请问这位农村女干部
对劫匪妹妹的死要不要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的概念
❖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
❖ (2)重大损害,即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注意两个问题: ❖ (1)防卫过当 ❖ 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特别提示】 ❖ ①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 规定确定罪名和适用的法定刑,如致人重伤、死亡 的,依法定过失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有犯 罪故意,依法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 ②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防卫过当罪。它 实际是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事先防卫和 事后防卫统称为“防卫的不适时”,不成立 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采取 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属于“事先防卫”。 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人继续加害的, 属于“事后防卫”。
❖ 【例1 】
❖ 甲某与乙某激烈争吵之后回家。发现乙某肩扛锄头 朝自己家方向走来,认为乙某前来打架。便持斧头 埋伏在路旁,乙某经过时,突然袭击乙某。请问: 甲某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制度的法理根据
❖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 在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与不法侵害作斗争, 其目的是为了中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公 民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
❖ 正当防卫是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 1、发生不法侵害 ❖ 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
【例4】女司机撞死劫匪案
❖ 凌晨5时,一位今年36岁左右姓龙的女司机, 在顺德伦教鸡洲某社区自己车库门口开车出 来后,被早已埋伏好的三名劫匪抢去1万多元 现金。 劫匪得手后迅速坐上一辆摩托车逃窜, 没想到龙女士随即快速启动汽车追上,过程 中劫匪一死一伤。请问,女司机是否构成正 当防卫?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
(2)无过当防卫
❖ 《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 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
❖ 【例】范某,女,18岁,无业。2002年6月 被吴家两兄弟欺骗来到吴家,当晚吴兄两次 将其强奸。第二天吴兄出去打工,吴弟在家 将范强奸,此后半个多月,吴家兄弟白天晚 上轮流看守,范某每天都遭受吴家兄弟的奸 淫,范曾四次试图逃跑均被抓回并遭受毒打。 7月4日凌晨,范某趁吴家兄弟熟睡之机,用 斧头将二人砍死。请问,范某能不能用无过 当防卫为理由为自己辩护?
某从仓库取来布带,二人用布带将李某勒死,后二
人投案自首。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提起
公诉,被告辩称其行为为正当防卫。此种抗辩理由 是否成立?
下节自习内容
❖ 下去后大家复习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内容, 自学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下节讨论内容
❖ 甲某遭到乙某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 用刮刀刺伤。甲某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 某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某不明真 相,上前抓住甲某。甲某一时难以挣脱,不 得已刺伤丙某,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某 被乙某刺成重伤,甲某给丙某造成轻伤害。 请分析甲某上述行为的性质。
王某翻身,李某恐其妻发现,便又回到了自己的被 窝。凌晨4点钟,李某又钻入张某的被窝,张某奋力 反抗。李某说:“今天我不把你给祸害了,我就是
你养的。”接着用身体压住张某,张某大声呼救。 王某被惊醒,气愤地打了李某4个嘴巴。接着,王某 按住李某,张某到外屋取了两段布带将李某两手捆
住,又用一根鞋带将其两手拇指捆住,把那个让王
❖ A.构成故意犯罪
❖ B.因为起因于遭到不法侵害,对于该 故意犯罪可以酌情宽大处理。但不能 认为是防卫过当
❖ C.私自使用电网、炸弹等危险方法防 范犯罪侵害(如防盗),造成损害结果的, 通常属于事先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 3、防卫的目的 ❖ 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既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 也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 ❖ 【例1】 ❖ 甲非常痛恨乙,一直想把乙杀死,但是又害怕负刑 事责任,后来听说了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便跑到乙家门口开始咒骂乙,并向乙叫嚣:“有本 事你杀了我”。乙忍无可忍,持菜刀冲出家门,砍 向甲。甲借机将将乙杀死。请问,甲是否构成正当 防卫?
❖ 【例2 】
❖ 甲某在家中遭到乙某持刀行凶的袭击,奋起自卫, 在将乙某打倒昏睡于地后,害怕将来遭到乙某报复, 然后将乙某用绳子勒死。请问:甲某是否成立正当 防卫?
❖ 【例3 】
❖ 甲某等人到某歌厅无端遭到乙某等人的殴打,头破 血流。甲某随即从自己汽车后备箱中取出双管猎枪 一支返回,开枪将乙某右下腹、右大腿处击伤。请 分析甲某的行为的性质。
❖ 5、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制
❖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
❖ (1)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即足以制止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 对于明显没有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 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不允许用重伤、 杀害的手段防卫;明显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 止不法侵害时,不允许采用激烈手段,更不 允许为保护微小利益而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 因为这些手段显然不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 所必需的。
❖ 紧急避险的条件:
❖ 1、发生了危险 ❖ 2、危险十分紧迫 ❖ 3、迫不得已 ❖ 4、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5、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
危害
正当防卫
❖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 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收留了她.老太太安排这位农村女干部与其女儿睡.深夜,
劫匪回家,看到他刚才要劫的自行车在自家的院子里,感到
好奇,就问其母,其母把这位农村女干部的遭遇告诉了
他.这名男子怕坐牢,就想杀人灭口,问其母,他妹妹与农
村女干部是怎么睡的.他的母亲告诉了他.而这位农村女干
部刚好看到了这一幕,于是为了防身,就把自己和这名男子
第12讲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本讲主要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罪的最基 本特征,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因为不具
有社会危害性而将犯罪性排除。
❖ 有一个农村女干部骑着自行车下乡去视察.视察完后,当她就 骑着自行车往回赶时已经很晚了,在山路中有一男子对其实行 抢劫.甚至要抢走她的自行车.她说,自行车你拿走,但车上有一 个打气筒是我借来的.我希望你把它留给我.这名男子同意了, 把打气筒留给了她.当男子蹲下身去检查自行车时.这位农村 女干部就用打气筒把这名男子打晕了.她骑着自行车就跑.在 途中看到一户人家,里面有一对母女,她就对她们讲了她的遭 遇,并告诉了她们说要去报案.由于天已经很晚了,她们就
❖ 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当多种合法权益或者一种重 大的合法权益遭遇现实的危险时,在无法全部保全 的情况下,通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最 大限度地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 比如,某女青年为了躲避加害人的追捕,而破窗进 入某户人家,在跳窗的时候,踩在床上8岁小孩的 左腿上,造成其粉碎性骨折。家长要求追究该女青 年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
❖ 正当防卫制度,在罗马法中就有所体现,即对暴力 允许以暴力进行反抗。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 肇始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
❖ 法国1791年刑法典第6条规定:当杀人系出于正当 防卫之现实的紧迫情形所支配时,此种杀人为合法 实行的杀人。
❖ 法国1810年刑法典将正当防卫规定在分则中,且将 不法侵害的范围予以拓宽。该法典第328条规定: 以保护自己或他人之正当防卫,在现实的、紧迫的 情况下实施杀人、伤害及殴打,不构成重罪与轻罪。
❖ 【例2 】
❖ 职工陆某与厂长厉某因管理问题发生 口角,随后叫来丈夫和弟弟。陆某的 丈夫和弟弟持铁棍、木棍到工厂,声 称要废了厂长。二人持棍棒砸打办公 室和预算室的门窗玻璃,并欲闯进预 算室殴打厂长。此时,厉某持铁管从 背后击打二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 伤。请分析厉某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