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法令行为
【精选】“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法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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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法令行为摘要:法令行为作为刑法中“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一种,包含着重要的价值取向,体现了现代刑法的价值取向,法令行为在维护刑法威严、实现刑法的终极目标和人文关怀起着巨大的作用,但这一行为的确认在我国刑事立法上仍属空白,理论界对该项理论的关注也较少。
本文从“排除犯罪性事由”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法令行为的界定与法令行为分类中的“依照法律的行为”与“执行命令的行为”和我国法律中法令行为的体现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排除犯罪性事由;法令行为;界定;分类“排除犯罪性事由”又称“正当化事由”,是指外观上和犯罪行为十分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但因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虽然刑法未作出特别的规定,也应当排除其犯罪性的行为[1]。
一、法令行为的界定(一)法令行为的概念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姓氏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2]。
因此,法令行为是法律本身中所允许甚至鼓励的、形成法秩序的一部分的行为,因而自然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但是有的时候,部分法令行为从形式上看,与某些犯罪行的构成要素有着非常相似之处,因此,这就需要我们队法令行为的理念、意图或者立法的精神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正确实现刑法的价值。
(二)法令行为的类型根据法令行为正当性根据的具体来源,通常将法令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基于政策的理由而排除违法性的行为。
即某种行为本来是违法的,但由于一定的政策上的理由、法令特别规定排除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例如,1907年《日本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发行彩票罪,所以发行彩票的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基于财政政策的理由,赛马、自行车竞赛法等法律,规定某些发行彩票的行为是适法行为。
2.法令有明示适法性条件的行为。
即某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有的已经在理论上被认为是违法性阻却事由),但法令特别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该行为为适法行为。
例如,有的国家刑法规定堕胎罪,但又有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堕胎行为,是适法行为。
2013年司法考试刑事法第四章第四节:其他犯罪排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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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其他犯罪排除事由考试内容: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排除犯罪的事由(有的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有的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因其主观上根本没有罪过,实际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的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
对于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多种多样的,如以刑法上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非法定(超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
我国刑法上对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而客观上还有如执行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行为等。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不法侵害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给另一个较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条件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5、限制条件:出于不得已;6、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司法考试答疑之排除犯罪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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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问题]经被害⼈⽽将被害⼈的眼睛打瞎。
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排除犯罪性⾏为有那些?[解答]其他排除犯罪性的⾏为包括:(⼀)依照法律、命令或正当业务的⾏为 1.依照法律的⾏为,是指根据现⾏法律的规定⽽实施的⾏为,表现为扭送⼈犯、监护、依法执⾏公务等⾏为。
2.执⾏命令的⾏为,是指根据上级国家⼯作⼈员的命令⽽实施的⾏为。
3.正当业务⾏为,是指根据本⾝所从事的正当业务的要求所实施的⾏为,如医疗⾏为、体育竞技中的误伤⾏为等。
(⼆)⾃救⾏为 ⼜称为⾃助⾏为,是指权利被侵害的⼈,依靠⾃⼰的⼒量,来保全⾃⼰的权利或恢复原状的⾏为。
(三)基于权利⼈或⾃愿的⾏为 1.被害⼈的损害,是指得到有权处分某种权益的⼈的同意⽽实施的损害其权益的⾏为。
包括权利⼈明确的损害、推定权利⼈的损害、权利⼈的⾃损⾏为等。
对于安乐死以及双⽅相约⾃杀的法律定性值得探讨。
权利⼈明确的损害的条件为:损害的对象只能是其有权处分的本⼈权益;不得以法律禁⽌的⽅式实施;并且是⾏为⼈真实的意思表⽰。
2.基于推定的损害,是指在未经被害⼈的现实,⽽推定被害⼈可能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被害⼈的利益所实施的某种损害⾏为。
例如,邻居家⼈不在,家中起⽕时,为了救⽕破门⽽⼊的⾏为即是。
3.⾃损⾏为,是指⾃⼰损害⾃⼰权益的⾏为,主要包括⾃杀、⾃伤⾏为和毁坏⾃⼰财物的⾏为。
(四)其他阻却犯罪的⾏为 1.义务冲突 2.意外事件 3.不可抗⼒根据刑法教程理论和辅导⽤书,对于安乐死以及双⽅相约⾃杀的法律定性通说理论按照故意杀⼈罪论处,对于经被害⼈⽽将被害⼈的眼睛打瞎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补充⼀点: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在被害⼈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为通常是对⽣命造成了危险的⾏为,⽽经被害⼈的故意杀⼈毫⽆例外地成⽴故意杀⼈罪;对基于被害⼈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之犯罪排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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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犯罪排除事由(一)正当防卫1、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2、构成要件(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即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具有不法性;二是侵害紧迫性即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不法侵害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臆想的。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即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意图(4)防卫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的防卫(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二)紧急避险1、概念:《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构成要件(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3)避险意图:具有紧急避险的意图(4)避险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5)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其他排除事由1、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
但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的限度即财产、名誉、自由可以承诺放弃,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超出轻伤范围,不可放弃。
2、自救行为:是指被害人在通过法律程序难以获得救济权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无罪。
例如,甲的摩托车被乙偷走,第二天甲发现乙将自己的摩托车停在路边,甲便偷了回来。
刑法学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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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 )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交通肇 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事,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月第1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年4月第 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月第 当防卫。 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 ①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 为,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意外事件; ②正当防卫;③紧急避险;④意外事件;⑤防卫过 避险过当; 当、避险过当; 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⑥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6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加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另一方可以正 当防卫。 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 当防卫。如:①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一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 ②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前 者可以正当防卫。 者可以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即行为人故意对对他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 如: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此时甲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 4、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不构成正当防 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 卫,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走私货物等 13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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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紧急避险
•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
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尚未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法定的正当行为 之一。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 (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三)紧 急避险的对象条件——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对第三者造成 的损害 (四)紧急避险的方法条件——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 下实施 (五)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 的人不能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 (六)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必须要有避险意图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 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 •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社会或个人的权 益免受不法侵害,倘若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公民就 不必也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有不法侵害的发生,是 正当防卫行为得以实施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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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指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 • • • •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度造成不应有损害。 1.紧急避险的限度 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如何确定紧急避险的限度 条件,有两种基本的观点。 (1)法益比较说。 (2)必要损害说。 2.避险过当及其性质 3.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 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 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能是直接故意,也不能 是意外事件。 4.避险过当的定罪量刑 避险过当虽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避险过当毕竟 有其有益于社会的一面,因此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对避险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排除犯罪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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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承诺而排除犯罪的条件 1、法益具有可处分性 2、有法益拥有者本人作出承诺 3、承诺者具有承诺能力 4、承诺真实、明确 5、承诺必须事前作出 6、承诺为行为人了解
三、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四、义务冲突 五、自救行为 六、自损行为
二、 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意思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对象条件: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 5、避险必要: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 实施。#& 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 & 7、避险主体 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 的人
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立法理由 2、对“行凶”的理解 3、对法条前后关系的理解:法条所规定的五种具 体行为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间的 联系
第二节 紧急避险
一、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 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 益的行为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的概念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个别也可 为间接故意。 3、防卫过当的定罪: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应 依附于相应行为进行定罪。
4、防卫过当的处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特别防卫 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 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 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09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09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https://img.taocdn.com/s3/m/81f4cd5ce45c3b3567ec8bb4.png)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但从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事实上还存在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推定的承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等。
研究排除犯罪的事由的具体种类,不仅要说明这些行为本身在具备一定条件下不成立犯罪,还要特别注重研究排除犯罪的事由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只要客观上与构成要件行为相符合的行为,都被认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的行为与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相符合,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医生为小腿患有恶性肿瘤的病人治疗,经同意截肢的行为,客观上与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符合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事由。既然阻却了违法性,就不符合成立犯罪的第二个条件,因此不成立犯罪。又由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故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就具有违法性。
第七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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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时机、防卫限度
2003年8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见被告人韩霖同丁 某在某网吧上网,因王某认为丁某是自己的女友,便对 韩霖产生不满,遂纠集宋某、贾某等四人到网吧找韩霖。 王某先让其中二人进网吧叫韩霖出来,因韩霖不愿出来, 王某又自己到网吧中拖扯韩霖,二人发生争执。后被网 吧老板拉开。之后,王某等人到网吧外等候,当韩、丁 二人走出网吧时,王某即将韩拖到一旁,并朝韩踢了一 脚。韩霖挣脱后向南跑,王某在后追赶,宋某、贾某等 人也随后追赶。韩霖见王某追上,即持随身携带的匕首 朝王挥舞,其中一刀刺中王某左颈部,致王某左侧颈动 脉、静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
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俩人影,此二人系 本村村民何某、齐某来王家串门,见房门 上锁正欲离去。王未认出何、齐二人,而 误认为是刚才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之人,又 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 手中尖刀刺向走在最前面的齐某的胸部, 致齐某当场死亡。何某见状上前抱住王某, 并说:“我是何某!”王某闻声停住,方 知出错。
一、重点掌握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二、思考题 如何理解特殊防卫权的成立条件? 三、自学内容 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比图
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 防卫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害 结果(危险判断) 结果
轻伤
轻伤 轻伤 重伤
轻伤(非重大损害)
假想防卫过当
2000年某月某日晚,李某在自选商场购物时, 商场一保安见其形象猥琐却选购了很多高档商 品,产生怀疑,遂不懂声色地靠近他。适逢突 然停电,保安怕其乘机逃走,忙上前拉住李某 所 提货物并喝令:“把东西放下。”由于李某 前几天听人说过商场盗贼较多,方法也多样, 见有人拉住自己提着货物和钱包的
2010年司考刑法排除犯罪性事由
![2010年司考刑法排除犯罪性事由](https://img.taocdn.com/s3/m/05b98a1dbb68a98271fefa58.png)
2010年司考刑法提纲犯罪论精讲第10章:排除犯罪性事由第十章排除犯罪性事由一、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一)概念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二)分类1.法定的排除犯罪事由。
2.超法规的排除犯罪事由。
二、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违)法侵害。
(1)如何理解"不法侵害"?--包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但是仅限于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2)"不法"应从客观理解。
[历年真题]2008年卷二93.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
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
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请回答93-94题。
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解析:A。
排除犯罪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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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才能防卫。 • 正在进行是指--已经着手实施,尚未实施完毕。 • 尚未开始实施属于--事前防卫 • 已经实施完毕完毕防卫--事后防卫
5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1、不法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结果已经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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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四
• 甲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甲以为其 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 开电灯,见甲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甲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 夫上前打了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甲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甲供认他 的目的是抢钱。甲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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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唆犯 • 1、概念故意唆使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人。2、教
唆犯的处罚 •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实行犯罪的,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 (2)被教唆人没有实行教唆罪行的,教唆犯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教唆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来处罚,
发挥主要作用的,按照主犯定罪,发挥次要作用 的,按照从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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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五
• 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王为达到与周结婚的目的,与周共同谋 害其丈夫赵某。王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趁赵吃饭时,把毒药放入赵碗内, 将赵毒死。周虽然同意,并已把王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3岁女孩, 顾虑会把孩子毒死,便没有按约定的办法实实施毒杀行为。后王要继续和周 通奸遭到拒绝,周便揭发了王上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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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六
040400其他犯罪排除事由
![040400其他犯罪排除事由](https://img.taocdn.com/s3/m/4cf4ea2110661ed9ad51f3f7.png)
第四节其他犯罪排除事由一、法令行为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由于法令行为是法律本身所允许乃至鼓励的、形成法秩序的一部分的行为,因而是合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法令行为包括四类行为:一是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即某类行为本来具有犯罪性,但法律基于政策上的考虑,将其中的某种行为规定为合法行为。
例如,发行彩票本来可谓赌博行为,但基于财政政策等理由,有关法律允许特定机构以特定形式发行彩票。
这种行为便不成立犯罪。
二是法律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即某类行为本来具有犯罪性,但法律特别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属合法行为。
三是职权(职务)行为,即公务人员根据法律行使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既包括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实施的行为,也包括基于上级的职务命令实施的行为,如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
四是权利(义务)行为,即在法律规定上作为公民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如一般人扭送现行犯。
法令行为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行为。
因此,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根据,或者虽有一定根据但在实体上或程序上违反了法律、法令或法规的规定,则不属于法令行为,相反可能构成犯罪。
二、正当业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中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
业务是指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但并非因为是“业务”就不成立犯罪,而是因为“正当”才排除犯罪。
所以,即使一般来说属于正当业务,但超出正当范围的行为并不排除犯罪的成立。
例如,一般来说,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属于正当业务行为,但记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并不排除犯罪的成立。
因此,只有业务本身是正当的,而且没有超出业务的范围时,才排除犯罪。
职业性的体育活动,属于正当业务行为。
遵守了体育规则的行为,即使造成了他人伤害,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律师的辩护活动也是正当业务行为。
20刑法(第二版) (4)
![20刑法(第二版) (4)](https://img.taocdn.com/s3/m/6c2aed8251e79b8968022672.png)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二)避险时机:危险正在发生 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出现尚未 结束的状态。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三)避险动机:避险人实施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动机又叫避险意思,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为人认识到了合法利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 二是行为人实施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免受危险。
四、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 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 这就是所谓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的无限度,也是在有限的范围之内 的,具体地说,只有针对行凶、杀人、抢劫、 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才能适用无限度的特殊防卫。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六)避险限度: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 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一般说来,紧急避险是以牺牲一种合法利益 来保全一种合法利益,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权 衡两种合法利益的大小,以较小的利益代价换 取较大利益的保全,如果相反,就失去了紧急 避险的意义。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紧急避险的起因、时机、动机、对 象和必要性条件,惟独不具备其限度条件。 第二,必须是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三,必须在主观上有罪过。
(五)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在必要限度的基础上 还包含三个要素:超过;明显;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通过防卫过当本身无 法确定具体罪名,但防卫过当既可以表明行为 的有罪性质,又是附着于具体罪名的一个情节,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 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https://img.taocdn.com/s3/m/fa0c1066b8f67c1cfbd6b870.png)
2.社会的相当性说
认为在历史地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的范围内,被 这种秩序所允许的行为复杂化,在日常生活 中,如果不伴随任何法益侵害,就不可能生活。 因此,如果将所有的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结果 无价值)作为违法予以禁止,社会便停滞。所以, 应当认为,法益侵害中属于社会的相当范围的行 为,缺乏违法性。”
(三)主观的正当化因素
指由于存在正当化的认识、意思,而使行为正当 化的要素。如正当防卫时的防卫意思、紧急避险 时的避险意思就是主观的正当化因素。
1.德国通说 肯定主观的正当化因素。Roxin指出一种行为,只
有在既不存在行为无价值,也不存在结果无价值 时,才是合法的。如偶然防卫。 2.日本 (1)必要说——行为无价值论者主张 主观的正当化因素是使行为正当化的必要条件。 分歧:犯罪既遂——犯罪未遂。 (2)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者主张
却违法性
1.目的说 2.社会的相当性说 3.法益衡量说
1.目的说
认为如果行为是为了达到国家承认的共同生活的 目的而采取的适当手段,则是正当的。
(1)衡量型目的说
目的的客观价值与手段所产生的法益侵害的比较 衡量。
(2)重视手段型目的说
强调手段的反伦理性,不管目的如何正确,如果 手段不被允许,则不能认为是正当化事由。
利益的阙如(法益性的阙如)的原理,是指由于具体案件 的特殊性,应当受保护的利益事实上不存在,或者不值得 保护时,行为阻却违法性。被害人承诺是其适例。
优越的利益保护的原理,是指为了避免对某种法益的侵害, 而必须引起另外的法益侵害时,对相关法益进行衡量的结 果是,行为整体上所保护的法益与所侵害的法益相等,或 者更加优越于所侵害的法益时,行为阻却违法性。紧急避 险是其适例。
4.防卫对象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问题: (1)对于无责任能力的人,能否实行正当
第4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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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构成要件上,都存在超过了客观要 件的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这一不符合构成要 件的“过当”问题,刑法对两者的过当行 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主要区别: (1)危害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 法侵害人,损害的是非法利益.紧急避险对象 不限,损害的是另一合法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 (4)限度要求不同。
㈣防卫对象 指防卫行为所针对的具体的人,只能针对 侵害人本身。 对利用和控制动物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也可 以实施正当防卫 ㈤防卫限度 指实施正当防卫所采取的暴力反击行为及 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是无限制的, 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20条第3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正当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防卫过当需要下列条件: ①前提是行为成立正当防卫,这是基础 ②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 害,两者兼备。 注意: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但根据 刑法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时,应当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共五个 ①防卫起因: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②防卫时机:不法侵害实施时 ③防卫动机:保护的目的 ④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 ⑤防卫限度
㈠防卫起因:不法侵害 1、不法侵害是对合法利益的侵袭和损 害 ①不法侵害是一种侵袭或损害行为 ②不法侵害是针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和公民合法权益,正当防卫体现的是 对合法利益的保护 ③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重大 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行为。这种行 为一般具有暴力性,而不是一般的侵 害行为
第一节排除犯罪事由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 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 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 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 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 犯罪的情况。 排除犯罪事由是法律允许的侵害,它不成 立犯罪。
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后果(3篇)
![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f5fce6e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5a.png)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为虽然看似具有犯罪嫌疑,但实际上并不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下,如何排除犯罪事由,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情形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排除犯罪事由,是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某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依法不构成犯罪。
排除犯罪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三、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依据1.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不能抗拒而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
4.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因意外事件而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
四、排除犯罪事由的具体情形1.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危险正在发生、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3.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4.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五、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排除犯罪事由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即不受刑事处罚。
排除犯罪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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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苏良才返回宿舍。张阳挺等人站在门外。 苏良才回到宿舍向同学苏金海要了一把多功能折 叠式水果刀,并张开刀刃插在后裤袋里,叫平仙 风与其一起出去。在门口不远处,苏良才与张阳 挺再次争执,互不相让,并用中指比划责骂对方。 当张阳挺威胁:“真的要打架吗”?苏良才即言: “打就打”!张阳挺即出拳击打苏良才,苏良才 亦还手,二人互殴。被害人张秋挺见其兄与苏良 才对打,亦上前帮助其兄。苏良才边打边退,尤 忠伟、谢朝炳等人见状围追苏良才。苏良才即拨 出张开刀刃的水果刀朝冲在最前面的被害人张秋 挺猛刺一刀,致其倒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 效死亡。
• 1997年12月间,泉州市卫生学校97级学生平仙 凤在泉州市刺桐饭店歌舞厅跳舞时,先后认识 了苏良才和张阳挺,并同时交往。交往中,张 阳挺感觉平仙风对其若即若离,即怀疑是苏良 才与其争女友所致,遂心怀不满。1998年7月 11日晚,张阳挺以“去找一个女的”为由,叫 了其弟张秋挺和同乡尤忠伟、谢朝炳、邱自守 一起来到鲤城区米仓巷5号黎明大学租用的宿 舍,将苏良才叫出,责问其与平仙风的关系, 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双方互用手指指着对 方。尤忠伟见状,冲上前去踢了苏良才一脚, 欲出手时,被张阳挺拦住,言明事情没搞清楚 不要打。
• 汪清与邻居长期不和,双方时有厮打行为。 汪清与妻子商量。要好好教训一下邻居。其 妻子出主意说。“先打人的无理,咱不能先 动手,将来不好办,想办法让对方先动手。” 此后,汪清对邻居多次挑衅。某日,汪清故 意将开水泼到了邻家之妻的身上,致其胳膊 被烫伤。邻居气愤之下,将汪清的头部打破。 汪清遂将该邻居打倒在地,用棍棒猛击其头 部,致其严重脑震挡。邻居找到村委会要求 汪清赔偿,但汪清与其妻子坚称是邻居先动 手的,他们是正当防卫,拒绝赔偿。汪清的 这种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刑法笔记:排除犯罪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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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事由的分类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为、正当业务⾏为、被害⼈(不包括放弃⽣命权)、⾃救⾏为、⾃损⾏为(战争时军⼈⾃伤⾏为除外)和义务冲突⾏为。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①可以是犯罪⾏为和违法⾏为 ②需要具有⼀定的攻击性、紧迫性、暴⼒性 例:投毒⾏为,不具有暴⼒性和破坏性,不能正当防卫 ③⼈为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有的预备⾏为⾮常逼进被害对象,也可以采取正当防卫。
⽐如⼊室的⾏为。
在财产性犯罪的已经既遂,但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
此外,私⾃使⽤电、炸弹等危险⽅法防范犯罪侵害(如防盗),造成损害结果的,通常属于事先防卫。
不成⽴正当防卫。
3、具有防卫意识 ①保护合法的权益 ②包括本⼈、他⼈和国家的利益 ③防卫挑拨(⽬的不正,谁⾸先动⼿不重要)、相互⽃殴(注意转化,双⽅都是⾮正义,若有⼀⽅退出,另⼀⽅穷追时,退出⽅有防卫的权利)和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④保护⾮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不构成正当防卫,都是违法⾏为 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 ①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只能对正在进⾏犯罪的⼈进⾏正当防卫。
②可以针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主要是其所属物(理解为⼯具) ③对⽆不法⾏为的第三者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但不排除适⽤紧急避险制度的可能。
防卫中误认对像,对被误击的⼈⽽⾔,不成⽴正当防卫; 5、不超过必要限度 重⼤损害的程度,⼀般是造成重⼤伤害。
必要限度是双⽅⼒量对⽐是相当的。
条件否则为定罪说明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否则属于假想防卫有过失且刑法认定为过失犯罪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否则成⽴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事后防卫属于故意犯罪不法侵害结束的时间: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动中⽌、逃离现场。
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殴、偶然防卫不具有防卫意识。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https://img.taocdn.com/s3/m/cebad9b6f8c75fbfc77db2fa.png)
2. 某盗窃分子甲想报复社会,一日偷开一 辆停放在路边的油罐车欲直接冲向马路 边的人群。一巡逻武警见状开枪射击, 致甲当场死亡,所驾油罐车撞向路边一 大树,随即着火,所幸未有其他损失。 则该武警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 卫?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在财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认为不法侵害未结束司法实践中只有在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时才存在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应该是过失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排除犯罪事由的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D. 在财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 既遂,但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认 为不法侵害未结束
E. 司法实践中,只有在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 或死亡时,才存在防卫过当
F.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应该是过失。防卫过 当不是独立的罪名
3. 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 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
❖ 人身:生命和重大的身体安全 ❖ 暴力性犯罪: ❖ 严重危急:急迫性 ❖ 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
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
正当防卫课堂练习题
1. 24、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 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 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 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 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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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法令行为摘要:法令行为作为刑法中“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一种,包含着重要的价值取向,体现了现代刑法的价值取向,法令行为在维护刑法威严、实现刑法的终极目标和人文关怀起着巨大的作用,但这一行为的确认在我国刑事立法上仍属空白,理论界对该项理论的关注也较少。
本文从“排除犯罪性事由”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法令行为的界定与法令行为分类中的“依照法律的行为”与“执行命令的行为”和我国法律中法令行为的体现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排除犯罪性事由;法令行为;界定;分类“排除犯罪性事由”又称“正当化事由”,是指外观上和犯罪行为十分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但因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虽然刑法未作出特别的规定,也应当排除其犯罪性的行为[1]。
一、法令行为的界定(一)法令行为的概念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姓氏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2]。
因此,法令行为是法律本身中所允许甚至鼓励的、形成法秩序的一部分的行为,因而自然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但是有的时候,部分法令行为从形式上看,与某些犯罪行的构成要素有着非常相似之处,因此,这就需要我们队法令行为的理念、意图或者立法的精神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正确实现刑法的价值。
(二)法令行为的类型根据法令行为正当性根据的具体来源,通常将法令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基于政策的理由而排除违法性的行为。
即某种行为本来是违法的,但由于一定的政策上的理由、法令特别规定排除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例如,1907年《日本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发行彩票罪,所以发行彩票的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基于财政政策的理由,赛马、自行车竞赛法等法律,规定某些发行彩票的行为是适法行为。
2.法令有明示适法性条件的行为。
即某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有的已经在理论上被认为是违法性阻却事由),但法令特别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该行为为适法行为。
例如,有的国家刑法规定堕胎罪,但又有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堕胎行为,是适法行为。
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法令往往规定了明确的界限,超出了界限的行为,仍然是违法行为。
3.职权(职务)行为。
即公务员依法执行职权(职务)的行为,例如警察拘捕人犯的行为。
职权(职务)行为的根据除了法令的直接规定以外,还有上级的职务命令。
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根据上级的违法命令所实施的行为,是否阻却违法性。
有的学者认为,执行的命令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能阻却违法性。
但通说认为,由于命令的内容是违法的,所以,不能认为执行违法命令的行为是违法性阻却事由。
但不能期待行为人不执行上级命令,也就是说,行为人缺乏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因此阻却责任。
在我国,根据法令行为的刑法意义及其正当性根据来源,理论上将法令行为分为依照法律的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行为两类[3]:依照法律的行为是指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所实施的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是指按照上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命令而实施的行为。
二、依照法律的行为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即使该行为符合或类似于犯罪构成要件,也不能以犯罪论处,这种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行为。
这里的法律,泛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宪法、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依照法律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成立正当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刑法设立了一般性的禁止性规范,违反了该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便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没有法律的例外性规定,对其一般应以犯罪处理。
依照法律的行为之所以排除社会危害性而成立正当行为,就是因为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授权性规范作为刑法禁止性规范的限制或补充,从而排除了犯罪的的完整构成要件。
所以,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的行为不是依照法律的行为,即使能排除社会危害性也不是因为它是依照法律的行为而排除社会危害性,但有可能成立自助行为、自损行为、被害人同意的行为等。
刑法是保证各种法律规范得以贯彻实施的最后一道屏障,具有谦抑性。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被学界统称为“罪刑法定原则”,它不仅是制定刑法的原则,而且是解释刑法、适用刑法的原则,从而在排除犯罪性事由上更应严格适用。
2、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滥用不得滥用”指的是权利的行使必须在一定的界限内,超过这一界限而行使权利,即构成权利滥用。
该界限是他人、社会的合法利益。
法律赋予人以私权,其本旨是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兼顾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行为人行使权利必须符合权利的本旨。
个人行使其权利,不能置集体的利益于不顾,不能置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于不顾。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依法行使权利的意图作为正当行为的依照法律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因此,对于可能的损害,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希望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侵害,例如,公民行使扭送的权利时希望在一定时间内剥夺、限制被扭送人人身权利的结果发生。
这种主观心理类似于刑法规定的有关犯罪的主观罪过心理,但却与罪过有本质的区别。
第二是希望通过自己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来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执行命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其所属上级发布的命令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执行命令之行为正当化事由的成立条件应该从命令发布与命令执行两个方面来加以考虑[4]。
1、命令发布的形式合法,内容不明显违法命令发布方面的条件与命令本身的有效性关系巨大,是程序正义的唯一体现。
上级命令对下级的约束力的问题,只有对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的命令,才能得到下级的执行。
一般认为:执行不明显违法的命令本身就具有执行违法命令给无辜人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若要禁止这种危险,必然要求下级对上级命令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必将妨碍国家权力运行的效率,无法发挥其维持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功能。
2、命令执行的主体合法、行为合法、目的正当执行具有公务性职务的主题必须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职务行为的实施是代表国家形式职权,这种职权的享有具有法定性,只能由国家依法赋予某些特定的群体享有。
在主观方面,执行命令者必须出于执行命令的目的实施其行为,并且不明知命令本身具有违法犯罪的内容。
通说认为“不明知上级发布的命令为违法”作为主观要件[5]。
因而在执行不明显违法命令的过程中,行为人在相当场合已经认识到命令违法的可能性,甚至已经认识到命令是违法的,但由于不负有对违法性审查的义务,即使造成法益侵害,也应认为是正当的。
五、我国法律中法令行为的体现我国法律中并未对法令行为加以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法令行为不需要规制。
我国刑法中只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两个阻却性事由。
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还是有许多得到了体现。
1、执行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制度,具有严厉性和不可逆转性。
执行死刑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十分相似,但这种合法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一种正当行为。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了执行死刑应当遵守的程序。
因此,严格执行上述法律条文,才能真正确保人权的保护与现代刑法机能的彰显与法意的保护。
2、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自杀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而采取的限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3、警察的职务行为在人权保护的第一线,警察的职责是为了社会群体服务,保护任何人不受非法行为的侵害。
现代社会中,与人权联系最密切、最广泛、最直接的权力之一就是警察权,而警察行为是行使警察权的最主要的方式,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
事实上侦查行为、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绝大多数都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是警察职务行为的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规定,它包括: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约束行为;强制学习、强制检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使用警械、武器等。
法令行为作为“排除犯罪性事由”的一种,其所能够发挥的价值是巨大的,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权力无限扩张,使得一些违法行为者打着法令行为的“旗号”大张旗鼓、明目张胆的侵害个人的权利。
在这种环境下,就应该更加进一步明确“排除犯罪性事由”,减少“超法规的犯罪性事由”,从而达到“罪刑法定”的刑法目的,为社会和谐发展、民主法治国家的建构和依法治国的有力推进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
注释:[1]陈庆安:《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页。
[3]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92~294页[4]马骏:《执行命令行为正当化事由研究》,载于《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12卷第三期。
[5]高铭暄,朱本欣:《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1月,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