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
海南省工程建设标准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主编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实施日期:年月日2012 海南1 总则l.0.l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改造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城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城镇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旅游度假区和人口超过2万的乡镇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设置,必须合理配置、方便使用、保障交通安全,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立体停车设施。
1.0.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2.0.1 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镇规划区内各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
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
2.0.3 机动车motorized vehicle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摩托车停车位纳入非机动车停车位计算)2.0.4非机动车 non-motorized vehicle指以人力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0.5 停车场parking area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停车场地。
2.0.6 停车库parking garage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建、构筑物的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底层及地下车库。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用标准汇总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图 2 相 同跨 径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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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批 准 发 布 《 市 公 共停 车场 工 程 项 目建 设标 准》 的通 知 城
建标 [0 0 3号 2 1 】3
国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 、 局 ) 委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建 设 局 、 发 展 和逐渐 降低 ,以承载 力下 降 1%为限 .8 0 0m跨
径 的 哑 铃 型拱 初 应 力 系数 应 <06 0 ..10m、1 0m跨 2
变 的情 况 下 承 载 力影 响 因数 随着 初 应 力 系 数 的增 加
有 平稳下 降趋 势 8 0m跨 的 拱 肋 降 低得 较 快 .而 10 I和 1 0m跨 0 n 2
混 凝 土 拱 桥 的 三 维 空 间 实 体一 梁 单 元 法 的 基 础 上 .
分别 计算 了8 0m、l0m、10m 3 O 2 种跨 度下 不 同初应
力 系 数 、不 同 含钢 率 对 哑铃 型 钢 管 混凝 土拱 桥 的极 限承 载 力 的 影 响 .结 果表 明 .钢 管 初 应 力使 哑铃 型 钢 管 混 凝 土 拱 桥 承 载 力 降低 .当 以承 载 力 下 降 不超 过 1 %为界 限时 .初应 力系 数应控 制在07 内 0 .以
径初 应力 系数 应 <07 .
43 缀 板 、 混 凝 土 初 应 力 对 哑 铃 型 钢 管 混 凝 土 拱 极 . 限 承 载 力 的 影 响
的拱 肋 降低 得 比较 慢且 比较规 律 其 他 条 件一 定 时 .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DB33/1021-2005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对照
注:S为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
4.1.3-4基地出入口若距离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公交车站、隧道引道端点、桥梁两端太近,容易成为事故的黑点,为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关于停车场选址及出入口视线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文。
图4.1.4 基地出入口的视距
4.1.5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l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宜设1个。
2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不应超过2个。
3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不应超过3个。
4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不应超过4个,且基地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
4.1.6开设在城市主次干道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
图4.5.2 自行车停车方式
4.5.3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 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
自行车停车位置自行车停车面积(m2/辆)
露天 1.5~1.8
室内 1.8~2.0
路边 1.0~1.5
4.5.4自行车停车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0m。
4.5.5公共建筑吸引的自行车停车场地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位置宜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建筑后退红线部分的硬地处或沿城市道路人行道外,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其停放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J10628—20052005-08-04 发布2005-08-01 实施浙江省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5 年8 月 1 日浙江省建设厅文件建科发[2005]168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二O O 五年八月四日前言为进一步适应我省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规范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03]函规字35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建设部、公安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如下:
1.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
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2.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
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3.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3.09
•【文号】建标[2010]33号
•【施行日期】2010.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3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组织编制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九日。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6
一、前言2016年,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交通压力日趋增加,停车难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解决停车难问题,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我国大力推进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保障建设质量,满足市民停车需求,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6》,以便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促进城市停车问题的解决。
二、核心内容1. 建设范围《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6》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其中,城市公共停车场主要包括街道停车泊位、临时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库等。
这些停车场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将在标准中有明确规定。
2. 规划设计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设计是整个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6》规定了停车场选址、建筑风格、停车泊位布局、通道设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规划设计阶段,需严格遵循相关标准,保证停车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建设标准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标准主要包括停车位尺寸、地面硬化、标线标识、照明设施、安全设施等方面。
其中,停车位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地面硬化要求耐磨、抗压、防滑,标线标识应清晰明确,照明设施应满足夜间使用需求,安全设施要做到完善可靠。
时刻关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保证工程的质量。
4. 管理要求《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6》对于停车场的管理要求也有详细的规定。
停车场管理要做到公平、公正、高效,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还需要加强对停车场的安全、卫生管理,确保停车场建设后的良好使用环境。
5. 监督检查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标准要求进行。
一旦发现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将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三、结语《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6》的发布,对于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工程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规划,在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13年杭州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置规则、配建指标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设置规则。
在原《标准》的基础框架上进行进一步研究;结合近几年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采用的新思路、新方法以及新的标准规范,对原《标准》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增加机械停车库、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等有关章节。
2、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配建指标。
根据浙江省车辆发展、城市建筑工程使用的实际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对原《标准》配建停车指标的分类及取值进行调整。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38号,邮编:310007)。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小康姚昭晖陈伟明赵宇宏王伟军朱共明洪炯吴寻贺晓琴薛锋高昂赵兴刚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设置规则 (6)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6)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8)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10)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4)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5)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6)5配建指标 (17)附录A 机械停车设备的类别 (23)本标准用词说明 (2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4)4 Set of Rules (6)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6)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8)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10)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4)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5)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6)5 Parking Standard (17)Appendix A Classification of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s (23)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5)1 总则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结合浙江省近几年的社会经济和城市车辆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标准。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8页文档资料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工程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规划,在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
1 总则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0.1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2.0.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对于吸引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地。
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梁、隧道引道处。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2.0.3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2.0.4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20版)》
附件1厦门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20版)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交通发展新情况和停车需求新变化,加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进行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
“P+R”换乘停车位和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位按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执行差异化停车供应及管理政策,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详见附图一):一类区域:包括岛内旧城核心区,属于停车严格控制区;二类区域:包括市、区两级中心城区,为停车一般控制区;三类区域:全市规划建设区内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区域。
第四条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
第五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泊位。
第七条指标表中住宅建设项目为地下停车库配建标准。
普通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指标不得低于配建指标表所列下限值,且总停车位数不得低于一户一车位的标准。
保障性商品房、保障性租赁房及公共租赁房配建指标为指导指标,由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除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及一半以上的用地面积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500米范围内建设项目外,一类区域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数按配建指标表的80%-100%执行,二类区域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数按配建指标表的100%-120%执行,三类区域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数按不低于配建指标表执行。
第九条除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外,对一半以上的用地面积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位于200米范围内的,一、二类区域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数分别按配建指标表的60%-80%、80%-100%执行;位于200-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分别按配建指标表的70%-90%、90%-110%执行。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关于发布《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由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编制的《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公安局二○○九年六月八日附件2(试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公安局二○○九年六月1总则1.0.1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
1.0.3本《实施细则》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分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术语2.0.1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配建停车设施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城市的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工程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规划,在综合考虑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按照停车位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不同规模停车场停车位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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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工程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规划,在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按照停车位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不同规模停车场停车位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注:停车位数量以小型车停车位为标准车位,其他车型停车位换算系数见本建设标准附录一。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可由基本停车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构成。
一、停车基本设施,包括停车位、行车通道及人形通道。
机械式停车库还应包括机械停车设备。
二、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和交通工程设施。
三、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消防、防雪、防滑等安全防护设施和绿化、降噪等环境保护设施。
四、管理设施,包括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防灾中心等管理用房。
五、服务设施,包括卫生间、等候室、洗车房等设施。
第十二条停车基本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属于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必要构成部分。
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模及功能要求合理选择,并按本建设标准附录二的规定配置。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及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均应采集并上传停车信息。
特大、大型停车场应建设停车诱导、电子监控等信息系统及防灾保安系统,应考虑新能源汽车对停车设施的需求。
特大型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停车位数量均衡分组设置,每组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500个。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宜在客流集中的商业办公区、旅游风景区、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等处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应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重视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地选择停车场形式。
城市公共停车场宜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及地下人防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库,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宜建设地上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场。
第十六条规划城市公共停车场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并符合表2的规定。
离在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大于300m,市中心地区不宜大于200m。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选址应避开地质断层及可能产生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地区。
第十九条大、中型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特大型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并应设置专用人行出入口,且两个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5m。
第二十条停车场的出口与入口宜分开设置,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5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m。
小型停车场只有一个出入口时,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9m。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要具有良好的视野,机动车出入口的位置(距离道路交叉口宜大于80m)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应大于50m;距离学校、医院、公交车站等人流集中得地点应大于30m。
第二十二条在进行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设置时,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
第二十三条出入口设置在城市主干路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交通组织应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严禁左转直接驶入(出)主干路;出入口设置在城市次干路、支路上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交通组织宜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在不影响对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采用左转方式驶入(出)。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内部交通组织方式,并确保内部交通的安全、顺畅、便捷。
第四章建筑标准和面积指标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指标按标准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5~30)m2/标准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15~25)m2/标准停车位。
第二十六条自走式停车场停车位布置可采用垂直式、平行式和斜列式,也可混合布置。
第二十七条机械式停车库的建筑设计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设计,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和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等待车位应与停车场规模相匹配,机械式停车库的等待车位不应小于2个,当出入口分设时,应至少设1个。
当机械式停车库布置为车辆需倒退驶向道路时,应设置转台。
第二十九条组合式停车场的建筑形式应满足停车需求,同时保证人员安全、迅速疏散的要求;组合式停车场通道和出入口设置中应协调考虑,避免组合式停车场中不同类型停车场车辆出入产生冲突,保证车辆出入顺畅。
第三十条无障碍停车位应布置在距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最近的位置,并具备无障碍连接通道。
标准无障碍车位应包括无障碍上下车的通道,车位宽度为普通车位宽度的倍,应采用无障碍标识指引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车位与上下车区域。
第五章建筑设备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交通工程设施等必需的建筑设备。
各类建筑设备应统筹设计,合理布置。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给水系统可分设生产给水、生活给水、绿化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
给水系统宜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各给水系统及其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消防给水系统及其设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停车场排水系统的各种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并应分类集中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地面停车场的生活污水、消防及冲洗废水和大气降水宜自流排入城市污水及雨水排水系统,地面停车场的雨水收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定。
地下停车库的低洼处应分类集中设置排水泵站(房),提升排入相应排水系统。
第三十四条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内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中的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的通风系统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场内卫生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电气系统由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等组成。
供配电系统设计及供电要求、供配电线路及其相关电器设备产品与安装要求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地面停车场应具备照明供电条件,地面照度应略高于与其衔接的道路。
地上停车楼、地下停车库与机械式停车库的人车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具备事故照明持续时间30min的条件,照度标准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三层及以上特大、大型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应设客用电梯,电梯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相关规定。
客梯兼做消防电梯时尚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根据类型、建设规模等级设置交通工程设施。
交通工程设施可分为交通管理实施与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管理设施包括标志、标线、信息系统和运行监控系统等;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护栏、隔离设施、防撞设施等。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交通标志,宜采用附着式标志安装方式,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单柱、悬臂或门架式标志安装方式。
交通标志不应侵占行车与停车限界。
交通标志版面形状、颜色、尺寸、构造与支持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一般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交通标线包括标划与设置于停车场地面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凸起路标与轮廓标等。
特大、大型城市公共停车场应以交通标线区分停车位、行车道、禁行(停)部位及场内分区等。
交通标线的设置原则、形状、尺寸、材料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一般城市道路交通标线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宜设置与政府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兼容与共享的信息系统,并预留接口。
第四十三条特大、大型停车场应设置信号灯、警报灯、信息板等信息系统以辅助场内交通组织与管理。
信号灯与信息板的设置应满足使用者的可视性,且应与停车场其他监控系统相结合,实现自动控制。
对具备条件的特大、大型停车场宜设置包括信息采集处理与发布功能的停车诱导系统。
第四十四条具有车辆进出控制及收费管理要求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行车指示系统,宜设置运行监控系统,特大、大型和机械式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运行监控系统。
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监控系统应具备入口车位信息显示及出口收费显示、出入车档控制、出入车辆识别系统、自动计费收费管理、保安对讲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分区车辆统计等功能,运行监控系统宜独立运行,通过中央控制室实施智能化管理,亦可与其他管理监控系统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