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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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
1. 本细则适用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发行与承销活动;
2. 本细则暂不适用于新制上市活动。

二、证券发行
1. 申请上市企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备案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监会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向监管机构申请股票上市;
2. 上市企业需按照《证监会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本细则发行上市股票,提供发行方案、下市方案、股权结构调整报告、业绩预告、发行前后基本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3. 发行价格应符合《证监会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由上市企业和发行机构进行确定;
4. 上市企业应按照《证监会办法》及2015年版《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根据企业发行股票的用途和计划,准备发行上市股票的置换条件及其他发行事项;
5. 上市企业应及时公告、通报上市证券发行进展情况,提交上市注册证明和相关材料给有关发行机构,以便证券发行活动的实施。

三、证券承销
1. 按照《证监会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对上市证券进
行承销活动;
2. 上市企业及承销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公平、公正、透明、公信的承销体系;
3. 承销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证监会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北京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为证券发行机构提供投资者招募、证券发
行和市场营销、股票配售、证券销售等相关服务;
4. 承销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诸如审慎评估、完善披露、营销渠道建设、
投资者教育、投资者帮助等承销职能要求,积极抵制有关违规行为,
严把风险管理关;
5. 承销机构应当制定营销服务计划,并将营销服务汇总为一个营销服
务文件,并可经审核后向证券发行机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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