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集中采购方式的选择
集中采购部门(团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采购方式,报有权人审批后执行。如需求部门对集中采购部门(团队)建议的采购方式有不同意见,需求部门应在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出书面申请阐述理由,填制《XXXX银行集中采购方式审批表》(附件2)依次报需求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领导、行长审批后执行。
4.经本行有权人审批同意的其他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商业需求特殊性等情况不宜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项目。
(六)询价采购
1.通过公告邀请三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
2.集中采购项目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3.根据符合采购需求和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授予合同供应
10.审核需求(管理)部门制订的评分标准,并提出修改意见。第九条采购需求部门,是指提出采购商品的使用部门。主
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本部门的采购需求及评分标准,对采购需求的必要性、明晰性和完整性及评分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负责。
(二)参与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负责落实采购项目预算。
(三)参与实施采购项目。
(六)负责起草并签署采购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并保证采购结果与合同的一致性。
(七)参与供应商管理工作,按要求进行供应商后评价工作。
(八)负责与中标(成交)或入围供应商对接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其他采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对采购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二)党建、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受理采购投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3.分支机构具体采购项目,由各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商业银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财审会审议范围”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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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集中采购范围
第八条集中采购商品分类:
(一)大宗物品类:办公营业用房、动力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设备、计算机设备、金融自助设备、金融器械、安全保卫设备、办公设备、印刷品、纪念品、行服等。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稽核监察部作为内部监督部室成员参加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职责:
1、负责审议集中采购制度和政策,确定、调整集中采购物品项目和目录;
2、对分支机构自行采购进行授权;
3、对按本规定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进行评审,包括确定招标方式、评价投标商和确定中标标准;
第二十一条对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回扣或非法索取其他各种好处的工作人员,按总行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触犯国家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骗取中标,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取消其参加我行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对于分支行自行采购的物品,采购完成后须报财产管理部门登记入账。
第四章 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十条集中采购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固定资产在20万元以上,低值易耗品在10万元以上,选定广告在20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项目在10万元以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九条资料归档。对招标文件、投标单位的标书,评标中标纪录、合同协议正本等招标资料,由采购办负责整理装订,作为重要资料交档案室存档。
工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工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银行(以下简称“工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行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进行的集中采购活动。
第三条工行集中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采购结果的公正性。
第四条工行集中采购应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流程控制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工行集中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采购活动的实施,确保采购活动依法合规、高效有序进行。
第二章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第六条工行集中采购计划应根据业务需求、市场情况和预算安排进行编制,确保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工行集中采购预算应按照合理预测、科学分配、严格控制的原则进行编制,确保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完成后,应提交上级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九条工行集中采购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十条采购程序应包括采购公告、供应商资格审核、采购文件编制、采购评审、采购结果公示、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环节。
第十一条采购公告应通过适当渠道发布,确保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供应商资格审核应按照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确保合格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采购文件编制应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标准、技术参数、报价要求等内容,保证供应商能够充分了解采购需求。
第十四条采购评审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采购结果公示应通过适当渠道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合同管理和验收付款第十六条工行集中采购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服务标准、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工行集中采购合同签订后,应进行验收。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4.28•【文号】银采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采发〔2008〕4号)各部室:《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经2008年4月21日中心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现印发中心各部室,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保证金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维护集中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包括投标(谈判、询价)保证金(以下统称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数额由本项目采购文件确定。
第四条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可以采取交纳一定期限的投标保证押金,或参加采购项目时逐次交纳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只实行在采购项目签约时逐次交纳的方式。
第五条选择交纳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近三年资产负债报表等证明材料,由采购组织部审核通过后与中心签订投标保证押金协议,按规定交款并取得投标保证押金卡。
第六条投标保证押金按金额分为两档,第一档为5万元,第二档为1万元。
交纳第一档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在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所有采购项目时均免交投标保证金。
交纳第二档投标保证押金的供应商,在参加中心组织实施的投标保证金为3万元(含)以下的采购项目时免交投标保证金,高于3万元的项目仍按项目逐次交纳。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集中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一次性采购和年度需求在一定金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所进行的集中购置。
第三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在集中采购中,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条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一般不能指定产品品牌或供应商。
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采购信息由采购机构统一对外披露,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有关采购信息。
第七条内审、监察部门在评标、谈判过程中要派人列席采购评标及谈判活动,对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集中采购一般由总行或省级分行组织。
集中采购事项须经同级财务审查委员会(以下称财审委)审议,有权人批准,由专门的执行机构实施。
集中采购工作要设置前台操作和后台审查监督方面的组织或岗位。
第九条总行和省级分行分别设立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称采购办)。
采购办是集中采购事项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有关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
主要职责是组织并落实财审委审议的集中采购事项,指导系统的集中采购工作,拟订集中采购制度,实施由其承办的集中采购事项,参与监督由非采购办承办的集中采购事项的实施过程等。
根据需要,经有权人批准,某些项目可采取需求部门采购、项目机构采购或委托行外机构采购等方式。
负责实施集中采购事项的采购办、需求部门和项目机构等统称为采购机构。
第十条总行及省级分行应建立集中采购评审成员库,成员由本级行有关人员,以及系统内有关方面技术人员组成。
成员库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银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银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银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宗物品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根据国家招标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联社的文件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宗物品采购的范围,根据采购物品、设备等的性质、类别、采购范围分为以下五类:(一)印刷品及出纳用品类:打印纸、复印纸、印刷品、点钞机、档案柜等。
(二)安全保卫类:电视监控工程、报警器、防弹运钞车和GPS、防弹玻璃、防弹衣、防弹头盔、金库门、联动互锁门、保险箱(柜)、各类防盗设施、消防器材、计算机安全设备等。
(三)电子、网络设备及耗材类:计算机设备(包括PC机、打印机、UPS、ATM、打码机、终端、磁条读写器、密码器、指纹仪等)、相关配件、耗材(包括色带、磁盘、硒鼓、墨盒等)、网络设备(包括MODEM、DTU、路由器、多路复用器等).(四)基建、装修类:基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五)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类。
办公用品、复印机、汽车维修、社服、宣传用品、家具、电子利率屏、户外宣传广告及其他大宗物品、服务等.第三条大宗物品采购必须公平、公开、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在操作上实行使用人、审批人、监督人分离的制度。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以下项目由总行集中统一购买,各网点不得自行采购:大宗印刷品及纸张、点钞机、安全保卫器材、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子设备及耗材、网络设备、社服、户外宣传广告、宣传用品、监控系统、车辆、基建及装修项目(包括基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汽车维修.第五条第四条规定采购范围外的物品(项目),本行可根据数量、金额、管理要求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集中采购。
第六条总行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副行长担任,组员由综合管理部、财会科技部、稽核部、监察保卫部等部室负责人组成,具体审查和批准全行年度大宗物品采购计划及批量的大额物品采购。
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21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主题词:财务会计采购管理办法通知内部发送:办公厅,会计司,条法司,科技司,支付司,内审司,货币局,人事司,监察局,反洗钱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人:于文萍联系电话:66195363(共印54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04年9月30日印发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集中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及其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总行直属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集中统一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纳入集中采购项目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建立“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集中采购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会计财务部门是集中采购的执行性管理部门,负责集中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内审部门履行对集中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职责。
监察部门履行对集中采购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职责。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总行负责人民银行系统大宗特定项目的采购,编制、发布人民银行年度集中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
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细化工作程序,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集中采购,是指按照《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所明确的采购项目和内容进行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商行。
第二章集中采购项目第四条农商行集中采购项目分三大类,即工程建设类、货物类和服务类。
工程建设类分为基本建设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基本建设工程是指工程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货物类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如行政办公、信息化建设、形象视觉、安防设施项目等实物商品。
服务类是指设计、评估、审计、会计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及设备运维、物业管理等服务商品。
第五条省联社集中采购项目立项,由采购单位(部门)提出项目立项采购申请报告,按照程序审批,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报省联社主任审批;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省联社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
经审查批准后的立项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
第六条集中采购项目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概算、资金来源、技术参数及相关需求;属于固定资产购建的项目,须有省联社固定资产购建批复文件。
第三章集中采购方式第七条集中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的一种采购方式。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为规范银行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和《银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银行统一的采购职能部门,以确定的程序,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原则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范围集中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大宗物品类:购置办公营业用房、购买动力设备、购买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银行卡设备、银行会计设备、安全保卫设备、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及用品、宣传广告、印刷、纪念品、行服等。
(二)工程类:办公营业用房的施工、装修、软件开发等项目。
(三)服务类:物业管理、设备维修和有关社会服务等项目。
第五条方式我行凡是采购大宗物品、建设工程和开展大规模的服务项目都须采取统一的集中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方式有五种: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询价采购;5单一来源采购;我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所要采购物品的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第六条机构总行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行长任组长,后勤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监察室、稽核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集中采购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后勤部负责人担任。
每次集中采购前,办公室要组织好所购物品的相关资料并提交集中采购领导小组。
第七条职责(一)集中采购办公室职责:1.负责收集我行已通过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批确定的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的申请,汇总整理后报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处理;2.负责向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竞标商发邀标通知,制作标书;3.按照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定的中标商、采购数量、价格,发中标或不中标通知书;4.组建全行集中采购订购供货商最低报价查询系统,定期充实、更换订购供货商和商品最低报价等有关信息,使该系统保持反映采购物品质优价低、敏捷的特点,使全行集中采购既符合程序,又简便易行,规范合法、经济效益、工作效率三者得到有机统一;5.负责集中采购工作中的日常业务。
农村商业银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本行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切实有效降低采购费用,规范采购行为,根据省联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行总行机关、基层支行(含分理处)为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或为客户提供服务需要,凡进行规定范围内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除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采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廉洁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建立总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行领导及财务会计部、监察审计部、办公室等部门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对经行领导集体决策的采购项目实施招标采购,包括审查采购项目预算、拟邀请供应商资格,监督开标、评标、议标、定标全过程,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评定结果,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办公室,为本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的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负责本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项目的组织、协调,以及招标、投标日常工作,做好招标采购资料的整理、收集、归档工作。
第四条招标采购的范围:1、20万元以上的土建、装潢工程;2、大宗交通工具;3、大宗计算机设备及软件;4、空调设备及其他机器、机具;5、大宗办公用品用具;6、批量印刷品、纸制品;7、其它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五条招标采购的方式。
大宗物品招标采购应区别不同情况,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大型或批量专用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一次、竞争一次的方式采购,其他项目可实行招标定点采购方式。
经招标,实行定点采购的,原则上以一个年度为采购期,与供应商签订相应的供货合同。
采购期满,由本行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和年审,实行优胜劣汰。
凡单项或批量采购价值在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下同)的,应遵循“货比三家、择优节支、双人采购”的原则,选择确定供应商;凡单项或批量采购价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价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要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细化工作程序,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集中采购,是指按照《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所明确的采购项目和内容进行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商行。
第二章集中采购项目第四条农商行集中采购项目分三大类,即工程建设类、货物类和服务类。
工程建设类分为基本建设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基本建设工程是指工程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货物类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如行政办公、信息化建设、形象视觉、安防设施项目等实物商品。
服务类是指设计、评估、审计、会计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及设备运维、物业管理等服务商品。
第五条省联社集中采购项目立项,由采购单位(部门)提出项目立项采购申请报告,按照程序审批,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报省联社主任审批;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省联社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
经审查批准后的立项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
第六条集中采购项目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概算、资金来源、技术参数及相关需求;属于固定资产购建的项目,须有省联社固定资产购建批复文件。
第三章集中采购方式第七条集中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的一种采购方式。
xx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XX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中釆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XX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本级集中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为履行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需要,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采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集中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相关资质,从事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XX银行集中采购活动,向XX银行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相关人员,是指参与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主要包括需求部门、建设部门、采购服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人员。
第三条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行为不适用本办法:(一)因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件、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二)涉及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定价范围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垄断经营的货物或服务,且只能被动地接受价格的采购;(三)公益性赞助、捐赠支付及与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合作的项目;(四)涉及国家或XX银行保密事项的采购;(五)经XX、XX或XX银行研究批准的特殊采购。
第二章集中采购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第五条集中采购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监督制约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统一领导。
XX银行党委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管理和监督,主要负责审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审批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确定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等重大事项。
工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工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一)为了规范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防范采购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工行各级机构的集中采购活动。
(三)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科学合理、高效有序。
二、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一)工行设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委员会”),作为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
采购委员会由行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集中采购政策、制度、重大采购项目等事项。
(二)采购委员会下设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作为集中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采购办设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工作,包括制定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签订采购合同、监督采购执行等。
(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集中采购工作。
需求部门负责提出采购需求,参与采购项目的论证和评审;财务部门负责采购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支付;法律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和法律风险防范等。
三、集中采购的范围和方式(一)集中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货物包括办公用品、设备、耗材等;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等;服务包括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物业服务等。
(二)集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1、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3、竞争性谈判是指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5、询价是指向多家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让其报价,根据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按照法律法规和工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集中采购的流程(一)需求提出需求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需求,并填写《采购需求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采购办。
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全行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了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全行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交通银行统一的采购职能部门,以确定的程序,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原则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范围集中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大宗物品类:办公营业用房、动力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化设备、银行卡设备、银行会计设备、安全保卫设备、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及用品、宣传广告、印刷品、纪念品、行服等。
(二)工程类:办公营业用房的施工、装修工程、网络、软件开发等项目。
(三)服务类:物业管理、设备维修和有关社会服务等项目。
第五条方式各级行凡是采购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项目都须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
(一)总行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和授权分行集中采购的方式。
由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明确由总行统一集中采购的物品,并定期颁布物品目录,属目录内的均由总行统一组织集中采购。
各级行一次性采购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项目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以及没有进入目录的项目须报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或是由总行统一组织集中采购,或是授权分支行集中采购。
(二)各级行自行组织集中采购的方式。
各级行采购固定资产在10万元、低值易耗品在5万元、工程项目在20万元、服务项目在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
在实行招标后无合格标的或单一来源的采购需要采取竞争性谈判、议价方式的,必须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向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作书面报告,必要时由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向主管财政机关作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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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某银行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某银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某银行统一的采购职能部门,以确定的程序,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原则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范围
集中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大宗物品类:购置办公营业用房、购买动力设备、购买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银行卡设备、银行会计设备、安全保卫设备、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及用品、宣传广告、印刷、纪念品、行服等。
(二)工程类:办公营业用房的施工、装修、软件开发等项目。
(三)服务类:物业管理、设备维修和有关社会服务等项目。
第五条方式我行凡是采购大宗物品、建设工程和开展大规模的服务项目都须采取统一的集中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方式有五种: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询价采购;5单一来源采购;我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所要采购物品的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第六条机构
总行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行长任组长,后勤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监察室、稽核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集中采购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后勤部负责人担任。
每次集中采购前,办公室要组织好所购物品的相关资料并提交集中采购领导小组。
第七条职责
(一)集中采购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我行已通过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批确定的大宗物品、工程
和服务项目采购的申请,汇总整理后报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处理;
2.负责向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竞标商发邀标通知,制作标书;
3.按照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定的中标商、采购数量、价格,发中标或不中标通知书;
4.组建全行集中采购订购供货商最低报价查询系统,定期充实、更换订购供货商和商品最低报价等有关信息,使该系统保持反映采购物品质优价低、敏捷的特点,使全行集中采购既符合程序,又简便易行,规范合法、经济效益、工作效率三者得到有机统一;
5.负责集中采购工作中的日常业务。
(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制定我行集中采购政策;
2、负责确定我行每次集中采购所要采取的方式;
3、负责确定每次参加集中采购的竞标机构;
4、负责召集评审会议和组织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参加招投标、评标的人员一般由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后勤部、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监察部、稽核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5、评价和选定每次评审会议的中标商;
6、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我行整个集中采购活动。
第八条资金管理
集中采购资金由我行财务部门统一结算和支付。
财务部门在支付采购资金时,应首先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已由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并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并与集中采购办公室制定的采购明细清单、中标价格进行核对,然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金额数,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
第九条登记管理
凡属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类项目在采购完成后,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记帐,后勤部负责分类登记;凡属软件类项目,采购完成后,由科技开发部负责登记。
第十条监督检查
财务和监察、稽核部门按有关规定对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