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文 件 号】[77]劳薪字137号
【颁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颁布时间】1977-10-26
【实施时间】1977-10-26
【时 效 性】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自行失效)
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精神,发出(77)劳薪字110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后,各地区在调整工资试点中,又遇到一些问题,经同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的同志座谈以后,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希研究执行。
一、《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不包括十七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是指标准工资额等于或高于当地国家机关十七级干部标准工资额的其他干部。标准工资额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
地质野外队和测绘外业的干部,可按(72)计劳业字69号文件《关于地质部门的职工在机关与野外队之间相互调动工作时工资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确定工资相当十七级及其以上干部的范围。
二、矿山井下工人“调整工资的人数少于一九七六年底以前下井的井下工人总数百分之四十的,可以调整到百分之四十”,是指现有井下工人中一九七六年底以前下井,以后一直在井下工作的工人,可以调整到百分之四十。一九七六年在井下工作的工人,以后因工作需要调到井上工作,一九七七年九月底以前又因
工作需要再次下井当工人的,也可按井下工人调整工资办法调整工资。
在井下工作的干部,应按井上职工的调整工资办法调整工资,不能按井下工人调整工资办法调整工资,以免影响其他干部。
三、各种形式的轮换工,亦工亦农工人,均不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四、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不论是哪一年参加工作的,也不论是当干部或当工人的批准调整工资的,均可按“也可增加七元”的规定执行。
一九六七年以来分配工作的一九六六届中专毕业生,应从报了到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调整工资的工作年限,因此不能按“也可增加七元”的规定执行。
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一九六六年以后又进中专学校毕业的,不能按“也可增加七元”的规定执行。
五、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的毕业生,不属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不能按中专毕业生“也可增加七元”的规定执行。
六、这次调整工资的职工(包括中专毕业生),调整后的工资额超过原上一级工资时,执行原上一级工资的,不得“坐车”,即不得“靠”到下一级增加工资后的工资额,也不得改变现行工资标准。
七、按参加工作年限属于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现在当学徒(练习生)的可以参加调整工资。批准调整工资的,可在本人原待遇的基础上,按本工种一级至二级的级差和这次增加工资办法增加工资;转为一级工以后,其工资按本岗位一级工的工资加上这次增加的工资执行;定级以后,其工资按本岗位定级工资执行。
八、调动工作的职工,凡是原来有工资等级的,一律按原工资等级确定调整工资范围,不能按工资额确定调整工资范围。
矿山井下工人调到井上工作的,未按井上工资等级执行的,应改按井上工资等级执行,并按井上工资等级确定其调整工资范围。
九、国发(1977)89号文件附表规定的“按工资额增加工资的范围和增加工资后的控制数”,是按国家机关工资区类别确定的,不执行国家机关工资区类别的单位,也应按该单位所在地区国家机关工资区类别的“控制数”执行。
十、已经拿到最高等级工资的工人,也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批准调整工资的,可按本人原等级与下一等级之间的级差和这次增加工资办法增加工资。
十一、实行纺织岗位工资制的工人,一九七一年调整工资时,规定一、三岗相似一、二级的,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岗工人和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四岗工人,可分别视为一级半、二级半,这次调整工资时,可按百分之四十调整面的规定调整工资。这次未能调整工资的,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可分别按同期参加工作的一、三岗工人调整工资后的工资额发给工资。五岗以上的工人,属于百分之四十调整面的经批准调整工资时,原则上可按两岗的级差和这次增加工资办法增加工资。有的单位,经过群众评议,党委批准,也可对有的工人调高一岗(增加工资最多不得超过三元五角。但应按两个人折合一个人计入百分之四十的调整面),同时调高一岗的人数,折合的调整面,一般不要超过五岗以上工人调整面的百分之十。
实行有半级制工资标准的职工,试行一条龙工资标准加副级的职工,也可按上述办法调整工资。
十二、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没有确定过工资等级的职工,这次调整工资时,应按本人工资额接近本单位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工资等级确定按哪一个等级对待。
十三、有保留工资的职工,这次调整工资的,原则上应抵销其保留工资。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十四、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到船上工作的,可按工农兵大学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加上“船岸差”执行;分配到矿山井下当工人的,可按矿山井下工人的定级工资执行,如果井下的定级工资低于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时,可按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执行;分配到地质野外和测绘外业工作的,可根据(72)计劳业字69号文件的精神,按工农兵大学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加上野外和机关、外业和内业之间的工资标准差额执行。
十五、一九七一年调整工资时,规定两个工资等级相似一个工资等级的,这次调整工资时,只能按工资等级的顺序级差和这次调整工资办法增加工资,不能跳过一个工资等级来计算级差调整工资。
十六、劳动总局(77)劳薪字110号文件第十条第2项意见,关于“半工半读、技工学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从社会上招收的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延期毕业的),均不计算为工作年限,一律从正式分配工作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所谓“一律从正式分配工作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是指从报了到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调整工资的工作年限。
十七、在职职工进入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的问题,应按原国家计委劳动局(72)计劳业字35号文件执行,即:“在职职工因工作需要或为培养深造,经组织批准进入大、中专和技工等学校学习,学习期满后又回原单位或另行分配工作的,不论他们在学习期间是照发原工资或是享受人民助学金,在这次调整工资时,其学习期间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至于他们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其连续工龄的计算,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经组织批准,从社员中提拔到公社以上、现已领取工资的干部,这次调整工资,可以从本人脱产之日起计算调整工资的工作年限。
十九、在调整工资期间调动工作的职工,以一九七七年九月底的人数为准,九月底在哪个单位工作的,由哪个单位负责调整工资工作。对于一九七七年十月一日以后调动工作的职工,由原调出单位负责调整工资工作。这部分人数也应计算在调出单位调整工资人数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