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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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然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父母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无效婚姻双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案例一】
【案情介绍】
覃某与张某系姨表兄妹,自幼相识。2007年2月“看门户”时,覃某按照习俗给付张某部分“彩礼”。2007年6月13日,双方在未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讲明两人系姨表兄妹关系的情况下申请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外出务工。2007年9月17日,张某向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覃某在答辩中同意宣告婚姻无效,同时要求张某返还“彩礼”款2100元。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覃某与张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覃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
礼”应予返还。于是,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由张某返还覃某“彩礼”款1500元的协议。
【案例二】
【案情介绍】
姜-玉之母王-英与刘-锁之母王-莲是亲姊妹,姜-玉与刘-锁属亲姨表亲关系。两人在21岁时自由恋爱,1992年1月12日在河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99年10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刘-珊。后姜-玉与刘-锁感情不和,姜-玉称刘-锁对家庭不负责任,多次吸毒。刘-锁外出打工后与姜-玉没有联系,两人分居6年之久,二人感情已不复存在。2007年10月28日,姜-玉起诉,要求与刘-锁离婚。
【审判结果】
经法院查实确认,二人系姨表亲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依法宣告该婚姻无效。
【案例三】
【案情介绍】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系同一祖母的后代,该祖母生下被告之父后改嫁给了原告祖父,并生下了原告的父亲。原、被告成人后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女。后因双方关系不和睦,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审判结果】
湟源县人民法院拉拉口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而本案中原、被告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法院最终判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案件评析】
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且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不会消失,除非当事人一方死亡,因此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都应当宣告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