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相关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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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

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在纠纷案件中,我们很可能会接触到特别程序审理。

但是由于其特别的性质,所以也被较少⼈所了解,⼀旦遇到会⼿⾜⽆措。

那么,我们该了解⼀下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某些⾮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的特殊程序,与之相对应的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与通常诉讼程序围绕⼀定的民事权益争议不同,特殊程序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是申请⼈请求法院确认民事权利实际情况的存在。

下列案件应适⽤特别程序:(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案件;(4)认定财产⽆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其中,第(5)、(6)类案件为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案件。

增加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是解决民事诉讼法和⼈民调解法的衔接。

⼈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效⼒。

因此,有必要明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特别程序和法律后果。

增加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是解决民事诉讼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明确⾏使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主体、管辖法院以及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等规定。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致可分为⾮讼事件包括宣告失踪⼈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为能⼒、督促程序(发布⽀付命令)、公⽰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效)等。

法院审理这类事件的⽬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的民事权利和⼀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不是原告)的请求⽽开始;法院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婚姻和亲⼦关系事件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效和认定亲⼦关系是否存在等。

这类事件解决⼈的⾝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普通程序名词解释

普通程序名词解释

普通程序名词解释
普通程序名词解释:
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

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1)起诉和受理。

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

包括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

(2)审理前的准备。

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

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开庭审理。

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

开庭审理又可分为:①准备阶段。

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②法庭调查。

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调解或判决。

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

(4)宣判。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怎么样的当⼈民法院涉及到审理某些⾮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时,就要适⽤到案例特别审理程序,那么案件特别审理程序与通常的审理程序有何差别呢?特别程序⼜是如何开展的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您提供帮助。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在于:特别程序:是指⼈民法院审理某些⾮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适⽤的案件有两类:⼀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类是⾮讼案件。

普通程序:是指⼈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的程序。

从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5个环节。

1、⼀审终审。

它不同于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审终审,⽽是⼀审终审。

⼈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送达之⽇起即发⽣法律效⼒,当事⼈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

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独任审判制。

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3、审限短。

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之⽇起30⽇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的不同。

在特别程序中,⼈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的是对⼀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在普通程序中,⼈民法院审理的⽬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的民事权益。

这两种诉讼⽬的不同,采⽤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可以另⾏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特别审理,是指处理发⽣争议职⼯⼀⽅在30⼈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特别仲裁庭进⾏审理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第十一章简易程序本章重点:1.简易程序的概念及其特点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说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化程序的总称,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一个整体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

本书所阐述的简易程序取其狭义的概念,即指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它不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简易化程序,如督促程序、缺席判决程序等,而且也不包括小额诉讼这种更为简易化的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列,独立存在,在审级上属于第一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化程序、特别程序等完全不同的概念。

首先,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

它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列而独立存在的第一审程序。

其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

在外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性程序,即简易化程序。

简易化程序是普通程序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程序上的特殊现象,本质上属于普通程序的组成部分。

比如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不按要求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在证据交换期日不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从而导致民事诉讼无法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对此在程序处理上可采取相对简化的审理方式(比如援引缺席判决程序),这就是简易化的程序。

再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

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仍然以双方对立辩论、对席审判为原则。

而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单纯确认某一事实(如确认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相关基础知识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相关基础知识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相关基础知识编辑丨子愚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

主要包括以下法律制度:一、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内容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主要包括下面内容: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陪审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由三个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和陪审员组成。

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组成有两种形式:一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扩展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什么叫法院简易程序

什么叫法院简易程序

什么叫法院简易程序在很多时候我们说法院简易程序就是说是最⾼⼈民法院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规定,这两个是相通的意思,那么到底具体是什么意思呢?下⾯就由店铺⼩编来为⼤家介绍⼀下相关知识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什么叫法院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的,是基层⼈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的⼀种独⽴的第⼀审诉讼程序。

相关知识:民事诉讼不适⽤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公告送达的⽅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次公告就需要六⼗天,⽽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

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或者双⽅当事⼈⼈数众多的。

该类诉讼因涉及到⼈数众多的⼀⽅或者双⽅当事⼈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和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

应当适⽤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效调解协议违反⾃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度,不得再适⽤简易程序进⾏审理。

依法应当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和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诉讼案件,⽽适⽤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简易程序。

5、⼈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简易程序进⾏审理的。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公告送达的⽅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次公告就需要六⼗天,⽽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

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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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 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 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 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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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结果以及相应处理
1.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 案并通知当事人; 2.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 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此不服的,可以上诉。 (注:如果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 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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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辖权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 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案件受理后,法院发现不属于本 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受送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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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以及例外
•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 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
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
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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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 )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 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如果符合起诉 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诉讼程序开始 2.受诉法院取得该案审判权 3.双方当事人相应的诉讼地位确定 注意: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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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一、概念
审理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 案件后,至正式开庭审理前,法院与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使案件达到 集中审理的程度而对争点与证据进行 整理所适用的程序。 1.时间性 2.程序性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一)简易程序的概念1、理论界关于简易程序的不同理解1)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或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

2)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3)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4)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列存在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的概念的理解1)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包括狭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小额诉讼简易程序。

2)狭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即普通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3)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是指从民事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的对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加简易化的程序。

4)最广泛意义上的简易程序,是指民事诉讼中所有简单化程序的总称。

通常所称的简易程序是指普通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分类1、从程序的性质上划分,分为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2、从争议标的的金额上划分,分为普通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3、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来划分,分为简易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普通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和专门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4、从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划分,可分为初审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和上诉审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5、从简易程序的审理形式上划分,可分为口头审理的简易程序和书面审理的简易程序;6、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来划分,可分为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简易程序。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试题1_民事诉讼法

试题1_民事诉讼法

试题一一、名词解释(每个3分,共15分)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4.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5.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二、单项选择(每题所有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请将其选出并将它的标号写在括号内,每题1分,共10分)1.某人民法院接受了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应当将案件()A.退回原来移送案件的法院B.退回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C.再次移送给他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D.呈报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一审合议庭()A.只能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B.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C.既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也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D.应全部由陪审员组成3.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中,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是指()。

A.五人以上B.十人以上C.十五人以上D.二十人以上4.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

A.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B.否定某种民事法律关系C.变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D.判决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5.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达成协议,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A.提出申诉B.另行起诉C.请求重新调解D.提起上诉6.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特别程序,用于处理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或应急情况。

这些特别程序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体系的公正与公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分析和总结。

特别程序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用于解决普通程序无法处理或不适用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包括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保全程序、仲裁程序、督促程序和其他特别程序。

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标的额较低、纠纷相对简单的案件。

它相比于普通程序,强调快速、简捷和经济的原则。

在简易程序中,案件审理时间较短,争议解决过程更加便捷,法官在审理中也更加灵活。

二、速裁程序速裁程序适用于一些争议较为明确、证据充分的案件。

这种程序旨在快速公正地解决争议,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在速裁程序中,当事人要求速裁,案件将由一名法官负责审理和裁决,裁决结果具有同样的效力。

三、保全程序保全程序是一种具有紧急性的特别程序,用于防止可能对权益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况发生。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保全措施来冻结资产、扣押财产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诉讼时期的权益。

四、仲裁程序仲裁程序适用于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所涉及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法院诉讼。

仲裁程序具有独立性、高效性和保密性的特点,也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方式。

五、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旨在强制被告履行判决文书、支付仲裁金额或履行其他一些特定义务。

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履行判决或裁决。

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法对申请进行处理。

六、其他特别程序除了上述的特别程序外,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别程序,例如先予执行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

这些程序在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时,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什么是特别程序

什么是特别程序

什么是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中,大都是按一般程序进行,在出现了特殊情况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就会有特别程序进行这类诉讼,同时对特别程序也进行了规定。

那么什么是特别程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流程是什么?下面我做出了这类问题的解答。

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一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

其特定性表现在:
第一,特定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

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
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学习专业的意见,询问的专业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方。

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与其他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与其他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与其他程序的区别对于⼀审民事案件,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较简单,并且审理期限较短。

那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与其他程序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审理前的准备1、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九条第⼀款、第五⼗四条第⼀款的限制。

2、当事⼈⼀⽅或者双⽅就适⽤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民法院应当进⾏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异议成⽴的,应当将案件转⼊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员及相关事项以书⾯形式通知双⽅当事⼈;(2)异议不成⽴的,⼝头告知双⽅当事⼈,并将上述内容记⼊笔录。

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民法院⽴案的次⽇起开始计算。

⼆、开庭审理1、⼈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员审核后,双⽅当事⼈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签名或者捺印⽣效的,该调解协议⾃双⽅签名或者捺印之⽇起发⽣法律效⼒。

当事⼈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这种情况下,⼈民法院应当另⾏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效后⼀⽅拒不履⾏的,另⼀⽅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

⼈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到⼈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期,也可以在当事⼈达成调解协议的次⽇起⼗⽇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

当事⼈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致为由提出异议,⼈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民诉第1章 总论

民诉第1章 总论

民事诉讼法学第一章总论一、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一)基础理论1、三大基础理论难题:目的是指国家设计的民事诉讼制度所企求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既判力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

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

2、基础理论: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诉权模式民事诉讼模式,也称为民事诉讼结构,是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问题。

3、基本制度基本原则(二)程序总论1、主体论:(1)法院(主管和管辖)(2)当事人(单数、复数--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 2、证据和证明:静态和动态(三)诉讼程序分论1、一审、二审、再审(宏观的纵向,但不是直线链接)2、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横向,但可以相互转化)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3、结案方式:裁定、裁判、调解、和解4、微观的纵向:审前程序庭审程序(四)审理程序(诉讼程序、特别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1、非讼程序〔特别、公示催告、督促〕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的宣告(五)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1、海事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2、涉外程序(包括诉讼和执行)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二、民事纠纷(一)概念1、定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处理特定类型案件或特殊情况而设置的一种特别程序。

它主要是针对具有紧急性或特殊性质的案件,以更快、更简便的方式进行诉讼处理,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下面将对几种常见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进行介绍。

一、保全程序保全程序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结束前采取某些行为导致原告难以获得法律救济,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

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法院在审查后可以决定是否批准保全申请。

保全程序在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确保诉讼公正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是指对于纠纷类型明确、争议事实清楚、争议简单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速裁程序进行快速审判。

速裁程序主要适用于小额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在速裁程序中,法院会缩短审理期限并简化程序要求,以便当事人能够快速获得法律救济。

三、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简单的案件,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低的民事案件、能够通过简单的证据和事实查明并解决的争议。

在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减少庭审次数、加快审理进程,以提高审判效率。

四、先予执行程序先予执行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判决生效之前,如果申请人有可能因被告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判决,可以申请对有关财产进行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程序适用于具有一定金额、容易丧失追索或效力变动的案件,可以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的方式进行诉讼。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无法确定被告下落或有疑问事实需要公示的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通过公告的形式,要求被告前来参与诉讼,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设置是为了更好地适应诉讼的特殊需要,并且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

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

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础法律,自1982年实行以来已多次修订。

它的篇章结构主要包括十个部分,下面依次作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総则総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和程序等方面,是指导整个民事诉讼法实施的基础。

第二部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针对金额较小、争议不复杂的案件而设立的,它的特点是程序简单、速度快、费用低,便于当事人解决矛盾和纠纷,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程序。

第三部分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指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在简易程序中表示不接受调解或和解并提出诉讼的案件采用的一种程序。

它的程序相对较为复杂,需要更多时间和费用,但也更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而设立的程序,例如行政诉讼程序、海事诉讼程序、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等。

这些程序有着各自特点和要求,需要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部分证据证据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决定了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明的有效性。

本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的种类、认定和质证等相关事项。

第六部分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是案件争议点得以解决的重要环节。

本部分主要规定了开庭审理的程序、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第七部分判决与裁定判决与裁定是民事诉讼的结论和结果,是法院对案件争议点作出的决定。

本部分主要规定了判决和裁定的形式、内容、效力和执行等相关规定。

第八部分申诉、抗诉和再审当事人对于判决或裁定不满意时,有权提出申诉、抗诉或再审。

本部分主要规定了当事人提出申诉、抗诉或再审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等相关规定。

第九部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形式。

本部分主要规定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和实施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部分附则附则是对于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补充说明和解释。

它主要规定了法律的施行日期、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方面的规定。

总体而言,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清晰,体现了立法者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和程序中的各个环节的深刻思考和认真规划,为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十三章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十三章普通程序

5/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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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 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 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 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
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程序选择权)
(一)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诉讼契约 (二)确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
1、体现了司法民主 2、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3、有效地保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三)程序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四)行使程序选择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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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终结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 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诉讼终结的原因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 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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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之五: 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在适用普通程序审
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对 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在开 庭3日前发布公告。在庭 审时要遵循法庭调查、法 庭辩论的顺序,上一个阶 段的任务没有完成,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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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传统机械按键设计?
传统的机械按键设计是需要手动按压按键触动PCBA上的开关按键来实现功 能的一种设计方式。
传统机械按键结构层图:
按键
PCBA
开关键
传统机械按键设计要点: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程序知识点总结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对于法律学习者和从业者来说,深入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知识至关重要。

以下是对民事诉讼程序主要知识点的总结。

一、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

明确主管范围有助于正确判断哪些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哪些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处理。

管辖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

级别管辖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金额等来确定不同层级法院的管辖权限。

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通常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会有不同的管辖规定。

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委托代理人则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代为诉讼的人。

三、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侵权诉讼中的过错推定、因果关系推定等,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判断。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8章)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8章)
2018/10/31 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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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民事判决有哪些法律效力? 2、民事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3、民事判决与裁定、决定有何不同?
2018/10/31
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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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什么是第二审程序及其意义,明确我 国上诉审法院的职能,掌握我国上诉制度 的精神实质。
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意义:

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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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


1、联系与区别 2、相互转化


①简转普: 《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A、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 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B、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 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 审理。” 实践中:C、适用简易程序在3个月审限内没审结的。 ②普转简: 《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 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 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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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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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真题
(2007)43.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 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 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 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 。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 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 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 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 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 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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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相关概念辨析
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

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根据我国
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

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
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

开庭审理又可分为:①准备阶段。

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②法庭调查。

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调解或判决。

法庭在审理和辩论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简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
序。

(1)原告人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2)可以
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庭调查顺序和辩论顺序的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必组织合议庭进行。

审判员对自诉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诉讼上的调解,调解成立,与判决发生同等效力。

上述诸规定,可以理解为审判程序的简易形式。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
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1)在法律适用方面。

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

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
加以适用。

(2)
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都是审判程序的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是相对而言的。

三者的区别表现在:(1)二者适用的对象不同。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一般的民事、经济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而特别程序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特定类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一般都不存在民事权益的争议,其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请求人民法院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某种权利的存在与否加以确认;而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涉
讼,往往是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要求法院作出判定。

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有明确的原告、被告。

一审判决只有在经
过上诉期限无人上诉后,才能发生效力,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
且该类案件多为确定事实的存在与否,并非民事权益之争,调解结案无用武之地;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7)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的审限。

较之普通程序则更短一些,并且不得
申请延长。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附:
不具有“民事性”,涉及的不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是选民的选举资格以及正常的选取秩序;其次,选民资格案件因具备双方当事人(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而不具备非讼案件的基本特征,因此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在特别程序中,只是立法技术的需要,而缺乏理论上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也带有明显的非讼性。

督促程序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为假设前提,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可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了有效异议,督促程序程序便告终结。

公示催告程序也不具备双方当事人,程序建立在对票据权利没有争议的基础上,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并提出了与申请人对立的主张,公示催告程序便告终结。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并不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审理和裁判,不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因而也具有明显的非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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