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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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报送公共机构节能2018年工作情况和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报送公共机构节能2018年工作情况和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报送公共机构节能2018年工作情况和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关于报送公共机构节能2018年工作情况和2019年工作
要点的通知
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单位):
2018年,各单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10周年情况评估,谋划2019年工作,根据国管局工作要求,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将2018年工作总结和2019年工作要点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2018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于12月7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处。

调查表电子版请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孙华建、邵青86090110(兼传真)86908719
电子邮箱:***************
附件:2018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调查表.docx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11月30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修订印发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国管节能〔2017〕316号,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为抓好《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制度》修订内容《统计制度》中删除了“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煤炭热值”等4个指标;增设了“液化石油气”“充电桩数量”指标和“采暖面积”其中项指标;将“组织机构代码”指标调整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用地面积”指标从基1表调整到基2表;将“编制人数”调整为单独指标。

二、职责分工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系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结合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情况,加强对尚未开展能耗统计工作公共机构的指导和督促,将所辖(属)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一)各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部署相关工作、开展培训、组织经验交流、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机制、定期开展统计分析、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等。

(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机关本级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负责所属公共机构(包括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审核汇总数据、定期开展统计分析、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
单》的通知
各市机关事务局(中心),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统一部署,省机关事务局梳理了机关事务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事项,编制了《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省局各有关处室、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请各市机关事务局(中心)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对照《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认领清单事项,形成本部门权责清单,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调整和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不断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努力推动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xls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山东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鲁厅字[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08〕10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月21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推动机关节约工作,带动全民节能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重要意义节约资源是一项基本国策,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

各级机关是资源消费的重要部门,也是国家各种资源的管理者。

建设节约型机关,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因容,不仅对控制和降低资源消费增长有着直接的重要作用,而且对引导和推进全社会的资源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节约机关建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地做好节约型机关建设各项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节约型机关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方法措施,做好日常节约,注重源头控制,建立机关节约的长效机制;要落实节能减排任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机关效能,树立机关良好形象。

通过机关节约的示范和带头作用,促进全社会节约,进一步形成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良好风气,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贡献。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11月21日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为深入推进“十三五”期间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回顾和面临的形势“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为主线,以降低能源资源消耗、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圆满完成了“十二五”的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成效——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占比下降。

2015年,全省上报统计的公共机构共35434家,其中国家机关12420家,事业单位22086家,社会团体928家,能源消费总量约728.54万吨标准煤,约占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的1.92%,比2010年的2.99%下降了1.07个百分点;用水总量6.27亿立方米,约占全社会生活用水总量的18.78%。

——能源消费结构持续优化。

“十二五”期间,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构成比例中,电力所占比例稳步提升,煤炭(热力)消费比例逐年降低,天然气消费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5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结构中,电力占26.33%,原煤占48.04%,天然气占4.57%,其他占21.06%。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推进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市机关事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国管节能〔2015〕579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切实推进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共机构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

全省各级公共机构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充分认识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以建设节约型、绿色化公共机构为主线,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能源资源,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公共机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与节能工作相结合,大力实施节能改造,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要与节约型机关建设相结合,加强办公用房、各类资产、办公用品的节约集约使用,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要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践行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对标对表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对标对表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对标对表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对标对表活动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为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切实发挥重点用能单位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国管局《关于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7〕3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事管办发〔2018〕48号)精神、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会要求,决定在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中组织开展对标对表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动员大会精神,在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对标对表活动,进一步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意识,健全节能工作机制,通过管理创新、技术改造、引入市场机制等措施,持续提升能效水平和节能管理水平,确保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高于本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能效平均水平,树立一批重点用能单位绿色发展标杆,发挥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引领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对标对表要求对标对表活动,以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公共机构中的重点用能单位为主体。

(一)根据新修订的《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确定标准》(附件1),结合机构改革后单位新变化,完成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更新工作,及时报备并向社会公示名单。

(二)对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标准(参考)》(附件2),确定对标对表的内容和重点,制定改进和提升方案。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发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鲁事管发[2017]35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发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鲁事管发[2017]35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发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鲁事管发[2017]35号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7(0)32
【摘要】按照全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部署,根据《关于开展政
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发[2017]11号)要求,我局高度
重视,迅速行动,制定了《关于印发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事管办发[2017]41号),并结合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对我局制发的2012年以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认真清理,
【总页数】2页(P35-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0
【相关文献】
1.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民[2015]99号[J], ;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号 [J], ;
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J], ;
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7]6号
[J], ;
5.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事管发[2020]3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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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公共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 * 节约能源法》、《 *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能源审计机构依据节能法规和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三条省、市经贸委(包括有关市经委、发改委,下同)负责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制订能源审计计划。

第四条省、市经贸委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第二章能源审计内容和范围第五条重点用能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

第六条能源审计包括下列内容:(一)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状况;(二)用能单位的用能概况和能源流程;(三)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四)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五)用能设备运行效率计算分析;(六)产品综合能源消耗和产值能耗指标计算分析;(七)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八)节能量计算;(九)节能技改项目的财务和经济分析。

第七条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一)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二)能源利用过程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三)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四)因技术改造等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章能源审计的实施第八条能源审计机构根据省、市经贸委下达的能源审计计划实施能源审计工作。

能源审计机构应于实施能源审计前10日告知用能单位审计的时间、内容以及需要用能单位配合的事项。

用能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准备,积极配合能源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第九条能源审计机构按照省经贸委审定的能源审计手册进行能源审计。

第十条能源审计完成后,能源审计机构应将能源审计报告报送省或市经贸委审核,并同时送接受审计的用能单位。

第十一条依据省市经贸委计划进行的能源审计,有条件的可给予能源审计机构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四章能源审计机构第十二条能源审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三)有四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能源相关专业知识及节能工作经验,经培训考核取得能源审计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四)经省经贸委考核认可,并获得山东省能源审计资格证书。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省直“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为全面客观评价“十二五”期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6号)和《关于开展“十二五”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15号)要求,7月5日-14日,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政府节能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等单位,组成3个考核组对省直“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了考核评价。

本次考核采取集中审核材料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第一批19家开展能源审计的省直公共机构进行了现场考核,对其他90家省直公共机构集中审核了证明材料。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十二五”期间省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十二五”期间,省直各公共机构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主要做法有:(一)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各单位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普遍成立了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主要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

各单位明确了负责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设置了专门的公共机构节能岗位,安排了专职工作人员;在做好机关本级节能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系统内节能工作,建立了本系统或所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组织体系。

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等由单位主要领导任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成立了专门的节能科室。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鲁事管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事管发〔2020〕32号各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鉴于《暂行办法》全面规范、提升了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符合现行政策,经研究,现将《暂行办法》名称修改为《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

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对《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予以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12月22日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令第32号)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为加强和改进对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要求,按照省政府关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三定”方案的职责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2月1日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精神,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鲁编办〔2015〕39号)要求和省政府关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三定”方案的职责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职能作用,现结合山东实际,就加强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山东省相关实施办法,坚持从严从紧、深化改革要求,紧紧围绕“创新管理机制,推动职能转变,规范机构运转,加强协调服务”的目标,转变单一的备案年审管理模式,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加强党团工作管理指导,强化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形成驻在地与派出地政府双重管理合力,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0月25日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国管局《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遵循科学合理、节俭务实、激励引导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对省直各公共机构及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

各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本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及下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推进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各公共机构,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考核所属公共机构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实行百分制评分法。

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包括能源资源消费总量、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等指标,根据全省中长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

各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目标要参照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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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8.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们起草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8月25日前将意见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处。

联系人:牛西良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邮编:250011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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