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局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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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铁路局

兰铁土房函…2008‟662号关于印发《兰州铁路局住房分配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兰州铁路局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铁路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兰州铁路局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路局住房分配制度,逐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缓解职工住房紧张困难,根据省(自治区)、市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领导和机构

第一条路局成立住房分配领导小组。

组长:局长、局党委书记。

副组长: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局工会主席,主管生活后勤、离退休工作副局长,主管房产房改、土地管理工作副局长。

成员:局人事处、监察处、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土地房产管理处处长,局机关党委书记,局工会保障和女工部部长,辅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由局工会推荐的职工代表。

第二条局住房分配领导小组职责:

(一)研究确定路局住房分配的有关政策、规定、办法。

(二)根据各单位上年末上报的各地区职工缺房数,结合新建住房数量,确定分配比例,按照高低、大小、地段、朝向合理搭配的原则切块分劈。

(三)研究确定路局在职及离退休副局职以上领导干部,

老红军;公安局、检察分院、中级法院、办事处在职及离退休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路局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路局机关各处、部、室及公安局、检察分院、中级法院正处职;站段在职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住房分配方案。

第三条各办事处、公安局、检察分院、中级法院、局辅业资产管理中心、机关党委、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局属各单位分别成立分房领导小组,负责所属职工的住房分配工作,研究制定本单位住房分配办法和分配方案。

第四条局职工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职工住房档案的管理和职工住房需求的统计汇总。拟定新建住房切块分劈方案和局分房领导小组住房分配方案,报局分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五条局纪委、监察处负责对路局各单位住房分配的程序、过程进行监督,对住房分配过程中职工反映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六条局工会负责对住房分配中出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调查归集,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章申购条件及相关规定

第七条局内无房职工和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可向所属单位的分房领导小组申请购房。职工实得居住公房建筑面积达到本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上限者(含公摊面积)不再调整。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下表。

兰州铁路局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单位:㎡)

第八条所有申购住房的职工均需填写个人住房申请,并真实反映个人住房状况,不论铁路、地方住房(不含商品房)均须如实填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分房资格。

第九条严格执行一对夫妇只能享受一套福利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凡职工名下有多套住房合并面积已达到享受面积标准的一律不再调整。

第十条夫妻双方如有一方在地方已享受过福利房或经济适用房者(不含商品房)且面积已达标者,不得再申购局内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未达标者,可申购局内经济适用住房,但面积合并计算,超标部分补交市场差价。

第十一条职工购房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职工本人住房

控制标准上限。购买面积在职级标准上限以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职级标准上限的面积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住房的市场价补交差价。

第十二条职工本人或配偶分配过福利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并将原住房以市场价交易,或将原住房转、过户给子女或亲属,导致原住房无法交回者,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

第十三条职工虽已分房,因生产力布局调整调动工作,在原居住地无法居住者,可以向所在单位的分房领导小组申请购房。

第十四条部队军转干部凡在部队已领取住房补助的,不得再申购局内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职工调房拿到新房号等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所在单位应将原住房二次分配,分调给住房困难职工。职工领到住房钥匙三个月之内,须将原住房腾空、钥匙交回分房单位。

第三章购房价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六条局内经济适用房在工程开工时,按图纸向职工进行分配,住房分配至职工名下后,先按预估房价的50%预收房款,待工程竣工,补足剩余房款。

第十七条职工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

积金,还可向铁路公积金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局分房领导小组住房分配评分办法

第十八条局分房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住房分配,采取个人申请、组织审查、评分排序、公开选房的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按照“先排序,后打分”的原则,确定分房顺序,职级相同的领导干部再按照评分办法确定分房顺序。

(一)排序原则

1.路局在职及离退休副局职以上领导干部,老红军;

2.路局公安局、检察分院、中级法院、办事处在职及离退休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3.路局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

4.路局机关各处、部、室及公安局、检察分院、中级法院、办事处、辅业资产管理中心正处职,站段在职党政正职领导干部。

(二)评分办法

1.全国劳动模范,+5分;

2.省部级劳动模范(包括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享受

国家津贴的专家,+3分;

3.省级“五一”劳动奖章,“火车头”奖章获得者,+3分;

4.路局劳动模范,+2;

5.工龄每年计1分,工龄得分=1分/年×工龄;

6.任职时间每年计1分,任职得分=1分/年×任职时间;

7.无房户,+10分;

8.未达到职级住房下限标准每少一平方米+0.2分;

9.铁路双职工,+2分。

以上1~9项得分相加,按照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职级相同的领导干部分房顺序。分数相等者,再按现住房情况排序,劣者优先。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条各单位都要制定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和评分办法并经本单位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在制订评分办法时对部、局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离休干部等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一条住房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分配的房源公开;评分办法及评分结果公开;住房分配的结果公开;同时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广大职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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