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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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答:根据《宪法》和《立法》的规定,立法权限,包括教育立法权限,可以分为以下层次:(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法律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制定。(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教育法规要由法律规定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教育自条例和单行条例要由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地方自治机关制定。(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教育规章要由有权制定规章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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