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厂选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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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厂选址原则

一、自来水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应与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排水专业规划相协调一致;

2. 水厂厂址靠近最大的用水片区;

3. 应交通方便,与城镇距离合理(便于管理);

4.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5. 尽量选择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较低,施工方便、便于征地的地块,尽量不拆迁,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

6. 厂址高程方面应能尽量利用水源的高程,尽量做到重力取水和重力配水;

7. 厂址应不受洪水威胁并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

8. 厂址应有足够的用地规模且便于远期发展扩建(水厂规模≤3000m3/d的,用地规模可按2m2.d/m3暂估,3000m3/d<水厂规模≤5000m3/d的,用地规模可按 1.7m2.d/m3暂估,5000m3/d<水厂规模≤10000m3/d的,用地规模可按1.5m2.d/m3暂估,水厂规模>10000m3/d的,用地规模可按1.2m2.d/m3暂估。);

9. 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10. 选址应有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11. 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二、自来水厂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洪泛区和泄洪道;

2. 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

3.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4.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5. 军事要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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