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经济法基础之第14讲_商业汇票(3)、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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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商业汇票的背书①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③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④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⑤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⑥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⑦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⑨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4.商业汇票的承兑①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④记载事项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5.商业汇票的保证①保证人②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③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是承兑人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7.商业汇票的贴现①贴现的概念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②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单据复印件③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④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⑤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8.追索权①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追索金额首次追索权被拒付的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证明和相关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和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④程序取得相关证明→发出追索通知3日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②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胁迫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票据权利的补救①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②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则权利失效程序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立案之日起3日内→公示催告自公告发布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告之日起1年内可起诉③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4.票据责任①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②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

2024初会《经济法基础》考试知识点票据概念与种类东奥

2024初会《经济法基础》考试知识点票据概念与种类东奥

2024初会《经济法基础》考试知识点票据概念与种类东奥票据是指借记人向债权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的书面凭证。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凭证,在商业交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24年《经济法基础》考试中可能涉及到票据的概念与种类,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一种由借记人(出票人)向债权人(收款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的书面凭证。

票据具备以下的基本要素:1. 出票人:票据的出具人,即欠款人。

2. 收款人:票据的收取人,即债权人。

3. 付款人:票据的付款人,即由谁支付票据款项。

4. 受款人:票据的收款人,即谁将收到票据的款项。

5. 金额:票据所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金额。

6. 期限:票据所规定的支付截止日期。

二、票据的种类根据票据的性质和种类的不同,票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向收款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并规定在期限内由指定的支付人支付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有价证券,通常用于国际贸易或者银行间的结算。

2. 支票支票是指银行为其客户开立的一种支付凭证。

开户人通过填写支票,向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并指定收款人进行收款。

收款人可以携带支票到银行进行兑现或者转账。

3. 本票本票是指票据的出票人以自己的名义承诺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一般只有出票人签字,不需要指定特定的付款人,持票人可以通过转让本票的方式进行兑现。

4. 贴现票据贴现票据是指借记人将尚未到期的票据贴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现金。

贴现票据可以帮助借记人提前获取资金,适用于短期资金周转的情况。

5. 无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是指票据上不写明收款人的票据,持票人可以自由转让,持有人凭票据可以向出票人要求支付。

无记名票据具有流通性强的特点,相对较为灵活。

6. 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票据上标明收款人姓名的票据,只能由指定的收款人进行兑现。

记名票据一般适用于特定的收款人,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总结:在2024年《经济法基础》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202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2024年,《经济法基础》和《票据法》是一些经济学、法学和商学专业的学生常见的课程内容。

下面是关于这两门课程的一些主要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经济法基础》是经济学和法学交叉学科的一门课程,它主要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该课程的主要知识点:1.国家法律体系:介绍了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地位。

2.经济法规范:讲述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如反垄断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3.经济法律主体:介绍了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政府等。

4.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解析了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5.市场经济和法治:探讨了市场经济和法治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法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6.经济法律制度:介绍了经济法律制度,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7.经济法律环境:分析了经济法律环境,包括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等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8.涉外经济法律规定:讲述了涉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定,包括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

《票据法》是商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涉及到票据的法律规范和票据交易的法律制度。

以下是一些该课程的主要知识点:1.票据的定义和种类:介绍了票据的定义和种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

2.票据的要件:解析了票据的要件,如标的物、金额、付款人、收款人等。

3.票据的发行和转让:介绍了票据的发行和转让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4.票据的支付和兑现:讲述了票据的支付和兑现的过程和法律制度。

5.票据的担保和保证:探讨了票据的担保和保证的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

6.票据的违约和诉讼程序:解析了票据的违约行为和相应的诉讼程序。

7.票据的国际交易和法律合作:探讨了票据在国际交易中的应用和相应的法律合作。

8.票据法的最新发展和变革:了解了票据法的最新发展和变革情况,如电子票据的出现和应用。

《经济法基础》:商业汇票

《经济法基础》:商业汇票

《经济法基础》:商业汇票一、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1.概念(1)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分类——根据“承兑人”的不同(见表1)3.适用范围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注意】只有单位才能使用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和商业汇票。

二、出票1.出票人的确定(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必须记载事项(1)纸质商业汇票——7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电子商业汇票——9项表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出票人签章。

【注意】比纸质汇票多了“票据到期日”“出票人名称”。

三、承兑1.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电子商业汇票的资信审查对于“资信良好的企业”“电子商务企业”,金融机构可进行“在线”审核。

四、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1.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2.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的登记(1)登记时间(将业务与时间点对应)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上海票据交易所)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2)登记人(将当事人与责任对应)①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银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

商业汇票业务PPT课件

商业汇票业务PPT课件
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通过在票据上记载一定事项,为特定的票
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提供担保,对汇票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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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基本概述-票据
• 3.票据的基本功能 (1)结算功能。即票据可以使经济往来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了结和清算。 (2)信用功能。商品的赊销(或赊购)使买方和卖方之间产生了信用关系,即债
商业汇票业务-业务种类
• 1.承兑业务 汇票承兑是指票据的付款人在票据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承诺 在票据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 2.贴现业务 汇票贴现是指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的未到期承兑汇 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 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 3.转贴现业务 转贴现是指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将未到期已贴现的承兑汇 票再以贴现方式进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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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业务-业务参与人
• 1.商业汇票业务参与人
商业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一个人(法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法人) 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 支付一定金额的 无条件与书面支付命令。
(1)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 款或承兑时,付款人应该立即付款或承兑。 (2)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指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额的人,付款人并不一定是出票人, 他只是持票人的债务人。
• 票据基本概述 • 商业汇票业务 • 商业汇票的业务流程
基本内容
第1页/共24页
• 1.支付结算概念
票据基本概述-支付结算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商业汇票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一种常用的商业票据,也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支付工具。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对商业汇票有一定的考核要求。

本文将为您提供商业汇票的必备知识点。

一、商业汇票的定义和要素商业汇票是一种具备付款指示和票据功能的法律文件,由出票人向持票人签发,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商业汇票的要素包括:1.出票人:商业汇票的签发人,是有支付义务的一方。

2.持票人:商业汇票的持有人,有权向出票人要求支付款项。

3.受票人:商业汇票上标明的款项支付对象。

4.出票日期:商业汇票签发的日期。

5.到期日期:商业汇票规定的付款的最后期限。

6.金额:商业汇票上规定的支付金额。

7.背书:持票人将商业汇票转让给他人时,需要在背面注明受让人,并签署名字。

8.承兑:受票人确认对商业汇票所记载的款项承担责任,并在商业汇票上签字。

二、商业汇票的种类1.普通商业汇票:以承兑人的信用为基础,由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签发。

2.无记名商业汇票:没有特定的受票人,可以转让给任何人持有。

3.记名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上有特定的受票人,只能由该受票人持有。

三、商业汇票的流转和背书商业汇票可以通过背书进行流转。

背书是持票人将商业汇票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方式,通过在汇票的背面注明受让人,并签署名字。

背书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特殊背书:将商业汇票背面注明受让人的姓名,只有受让人才能兑现商业汇票。

2.空白背书:将商业汇票背面不注明受让人的姓名,任何持票人都可以兑现商业汇票。

3.不记名背书:将商业汇票背面注明“无记名转让”等字样,可以将商业汇票任意转让给他人。

4.限制性背书:将商业汇票背面注明限制使用的条件,如限制只能在特定机构兑现。

四、商业汇票的兑付商业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提出兑付要求。

商业汇票可以在到期日当天兑付,也可以在到期日之前兑付。

商业汇票的兑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现金兑付:持票人可以直接向出票人兑付现金。

2.转账兑付:持票人可以提供自己的银行账号,出票人将款项直接转入该账号。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票据权利与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票据权利与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票据权利与责任(一)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有三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票据的权利与责任的相关考点

票据的权利与责任的相关考点

票据的权利与责任的相关考点
票据的权利与责任是商业法领域中的重要考点。

票据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债权凭证,具备一定的权利和责任。

在票据法中,权利与责任是紧密相关的。

首先,票据的权利方面主要包括持票人的权利。

持票人是指合法持有票据的人,他们享有一系列权利,如收取票据的款项、转让票据、要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等。

持票人的权利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传递给他人,从而实现票据的流转,促进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票据的权利还包括持票人对票据的保护和救济权利。

持票人有权要求票据的制作人对票据进行正确和规范的制作,并对制作中的瑕疵或错误承担责任。

同时,持票人还享有追索权,即在票据未能按约定履行时,可以向付款人追索票据金额。

与权利相对应的是票据的责任。

票据的责任主要由票据的制作人和背书人承担。

票据的制作人应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票据的签发人应确保票据上的信息准确无误。

背书人应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可转让性承担责任,如在背书时应确保自己的背书是有效的。

此外,票据的权利与责任还涉及到票据的遗失、盗窃等情况的处理。

对于遗失或被盗的票据,持票人有权要求制作人停止支付,并采取相
应的措施,如公告、冻结等,以确保票据的安全。

综上所述,票据的权利与责任是商业法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考点。

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票据的权利与责任是十分重要的,可以帮助保护自身权益,规避风险,并确保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2020年经济法基础)票据1

(2020年经济法基础)票据1
(五)票据权利时效
1.概念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2.票据权利时效
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权利时效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1.概念: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2.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二、票据的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包括首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持有人有下列( )情形,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A.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B.明知前手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C.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D.自合法取得票据的前手处因赠与取得票据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商业汇票相关知识点总结

商业汇票相关知识点总结

商业汇票相关知识点总结商业汇票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票据,通常用于进行商业交易和支付。

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商业汇票在现代商业交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了解商业汇票的相关知识对于商业交易和金融业务至关重要。

商业汇票的定义商业汇票是一种由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用于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商业汇票包括签发人(出票人)、收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承兑人)三个角色。

商业汇票在到期后可以通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银行兑现。

商业汇票通常用于国内和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和结算,也是企业之间常用的一种支付手段。

商业汇票的特点商业汇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支付工具:商业汇票是一种支付工具,可以用于进行支付和结算。

通过签发和兑现商业汇票,可以有效地完成交易和支付。

2.信用担保:商业汇票常常需要有承兑人的信用担保。

承兑人为商业汇票支付的承兑责任,增加了商业汇票的信用和可靠性。

3.票据转让:商业汇票是一种可转让的票据,持票人可以将商业汇票转让给他人。

商业汇票的转让使得交易更加灵活和便利。

4.到期兑付:商业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银行兑现。

商业汇票必须在到期日或前几天兑现,否则将失去兑现权利。

商业汇票的种类商业汇票可以根据汇票的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

常见的商业汇票种类包括:1.按期汇票:按期汇票是在特定日期到期的汇票,到期后需支付给收票人。

按期汇票通常备注有到期日和付款地点等信息。

2.到期汇票:到期汇票是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限到期的汇票。

到期汇票可以是以某日为到期日、到期月或者到期年,对应到期日时起可兑现。

3.现金汇票:现金汇票是一种即期兑现的汇票,可以在签发后随时兑现。

现金汇票通常用于紧急或急需资金的情况。

4.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保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增加商业汇票的信用和可靠性。

商业汇票的使用商业汇票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非常广泛,可以用于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支付和结算。

商业汇票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贸易支付:商业汇票可以用于商品贸易和服务交易的支付和结算。

票据法PPT课件

票据法PPT课件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关系 (三)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 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 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 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 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 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 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 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 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 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 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货币证劵 2、票据是要式证劵 3、票据是文意证劵 4、票据是无因证劵 5、票据是设权证劵 6、票据是流通证劵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1、支付职能 2、汇兑职能 3、信用职能 4、融资职能 5、结算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1、汇票 2、支票 3、本票
1、汇票(Bill of Exchange)
第一节 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六、调整票据的法律规范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 有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报单、仓单、股 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即 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包括汇票、 本票和支票三种。我们这里所介绍的,是指狭义 的票据。

【经济法基础2020辅导讲义】第14讲_商业汇票(3)、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1)

【经济法基础2020辅导讲义】第14讲_商业汇票(3)、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1)

第二单元商业汇票考点06:商业汇票的付款(★★★)(P94)1.提示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1)电子商业汇票和已经纳入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纸质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通过该系统提示付款。

(2)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作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

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知持票人。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了付款确认。

(4)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同意付款的,承兑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应当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

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应当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说明理由,同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知持票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9年)A.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B.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提示付款日应答C.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须在提示付款日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D.承兑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应答的,视为同意付款【答案】D3.持票人通过其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1)未纳入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纸质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通过其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一、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一、票据责任2.付款人付款(1)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3)票据为外币的,按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票据对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票据责任3.拒绝付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若持票人明智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一、票据责任4.获得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委托本行代为发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行为申请。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自行承担责任。

(4)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6.票据责任解除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一)出票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它主要包括签发与交付两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汇票ppt课件 (1)

汇票ppt课件 (1)

案例
2006年4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编织袋购销合 同,约定:由乙公司在20天内向甲公司供应50公斤装的 标准拉丝编织袋10万条,每条0.5元,共计5万元。2006年 4月30日,乙公司将全部编织袋按约定的方式发运至甲公 司,甲公司于同日签发一张以甲公司的开户行为付款人、 乙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日后3个月付 款的汇票,经签章后交付给了乙公司。2006年5月12日, 乙公司向丙公司购进一台编袋机,价值5万元整。于是乙 公司将由甲公司签发的汇票依法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2006年5月20日,丙公司持该汇票向甲公司的开户行提示 承兑,而开户行则以甲公司账户存款不足为理由拒绝承 兑该汇票,丙公司随即要求开户行出具拒绝承兑证明, 银行予以出具,但是丙公司的经办人员在回厂途中将该 拒绝证明书丢失。于是,2006年5月21日,当丙公司前往 乙公司提出追索请求时,遭到拒绝。丙公司无奈,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5万元的票据款
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1、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2、已在法定期间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 提示; 3、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作成拒 绝证书; 4、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将拒付 事实通知其前手。
• 行使追索权
• 在追索权的当事人中,追索权人有俩种: • (1)票据最后持票人,即最初追索权人; • (2)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即再追索权人, 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票据债务人向其清偿 债务后,便取得了同持票人同样的权利成为 再追索权人。
二、商业汇票的分类
• 依汇票的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 兑汇票; • 承兑人不同 • 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承兑】 •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san、追索权
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 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 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发生 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 其损失的权利。

【经济法基础(2020)考试辅导】之第19讲_票据法总论

【经济法基础(2020)考试辅导】之第19讲_票据法总论

第4单元票据法总论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4:票据的分类(★★)1.分类一2.分类二【经典考题46·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出票人为银行的有()。

A.银行汇票B.现金支票C.商业汇票D.银行本票【答案】AD【解析】(1)选项B:支票由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或个人签发;(2)选项C: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经典考题47·判断题】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银行签发。

()【答案】×【解析】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付款银行承兑。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4.票据抗辩(1)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经典考题52·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A.王某B.胡某C.陈某D.黄某【答案】A【解析】(1)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胡某),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陈某),不享有票据权利。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本题中,黄某无对价取得票据,其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其前手陈某;如前所述,陈某系恶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黄某相应不享有票据权利。

考点19:票据丧失的补救(★★)1.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商业汇票_法律规定(3篇)

商业汇票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汇票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它作为一种票据,具有便捷、安全、高效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企业间的交易和资金结算。

我国《票据法》对商业汇票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商业汇票的定义、种类、流转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商业汇票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商业汇票的定义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一种信用工具,具有以下特点:1. 信用性:商业汇票以出票人的信用为前提,具有信用保证;2. 无因性:商业汇票的签发与交易无关,出票人只需表明付款人的信用;3. 要式性:商业汇票的格式、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备一定的要件;4. 无条件支付性:付款人必须按照商业汇票的规定无条件支付票款。

三、商业汇票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商业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按付款期限分类: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2. 按承兑人分类: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3. 按出票人分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四、商业汇票的流转程序1. 签发:出票人根据交易需要,在汇票上填写收款人、金额、付款人等信息,并签字或盖章。

2. 承兑:付款人收到汇票后,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在汇票上签字或盖章,表示同意支付票款。

3. 交付: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

4. 付款: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

5. 票据转让: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转让给他人,实现资金的流通。

6. 票据贴现:持票人如急需资金,可以持汇票向银行贴现,获得贴现金额。

五、商业汇票的法律责任1. 出票人的法律责任(1)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保证汇票的金额真实、合法,不得签发无资金支持的汇票。

(2)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应当记载法定事项,不得记载法定的免责事项。

2. 承兑人的法律责任(1)承兑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不得故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汇票承兑。

第十四章 票据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十四章  票据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四)承兑的禁止
五、保证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 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
六、付款
付款,是指汇票付款人及其代理付 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 的行为。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 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第十四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 己或者委托付款人于到期日或者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有价证券。
票据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 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 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 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四节 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第四节 支票
1.收款人名称 2.付款地 3.
三、支票的付款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 书的费用。
第三节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的出票
本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
(二)本票出票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 2.出票地
三、本票的付款
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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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商业汇票
考点06:商业汇票的付款(★★★)(P94)
1.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
(1)电子商业汇票和已经纳入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纸质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通过该系统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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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作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

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知持票人。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了付款确认。

(4)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当日同意付款的,承兑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应当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

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应当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说明理由,同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知持票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9年)
A.承兑人已于到期前进行付款确认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根据承兑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B.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提示付款日应答
C.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须在提示付款日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
D.承兑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应答的,视为同意付款
【答案】D
3.持票人通过其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1)未纳入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纸质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通过其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委托其开户银行收款的,其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例题1·判断题】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可以向持票人拒绝付款。

()(2013年)
【答案】×
【例题2·单选题】2016年12月13日,乙公司持一张商业汇票向承兑银行P银行提示付款,该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金额为10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12月12日。

经核实,甲公司当日在P银行的存款账户余额为10万元。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P银行拟采取的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2017年)
A.P银行当日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
B.P银行当日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
C.P银行向乙公司出具拒绝付款证明,不予付款
D.待甲公司票款足额到账后,P银行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
【答案】B
【例题3·多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金额为100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12月12日,承兑人为P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

甲公司于12月12日去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发现乙公司账户只有存款20万元。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P银行拟采取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2018年)
A.于2017年12月12日拒绝付款并出具拒绝付款证明
B.于2017年12月12日向甲公司付款20万元
C.于2017年12月12日向甲公司付款100万元
D.于2017年12月12日起对乙公司欠款80万元开始计收利息
【答案】CD
考点07:追索权(★★★)(P86)
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汇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情形有()。

A.承兑人被宣告破产
B.付款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C.承兑附条件
D.出票人被宣告破产
【答案】ABC
【解析】(1)选项C: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2)选项ABD:只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2.被追索人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款项有()。

(2016年)
A.因汇票资金到位不及时,给持票人造成的税收滞纳金损失
B.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C.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D.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属于“间接损失”,不得列入追索金额。

4.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1)取得相关证明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01:票据权利的行使(★★★)(P77)
1.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银行)、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的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
(1)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2008年)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答案】ABC
【解析】选项D:汇票的持票人不能直接向背书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当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持票人才能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的有()。

(2017年)
A.对商业承兑汇票予以承兑的甲公司
B.不获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乙公司
C.签发银行本票的P银行
D.空头支票出票人的开户行Q银行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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