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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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实现公司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整个厂区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引用文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二章各部门安全职责

第四条、安全保卫部负责编制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报主管领导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动火安全管理培训,由各部门参加,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动火安全培训。

第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拉乱接临时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如因工作需要接设临时电源线的,需要按照公司《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到设备动力部办理相关手续,经设备动力部负责人签字后由专业电工为其接线。

第七条、电气线路施工、设备安装应由设备动力部持证电工负责安装、调试和维修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下班后,必须关闭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

第九条、禁止私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第三章动火作业风险分析

第十条、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动火分为一般动火和危险地动火两种。危险地动火是指在特气房、库房内等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内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开具动火证时,安保部人员根据动火地点判断是否为危险地动火。危险地动火作业之前,安保部人员须到现场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确认,对动火时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制定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动火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到安全保卫部申请填写动火证,并由安全保卫部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动火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手写联,由施工项目负责人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复印联,设备动力部电工持此联为施工人员接设动火所需电源线;第三联为复印联,由安全保卫部存档。

第十二条、危险地动火作业结束前,设备动力部电工须为施工人员进行收线,收线时须确保现场无明火、炽热焊渣等火灾隐患,如有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安保部前来处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在动火现场设置至少

2个灭火器随时备用。灭火器应保证压力充足,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申请动火部门监护人须确认防火措施到位后方可动火施工;监护人需要在现场监督施工过程。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第十五条、动火项目负责人要对动火操作现场予以控制,安全保卫部安全管理人员要对动火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巡查,确保做到安全动火、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动火施工后,动火项目负责人要组织施工人员清理现场,经动火监护人确认安全后,由安全保卫部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无隐患。

第十七条、未办理动火证擅自动火作业者,将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安全保卫部负责将动火证第三联进行存档,以备检查。

第五章动火作业的人员要求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人员(如电气焊工)必须经国家指定部门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二十条、监护人员应当有一定的动火监护工作经验,熟悉火灾应急处理的一般常识,了解预防火灾发生的一般措施。

第六章动火期限

动火作业证有效期,在各车间夹层、临建板房、特气房、化学品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等危险地点动火时,动火证有效期为一天,各车间内(无危险化学品等物品时)动火证有效期为三天,其它无危险物和易燃易爆较空旷的地方动火证有效期最长时间为七天。

第七章附则

附:《动火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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