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学期《民法学》(1)、(2)期末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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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期《民法学》(1)、(2)期末复习指导一、考核说明
(一)教材及课程开设计划
王利明主编的《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出版。全书共分32章。
本课程9学分,课内学时162,学年课,分为两个学期开设,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开设。(二)复习重点及范围
学生在复习时应注意在真正理解了所学的内容之后,才能应用自如。学这门课程需要灵活运用所学的原理去解答问题,会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的案例。而不是死记硬背。
1、上学期有: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监护,住所,三个宣告,两户一伙、法人,联营;物的概念、种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和期限;物权概述、财产所有权、财产共有,相邻关系和其他物权等。
2、下学期有:债权概述,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及民事责任等。
(三)考核方式
本课程是中央电大的统设必修课,期末考核采用闭卷形式,题型应有:填空、判断、选择、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等。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合并折算成总成绩。
二、模拟试题
第一套模拟试题
(综合题部分)
一、名词解释
1、监护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表见代理
4、除斥期间
5、善意取得
6、相邻关系
7、连带之债 8、留置权 9、拍卖 10、不当得利
11、名誉权 12、知识产权 13、遗赠扶养协议
14、无因管理 15、无过错责任原则 16、免责条件
二、填空题
1、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等四种。
2、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的不同阶段及程度,我国民法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3、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物分为()和()。
4、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形式有()、()、()、()。
5、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
6、时效可以分为()和()。
7、诉讼时效期间从()或()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8、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9、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可分为()和()两种。
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租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的权利。
11、债的担保主要有()()()()等四种。
12、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可分为()和()两个阶段。
13、继承人明知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胎儿的,在分割遗产时,必须(),并由其()保管。
14、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等三种。
15、《民法通则》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选择题
1、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
a、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b、10周岁时起到死亡时止
c、18周岁时起到死亡时止
2、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a、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年的
b、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c、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四年的
3、某甲(11岁)用口头协议形式,将家里的钢琴卖给某乙(13岁)。该协议因()而无效。
a、意思表示不真实b、行为人不合格
c、内容违法d、重大误解
4、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行为。
a、合法民事法律b、无效的民事c、可撤销的民事
5、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
6、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一年b、二年c、三年
7、()属于财产的原始取得方式。
a、买卖b、扩大再生产c、孳息d、继承
四、简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2、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3、简述滥用代理权的四种情况。
4、简述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5、简述公民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五、案例分析
1、案情: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急刹车,同车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的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案情:甲开一卖衣服小店,向乙借款1000元及木料5立方米。约定钱与木材于6个月后一次还清。过了6个月,甲仅还款50元,而且还不了木料。乙十分生气,到甲店中把甲用所借木料制作的家具全部搬走。甲追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还,声称:
“这家具是用我的木料做的,理应归我所有。”据查,仅制作家具的加工费甲就花去2000元。
问:1、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2、乙有权利搬走甲的家具吗?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3、案情: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所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给李某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将房款汇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
4、案情:某电镀厂从199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1997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1、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