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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 质、毒性、危害程度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 确定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分类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家,在进一步 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 方针,对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增强前瞻意识,树立长远观点,克服短 期行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地做好职 业卫生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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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预防为主的措施主要有: (1)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可能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建设项目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及其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 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 (2)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对从事放射、高 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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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后果 的工作场所,做到“防”中有“治”,“治”中有 “防”,以“治”促“防”,通过“防”解决“治” 的问题。
所谓“防”中有“治”,就是按照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一边对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场所进行治理,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边 及早地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组织职业健 康检查,安排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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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推广、应用 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 计划和实施方案;强化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 护用品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范;严格遵守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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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障:落实劳动者的 知情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 教育、职业卫生培训、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的 女职工和职业禁忌者的职业健康特殊保护等;
(7)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8)社会监督与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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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治结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 针,必须正确处理“防”与“治”的关系,既不能 轻“防”重“治”,不“防”只“治”,更不允许 采取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等用工形式或者其他 手段逃避不“防”不“治”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只 防不治,或者轻视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或者对劳动 者职业病的检查诊断与治疗康复;不能把“防”与 “治”对立起来或者相互分离。
1、预防为主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 中,要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 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 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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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职业病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 的,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害是可以通过实施 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和减少的;而且,预防可以做到 投入少、产出多、效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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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结合包括有三个方面的含意: (1)预防为主,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最大限 度地减少和避免“治”的负担与代价; (2)所谓“治”,不只是对职业病的诊断治 疗,更重要的是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这既是 “防”,也是“治”;如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 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 控制措施和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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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治”中有“防”,如通过职业健康检查 和对职业病的病因学诊断分析,找到其致害原因, 分析发病机制、发生规律、总结预防工作经验与教 训,进而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 质、危害程度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上的问题作 出分析诊断,并提出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治理 对策和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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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原则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繁多,危害的性质、 途径和程度千差万别,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很复杂, 需要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也相应不同。为了 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针对性,有的放矢,切实保 障劳动者的健康,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防治 效果,降低执法监督的社会成本,必须对职业病危 害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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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法所称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 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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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 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 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青海省委党校法学部 教师 西宁君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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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决定》修正)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 职业病。
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 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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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中 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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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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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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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的界定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 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其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 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 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 质、毒性、危害程度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 确定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分类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家,在进一步 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 方针,对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增强前瞻意识,树立长远观点,克服短 期行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主动地做好职 业卫生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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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预防为主的措施主要有: (1)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可能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建设项目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及其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 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 (2)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对从事放射、高 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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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后果 的工作场所,做到“防”中有“治”,“治”中有 “防”,以“治”促“防”,通过“防”解决“治” 的问题。
所谓“防”中有“治”,就是按照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一边对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场所进行治理,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边 及早地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组织职业健 康检查,安排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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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推广、应用 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定职业病防治 计划和实施方案;强化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 护用品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范;严格遵守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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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障:落实劳动者的 知情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 教育、职业卫生培训、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的 女职工和职业禁忌者的职业健康特殊保护等;
(7)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8)社会监督与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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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治结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 针,必须正确处理“防”与“治”的关系,既不能 轻“防”重“治”,不“防”只“治”,更不允许 采取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等用工形式或者其他 手段逃避不“防”不“治”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只 防不治,或者轻视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或者对劳动 者职业病的检查诊断与治疗康复;不能把“防”与 “治”对立起来或者相互分离。
1、预防为主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 中,要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 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 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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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职业病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 的,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害是可以通过实施 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和减少的;而且,预防可以做到 投入少、产出多、效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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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结合包括有三个方面的含意: (1)预防为主,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最大限 度地减少和避免“治”的负担与代价; (2)所谓“治”,不只是对职业病的诊断治 疗,更重要的是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这既是 “防”,也是“治”;如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 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 控制措施和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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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治”中有“防”,如通过职业健康检查 和对职业病的病因学诊断分析,找到其致害原因, 分析发病机制、发生规律、总结预防工作经验与教 训,进而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 质、危害程度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上的问题作 出分析诊断,并提出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治理 对策和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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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原则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繁多,危害的性质、 途径和程度千差万别,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很复杂, 需要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也相应不同。为了 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针对性,有的放矢,切实保 障劳动者的健康,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防治 效果,降低执法监督的社会成本,必须对职业病危 害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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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法所称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 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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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 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 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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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决定》修正)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 职业病。
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 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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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中 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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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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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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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的界定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 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 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其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 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 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