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民法记录材料王利明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特点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民法笔记--王利明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特点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教学课件-王利明-著-第四章-民法总论
一、民法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民法解释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主体来看,民法解释是法律人在适用民 事法律、研究民事法律过程中所进行的解释活动。
第二,从对象来看,民法解释的对象是民事法律 的文本。
第三,从方法来看,民法解释包括了狭义的法律 解释方法和漏洞填补方法。
第四,从过程来看,民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重要 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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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包括两个 方面:民法的生效和民法的失效。
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以下两种
情况:一是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民 事法律通过并颁布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
如果立法对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时期不加规定,
应认为法律一直有效,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 时才停止生效。也有少数法律规范在公布之时即 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
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 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位阶具有高低之分的规 范。上位法和下位法的界定,主要是从三 个方面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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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 是:
而狭义的法的适用,就是司法适用,即法
院和仲裁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 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由于民法法源的多元化,民法的适用应当 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便准确适用法律。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教案华侨大学法学院罗大钧一、课程目标及要求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中的核心课程,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其起着引导学生进入民事法律科学领域及形成民法思维模式的作用。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活动使学生正确理解民法的概念,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熟悉各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成为掌握民法基本理论,具有独立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能力的法律专业初级人才,为以后进一步学习、掌握各门民事特别法,全面提升民事法律素养打下基础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规范公民和法人行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法律部门。
民法学是法律科学中的一门重要的基础性学科,民法总论是民法学中的基本理论部分,是法律系学生的专业基础课。
学习本门课程,第一要特别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准确把握民法的基本性质、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基本制度,达到融汇贯通。
第二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准确运用民法原理,正确分析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地处理民事纠纷。
学习掌握本门课程的内容是深入学好整个民法、乃至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等课程的基础和前提。
三、课程的重点和难点本课程的学习重点是:1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2、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3、民事法律关系问题。
4、民事主体制度问题。
5、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问题。
6、时效制度问题。
本课程的难点在于:1、民法的性质问题(这是民法的精髓所在)。
2、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问题(学界对此认识上多有分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的问题(这是理解法律规范作用于客观事物的关键所在)。
4、法人的性质和能力问题(理论界对此存有多种主张)。
5、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结构和表现形式的复杂多变)。
四、课程的学时分配五、教材与参考书(一)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参考书:1、《民法总论》梁慧星法律出版社2、《民法总则》王则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民法》魏振赢北京大学出版社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院)6、《德国民法典》7、《法国民法典》8、《日本民法典》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民法导论【教学目的和要求】导论的目的在于向学生概要介绍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民事立法的基本结构以及民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使学生对民法有个整体性的概要的了解。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本科)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开授单位:法律系。
授课对象:本科;经济学专业(经济法、知识产权)。
学时与学分:72学时;4学分。
使用教材: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一、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体系庞大而严谨。
是法律专业的专业课和必修课。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与掌握民法的基础理论和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重点掌握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
考虑我校办学特色,本课程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教学中偏重实务教学,同时作案例教学法的尝试。
通过学习和训练,要使学生达到运用法律分析一般案例的要求。
二、课程内容民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其位阶是仅低于宪法的基本法。
它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从性质上看,它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则。
从民法学课程体系看,其内容分为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两大部分。
民法总论包括民法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民法分论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五项权利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考虑我系课程划分情况,本课程对民事权利部分只讲授物权、债权、人身权。
债权也只讲授总则。
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内容将分别由其他课程讲授。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对民法有一个扼要的了解。
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渊源、适用范围、历史发展及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等基础知识。
教学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为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民法与经济法、商法的划分是难点。
教学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教学课件:《民法学》(第六版)王利明
一、民法是私法
➢将社会关系的性质和主体的性质结合起来,作为 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
➢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意义:
➢ 私法领域中奉行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 ➢ 公法领域中的公共权力必须法定; ➢ 有助于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 ➢ 有助于明确民法规范的基本属性。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
➢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因此,市场主体从事各种 活动,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规则,我国《民法典》所确认 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诚实守信等价值理念将成为市场 经济的基本准则。《民法典》所确认的平等保护财产权、 人身权等原则、规则,也激活了市场主体的活力,维护了 交易安全和秩序,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民法典 》还构建了完善的合同制度、担保制度,既是市场交易的 基本准则,也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
保护民事主体参与市民生活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五、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是用来调整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 间实施诉讼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与民法存在如下区别:
➢ 1.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旨在规范民事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 民事诉讼程序。
➢ 2.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民事 诉讼法以规范诉讼程序和诉讼关系为对象。
➢ 民法与宪法的区别:
➢ 第一,性质不同。宪法是公法,民法属于私法。 ➢ 第二,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宪法主要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
的关系,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第三,义务的性质不同。宪法所设定的许多义务能直接规制公民
的行为。 ➢ 第四,涉及的范围不同。宪法的调整范围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并
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
➢ 我国《民法典》的创新:
法律硕士《民法学》教案
法律硕士《民法学》教案(Civil Law)学时数:72。
理论讲授72学时(含随堂教学案例),实验教学(法院旁听、模拟法庭,社会调查)不占用正常课时。
民法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民法总论》是高等学校法科学生的一门十分重要的专业必修课,是对民法(调整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涉及每一个公民和法人的切身利益、现实生活中使用最多的法)带有共同性的规定所作的阐述,是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概括,在民法学中起统率和指导作用。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认识到民法的重要性——民法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其内容涉及到每一个公民和法人的切身利益,是现实生活中使用最多的法律;对本课程所学内容有一个整体的了解;掌握本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精神,具备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对其考研究阶段所学民法知识温故知新,拾遗补缺,更加扎实系统;同时,了解和掌握民法理论与实践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动态,理解本课程所学内容与民法其他内容的关系,为今后研习民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内容,打下一个坚实基础。
知识结构:1、王利民总编《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第3版中的相关内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民法典草案;民法理论与实践的最新研究成果的论文、论著。
3、郭明瑞主编《民法总论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的相关内容。
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硕士专业旨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学生在报考该专业时,或多或少地研习了民法)。
为达此目的,理论教学中,拟以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引导出教材中的理论,(实践到理论);然后利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案件(理论到实践)。
加强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庭旁听,社会调查等实践课程,以培养学生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教学方法:1、学生预习存疑,课堂教学释疑,案例讨论通疑,法庭旁听解疑。
民法学详细教案
民法学详细教案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学习目的与要求】本章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
学习本章要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基本原则、渊源、效力;了解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基本原则的表现,民法的任务。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况(一)民法的涵义民法是人们私人生活的基本准则之一,其内容十分宽泛,涉及到人们生活的许多方面。
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员,我们从一出生,就和父母之间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就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我们到商店去购物,就与商店形成了买卖关系;我们完成了一项发明、出版了一本著作,就形成了知识产权关系;某个自然人去世,就在其特定的范围的亲属间形成了财产继承关系。
可见,不管你有没有意识到,民法已深深地介入了我们的生活,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准则。
民法也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主要是民法。
从民法的发展轨迹看,它总是与一定的商品经济相联系的,商品经济发达,民法就发展;反之,民法则衰落。
关于这一点,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佟柔先生早就指出:“民法部门,无论从传统意义上或是从现代意义上说,都是与一定的商品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商品交换的实现,必须要求交换者具有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以及与这两种权利相适应的合同自由权。
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也必然要表现为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所有权、债和合同这三位一体的制度。
……民法的主要任务就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的。
……民法的发展和演进的历史向我们启示,在存在着商品生产、交换的社会,就需要制定与该社会商品关系本质特征相适应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是民法。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
同时,一个国家民法的发展水平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因爵士曾指出: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未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民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 “诚实” 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
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为欺诈行为
■ “信用”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恪
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
1、要求人们对利益的损害或分配在主观心理 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对空间的适用范围
属地法原则 凡在中国领域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我国法 律。但是,地方性法规只能在作出的地域范围内发生 效力。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一)定义 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段,在 这个时间段内,民法持续保持其法律效力。 (二)生效时间 一般而言,民法从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公布之日与生 效之日不一样时,民法从法律确定的时间开始发生效力。 (三)溯及力 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与代理 民事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期限—诉讼时效
民法分则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 继承权 ……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民法的地位
1.从法律效力层次出发,民法为基本部门法,效力上 仅次于宪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出发,民法为私法,其调整平等 主体间的市民社会关系。 3.从法律的社会功能出发,民法为调整性实体法。
从而在表面上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 “公法私法化”是指由于政府职能扩大,尤其是在
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扩大,使公共机构按私法 要求执行公共职能。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
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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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对“法”的理解 有马克斯主义的和非马克斯主义的。马克斯 主义的法概念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 范的总称。
非马克斯主义的有:
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行为说、神意说、理性说、 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 事业论等。 6
(六)民法与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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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 对象,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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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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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 私法。(不同于宪法、刑法) 视角二:以民法对其所调整的主体的功能与 所反映的理念为视角,民法属于权利法。 (不同于刑法、行政法) 视角三:以调整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为视角, 民法属于市民社会的法。 视角四: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为视角, 民法属于实体法。 视角五:以民法对司法者及民事主体的功用 为视角,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视角六:以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 意规范为视角,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
2、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亲属关 系、监护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上的体 现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学》王利明 (第二版)参考教材插班生
《民法学》王利明(第二版参考教材插班生——参考笔记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确认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非财产性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培养方案修订负责人:教学大纲统稿人:“民法学”教学大纲教研室主任:执笔人:一、课程基本信息开课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课程名称:民法学课程编号:023004英文名称:Civil Law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总学时:理论学时:实验学时:课外学时:学分:6开设专业:法学先修课程:法律基础法理学二、课程任务目标(一)课程任务民法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在整个法学教学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调整民事生活的民事法律规范及其原理有较全面的认识和掌握,并能运用法律知识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也为其他部门法的学习打下基础。
(二)课程目标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1.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2. 能运用民法知识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3.为其他部门法的学习打下基础三、教学内容和要求(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理解)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重点)第三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一般了解)第四节民法的渊源(重点)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般了解)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理解)第二节平等原则(理解)第三节自愿原则(理解)第四节等价有偿原则(理解)第五节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理解)第六节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理解)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般了解)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重点)第四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重点)第四章公民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重点)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重点)第三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重点)第四节监护(重点)第五节公民的住所(重点)第六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重点)第七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重点)第八节个人合伙(重点)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和条件(理解)第二节法人制度的意义和法人的分类(理解)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重点)第四节法人的机关及其责任(重点)第五节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重点)第六节法人的清算(重点)第七节联营(重点)第六章物第一节物的概念和意义(理解)第二节物在法律上的分类(重点)第三节货币和有价证券(重点)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理解)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理解)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理解)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理解)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第六节无效的民事行为(重点)第七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点)第八节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重点)第八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理解)第二节代理的种类和代理权的行使(理解)第三节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滥用(重点)第四节代理权的终止(重点)第九章期限、时效第一节期限(重点)第二节时效制度(重点)第三节诉讼时效(重点)第十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理解)第二节物权的分类(理解)第三节物权的民法保护(理解)第十一章财产所有权第一节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理解)第二节财产所有权的权能(重点)第三节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重点)第四节财产所有权的行使(重点)第五节善意取得制度(重点)第六节财产所有权的移转(重点)第七节财产所有权的消灭(重点)第八节财产所有权的种类(重点)第九节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重点)第十二章财产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理解)第二节按份共有(重点)第三节共同共有(重点)第四节共有财产的分割(重点)第十三章相邻关系第一节概述(理解)第二节相邻关系的种类(重点)第三节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重点)第十四章其他物权第一节其他物权的概念(理解)第二节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重点)第三节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重点)第四节国有土地使用权(重点)第五节承包经营权(重点)第六节采矿权(重点)第七节宅基地使用权(重点)第八节房屋典权(重点)第十五章债权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理解)第二节债的分类(重点)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重点)第四节债的担保(重点)第五节债的履行(重点)第六节债的转移和终止(重点)第十六章合同总论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意义(理解)第二节合同的分类(重点)第三节合同的订立(重点)第四节合同的内容(重点)第五节合同的解释(重点)第六节合同的形式(重点)第七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重点)第八节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后果(重点)第十七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之债(重点)第二节无因管理之债(重点)第十八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理解)第二节人身权的法律特征(理解)第三节人身权的民法保护(重点)第十九章具体人身权第一节生命健康权(重点)第二节姓名权(重点)第三节名称权(重点)第四节肖像权(重点)第五节名誉权(重点)第六节隐私权(重点)第七节荣誉权(重点)第八节婚姻自主权(重点)第二十章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重点)第二节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重点)第三节侵权损害赔偿(重点)(二)实践教学的内容及要求1.旁听庭审了解庭审程序和技巧,加强对民法理论的理解,深化理论和实践的联系。
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
四、几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指一国的民法典,尤指大陆法系 的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 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 典》等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 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 上的民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
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法” 1、法是一种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 2、法与阶级国家共生; 3、法以强制力作为后盾; 4、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 秩序和安全; 5、法的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 不同的地域各不相同,呈现不断的变化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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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民”的理解 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民” 1、民事主体 2、市民社会 3、民事 4、民事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二)主要内容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故又包括 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 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 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民 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 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 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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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对应。任意 性规范给主体提供了广阔的活动余地, 为与不为,皆在当事人自由决定。民法 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 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强行性规范则体现了服从与制压,主体 不得违反,且无自由决定是否遵行之自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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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任务与功能的概括
《民法学一》课程教案
《民法学一》课程教案(Civil LawⅠ)编制单位:法学院编写人:谈咏梅审核人:罗欢平编制时间:2011年7月10日一、课程信息本课程3学分、42学时,适用于法学、法务会计、法务金融专业本科生,即2011级法学1-12班。
二、教学设计实现教学目的及要求的教学方式:《民法学一》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也是民法学的基础课和入门课。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民事主体的种类与其基本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代理、诉讼时效与权利的行使,并能够初步运用民法学理论知识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真实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由于授课对象是大学一年级的新生,因此,本课程既要让学生理解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又要培养学生对民法学的学习兴趣,所以采用的教学方式是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习题课、案例讨论课和文献阅读,使学生能初步运用民法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评估方式: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课堂听课评估;课后辅导、作业评估;学生课程学习参与度评估等方式。
教学重点与难点:本课程的教学重点主要有: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和分类;民事权利及其分类;自然人、法人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代理的种类及无权代理;诉讼时效的种类、中止、中断和延长问题等。
本课程的教学难点主要有: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与联系;诚信原则的确立及面临的问题;民事权利的绝对性与相对性;自然人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区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对胎儿权利的保护;无效的民事行为及其后果;表见代理及条件;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等。
与其他课程重复交叉内容的处理办法:为了避免与后续课程的重复交叉,本课程对于相关的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如对民事主体中的合伙部分,为避免与商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冲突,所以在本课程中只介绍民法通则对于合伙的基础内容,而对合伙企业法的具体内容不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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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王鑫政法系2015学年度第2学期第一编民法总论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参考资料一、主要参考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7.法国民法典8.德国民法典9.日本民法典10.台湾民法典10.苏俄民法典二、参考文献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3.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5.高圣平/梅夏英:《物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也是诸法合一,但在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万民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市民法),即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罗马法主要以私法为主。
近代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均为私法,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民事立法可追溯到1911年清政府的《大清民律草案》,(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本义正等人起草该民法,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文献中便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这是我国刑、民分立的第一个民法草案。
但未及公布,清朝就覆亡了。
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25年完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但也未正式颁行。
南京国民党政府以上述两草案为基础,借鉴法、德、瑞士、日本等国民法某些原则和条款,于1928年5月到1930年底制定民法典,分五编(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陆续公布。
它是我国历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民法典,至今仍施行于台湾省。
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
“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我国无民法典,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市民法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5年《中华民国民法草案》1929.5.23公布《民法》总则狭义的民法,仅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和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尚未颁布民法典,通常所称的民法系指广义的民法。
(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一定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我国无民法典,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制定民法典时机不够成熟,民事活动急需规定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在此情况下,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
通则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款要简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不仅包括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
(四)民法与民法学民法(部门法)民法狭义(规范学、解释学)* 民法学(法学学科)广义(哲学、社会学、史学等)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与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人的社会生活人身--人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条件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一)财产财产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归属)和动态财产流转关系;静态—所有关系(所有权等)财产关系动态—流转关系(债权等)调整:调节、整理,使之条理化、秩序化法律调整: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民法调整的特点:自主、任意、选择、救济(三)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有以下特点:l.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财产关系的建立是基于民事主体的自主和自愿;3.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一般是平等交换、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一)概念和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人格权—人格关系人身利益身份利益—身份权—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指与公民、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如生命、健康、姓名、名誉等;身份关系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平等、独立地享有人身利益,并平等的受到保护。
2.与人身密切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因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种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它一般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3.民法调整的并能用民事方法加以保护的那部分人身关系多种部门法都涉及人身关系,民法概括并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各种人格权和身份权,并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权,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行政法、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是用行政制裁和刑罚的方法。
第三节民法的沿革法系是西方法学家首先使用的一个概念,针对世界上这么多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了便于研究他们的共性和个性,比较法学家们使用了“法系”概念加以合理的分类,用它来涵盖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传统、实践和意识的同类法律体系,在当代法学特别是在比较法学和法理学中具有重要意义。
当代法系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民法法系,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所以民法的沿革需从罗马法讲起。
一、罗马法的编撰及其影响BC451-450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已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公元6世纪《法学阶梯》、《学说汇纂》等法律中的私法部分对后世影响巨大。
TCI品牌价值为267.12亿元最早成文法罗马法对罗马奴隶制时期已较为发展的商品经济关系作了详细规定。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民法法系的形成,其法学理论基础与体系基础是罗马法。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为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为统一法律,法典编撰运动随之兴起。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法系法典的一个典型。
实、程分立先河《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的体系为基础,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是继1804《法国民法典》之后影响最大的民法典,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这部法典。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进入20世纪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分别以法国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各自的民法典。
20世纪初叶,在内容上具有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开创了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意大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亦如此。
《日本民法典》实行民商分立制。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于1994年10月通过,第二部分于1996年1月通过,第三部分尚未颁布。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民法在西方社会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一直有重刑轻民的传统,民法并不发达。
清末,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首次民法典的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未公布,清王朝即灭亡。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分编分期公布施行。
该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制。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时期的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的组成部分民法典在内地失去效力。
我国内地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
主要依赖于指令性计划文件和直接管理经济活动的各项经济行政法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民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被大大削弱。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进行,颁布了不少民事法规和具有民事内容的法规,并颁布了一批民事单行法。
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最早反映商品经济的法律实程分离民商合一我国第一部民法典1986年4月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我国民事立法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是我国新时期最重要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之一。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重要法律的颁布,不仅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的确立,而且使我国民事经济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建国后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组织起草我国《民法典》,1954年、1962年和1979年起草、1982年5月完成,上述民法典草案,均因政治、经济以及学术观点等原因,均未能颁布施行,第四次起草工作已做完。
第四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一、民法体系(一)现行的民法体系民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面非常广泛,庞大的民事立法相互之间构成统一的整体,成为一个体系。
科学的民法体系应有总则、分则之分,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
如果从1986年4月《民法通则》的颁布为界碑,至1999年3月《合同法》颁布为止,我国民法体系可以做如下表述:1.《民法通则》为基本法民法通则是以传统的民法典总则部分为内容的基干,对传统民法典分则的一些内容作了简要规定,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