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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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定期寿险(A)

险种名称:定期寿险(A)

所属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介绍:

成功案例:

罗征30岁,结婚时贷款39万买房,贷款需20年还清。约2500元的房款是家中每月的主要支出。为了在遭遇不幸时避免债务危机的发生,他为自己投保了50万元的新华定期寿险A款,选择20年的保险期限,缴费期20年。每年交保费1250元,平均每月交104元。

保费支出:20年累计交保费25000元;

保障收益:身故或高残给付50万元,一年内因病身故或高残给付51250元。

险种特点:

亲情环绕的华彩岁月,沉沉责任系于一身之间,定期寿险(A)款仿若坚实手臂,卸去您所有负累,撑起明朗天空

1. 费率低廉,强化保障功能,兼具身故与高残责任

2. 涵盖疾病与意外双重责任

3. 定期保障,有效回避利率变动风险

4. 期满型设计,可与相应年期险种组合,满足全面保障需求

5. 缴费期限灵活多样;减额缴清条款在您无法继续缴费时,仍可以

减少保额的方式提供一定保障

投保规则:

1. 投保年龄:1周岁-65周岁

2. 保险期限:可任选10年、15年、20年、30年

3.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

4. 缴费期限:5年及10年、15年、20年、30年(同保险期限)

1〃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将获得相当

于保险金额10%的保险金给付及所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2〃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

致身故或高残,将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全数的保险金给付,保险责

任终止

定期寿险(A款)条款

(1999年6月修订)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一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之一;但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80周岁为限。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时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或年交的方式;年交方式的交费期间分别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之一;但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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