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新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修订送审稿)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其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本细则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公布综合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但城镇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同意意见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文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二)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对占用或者损坏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内街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的;(二)对违反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建设施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的;(二)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1(000)019
【摘要】<正>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已经2011年8月9日市政府第13届1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9日起施行。
【总页数】7页(P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2.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J], ;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4.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广州市民政局;
5.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J],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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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5修正)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5修正)【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23【实施日期】2015.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08年8月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广州颁布新版城管执法细则文档3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广州颁布新版城管执法细则文档3篇Guangzhou issues new version of urban management la w enforcement rules编订:JinTai College广州颁布新版城管执法细则文档3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广州颁布新版城管执法细则乡村违建纳入范围2、篇章2:城管执法细则焦点文档3、篇章3:明确城管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文档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召开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下简称新《细则》)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新《细则》自昨日起正式实施,替代1999年8月1日实施的旧《细则》。
下文是关于最新广州城管执法细则,仅供参考!篇章1:广州颁布新版城管执法细则乡村违建纳入范围今年9月28日是广州城管开放日,一位市民向城管提出建议。
南方都市报记者张志韬摄昨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召开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下简称新《细则》)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新《细则》自昨日起正式实施,替代1999年8月1日实施的旧《细则》。
新《细则》对部分行政处罚权进行了调整,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从现有的203项增至232项,新增29项,多项新的执法职能被划归城管部门。
有专家指出,法规令城管执法范围更清晰,权力被关进“笼子”里,但相关部门要尽量避免相互扯皮。
新《细则》还进一步规定了区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追究:区政府不督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市政府或者市监察机关追究区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穗府办〔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2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十四五”规划目录前言一、发展基础(一)“十三五”城市管理主要成效(二)对标美丽宜居花城,城市管理任重道远(三)“十四五”城市管理面临的新形势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三、重点任务(一)提升市容品质和环卫水平,建设美丽宜居花城(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积极打造样板城市(三)狠抓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提高分类处理水平(四)加强燃气管理服务,优化用气营商环境(五)协同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高效建设法治政府(六)科技驱动数字赋能,城市管理更加智慧聪明(七)深化“放管服”改革,城市管理更加便民利民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强经费投入(三)完善政策法规(四)强化社会支撑(五)强化监测评估附件1.“十四五”制定或修订政策文件附件2.“十四五”编制专项规划附件3.“十四五”重点项目附件4.“十四五”重点任务附件5.名词解释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巩固提升城市发展位势的关键阶段。
广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双区”建设、“双城”联动为战略引领,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平安广州、法治广州、幸福广州、美丽广州。
各地城管都管啥
各地城管都管啥执法细则新增29项行政处罚权新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10月9日颁布实施,城管行政处罚权从现有的203项变为232项。
新细则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市政、工商行政、燃气、水务、建设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养犬管理等12方面共232项的行政处罚权。
新增了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燃气、井盖设施、乡村违法建设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等29项行政处罚权。
相应职能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范围包括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秩序、工商、市政、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停车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城市河湖、黑车、黑导游等14个方面,涉及各项职能300多项,包括无故停止供暖、偷摘古木果实、车辆超载超速过桥等。
今年,北京市城管将出台“执法大纲”,重点明确各项执法程序、责任和要求。
上海:167项宠物随地便溺居民饲养鸡鸭都要管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上海市城管行政执法权包括11个方面共167项,除市容、环境、绿化、水务、工商、建设、规划等方面外,还要管理公共场所招牌文字使用是否规范、宠物随地便溺、居民饲养鸡鸭鹅兔等。
对某些违法行为,如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等,具有行政处罚权。
深圳:11个方面有权记录违法者身份和居住信息《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中,城管的执法范围被确定为11个方面,包括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事项以及道路、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禽畜屠宰、燃气、文化市场、安全生产、户外广告、校外午托机构管理等。
执法人员也将有权记录违法者的身份和居住信息。
同时,城管辱骂、殴打当事人以及违法损毁当事物品等,将被追究行政与刑事责任。
首部城市管理地方法规出台从今年6月1日起,在湖南省长沙市,无论是在机动车道内散发广告传单、乞讨,还是随意跨越道路分隔栏杆,无论是在路上乱按喇叭,还是在自家临街的窗户上乱贴经营信息,都将成为违法行为。
最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全文)
Use ideals to achieve life, don't waste the years.(页眉可删)最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基准表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基准表
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基准表》,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裁量量化基准:
1. 违规停放车辆:
- 轻微违规停放:警告、口头劝导。
- 中等程度违规停放:罚款50元-200元。
- 严重违规停放:罚款200元-500元。
2. 擅自设置、张贴、涂写广告:
- 轻微违规:警告、口头劝导。
- 中等程度违规:罚款200元-500元。
- 严重违规:罚款500元-1000元。
3. 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 轻微违规:警告、口头劝导。
- 中等程度违规:罚款50元-200元。
- 严重违规:罚款200元-500元。
4. 违章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 轻微违规:警告、扣押烟花爆竹。
- 中等程度违规:罚款500元-1000元。
- 严重违规:罚款1000元-5000元,并予以警告。
请注意,以上仅为可能的量化基准表,具体的行政处罚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并可能受到其他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影响。
建议查阅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官方文件以获取最新准确的信息。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发生在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领导、监督、检查、协调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各级公安、民政、国土房管、建设、水利、卫生、环保、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爱卫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五)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内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
相关行政机关依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使而改变。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新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新细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是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所遇到的特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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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五)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六)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二)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超出规定时间,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三)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擅自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四)工地周边未设置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五)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六)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七)施工期间每天未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未清除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八)未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九)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一)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二)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4.23
•【字号】穗府函〔2021〕75号
•【施行日期】2021.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通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按照《广东省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20〕74号)等规定,现就广州市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通告如下:
一、市、区(南沙区除外,下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包括原市、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职权和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市、区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同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集中行使。
上述行政执法权由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后,
市、区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二、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州市南沙区等地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9〕113号)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90708【实施日期】 199908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综合执法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负责全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工作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大队)。
区大队在街(镇)派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以下简称街(镇)中队),以区大队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是市、区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队伍,是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
依照本细则确定的分工,查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章名】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街(镇)中队责令其限期改正、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其中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由街(镇)中队报区大队审批。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门前乱堆放、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物品的,破损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不及时处理的,分别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乱倒生活废弃物的,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随意抛弃死禽畜,按每次(头)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贴(挂)广告、标志牌和不按期限清除、更换污损或过时标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按规定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的,不履行城市清扫保洁、废弃物清运区域责任制的,在道路上进行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开挖道路、修剪树木或清疏沟渠,不按时限清理余(淤)泥、枝叶、渣土的,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和《关于同意广州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复函》(粤办函[2009]390号)的规定,市城管局对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职责进行梳理,内容包括:授权行政处罚权160项、受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权43项、行政执法措施11项。
)授权执法部分(160项)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75项)1、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强制清理、拆除,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清理、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的,强制拆除、清理,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强制拆除、清理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未按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已经2011年8月9日市政府第13届1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9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一一年九月九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五)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六)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二)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超出规定时间,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三)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擅自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四)工地周边未设置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五)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六)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七)施工期间每天未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未清除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八)未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九)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一)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二)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穗府〔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四、各镇街应当根据省的要求和部署,统一上线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开展行政执法。
五、相关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处罚权的原实施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原实施部门负责查处。
镇街与原实施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六、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广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1日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GZ0320130160派驻监察室,各分局,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从化、增城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3年10月15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用语第三章执法行为第四章部门协作第五章法律适用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七章执法措施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九章案件审批及会审第十章处罚及执行第十一章执法文书送达第十二章执法卷宗档案管理第十三章其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城管执法协管员。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理念,坚持公正、公开、廉洁、文明执法原则,坚持严格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方式。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城管执法协管员协助城管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劝导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二章执法用语第六条执法用语的使用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结合文明礼貌用语,保持平和心态,以理服人,执法用语要做到:(一)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二)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三)在执法中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概要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和《关于同意广州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复函》(粤办函[2009]390号)的规定,市城管局对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职责进行梳理,内容包括:授权行政处罚权160项、受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权43项、行政执法措施11项。
)授权执法部分(160项)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75项)1、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强制清理、拆除,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清理、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5、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的,强制拆除、清理,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强制拆除、清理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未按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修订送审
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修订送审稿)》征求
意见的公告
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内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就起草部门报送的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0年10月15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
1.登录市法制办网站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平
台”(/xzlf/lfzqyj.jsp),通过网上提交;
2. 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3. 传真:83123286;
4. 电子邮箱:**************。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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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新细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五)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六)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二)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超出规定时间,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三)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擅自夜间连续施工、延长作业时间的;(四)工地周边未设置符合规范的围蔽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五)在建的三层以上的建筑物未设置楼体围障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六)施工工地场地未实行硬地化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七)施工期间每天未定时对施工工地洒水、未清除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八)未在施工工地设置沙石、灰土、水泥等建筑材料专用堆放场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九)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或者工程竣工后不按时清理余泥渣土,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驾驶未冲洗干净的运输车辆驶离余泥排放场所或者施工工地,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一)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垢防护设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十二)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以及城市广场等相关公共场地的,但污染、损坏、擅自占用和开挖城市道路车行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二)违反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三)违反城市路灯照明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违法经营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二)违反燃气器具生产、安装和维修管理的;(三)违反燃气使用管理的;(四)其他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二)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或者堆放重物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三)妨碍消火栓安全使用或者违法开启消防栓用水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二)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的;(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物的;(八)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的;(九)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的;(十)在战时用于疏散居民的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的;(十一)破坏防护门、密闭门等设备和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使其不能正常工作的;(十二)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发生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二)在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影响或者破坏景观景物、污染环境、阻塞交通、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及防火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三)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因建设工程项目对周围环境及其中的林木、植被、水体、岩石造成破坏的,以及在工程竣工后10日内,没有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原貌或者原有功能的;(四)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砍伐林木的;(五)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和开垦土地的;(六)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围填水体的;(七)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占道经营的。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二)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三)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四)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增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内容。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需要进入建筑物查处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合作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下列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属于不同时间段发生的新违法行为:(一)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二)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三)超出规定时间施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前款规定的第(一)、(二)项违法行为时,对登记保存或者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箱(袋)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保存或者扣押。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送达执法文书时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
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要求提供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等信息不准确、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或者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当事人逾期或者未能收到执法文书的,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执法日志档案,如实记录日常巡查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发现及处理违法行为情况等内容,作为日常巡查制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登记制度,发现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执法门户网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外明显位置设置专门公告栏。
综合执法门户网站和公告栏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布信息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载体。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岗前培训和轮训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业务培训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的日常管理、指挥、调度和考核,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制定的基层执法队硬件建设标准,实施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的标准化建设。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所、工商所、司法所等基层单位,配合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查处,并可以书面告知其所属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履行职责。
下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经责令履行执法职责而拒不改正的,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也可以直接查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不督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区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督促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履行执法职责或者督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或者区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所、工商所、司法所等基层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职责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