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学期《民法学》(1)、(2)期末复习指导
民法学(2)期末复习指导
民法学(2)期末复习指导民法学(2)课程考核说明一、考核对象本课程的考核对象是宁波电大远程法律类的学员二、考核方式及总成绩的构成本课程的考核,采用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综合计算成绩的方式。
平时作业分为四次,是教材相应的部分。
也就是:第一次作业为第十五章债权概述和第十六章合同总论的内容,第二次作业为第十七章合同分论至第二十章具体人身权,第三次作业为第五编知识产权,第四次作业为第六编继承权和第七编民事责任,四次作业成绩总计100分,占期末总成绩的20%。
期末考试成绩为100分,占总成绩的80%。
三、命题依据和考核内容在教材中的分布期末考试命题,主要依据本考试说明,在考核层次上,重点掌握的部分主要占65%左右,掌握的部分占30%,一般了解的部分原则上不作为考试内容,如果设及最多不超过5%。
在考试内容上,合同和财产继承以及知识产权占70%,其余内容为30%。
在试题的难易程度上,最基本的知识大体占60%左右,稍灵活一点的题目占20%左右,较难的占20%左右。
四、考核内容的层次划分本课程的考核内容,是本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所包括的内容。
依据教学大纲的规定,将教材的全部内容分为重点掌握、掌握和一般了解三个层次。
重点掌握的部分,在课程讲述中都已涉及,一般了解的内容也有讲述,其余内容都属于掌握。
五、命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命题的知道思想,是全面考察学生对于本课程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程度。
2、全部试题,在教材中均可以找到规范答案(案例除外),个别概念教材中没规范答案的。
六、题目类型、结构、考试时间和形式1、本课程的试题类型有:填空题、名词解释、选择题(包括单选、多选)、简答题、案例五种题目类型2、题目结构:在全部试题中,填空题15个空,每空1分,共15分。
名词解释5个,每个3分,共15分。
选择题(包括单项和多项,其中单项10题,多项5踢,每题均为2分。
案例题共16分,每题8分3、考试时间和形式:本课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形式采取闭卷七、答题要求1、填空题:要求填写准确2、名词解释3、选择题:要求选择准确,多选、少选均不给分4、简答题:要求答出要点,若要点本身所表示的意思不明确,则需稍作解释5、案例题:答出法律原理,并结合案例具体说明考试题型一、名词解释(共15分,每题3分)留置权、债的担保、提存、诺成合同、人格权、不当得利、互易合同、隐私权、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商标权的使用许可、发现权、转继承、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代位继承商标权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所有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制度互易合同:又称物易物或物物交换合同,是双方约定相互以货币以外的财产进行交换的协议。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20081229)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文本)
(2008.12.29)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文本)民法学1的复习范围民法学(一)的学习时间为一学期,复习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编总论,即民法概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公民、法人、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期限、时效;第二编物权,即物权概述、财产所有权、财产共有、相邻关系、其他物权。
民法学的教材:民法学的教材是由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学》第二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录像教材27讲,由中国政法大学杨振山教授讲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音像出版社出版。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其特点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身份权关系。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其特点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复习
关于《民法学》的复习和应试技巧一关于复习(一)依据《民法学》的学习指南,认真观看教学课件,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读教材。
《民法学》课程教学与学习指南、教学课件和教材是考试命题的依据,因此,学习时,应按照指南的要求,对课件和教材按章、节认真观看和阅读,以便准确和熟练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概念。
尤其对重点、难点、疑点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钻研思考。
在阅读教材时,可以将指南中要求重点掌握的内容转化为练习题,自问自答,既可提高读书的针对性和目的性,又可增加对教材的学习兴趣,提高读书的效率。
同时要注意的是,围绕一个知识点,老师可出各种题型的试题,因而不可将其绝对化。
(二)系统、全面地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内容。
这主要是因为民法学的基本内容之间具有相互关联性所决定的。
例如在学习关于无效合同的内容时,就须了解什么是有效合同,而对有效合同的理解,须借助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内容。
因为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成立当然也应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
其中,对于行为人须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要件的理解,则须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等内容联系起来学习,这样,理解就比较容易。
而且民法学的考试内容覆盖面较广,题型较多,题量较大,如果仅靠押题、猜题,而不系统、全面地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则将难以通过本课程的考试。
当然,强调系统、全面学习,并非没有重点,学习指南已将重点内容加以确定。
但重点与非重点是相对的,二者联系非常紧密,不能将二者截然分开。
如果没有对一般内容的理解,往往也难以抓住重点,而且重点内容是建立在非重点内容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应处理好重点与非重点的关系,以便顺利地通过考试。
(三)在认真观看课件、研读教材的基础上,大量做练习题。
为了检验自己对所学知识掌握的程度,从而更好地应考,须大量做练习题。
可以说,大量做练习题是为更好地考试所应采取的有效手段之一。
为了提高大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民法学一共布置了30道案例分析题,有一定的难度,但对大家的学习和考试有一定的帮助。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一、名称解释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①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③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④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亦即债务转移,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亲属权: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解答题1、试述履行合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答: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复习技巧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复习技巧1、要注意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的体系。
很多考生感觉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
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本质上讲,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它们彼此之间均存在着内在联系,具有较强的系统性。
如果大家能够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的系统性,自然可以提高民法的复习效率,取得较好的复习成果。
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系统性的关键在于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对其调整对象即市场经济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后产生的法律结果,即上升为思想意识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民法的这一调整功能涉及到整个民事领域,故此类民事法律关系普遍存在于各项民事活动中。
由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均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而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作为前提。
由此可见,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构成的普遍性和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普遍性,成为贯穿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主线。
因此,考生在复习民法时,不妨从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入手,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
其中,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均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范畴;公民(包含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和法人制度则归入主体制度;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债权(合同)、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具体表现。
2、要重视对民法学复习的重点、难点和易出错点的把握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复习指南
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
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民法学1考试依据民法学1考试依据是民法学的教材是由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学》第二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录像教材27讲,由中国政法大学杨振山教授讲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音像出版社出版。
另外民法学复习指导可参考考试题型考试题型是名词解释、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问答题、案例分析。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我国民法确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时又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指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作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辅导资料
《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辅导资料第一部分考试复习所用教材《民法学》课程考试复习选用教材:魏振瀛著《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五版。
第二部分考试相关概念、知识点归纳同学们,请大家合理利用自己上课所做笔记和考前辅导资料,认真复习。
重视教材中每章的设例问题,重点可以复习课程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第八章的设例问题。
对于考前辅导资料中归纳总结的重点概念和重要知识点要仔细复习,做到了然于胸,考试时胸有成竹,希望大家取得好成绩。
1.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定义:宣告失踪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指以一定数量的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3. 无权代理与无效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包括三种表现:(1) 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无效代理:是指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1) 代理人有代理权。
(2) 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
(3) 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民法学》复习指南(重点下划线标记)
《民法学》复习指南绪论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2、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1)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
(2)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3)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最精华的是其私法部分,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市民法于是成了“民法”的语源;而万民法成了“国际私法”的语源。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三编构成,共2281条。
第一编:人。
具体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权。
具体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学》知识点复习:心得体会与复习方法
《民法学》知识点复习:心得体会与复习方法。
一、心得体会:1.系统性思考民法学是一门系统性学科,每个知识点都是相互关联的。
在复习的过程中,要从整体上思考,明确学科的结构框架,掌握每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形成一个系统性的认识。
只有系统性思考,才能在回答综合性问题时保证逻辑性和连贯性。
2.理解与记忆相结合在学习和复习过程中,我们不能只关注知识点的记忆,而要注意理解知识的内涵和外延。
只有强调理解与记忆的结合,才能更好地掌握知识点的精髓。
有了深入的理解,才能更好地发挥记忆的作用,理解和记忆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应对考试。
3.深化思考与应用民法学虽然是一门理论知识,但也与实际生活息息相关。
通过深化思考和应用实际案例,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抽象的理论知识,使理论知识更具有实际意义。
同时,深化思考和应用还能提高我们的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在实际工作中更加灵活和敏捷。
二、复习方法:1.梳理知识结构在复习的过程中,要将课本中的知识点通过梳理归纳,形成一个自己的知识体系。
尤其要注意各个章节之间的联系,突出重点和难点,形成系统的理论框架和知识结构体系。
2.注重记忆策略在记忆知识点时,我们要注重运用记忆策略,例如:分类记忆、联想记忆、构图记忆、句子记忆等方式来帮助自己更好地记忆知识点。
并且,不要忘记进行及时的复习和总结,在反复回忆和巩固中,提高知识点的记忆效率。
3.强化理解与应用强化理解和应用是复习的重点和难点。
通过多思考、多做题、多练习,理解更深入,记忆更牢固,同时准确把握实际问题,将理论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际生活中。
4.及时反馈和调整在复习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及时反馈和调整。
及时了解自己所学的知识点和薄弱环节,并及时予以调整和弥补,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
同时,可以通过进行小测验或者做题解题等方式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
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只有通过系统性思考、理解与记忆相结合、深化思考与应用、强化反馈与调整等方法,才能有效提高学习效率,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为实际工作和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在我们上学期间,说起知识点,应该没有人不熟悉吧?知识点是知识中的最小单位,最具体的内容,有时候也叫“考点”。
还在苦恼没有知识点总结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1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20xx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电大专科民法学(1)期末资料-范本模板
电大民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1)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3.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6.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7.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8.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入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9.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10.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退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1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2.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15.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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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期《民法学》(1)、(2)期末复习指导一、考核说明(一)教材及课程开设计划王利明主编的《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出版。
全书共分32章。
本课程9学分,课内学时162,学年课,分为两个学期开设,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开设。
(二)复习重点及范围学生在复习时应注意在真正理解了所学的内容之后,才能应用自如。
学这门课程需要灵活运用所学的原理去解答问题,会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的案例。
而不是死记硬背。
1、上学期有: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监护,住所,三个宣告,两户一伙、法人,联营;物的概念、种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和期限;物权概述、财产所有权、财产共有,相邻关系和其他物权等。
2、下学期有:债权概述,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及民事责任等。
(三)考核方式本课程是中央电大的统设必修课,期末考核采用闭卷形式,题型应有:填空、判断、选择、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等。
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合并折算成总成绩。
二、模拟试题第一套模拟试题(综合题部分)一、名词解释1、监护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表见代理4、除斥期间5、善意取得6、相邻关系7、连带之债 8、留置权 9、拍卖 10、不当得利11、名誉权 12、知识产权 13、遗赠扶养协议14、无因管理 15、无过错责任原则 16、免责条件二、填空题1、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等四种。
2、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的不同阶段及程度,我国民法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3、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可将物分为()和()。
4、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形式有()、()、()、()。
5、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
6、时效可以分为()和()。
7、诉讼时效期间从()或()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8、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9、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可分为()和()两种。
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租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的权利。
11、债的担保主要有()()()()等四种。
12、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可分为()和()两个阶段。
13、继承人明知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胎儿的,在分割遗产时,必须(),并由其()保管。
14、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等三种。
15、《民法通则》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选择题1、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a、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b、10周岁时起到死亡时止c、18周岁时起到死亡时止2、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a、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年的b、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c、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四年的3、某甲(11岁)用口头协议形式,将家里的钢琴卖给某乙(13岁)。
该协议因()而无效。
a、意思表示不真实b、行为人不合格c、内容违法d、重大误解4、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行为。
a、合法民事法律b、无效的民事c、可撤销的民事5、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6、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一年b、二年c、三年7、()属于财产的原始取得方式。
a、买卖b、扩大再生产c、孳息d、继承四、简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2、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3、简述滥用代理权的四种情况。
4、简述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5、简述公民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五、案例分析1、案情: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
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急刹车,同车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的彩电砸坏。
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案情:甲开一卖衣服小店,向乙借款1000元及木料5立方米。
约定钱与木材于6个月后一次还清。
过了6个月,甲仅还款50元,而且还不了木料。
乙十分生气,到甲店中把甲用所借木料制作的家具全部搬走。
甲追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还,声称:“这家具是用我的木料做的,理应归我所有。
”据查,仅制作家具的加工费甲就花去2000元。
问:1、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2、乙有权利搬走甲的家具吗?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3、案情: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
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
王某与李某所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给李某500元。
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
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李将房款汇刘。
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
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
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4、案情:某电镀厂从199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1997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
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
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1、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欠款问题应如何解决?5、案情:某甲与妻某乙婚后生一子丙。
1988年3月,某甲去海南打工,1989年春节时,给妻来信,并寄回6000元钱。
此后,一连四年没有任何消息,其妻某乙痛苦不堪,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告某甲死亡。
法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出寻找失踪人某甲的公告,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
法院于1994年5月判决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
乙及丙继承某甲的遗产后,乙携丙与丁结婚。
1994年12月,某甲的一位老乡靳某从海南回家探亲,说某甲在回来的路上得了重病,经抢救无效身亡,并带回某甲临终时的一份自书遗嘱,上面说:“请靳某把我几年来挣得的五万元钱带给你们。
我死后,家产的一半及现金二万分给哥嫂,以报答对我的养育之恩。
”遗嘱的时间是1994年11月26日。
某甲的哥嫂以此遗嘱要求某乙执行,被某乙拒绝,拒绝的理由是:该遗嘱是某甲被宣告死亡半年后立的。
双方诉至法院。
问:1、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甲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民法学》(上)模拟试题一、填空题(共22分):1、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等四种。
2、公民以他的()为住所。
3、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或()的约定,以其()承担清偿责任。
4、以是否因移动而改变用途和降低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和()。
5、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可将其分为()和()。
6、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收归()或者()。
7、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和()。
9、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8分)1、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a、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b、10周岁时起到死亡时止c、18周岁时起到死亡时止2、(),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a、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年的b、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c、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3、按照《民法通则》的要求,个人合伙基于()而成立。
a、合伙人出资b、合伙协议c、合伙字号d、书面合伙协议和法定登记程序4、某甲(11岁)用口头协议形式,将家里的钢琴卖给某乙(13岁)。
该协议因()而无效。
a、意思表示不真实b、行为人不合格c、内容违法d、重大误解5、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承担民事责任。
a、一切活动b、经营活动c、合法活动6、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民事行为。
a、乘人之危的b、无效的c、可撤销的7、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8、李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
刘某经过,要求李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李某。
李某无奈同意付钱,刘某遂将李某救上岸。
刘某要求付钱行为是()。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的民事行为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9、某甲将一台彩色电视机赠给某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a、诺成性法律行为b、要式法律行为c、单务法律行为d、单方法律行为10、复代理人是()。
a、原代理人的代理人b、被代理人的代理人c、被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的代理人11、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
a、权利人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b、权利人仍然可以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c、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12、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一年b、二年c、三年13、()属于财产的原始取得方式。
a、买卖b、扩大再生产c、孳息d、继承14、依据物权法基本理论,下列表述中属于错误的有()。
a、在请求返还原物之诉中,请求权人只能是物的所有人b、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非法占有人提出c、不管原物是否还存在,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d、不管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返还义务人都必须返还原物所生的孳息e、请求返还原物只能通过诉讼来实现三、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50分)案例1:1996年3月26日上午,刘大保到联合土杂商店去购买绞面机,见该店新进一批HB25型电动不锈钢绞面机,标价138元,即要求购买。
营业员说:“货刚到,组长不在,没有价格,请明天再来。
”刘大保当即指着标价牌说:“上面标价138元,怎么没标价?”当即付款138元,将货提走。
当天下午,营业组长接班时,发现1380元的电动不锈钢绞面机误标价138元,被人买走了一台,就派人四处查询。
三日后找到了买主刘大宝,商店告知刘大保绞面机的价格标错了,商店愿意奖给刘大宝200元,请刘大保归还绞面机。
刘大宝则以错标价格是商店的责任而予以拒绝。
联合土杂商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原物或者由被告补足货款。
问:1、刘大宝购买绞面机与该店所订的口头买卖合同属于何种民事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2:甲将一车皮西瓜委托乙到某地出售,乙到某地后突然患病,多日未愈,适值夏日高温,乙恐西瓜腐烂,即托当地亲戚丙销售,并打电话给甲,甲关机未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