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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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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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紧急避险
•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
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尚未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法定的正当行为 之一。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 (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三)紧 急避险的对象条件——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对第三者造成 的损害 (四)紧急避险的方法条件——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 下实施 (五)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 的人不能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 (六)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必须要有避险意图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 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 •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社会或个人的权 益免受不法侵害,倘若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公民就 不必也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有不法侵害的发生,是 正当防卫行为得以实施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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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指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 • • • •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度造成不应有损害。 1.紧急避险的限度 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如何确定紧急避险的限度 条件,有两种基本的观点。 (1)法益比较说。 (2)必要损害说。 2.避险过当及其性质 3.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 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 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能是直接故意,也不能 是意外事件。 4.避险过当的定罪量刑 避险过当虽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避险过当毕竟 有其有益于社会的一面,因此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对避险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总则课件 第10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刑法总则课件 第10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且 是有益于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人的 行为;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应受 到社会的赞誉。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 请参见教材。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权利的 行使也必须符合的一定的条件,否则就会造 成新的不法侵害。
(一)前提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 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识存在不法侵害, 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 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 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 则按意外事件处理。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 为进行“反击”的,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 故意犯罪行为。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且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我们认识在一般情况 下,应该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 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 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 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 始。
有些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 而言,是已经着手的实行行为,在这种 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例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在不法 侵害人开始侵入他人住宅时,就可以针 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 为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 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 已经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权益。
• 具体表现为: 1.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2.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 3.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 4.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了现场; 5.不法侵害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等等。
一、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排除犯罪性行为

排除犯罪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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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处罚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四)犯罪中止 • 1、概念 •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
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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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类 • 积极中止和消极中止;预备中止和实行中

• 3、条件 • (1)时间性:犯罪过程中,必须在既遂以

• (2)自动性:行为人自认为有条件继续犯
• 3、正当业务行为 • 4、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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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 三、正当防卫 • (一)概念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
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 侵害人造成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 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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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条件
• (二)条件 •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
• 具体来说,应当结合侵害行为的方式、轻重、缓
急程度,保护的利益性质与侵害法益的比较等综 合因素来分析,要考虑客观要素和行为人可以采 取防卫的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分析案例;结合长 沙所发生的的士司机撞死抢劫犯的案例分析。视 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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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防卫过当的处罚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为既遂条件
• (二)犯罪预备 • 1、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
的,是犯罪预备。
• 2、特征 • (1)为了实施犯罪而进行准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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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行为 • A、准备犯罪工具 • B、了解犯罪对象情况 • C、排除犯罪障碍 • D、学习犯罪技能 • E、召集共同犯罪人 • F、制定犯罪计划,进行犯罪分工 • G、接近犯罪对象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此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此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 重大损害”是并列的, 重大损害”是并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 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 大损害” 大损害”这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即只有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负刑事责任 。 区别:防卫过当 区别: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性质
防卫过当具有两个特征: 防卫过当具有两个特征:(1)防卫过当 和正当防卫一样具有行为的防卫性,具有 有益于社会的一面。(2 有益于社会的一面。(2)防卫过当具有客 观的危害性和主观的罪过性,它不符合正 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客观上具有危害社会 的特征,主观方面也存在着罪过,因而才 构成了犯罪。这一特征是防卫过当区别于 正当防卫的关键。
(2)“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 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利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 包括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之中和行为已经结束而导致的危险 状态尚在继续中,前者如放火犯正在向房屋浇汽油,后者 如抢劫犯打昏物主抢得某种财物尚未逃离现场。
不法侵害结束的时刻也就是再也不能实施防卫行为的时刻。通 不法侵害结束的时刻也就是再也不能实施防卫行为的时刻。通 说认为,不法侵害的结束是指这样一个时刻,在这个时刻, 说认为,不法侵害的结束是指这样一个时刻,在这个时刻,不法侵 害已经停止或不法侵害造成的结果已经出现,即使实施防卫行为, 害已经停止或不法侵害造成的结果已经出现,即使实施防卫行为, 也不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即时即地挽回损失; 也不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即时即地挽回损失;即使不实行正当 防卫,也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不致进一步扩大。 防卫,也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不致进一步扩大。这一时刻 即为不法侵害结束的时刻。 即为不法侵害结束的时刻。它包括:侵害行为已经完成,危害结果 已经发生,不法侵害归于失败,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等情形。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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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
1.规定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有何意义? 1.规定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有何意义? 思考提示: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鼓励公民勇敢地同不法 侵害行为作斗争,规定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提倡公民 在遭遇危险时积极避险。 2.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 2.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 思考提示: 从《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中分解出起因条件、时间条件、 刑法》 20条的规定中分解出起因条件、时间条件、 对象条件、目的条件和限度条件5 对象条件、目的条件和限度条件5个方面具体把握。
(五)必须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 损害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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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紧 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避 险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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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1.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的种类。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的种类。 讲解:分为法定的和非法定的两类,主要掌握法定的正当 防卫和紧急避险。 2.如何掌握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2.如何掌握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讲解:正当防卫是主观防卫意识与客观防卫行为的统一。 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5 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5 个条件, 个条件,违反任何一个条件均不再属于正当防卫,可能 导致刑事责任问题。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重点问题提示] 重点问题提示] 1.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1.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2.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2.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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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概述

排除犯罪性行为

排除犯罪性行为

• 分类: • 法定/非法定
9.3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 9.3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
• • • • • •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 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 自损行为 义务冲突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 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 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 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 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 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 ,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 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9.2紧急避险 9.2紧急避险
• 概念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9.2紧急避险 9.2紧急避险
• 条件
• • • • •
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避险禁止)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必须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具有避险意识 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 构成故意杀人罪 •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 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 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 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的刑事责任

排除犯罪性行为

排除犯罪性行为
防卫 • 问题:对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能否正当防卫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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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才能防卫。 • 正在进行是指--已经着手实施,尚未实施完毕。 • 尚未开始实施属于--事前防卫 • 已经实施完毕完毕防卫--事后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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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1、不法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结果已经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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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四
• 甲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甲以为其 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 开电灯,见甲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甲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 夫上前打了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甲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甲供认他 的目的是抢钱。甲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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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唆犯 • 1、概念故意唆使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人。2、教
唆犯的处罚 •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实行犯罪的,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 (2)被教唆人没有实行教唆罪行的,教唆犯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教唆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来处罚,
发挥主要作用的,按照主犯定罪,发挥次要作用 的,按照从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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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五
• 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王为达到与周结婚的目的,与周共同谋 害其丈夫赵某。王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趁赵吃饭时,把毒药放入赵碗内, 将赵毒死。周虽然同意,并已把王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3岁女孩, 顾虑会把孩子毒死,便没有按约定的办法实实施毒杀行为。后王要继续和周 通奸遭到拒绝,周便揭发了王上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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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六

专题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专题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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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 • • • • • • • •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起因条件 不法性(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不法侵害人? 侵害性(对法益的威胁) 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紧迫性) 须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的界限 主观上具有正当性——为了保护本人、他人、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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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 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 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 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 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 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 卫 •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 当 • C.张某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 卫 •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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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上述三个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什 么? • 撞死、撞伤发生时,抢劫罪是否结束。 问题是,抢劫犯逃跑是抢劫罪的自然延 续,还是意味着抢劫罪已经结束,各地 法院观点所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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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挑拨
•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 对方对自己的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 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 • 防卫挑拨成立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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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斗殴
• 互相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为 目的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 互相斗殴双方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 但是,在殴斗中,一方求饶或逃走,另 一方继续侵害的,可正当防卫

司法考试答疑之排除犯罪性行为

司法考试答疑之排除犯罪性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问题]经被害⼈⽽将被害⼈的眼睛打瞎。

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排除犯罪性⾏为有那些?[解答]其他排除犯罪性的⾏为包括:(⼀)依照法律、命令或正当业务的⾏为 1.依照法律的⾏为,是指根据现⾏法律的规定⽽实施的⾏为,表现为扭送⼈犯、监护、依法执⾏公务等⾏为。

2.执⾏命令的⾏为,是指根据上级国家⼯作⼈员的命令⽽实施的⾏为。

3.正当业务⾏为,是指根据本⾝所从事的正当业务的要求所实施的⾏为,如医疗⾏为、体育竞技中的误伤⾏为等。

(⼆)⾃救⾏为 ⼜称为⾃助⾏为,是指权利被侵害的⼈,依靠⾃⼰的⼒量,来保全⾃⼰的权利或恢复原状的⾏为。

(三)基于权利⼈或⾃愿的⾏为 1.被害⼈的损害,是指得到有权处分某种权益的⼈的同意⽽实施的损害其权益的⾏为。

包括权利⼈明确的损害、推定权利⼈的损害、权利⼈的⾃损⾏为等。

对于安乐死以及双⽅相约⾃杀的法律定性值得探讨。

权利⼈明确的损害的条件为:损害的对象只能是其有权处分的本⼈权益;不得以法律禁⽌的⽅式实施;并且是⾏为⼈真实的意思表⽰。

2.基于推定的损害,是指在未经被害⼈的现实,⽽推定被害⼈可能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被害⼈的利益所实施的某种损害⾏为。

例如,邻居家⼈不在,家中起⽕时,为了救⽕破门⽽⼊的⾏为即是。

3.⾃损⾏为,是指⾃⼰损害⾃⼰权益的⾏为,主要包括⾃杀、⾃伤⾏为和毁坏⾃⼰财物的⾏为。

(四)其他阻却犯罪的⾏为 1.义务冲突 2.意外事件 3.不可抗⼒根据刑法教程理论和辅导⽤书,对于安乐死以及双⽅相约⾃杀的法律定性通说理论按照故意杀⼈罪论处,对于经被害⼈⽽将被害⼈的眼睛打瞎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补充⼀点: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在被害⼈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为通常是对⽣命造成了危险的⾏为,⽽经被害⼈的故意杀⼈毫⽆例外地成⽴故意杀⼈罪;对基于被害⼈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司考刑法 排除犯罪性行为

司考刑法 排除犯罪性行为

司考刑法:排除犯罪性行为(一正当防卫的认定1.正当防卫五条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不必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如违反治安法行为;不必是故意的,如过失行为;*客观性,含精神病人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的侵害。

*对合法行为不得防卫,如避险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

①来不及求助公权力救济;②可以减少侵害。

重婚、受贿、非法经营等,没有急迫的侵害,没有必要采取防卫行动。

*预见会遭到不法侵害并有所防范,如带把刀,不影响紧迫性认定。

(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人抢劫、抢夺、盗窃、诈骗财物已经得手尚未离开现场之际,仍有紧迫性,可实施防卫。

*安装防卫装置,造成无辜者损害的,不是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可成立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①防卫认识,即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②防卫意志,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关于防卫意识,存在A“必要说”和B“不要说”。

持违法是客观的观点,主张“不要说”。

主张“必要说”,又存在a防卫认识必要说,即只要认识到“发生不法侵害事实”即可,不必深究有没有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志。

b防卫认识、意志皆要说。

防卫认识必要说为通说。

不要说对于防卫认定会有细微的影响。

【例题·多选题】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2011年A.主张正当防卫不需防卫认识的,甲成立正当防卫B.主张需要防卫认识的即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甲成立正当防卫C.主张需要防卫意志即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的,甲不成立正当防卫D.主张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的,甲不成立正当防卫[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中防卫意识“必要说”、“不要说”对结论的影响。

甲主观上除了见“乙攻击妇女”感到气愤外,没有“保护合法权益”或“制止不法侵害”意志。

如果持①和②不要“防卫意志”的观点,不影响成立正当防卫;如果采要“防卫意志”必要的观点,则影响正当防卫成立。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排除犯罪性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四章排除犯罪性⾏为 「内容指导」 (⼀)重点: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的情况:假想防卫、事先防卫、事后防卫、互相⽃殴、挑拨防卫。

(⼆)难点:1 事后防卫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区别;2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3 ⽆过当防卫的认定;4.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罪名和处罚原则;5紧急避险与防卫过当的区别。

第⼀节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述(略) 第⼆节正当防卫 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五个条件:门)发⽣了不法的侵害;(2)不法侵害是正在进⾏的;(3)针对不法侵害本⼈实施的;(4)具有正当防卫的⽬的; (5)没有过当。

这个就不细说了。

具备这5个条件,认为是正当防卫。

其中前4个条件,我们⼜称其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性条件,后⾯⼀个条件,称为适度的条件(或合法性条件)。

也有把前三个条件当做前提条件,后两个条件当做合法性条件的。

把握正当防卫的条件时要注意以下⼏点。

1“假想的防卫”问题。

如果没有发⽣不法侵害,⾏为⼈误以为发⽣了不法侵害,采取了⾃以为是正当防卫⾏为的,属于假想的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通常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确实没有过失的,也有按意外事件处理的。

⽐如说,两个⽣意⼈起⼤早去城⾥进货,因为听说路上不太平,两⼈各带了⼀把⼑骑着⾃⾏车上路。

另⼀⽅⾯,公安和联防队正在抓捕盗窃动⼒电线的罪犯,已经守候多⽇没有战果。

他们看到两⼈过来了,并且和上边通报的犯罪嫌疑⼈特征⾮常像,就冲过去了。

这两个⽣意⼈⼀看有许多⼈冲过来,就害怕了,以为遭遇打劫。

因此吓得骑车就让村⾥逃,⼆⼈⼀边跑⼀边喊救命。

其中⼀个⼈从⾃⾏车上⼀个跟头栽了下来,连车都不顾了撤丫⼦往村⼦⾥跑。

跑到村头⼀个⼯⼚,*⼊院,躲到值班室⾥⾝体直发抖。

这时候,有联防队员踢开门冲进值班室,那个⽣意⼈拿⼑就刺,刺倒来⼈后⼜跑了出去。

看见远处有⼈,就跑过去喊救命,遇到强盗了。

这样的事情算不算是正当防卫?不能!因为联防队员是合法⾏为,事实上并没有发⽣不法侵害,只是⾏为⼈误会发⽣了不法侵害,属于假想的防卫。

刑法学精品课件——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刑法学精品课件——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三) 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
(四)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五)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大损害
三、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
所谓无限防卫,亦称无过当防卫、特殊防卫。 依《刑法》第20条第3款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 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防卫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其主观上不仅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反而是为了 保卫社会。因此,正当防卫属于排除当防卫的条件
(一) 必须要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二) 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刑法学精品课件
第十三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行为概述
一、 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
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某种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了某一 犯罪的形式要求,而实质上却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或者虽 对社会造了损害结果,但却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类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三、正当业务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本身所从事 的某种正当业务的需要而实施的行为。正当业务 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到处可见,但要排除其犯罪性,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从事的业务必须是正当的。
2. 实施的行为必须在其业务的范围以内。
3. 从业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从事正当业 务的意图。
4. 从事业务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危险 (四)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五)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

第七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七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1997年12月间,某卫生学校学生平某(女)在某 歌厅跳舞时,先后认识了苏某和张某(均男性), 并同时交往。交往中,张某感觉平某对其若即若离, 即怀疑苏某与其争女友所致,遂心怀不满。1998年 7月11日晚,张某以“去找一个女的”为由,叫了 其第张某某和同乡尤某、谢某、邱某一起来到某大 学宿舍,将苏某叫出,责问其与平某的关系,双方 发生争执。争执中,双方互用手指指着对方。尤某 见状,冲上前去踢了苏某一脚,欲出手时,被张某 某拦住,言明事情没搞清楚不要打。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1、开始时间——合法权益面临紧迫的危险 2、结束时间——合法权益脱离紧迫的危险 财产性违法犯罪的结束时间 对于安装防卫装置防卫将来危险的认定
3、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的处理原则 ——以故意犯罪论处
(三)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四)必须有防卫意图


防人系 本村村民何某、齐某来王家串门,见房门 上锁正欲离去。王未认出何、齐二人,而 误认为是刚才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之人,又 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 手中尖刀刺向走在最前面的齐某的胸部, 致齐某当场死亡。何某见状上前抱住王某, 并说:“我是何某!”王某闻声停住,方 知出错。
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是否符合防卫时间条件
甲招手叫了一辆出租车,说要去某地方,当车 行至偏僻之处时,甲见四周无人,便掏出刀子 对司机乙(女)实施抢劫。劫得现金1000元和 手机一部(价值1500元)。甲关掉乙的汽车发 动机,拔掉车钥匙,并威胁说“不准报警,我 下车走一段路后会把钥匙丢下,你自己来找”。 甲下车后,乙关好车门拿出备用钥匙开动汽车 向甲追去。追一段后,乙追上甲,并用车去撞 甲,并高声呼救。甲被撞倒后爬起来再
李某从别人处得知其妻与周某有不正当关系, 极为气愤,蓄意对周某进行报复。某日晚11时 许,李某酒后持刀闯入周某家中,将周某的背 部和左臂扎伤。周某随即抄起柜橱上的菜刀将 被害人李某砍倒在地,并继续朝李某砍数刀, 将李某头部、面部及颈部砍伤达14处,当场死 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被锐器砍伤头 部及颈部,导致其左颈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 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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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法侵害结束的表现: • 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 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 已经自动中止不法侵害 • 已经逃离现场 • 但是,在财产型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 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 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 以实施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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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的针对对象
• 防卫对象,只能适于不法侵害者本人,而 不包括动物、财产、法人或无辜的自然人。
4
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 • • • • • • • •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起因条件 不法性(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不法侵害人? 侵害性(对法益的威胁) 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紧迫性) 须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的界限 主观上具有正当性——为了保护本人、他人、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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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的哥黄中权撞伤抢劫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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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三年半,并赔三万七
• 劫匪挥刀——撞还是不撞?(法院判黄故意伤害 的一个理由是:劫匪一边逃跑一边向其挥舞刀, 意思是要其不要追赶,黄为追回被抢财物将其撞 倒。 即使是盗窃犯为抗拒抓捕或窝藏赃物,当场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也构成抢劫,可以行 使无限防卫权,更何况本案呢?) • 反击抢劫——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如果被抢 的不是几百元,而是几百万元,那么也可以眼看 劫匪从容而走吗? • 民事赔偿为什么是70%?(被撞死的劫匪损失 52900、撞伤发生时,抢劫罪是否结束。 问题是,抢劫犯逃跑是抢劫罪的自然延 续,还是意味着抢劫罪已经结束,各地 法院观点所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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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挑拨
•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 对方对自己的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 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 • 防卫挑拨成立故意犯罪。
• 不法侵害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影 响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但是,对明显无 刑事责任能力的侵害人,进行反击时,应 有所节制。
17
防卫的目的
• 正当防卫的目的不仅限于维护自身的利益; 而且也可以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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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将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打死, 是正当防卫吗?
专题三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一节 什么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排除犯罪性行为,也称为违法性阻 却事由,是指那些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 种犯罪构成,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 性和刑事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行 为。
1
种类
l 正当防卫
l 紧急避险 l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2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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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被判刑 龙女士无罪
• 佛山中级法院以被告人莫宗状、庞成贵犯抢劫 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二年 • 佛山中院法官认为:龙女士在车窗被敲烂、巨 款被拿走、歹徒即将逃离犯罪现场的危急情形 下,不顾个人安危,凭借自己的小车机智地将 歹徒的摩托撞倒在地,尽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 的后果,但这是符合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 的有关规定的。歹徒抢劫后准备逃离,但仍然 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因此抢劫行为仍视为 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撞人就属于正当防卫。
2000年2月3日和6日,被告人王晓岚家先后两次被盗,王家人十 分恐慌,王将其妻送往娘家暂住,并让内弟姜海勇来家中做 伴。当日下午17时许,王、姜二人回到家中,将院门反锁。 在睡觉前,王晓岚将菜刀和片刀都立着放在沙发北面的地上, 并拉上了西屋的窗帘。二人从进屋后至睡觉一直未开灯。当 晚21时许,王晓岚的邻居谭家伟携手电筒翻墙进入王家行窃。 王、姜二人赶紧站在沙发北头冲着门口。谭进屋后,用手电 筒照见屋内有人,便向外逃跑,并当即操起圆桌上的炒勺向 王、姜砸去,并把姜踹倒在地。随后,王、姜分别操起片刀、 铁管追赶谭,谭操起脸盆回击。双方在黑暗中搏斗约20分钟, 将谭制服并捆住,王、姜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谭被送往医 院抢救,不治而死。王晓岚家被盗大部分物品,在谭家伟住 处被依法搜出。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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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斗殴
• 互相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为 目的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 互相斗殴双方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 但是,在殴斗中,一方求饶或逃走,另 一方继续侵害的,可正当防卫
• 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 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威 胁时,可以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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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装置
• 设置防卫装置防卫将来可能发生的不法 侵害,是否正当防卫? • 安装时—— • 安装后,没有不法侵害—— • 安装后,遇到不法侵害—— • 安装后,导致无辜者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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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适时问题
• 防卫不适时:指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或在不法侵 害结束之后,所进行的“防卫”行为。 事先防卫 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法侵 害开始时间,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 时为其开始,但如果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 分明显、紧迫,待其实施后已经来不及减轻或避 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比 如入室抢劫,在犯罪分子着手破门或破窗而入时, 就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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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莫宗壮、庞 成贵伙同庞成添(已死亡)到被害人龙女士住 宅车库附近,见龙女士驾驶小汽车从车库出来, 庞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成贵走到汽车副 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 璃,抢走龙女士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 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后三人驾驶摩托 车逃走。龙女士为追回被抢财物,驾驶汽车将 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壮、庞 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成添则 当场死亡。
案例
被告人:谢某,男,27岁,江苏省某市人,无业。 1999年12月6日晚11时许,谢某入厕,见陌生人史某(男, 16岁,送奶员)骑自行车从其居住的新市场门口经过,认为 其形迹可疑,遂尾随其后查看。谢见史某向前骑至一拐角处, 将自行车停靠在该处路灯下,右向拐进小弄,至新市场后另 一门口,用手开门旁的窗户。谢某跟至史某身后约五六米处 停下,查问史某是干什么的,史某答:“你管我是干什么 的!”谢某听后未做声,返身至一邻居家,对邻居讲“有贼, 快跟我去捉贼!”并从门后取得一根晾衣用的铁叉后又返回 现场,见史某正欲推自行车离开,遂用铁叉向史头部打去, 正击中史的嘴部,致史某7颗牙齿脱落。随后赶至的邻居认 出史某系送奶员,谢某也发现了自行车倒下后从篓筐中散落 在地的牛奶瓶,才知道史某原来是送牛奶的。经法医鉴定, 史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 20
23
• 2004年8月14日下午,成都市成 华区圣灯乡的李女士遭两男子飞 车抢夺项链。张德军等人闻讯后 开着轿车追赶抢匪,在逼停抢匪 的摩托车时与之相撞,开摩托车 的男子胡远辉当场死亡,摩托车 后座男子罗军受伤,此后左腿截 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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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都 张 德 军 撞 死 撞 伤 抢 劫 犯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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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法院认为:张德军为制止实施抢夺行 为的胡某和罗军,与现场群众一道打电话 报警并驾车追赶,主观心态是将犯罪嫌疑 人扭送至公安机关而非蓄意伤害,客观上 的行为也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认 为张德军主、客观方面都不符合故意伤害 罪构成要件 ,故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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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 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 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 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 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 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 卫 •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 当 • C.张某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 卫 •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将逃跑的抢劫犯撞死或撞伤,否是 属于正当防卫?
• 2004年8月1日晚11时许,长沙出租车司机 黄中权被两名男子抢走数百元现金和一部 新手机,黄中权立即驾车追赶。两名劫匪 跑出20多米远后坐上一辆摩的,黄中权驾 驶的士将摩托车撞倒,慌张的劫匪当即爬 起来继续逃窜,黄中权加大油门冲过去将 一人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同年8月 3日,黄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刑事拘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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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
• 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 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 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 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 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 推坐 ”在身后 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 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 ,起 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 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 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 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刑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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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正当防卫与特殊正当防卫
• 一般正当防卫是指对普通侵害行为所实施 的防卫。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 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限防卫权,是指对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的防卫行为。 • 特殊的正当防卫,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 亡,也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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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某日,甲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 日与己不和的乙,甲即唆使其狗扑咬乙。 乙一边抵抗一边冲到甲面前,捡起石块 将甲砸伤,甲慌忙逃走。 • 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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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 特殊防卫,也被称为无限防卫权: • 须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须是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 • 行凶的含义:界限尚不明确,但应包括 有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严重重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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