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局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铁路公寓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铁路公寓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公寓的正常秩序,加强对住户的管理,保障住户生活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铁路公寓是指由铁路局或相关企业建设、管理的专门提供给铁路工作人员居住的公寓。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铁路公寓内的所有住户,包括产权住户和租赁户。
第四条住户在铁路公寓居住期间,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并切实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铁路公寓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制定和执行本规章制度的主体,住户应当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户对本规章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及时进行解答和处理。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住户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调整住户资格等。
第二章住户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住户有享有铁路公寓提供的基本居住权利,包括住房安全、供暖、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设施的使用权。
第九条住户有义务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随意破坏、污染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
第十条住户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不得拖欠费用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住户有权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但应当提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并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部位的设计或结构。
第十二条住户在铁路公寓内举办仅限于亲朋好友的聚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并经批准,不得干扰邻居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住户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在公共区域大声喧哗、违法乱纪,损害其他住户的利益。
第十四条住户因故需长期离开或搬离铁路公寓,应当提前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私自占用或出租单位。
第十五条住户如有其他需求或困难,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协助解决。
第三章环境保护和安全防范第十六条住户应当爱护自己的环境,不得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染环境,定期进行卫生清理。
第十七条住户应当加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防水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房屋和人身安全。
员工宿舍分配标准及管理办法
员工宿舍分配标准及管理办法员工宿舍分配方案,试行,1 目的考虑到新生产线投产后~生产用工人员增加~鉴于部分员工在公司附近无固定住所~为充分利用住房资源~特拟定本方案。
公司在进行员工宿舍规划及分配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1工作岗位,倒班、非倒班,,1.2 现任职务、职级,1.3固定居住地离公司所在地距离,1.4 家庭成员入住的数量及对住房的需求。
2 原则在保证公司现有住房能够逐步解决员工住宿需求为前提来进行住宿分配~以员工居住地离公司所在地距离为住房分配的前提条件。
2.1非倒班员工~固定住所在公司方圆10公里以外~需较长期居住,每月住宿达10晚及以上,~公司可提供住宿,2.2 倒班员工:固定住所在公司方圆5公里以外~为了避免其深夜班,24:00,回家安全问题~公司可提供住宿。
3 住宿申请流程3.1宿舍申请流程:本人填写申请单~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其真实性~办公室审批~由后勤专员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住宿。
4住房分配标准4.1 倒班员工:6人/间。
4.2非倒班员工:2-3人/间。
4.3 二级主管级及以上干部、双职工:1人/间。
5 宿舍费用收费标准为便于宿舍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障公共设施及时维护、维修~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将收取以下费用:5.1 物管费:每月40元/间。
5.2 电费:6月—8月~12月—次年2月~每月补贴100度~其余月份每月补贴50度~超过部分电费按0.5元/度。
6补充规定6.1以下情况公司将不再提供住宿。
6.1.1 严重违反公司宿舍管理制度者,6.1.2 经办公室核实长期不在公司宿舍居住者。
6.2 押金收费标准为:钥匙:20元/把,空调遥控板30元/个。
6.3公司宿舍必须是公司员工本人入住~不得租借给他人~一经发现~公司将给予50-200元处罚并立即收回宿舍。
6.4各房间入住人员一经确定~办公室将建立起动态住宿表~各入住人员不得私自更换房间~否则将给予50—200元处罚。
6.5本方案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铁路公寓房间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公寓房间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公寓房间管理,维护公寓内秩序,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铁路公寓指铁路系统投资建设并管理员工作人员居住的住宅公寓。
第三条铁路公寓房间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铁路公寓内所有房间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遵守国家法律。
第五条居民在入住铁路公寓时,应当认真阅读并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房间使用第六条居民接到分配铁路公寓房间后,在规定时间内搬入并办理相关手续,如不能按时办理需提前向管理部门请假。
第七条居民应当爱护所住房间内家具设备,切勿毁坏。
第八条居民可根据自身需求装修房间,但应当提前向管理部门报备,并按规定的装修标准进行。
第九条居民不得随意改变房间结构,如有需要应当向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十条居民应当对所住房间内的卫生情况负责,保持整洁干净,并按时清理卫生。
第十一条居民不得私自擅用、租赁或转让所住房间,如有需求应当向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遵守安全使用电器规定,切勿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损坏电器。
第十三条居民不得在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品或有毒物品。
第十四条搬离铁路公寓时,应当向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并交还所住房间的钥匙。
第十五条房间内发生损坏,居民须按照实际损坏程度赔偿。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第十六条居民应当共同维护铁路公寓内公共设施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七条居民不得损坏或私自改动公共设施,如有发现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居民应当合理使用公共设施,禁止私自占用或破坏。
第十九条居民在公共区域行走时,应当保持安静,避免嬉戏打闹。
第二十条居民应当合理使用垃圾桶,保持垃圾分类,并按时清理。
第二十一条居民应当随手关灯、关水,提倡节约资源。
第二十二条居民不得在公共区域涂鸦,如有需要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申请。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居民应当加强自身安全意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居民在使用火种时应当注意安全,并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铁路乘务员公寓管理办法
铁路乘务员公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1•【文号】铁劳[1995]28号•【施行日期】199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铁路乘务员公寓管理办法(铁劳(1995)28号1995年3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乘务员公寓(以下简称公寓)的管理,促进运输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寓是专为执行运输任务的乘务人员提供食宿的生产性设施,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乘务员学习和进行思想教育的阵地。
第三条公寓要坚持为运输生产、为乘务员服务的宗旨;努力为乘务员创造和提供安静、舒适、清洁、方便的食宿条件,使乘务员精力充沛地投入安全运输生产。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四条接待执行行车任务的定点交路的机车乘务员、客运乘务员(乘警、检车员)、运转车长、列车货运员。
在满足正常交路乘务员食宿的情况下,接待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出入厂架修过路机车乘务员。
在富余能力的可接待随同列车执行行车任务的行车安全监察、客运监察、列车收入稽查、卫生防疫监察、公安货物押运人员和在指定区段内随同列车执行任务的添乘干部。
第三章组织领导第五条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广州、长沙、怀化、广深铁路总公司,下同〕的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制定公寓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对公寓实施监督、协调、检查、指导。
第六条跨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道部批准;跨分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路局批准;分局管内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分局决定,逐级上报备案。
第七条公寓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八条公寓的定员编制,由各铁路局依据公寓类型、岗位、劳动定额和实际工作量核定。
第四章加强管理第九条基础管理1.加强队伍建设,搞好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服务质量。
铁道部关于加大房改力度加快建房步伐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关于加大房改力度加快建房步伐的若干规定正文:---------------------------------------------------------------------------------------------------------------------------------------------------- 铁道部关于加大房改力度加快建房步伐的若干规定(1996年5月20日)根据国务院房改《决定》和铁路《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了认真落实全路领导干部会议精神、“九五”职工生活规划和全路住房工作会议的部署,做出如下规定。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凡未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1996年上半年建立。
住房公积金由个人交纳和单位资助组成,归个人所有。
2.职工交纳和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到位。
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单位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企业的成本费用及其他渠道(如多种经营等)解决。
考虑到铁路当前的实际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在成本、费用中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的50%。
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3.1996年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均为5%,缴交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
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缴交率要逐步提高。
有条件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今年就可以高于5%,以增强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
4.各单位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归口管理住房公积金,在银行设立专户,财务部门进行监督。
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二、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为了逐步改变住房的低租金福利型分配方式,保证住房维修管理服务所需要的资金,国务院房改《决定》要求,2000年房租必须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5%的水平。
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_
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_铁路局作为国家重要交通运输部门,其职工住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保障铁路局职工的居住权益,维系其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铁路局出台了《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
本文将从实施背景、实施对象、配售标准、申请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实施背景我国铁路系统拥有众多职工,其中不乏工作多年甚至几十年的老员工,他们对单位的忠诚度和认同感较高。
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价不断攀升,使得职工居住面临很大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了《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对铁路职工的一种保障,也是铁路体系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
办法的公布实际上是对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的再次确认,有效保障了铁路局职工的住房质量。
二、实施对象实施对象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的各级机关、生产单位和各企事业单位在册的职工。
对于符合条件的在职退休职工,以及正在在校学习或者学业结束未满两年的铁路学生,都可以申请配售职工住房。
三、配售标准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规定了以下标准:1.房源位置:铁路局职工住房分为3类:公寓式住宅、商品房和市场化住房。
职工住房的房源位置应在铁路机车、车辆、现代物流等重点生产领域和百姓关注的特别关键区域,同时需要满足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的相对优越性。
2.内部优先:铁路局职工住房实行内部优先的规定,对于符合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实行内部优先。
如果本单位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则有职工配售的优先权。
3.住房购房补贴:该办法规定了买房补贴,较为合理并公正地解决了购房资金不足问题。
四、申请程序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规定了以下申请程序:1.职工填写住房申请表,并提供《铁路局职工住房申请表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收集申请材料,向铁路局住房保障公司递交住房申请材料,由保障公司审批方案并报铁路局。
3.铁路局审批方案,最终批准并告知职工。
4.职工到住房保障公司签订产权登记协议,交纳产权登记和房价差价。
铁路分房方案
铁路分房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铁路交通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交通方式,得到了广大市民的青睐。
然而,在铁路建设过程中,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员工住房的紧缺和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铁路公司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分房方案,旨在满足员工的住房需求,并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
一、方案背景在铁路建设过程中,铁路公司不仅需要大量的技术人才和员工,同时也需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住房条件。
然而,目前市区住房紧张,员工住房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不平衡的状况。
因此,为了解决员工住房问题,铁路公司制定了以下分房方案。
二、方案内容1. 按照岗位分类分配铁路公司将员工按照其岗位进行分类,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办公人员等。
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分房政策,确保员工住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根据工龄和贡献程度设置优先级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提高工作效率,铁路公司决定根据员工的工龄和贡献程度来确定分房的优先级。
工龄较长且为公司做出重要贡献的员工将享有优先选择住房的权利。
3. 综合考虑家庭状况和个人需求在分配住房时,铁路公司将充分考虑员工的家庭状况和个人需求。
例如,对于有家属的员工,将优先考虑分配大面积的住房,以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4. 建设员工宿舍和社区设施除了对个别员工提供住房外,铁路公司还计划建设员工宿舍,以满足大部分员工的住房需求。
同时,在宿舍区域内建设公共设施,例如学校、医院、商店等,为员工提供更便捷的生活服务。
5. 多渠道解决住房问题除了提供固定的员工宿舍外,铁路公司还将通过多种渠道解决住房问题。
例如,积极倡导员工购买自己的住房,并提供相关购房贷款和福利政策,以满足员工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三、方案效果通过以上的铁路分房方案,铁路公司将能够有效解决员工住房问题,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
员工居住在良好的住房环境中,将更加专注于工作,为铁路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通过建设员工宿舍和社区设施,铁路公司将能够减轻员工的生活压力,提供便捷的生活服务,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铁路分房方案
铁路分房方案第1篇铁路分房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铁路行业的快速发展,职工住房问题成为保障职工福利的重要环节。
为合理分配铁路系统内部房源,确保职工住房需求得到有效满足,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住房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分房方案。
二、分房原则1. 公平公正:确保分房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 以需定供:根据职工住房需求及房源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房源。
3. 顺序优先:按照职工工龄、职务、职称等因素确定分房顺序。
4. 分类分配:根据职工家庭人口、住房现状等因素,实行分类分配。
三、分房对象1. 在职正式职工:具有我单位正式编制,且在岗在职的职工。
2. 退休职工:符合我单位退休职工住房分配条件的退休人员。
四、房源情况1. 新建住房:包括单位自建、合作开发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2. 存量住房:单位现有空置、待分配的住房。
3. 购置住房:通过购置方式取得的住房。
五、分房标准1. 套内面积:按照职工家庭人口数量、职务职称等因素,确定分房套内面积标准。
2. 户型结构:根据职工家庭人口结构,合理配置户型。
3. 住房性质:区分产权房、租赁房等不同性质住房。
六、分房程序1. 制定方案:根据房源情况,制定具体分房方案,包括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分配程序等。
2. 公示公告:将分房方案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3. 申请报名:职工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提交分房申请。
4. 资格审核:对申请分房的职工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分房名单。
5. 分房排序:根据分房原则,确定职工分房顺序。
6. 分房结果公示:将分房结果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7. 签订合同:与分房职工签订住房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8. 交付使用:办理住房交付手续,职工入住。
七、优惠政策1. 优先保障:对住房困难职工、特殊贡献职工等,给予优先保障。
2. 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为职工提供贷款贴息、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八、监督管理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房工作的组织协调。
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铁体法[1992]16号
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正文:---------------------------------------------------------------------------------------------------------------------------------------------------- 铁道部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1992年2月22日铁体法(1992)16号)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根本目的是要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合理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指出,今后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加快住房建设。
要把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状况,作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即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
搞好住房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全国铁路系统的住房制度改革,在贯彻国家房改政策、措施的同时,充分考虑铁路“高、大、半”的特点,安全生产的要求,以及铁路的计划、财务、劳资和固定资产等由铁道部集中管理的实际情况,处理好条块结合的关系,逐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方式多样地继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一、目标铁路住房制度改革立足于转换机制,以加快住房建设的步伐,尽快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中对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
具体目标是:第一步,“八五”期间从铁路目前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围绕“解危”、“解困”,基本解决危险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积在3—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问题,争取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平方米,缩小与全国人均居住面积的差距。
第二步,到2000年人均居住面积达到或超过8平方米,使铁路职工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铁路系统住房制度改革,在认真贯彻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租、售、建并举;因地制宜,分散决策;机制转换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铁路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并按“政策按中央,方案系统定,资金自循环,交叉随地方”的原则,处理好条块结合的关系。
铁路宿舍管理规章制度
铁路宿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铁路员工宿舍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宿舍分配与入住第一节宿舍分配1.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家庭情况和工作地点等因素,由上级单位进行宿舍分配。
2.宿舍分配以合理配置资源、公平公正为原则,不能违反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政策。
3.宿舍分配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员工,员工应按时到指定地点签收通知。
第二节入住管理1.入住员工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工作证明,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入住手续。
2.入住员工应按规定的房间数量、类型、配置等进行入住,并保持房间清洁、整齐。
3.入住员工需缴纳相关押金和月租费用,并按时缴纳后续的房租。
4.入住员工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如确有需要,需提前向宿舍管理员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章宿舍日常管理第一节安全管理1.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并注意防火防盗安全。
2.宿舍门窗必须保持关闭,离开宿舍时应确认门窗已锁好。
3.发现宿舍内存在安全隐患或损坏设备,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并按照指导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节卫生管理1.宿舍内应保持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打扫和清洁,保持清洁整洁的生活环境。
2.宿舍内禁止乱倒垃圾、乱丢杂物,垃圾应按规定分类投放。
3.宿舍内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应按规定使用,如有故障应及时报修。
第三节用电用水管理1.宿舍内的用电用水应按规定使用,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和私自改装水管。
2.使用个人电器设备时,应保证使用安全,每次离开宿舍时应切断电源。
3.发现用电设备故障或漏水情况时应及时报修。
第四节禁止行为1.宿舍内禁止吸烟、酗酒,禁止携带违禁品进入宿舍。
2.宿舍内禁止大声喧哗、赌博、斗殴等影响居住安宁的行为。
3.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私自改装设备等违规行为。
4.宿舍内禁止擅自饲养宠物。
第四章外来人员管理第一节外来人员的申请与进驻1.宿舍内禁止外来人员长期居住,临时接待外来人员需提前向宿舍管理员申请,并登记相关信息。
员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员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解决员工的住房问题,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公司特制定了员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以便统一管理和规范员工住房分配工作。
一、总则1.1 为了保障员工的基本住房权益,公司将提供符合员工需求的住房。
同时,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实现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包括住房的配备、使用、维护等方面。
1.3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职务、工作性质、工作地点等因素,合理安排员工的住房分配。
二、住房分配的原则2.1 公平原则: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职务等因素,公正合理地安排员工的住房分配,避免利益输送。
2.2 尊重原则:公司将尊重员工的个人意愿,并在合理范围内尽量满足员工的住房需求。
2.3 合理利用原则: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住房资源,提高住房的使用率。
2.4 管理制度原则:公司将建立健全的住房分配管理制度,规范员工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三、住房分配的范围和条件3.1 公司将为外地员工提供必要的住房支持,确保员工的正常居住条件。
3.2 公司将为需要长期出差或驻外工作的员工提供相应的住房或住宿费用。
3.3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职务等因素,提供不同档次的住房选择。
3.4 员工如需使用公司提供的住房资源,需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条件。
四、住房分配的程序和要求4.1 员工如需申请住房支持,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4.2 申请住房支持的员工应遵守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配合公司进行审核和管理。
4.3 公司将建立住房分配的档案管理系统,记录员工的住房情况,便于日后的查阅和管理。
4.4 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住房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五、住房维护和管理5.1 员工在使用公司提供的住房时,应注意维护和保养住房设施,确保住房的整洁和安全。
5.2 如发生住房设施损坏或问题,员工应及时报告,并配合公司进行维修和处理。
部职工住宅配售方案
部职工住宅配售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职工住房配售工作,依据国家、铁道部、地方政府相关住房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北京、天津、石家庄采取房源分劈配售的方式,在其他地区采取房源统一配售的方式。
重点解决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前参加工作职工的住房困难。
第三条职工配售住房,须腾退夫妇双方名下所有住房。
已购旧房与配售的新房在同一地区的,腾退、再售价格以新房基准价为基础进行评估后确定,旧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已购旧房与配售的新房不在同一地区的,可选择按照旧房所在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腾退或按照购房原价腾退。
选择按评估价格腾退的,旧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选择按照原价腾退的职工,旧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承租公有住房实行无偿腾退,旧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第四条住房配售以申请人级(职)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下简称面积标准)为依据。
所购住房面积与已享受住房面积之和超出本人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售价上浮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根据房源所在地市场房价、职工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新建住房的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配售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局住房制度改革与房屋分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局住房配售工作。
局住房制度改革与房屋分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领导小组决议,并组织全局住房配售实施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监察办公室,成员由路局监察处、工会、审计处组成,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确保住房配售工作的严肃、公正。
第八条全局职工住房配售工作由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住房配售实施机构按照区域或管理范围划分为北京、天津、石家庄地区各运输生产单位,北京京铁投资管理中心,各地区办事处,沿线各站区办,公安系统,路局机关等配售机构。
局属各单位、附属机构,各多经公司,各合资公司、指挥部等划分至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内。
第九条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的党政正职在本配售机构提交住房配售申请并计分、排序、公示,具备配售资格的由路局统一配售住房,不占用本配售实施机构的房源。
铁路某段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
铁路某段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根据局铁房〔2006〕59号及局会纪〔2006〕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段实际,特重新修订《段住房分配方案》。
一、组织机构住房分配领导小组组长:段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副段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组员:办公室、党群办、劳人科、财务科二、基本原则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无房户优先的原则。
3.坚持分房排分由高到低分配的原则。
4.第三期住房根据铁路局下达的数量,段按干部、工人和内退人员申请购房人员数量制定分配比例。
三、分房的对象和条件1.分房对象限定为本人及配偶均无住房、住房面积未达标或住房困难户,现租住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再次购买职工住房时,原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含生产房)必须退交段另行分配(租住或购买两套及以上公有住房的人员必须尽数退交段另行分—1—配)。
(1)无房户是指夫妻双方(不含单身职工、离异及无子女的丧偶人员)均未租住铁路、地方单位、地方房产管理局的公有住房或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含货币化补贴)。
(2)住房面积未达标是指未达到路局文件规定的职工住房职级面积标准。
(3)住房困难是指已达到路局规定的职工住房职级面积标准,但因家庭人员结构情况有异,居住困难的职工家庭。
2.基本条件分房对象必须是在武汉市内工作满一年或户口及现家庭住址在武汉市内的在职职工(武汉市内指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7个中心城区)。
3.以下人员不具备分房资格(1)将铁路、地方单位、地方房产管理局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自行出让、转让、出卖的;(2)享受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3)外出劳务者;(4)受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刑事调查的;(5)以前享用公有住房(含生产用房)因为国家建设拆迁给予货币或住房补偿的拆迁户。
四、计分标准1.加分标准—2—(1)无房户加20分。
(2)住房以旧换新的职工:有《房产证》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面积在50㎡以内加20分;51㎡至70㎡加25分;71㎡以上加30分。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铁路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铁路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12.17
•【字号】甘价服务[2007]341号
•【施行日期】2007.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铁路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7〕341号)
兰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核定金燕花园经济适用房售房价格的函》(兰铁土房函〔2007〕477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315号)规定,经审核成本、现场查勘,并商省建设厅,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局在兰州市城关区红山西路10号2006年6月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1#、2#高层楼,建筑面积18359.94平方米,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为2565.00元;3#多层楼,建筑面积10535.44平方米,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为2254.00元。
二、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你局应按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其销售价格及批准
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依据批准的销售价格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手续。
本批复规定的销售价格为一次性价格,自售楼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兰政发[2013]27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08【实施日期】2013.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发〔2013〕27号 2013年2月8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确保全面完成我市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工作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2013年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13519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4019套、经济适用住房4000套、限价商品房1000套、棚户区改造4500套),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22214套(其中:廉租住房1614套、公共租赁住房1100套、经济适用住房5000套、限价商品房500套、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14000套),分配入住房保障性住房10000套(其中:廉租住房2000套、公共租赁住房500套、经济适用住房3500套、限价商品房200套、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3800套)。
二、进度要求(一)2013年新建的13519套保障性住房于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选址定点、施工图设计和项目招投标等前期工作,于5月31日前办理完毕各项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于10月31日前全部实现主体施工6层以上,12月31日前实现70%主体完工。
(二)2013年基本建成的22214套保障性住房于2013年6月30日前50%基本建成,于9月30日前80%基本建成,12月31日前全部。
铁路青年员工最关心的5个问题
铁路青年员工最关心的5个问题1、铁路双职工能分配几套住房?土地房产管理处回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一户家庭只允许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2、地方商品房能否享受公积金贷款?问:我于2011年购买了一套地方商品房,已还贷款三年多了,只在买房时提取过公积金。
由于商贷利率比较高,家庭压力较大,现在想办理公积金贷款冲抵商贷业务。
我并不要求公积金贷款提现去冲抵商贷,但咨询包头公积金中心,称没办法再办理公积金贷款,只能一直按照商贷还款。
希望路局有关部门能予以协调,解决职工的难处。
答:关于购买地方商品房后,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呼和浩特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包头管理部目前尚未开展该项业务。
路局将继续积极协调呼和浩特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争取早日开办该项业务。
同时,根据呼和浩特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自2015年起,购买地方商品房办理商业贷款的职工,持商业贷款有关手续,下一年度可向包头管理部提出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一年办理一次;借款职工及配偶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商业贷款还款总额,提取资金将划入所在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建议职工朋友们严格按上述程序积极办理,尽快缓解还贷压力。
3、入路大学生还能下“助工令”吗?问:2014年入路大学生经过技能鉴定后已经定职,但却不是“助理工程师”的令。
想咨询一下,是否因铁路局政策变化,2014年入路大学生将不再给定职助理工程师?还是一段时间后才会给予?答:按照铁路总公司人事部(党组组织部)部署,我局在局属单位中层及以下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了岗位管理,明确要求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操作技能岗位培养锻炼时间不少于三年。
其中,定职在操作技能岗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津贴,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为鼓励大学本科毕业生在一线成长成才,路局专门设计了四种成长路径:一是参加工作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具有本学历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相应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最高可参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铁路公租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铁路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职工住房问题日益凸显。
为解决铁路职工住房困难,提高职工生活质量,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铁路公租房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铁路公租房的法律规定,包括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分配原则、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内容。
二、铁路公租房申请条件1. 申请对象铁路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在铁路系统工作满5年的正式职工;(2)铁路企业聘用的合同制职工;(3)铁路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4)铁路企业职工的配偶、子女。
2. 申请条件(1)申请人须具有我国国籍,持有有效身份证件;(2)申请人须在铁路系统工作满5年,或在铁路企业聘用的合同制职工;(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4)申请人无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享受资格。
三、铁路公租房分配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铁路公租房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能够享受到住房保障。
2. 优先保障原则铁路公租房分配优先保障以下几类职工:(1)家庭住房困难程度较高的职工;(2)在铁路系统工作年限较长的职工;(3)铁路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 需求导向原则铁路公租房分配以职工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充分考虑职工的工作性质、家庭人口等因素。
四、铁路公租房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铁路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2. 期满续租租赁期满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申请续租。
续租期限为5年,累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5年。
五、铁路公租房租金标准1. 租金计算铁路公租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地段等因素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地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2. 租金支付职工需按月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由租赁合同约定。
六、铁路公租房物业管理1. 物业管理主体铁路公租房物业管理由铁路企业或委托的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2. 物业管理内容物业管理内容包括房屋维修、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
3. 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由租赁合同约定,从租金中扣除。
员工住房管理制度
员工住房管理制度
公司为方便员工居住,提高员工居住条件,保证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员工。
三、住房分配原则
1.公司将根据员工工作性质、职务级别及家庭成员人数等情况,统筹安排住房。
2.住房优先分配给异地调入员工、外地招聘的员工及新入职员工。
3.住房分配考虑实际情况,以合理利用资源为原则。
四、住房分配程序
1.员工填写住房申请表,提交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核定住房需求,并进行合理分配。
3.住房分配结果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
五、住房管理要求
1.员工入住后应按时交纳住房租金,并按规定使用住房,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或借出。
2.员工应妥善保管住房设施及家具、家电等物品,避免损坏。
3.员工搬离住房时应按要求进行清理、归还钥匙等手续。
4.如住房发生损坏或需要维修,员工应及时上报,不得私自维修或改造。
六、住房退租原则
1.员工申请退租时应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进行退租手续。
2.住房退租时,员工应保证住房及配套设施、家具、家电等物品完好无损,否则需赔偿。
3.住房退租后,员工应将住房钥匙及所有物品归还,如有遗留物品,公司有权进行处理。
七、住房管理制度的调整和解释
1.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本制度如有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或补充,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解释。
兰州铁路局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兰州铁路局兰铁土房函…2008‟662号关于印发《兰州铁路局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兰州铁路局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铁路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兰州铁路局住房分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路局住房分配制度,逐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缓解职工住房紧张困难,根据省(自治区)、市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领导和机构第一条路局成立住房分配领导小组。
组长:局长、局党委书记。
副组长: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局工会主席,主管生活后勤、离退休工作副局长,主管房产房改、土地管理工作副局长。
成员:局人事处、监察处、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土地房产管理处处长,局机关党委书记,局工会保障和女工部部长,辅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由局工会推荐的职工代表。
第二条局住房分配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确定路局住房分配的有关政策、规定、办法。
(二)根据各单位上年末上报的各地区职工缺房数,结合新建住房数量,确定分配比例,按照高低、大小、地段、朝向合理搭配的原则切块分劈。
(三)研究确定路局在职及离退休副局职以上领导干部,老红军;公安局、检察分院、中级法院、办事处在职及离退休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路局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路局机关各处、部、室及公安局、检察分院、中级法院正处职;站段在职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住房分配方案。
第三条各办事处、公安局、检察分院、中级法院、局辅业资产管理中心、机关党委、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局属各单位分别成立分房领导小组,负责所属职工的住房分配工作,研究制定本单位住房分配办法和分配方案。
第四条局职工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职工住房档案的管理和职工住房需求的统计汇总。
拟定新建住房切块分劈方案和局分房领导小组住房分配方案,报局分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五条局纪委、监察处负责对路局各单位住房分配的程序、过程进行监督,对住房分配过程中职工反映的问题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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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铁路局
兰铁土房函…2008‟662号关于印发《兰州铁路局住房分配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兰州铁路局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铁路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兰州铁路局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路局住房分配制度,逐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缓解职工住房紧张困难,根据省(自治区)、市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领导和机构
第一条路局成立住房分配领导小组。
组长:局长、局党委书记。
副组长: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局工会主席,主管生活后勤、离退休工作副局长,主管房产房改、土地管理工作副局长。
成员:局人事处、监察处、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土地房产管理处处长,局机关党委书记,局工会保障和女工部部长,辅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由局工会推荐的职工代表。
第二条局住房分配领导小组职责:
(一)研究确定路局住房分配的有关政策、规定、办法。
(二)根据各单位上年末上报的各地区职工缺房数,结合新建住房数量,确定分配比例,按照高低、大小、地段、朝向合理搭配的原则切块分劈。
(三)研究确定路局在职及离退休副局职以上领导干部,
老红军;公安局、检察分院、中级法院、办事处在职及离退休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路局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路局机关各处、部、室及公安局、检察分院、中级法院正处职;站段在职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住房分配方案。
第三条各办事处、公安局、检察分院、中级法院、局辅业资产管理中心、机关党委、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局属各单位分别成立分房领导小组,负责所属职工的住房分配工作,研究制定本单位住房分配办法和分配方案。
第四条局职工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职工住房档案的管理和职工住房需求的统计汇总。
拟定新建住房切块分劈方案和局分房领导小组住房分配方案,报局分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五条局纪委、监察处负责对路局各单位住房分配的程序、过程进行监督,对住房分配过程中职工反映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六条局工会负责对住房分配中出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调查归集,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章申购条件及相关规定
第七条局内无房职工和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可向所属单位的分房领导小组申请购房。
职工实得居住公房建筑面积达到本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上限者(含公摊面积)不再调整。
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下表。
兰州铁路局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单位:㎡)
第八条所有申购住房的职工均需填写个人住房申请,并真实反映个人住房状况,不论铁路、地方住房(不含商品房)均须如实填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分房资格。
第九条严格执行一对夫妇只能享受一套福利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凡职工名下有多套住房合并面积已达到享受面积标准的一律不再调整。
第十条夫妻双方如有一方在地方已享受过福利房或经济适用房者(不含商品房)且面积已达标者,不得再申购局内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未达标者,可申购局内经济适用住房,但面积合并计算,超标部分补交市场差价。
第十一条职工购房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职工本人住房
控制标准上限。
购买面积在职级标准上限以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职级标准上限的面积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住房的市场价补交差价。
第十二条职工本人或配偶分配过福利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并将原住房以市场价交易,或将原住房转、过户给子女或亲属,导致原住房无法交回者,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
第十三条职工虽已分房,因生产力布局调整调动工作,在原居住地无法居住者,可以向所在单位的分房领导小组申请购房。
第十四条部队军转干部凡在部队已领取住房补助的,不得再申购局内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职工调房拿到新房号等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所在单位应将原住房二次分配,分调给住房困难职工。
职工领到住房钥匙三个月之内,须将原住房腾空、钥匙交回分房单位。
第三章购房价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六条局内经济适用房在工程开工时,按图纸向职工进行分配,住房分配至职工名下后,先按预估房价的50%预收房款,待工程竣工,补足剩余房款。
第十七条职工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
积金,还可向铁路公积金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局分房领导小组住房分配评分办法
第十八条局分房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住房分配,采取个人申请、组织审查、评分排序、公开选房的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按照“先排序,后打分”的原则,确定分房顺序,职级相同的领导干部再按照评分办法确定分房顺序。
(一)排序原则
1.路局在职及离退休副局职以上领导干部,老红军;
2.路局公安局、检察分院、中级法院、办事处在职及离退休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3.路局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
4.路局机关各处、部、室及公安局、检察分院、中级法院、办事处、辅业资产管理中心正处职,站段在职党政正职领导干部。
(二)评分办法
1.全国劳动模范,+5分;
2.省部级劳动模范(包括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享受
国家津贴的专家,+3分;
3.省级“五一”劳动奖章,“火车头”奖章获得者,+3分;
4.路局劳动模范,+2;
5.工龄每年计1分,工龄得分=1分/年×工龄;
6.任职时间每年计1分,任职得分=1分/年×任职时间;
7.无房户,+10分;
8.未达到职级住房下限标准每少一平方米+0.2分;
9.铁路双职工,+2分。
以上1~9项得分相加,按照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职级相同的领导干部分房顺序。
分数相等者,再按现住房情况排序,劣者优先。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条各单位都要制定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和评分办法并经本单位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在制订评分办法时对部、局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离休干部等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一条住房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分配的房源公开;评分办法及评分结果公开;住房分配的结果公开;同时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广大职工群
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兰州铁路局住房分配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铁路局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兰铁土房函…2007‟30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事务工作住房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各铁路办事处,局纪委、工会、团委,局内各单位。
兰州铁路局办公室2008年12月9日印发校对:刘志军共印19份
铁路电子电报
拟稿人:赵天禄
签发:高世勤核稿:楚国义电话:51115
主送单位:兰州车站,兰州西站,兰州车务段,兰州客运段,兰西机务段,各车辆段,兰西工务段,兰西电务段,兰
州供电段,公安局,兰州工务机械段,车辆修配段,
物资供应站,洛门疗养院,疾病控制所,局党校。
抄送单位:路局吴云天局长,陆海霞书记,陈书同纪委书记,赵平主席,李鹏里,高世勤副局长,辅业中心,局纪委、
工会,局内土地房产管理处,检察分院,中级法院,
机关党委。
报文:关于兰州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的通知
经路局2009年5月26日分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住房分配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住房分配数见附表。
二、要求: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兰州铁路局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兰铁土房函[2009]662号)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住房分配办法,在分配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严格执行每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符合面积标准的住房一次一套,已经有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职工,原则上不能再分调房。
未
达标职工住房需要调房时必须要保证交回原住房方可分调新房。
面积达到相应职级标准的不得调房。
凡发现达标调房者新分住房由路局收回。
2.各单位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住房分配到职工名下,7月10日开始预付购房款。
100㎡以内每套预付款10万元,100㎡~120㎡每套预付款15万元,待房价由政府部门批复公布后,职工正式购房计价时冲减预付款。
附件:住房分配表
兰铁土房电…2009‟483号
兰州铁路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住房分配表
注:具体房号另行分配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