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

合集下载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符合规划要求,满足使用功能。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设计变更定义第五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技术原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第六条设计变更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总体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导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八条一般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局部调整,不影响总体布局、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且工程费用变化不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方案、费用估算等内容,并附相关图纸和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对违规的设计变更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档案管理制度,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六章设计变更实施第十四条设计变更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变更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交底,确保变更内容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专业资料(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页脚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3]99号)、《关于工程(设计)变更资料上报时限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这里资料上报的通知》(×××高速[2014]278号),同时参照×××集团《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大纲》中4.6.4条(工程变更)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和项目大纲有冲突之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本项目高公路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项目公司总工办是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主持并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本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条件第四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三)原设计和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第七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机考冲刺卷五(含答案)

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机考冲刺卷五(含答案)

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机考冲刺卷五(含答案)[单选题]1.下列关于薄膜覆盖养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A.混合料摊铺(江南博哥)碾压成型后,可覆盖薄膜,薄膜厚度宜不小于2mmB.薄膜之间应搭接完整,避免漏缝C.养护至上层结构层施工前2~3d,方可将薄膜掀开D.对蒸发量较大的地区或养护时间大于10d的工程,在养护过程中应适当补水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无机结合料基层(底基层)养护、交通管制、层间处理及其他。

选项A,正确的说法应为“混合料摊铺碾压成型后,可覆盖薄膜,薄膜厚度宜不小于1mm”;选项C,正确的说法应为“养护至上层结构层施工前1~2d,方可将薄膜掀开”;选项D,正确的说法应为“对蒸发量较大的地区或养护时间大于15d的工程,在养护过程中应适当补水”。

[单选题]3.下列挡土墙结构类型中,受地基承载力限制最大的是()。

A.重力式挡土墙B.加筋挡土墙C.柱板式锚杆挡土墙D.壁板式锚杆挡土墙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支挡构筑物施工技术。

重力式挡土墙是我国目前最常用的一种挡土墙形式,多用浆砌片(块)石砌筑。

依靠墙体自重抵抗墙后土体的侧向推力。

优点:形式简单、施工方便、就地取材,适应性强。

缺点:墙身截面大,圬工数量也大,软弱地基上修建往往受到承载力的限制。

[单选题]4.GPS-RTK技术用于道路中线施工放样时,应先计算出线路上里程桩的()。

A.方位角B.坐标C.距离D.象限角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路工程施工测量方法。

GPS-RTK在进行道路中线施工放样之前,首先要计算出线路上里程桩的坐标,然后才能用GPS-RTK的放样功能解算放样点的平面位置。

[单选题]5.对深挖高填路段,每挖填一个边坡平台或者()m,应复测中线和横断面。

A.2~4B.4~8C.3~8D.3~5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路工程施工测量方法。

深挖髙填路段,每挖填一个边坡平台或者3~5m,应复测中线和横断面。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专业资料(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页脚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2月19日以粤交基〔2007〕1241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为配合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高质量高效公路,保障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国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法适用于全国建设中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路设计变更是指在保证工程安全、经济、可行性的前提下,在设计批准后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技术进步或设计依据发生变化,而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行为。

第三条路设计变更案由包括:1、新增、减少或变更所建设工程长度和宽度;2、新增、变更或删除所建设工程的桥梁、涵洞、隧道和立交、改变设计等级;3、改变原因查找条件的变更;4、改变设计施工方案的变化;5、建设用地环境情况改变;6、气候变化;7、经济规划及资金使用要求改变;8、因技术发展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需要变更的。

第四条路设计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变更所建设公路工程名称、等级、起止桩号或公路经营标准等情况的变更表;2、设计施工方案的变更,变更表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3、建设用地环境变化的现场监测报告,如水文地质、土壤污染等情况的监测;4、其他相关环保、安全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报告;5、其他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五条路设计变更应当经设计许可单位审查后,提交变更事项所在地责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条于影响安全、经济、环境要求的变更,须经批准机关及设计许可单位的共同审查,然后报给审批机关批准;对于影响安全和经济而无影响环境的变更,可单独报设计许可单位审查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对影响环境但不影响安全和经济的变更,应经设计许可单位审查后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由设计许可单位审定批准。

第七条于已批准的公路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变更后的文件施工,实施设计变更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报告义务,向上级设计许可单位报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记录。

公路工程重(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指南

公路工程重(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指南

附件1广东省公路工程重(较)设计变更文件编制指南第一部分规范设计变更管理1。

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1。

1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 号)、《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交基〔2007〕1241号)、《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的意见》(粤交基〔2010〕1608号)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

2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责任,落实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工完帐清”,在本指南印发之后,坚决杜绝新建、在建项目再出现“未批先干”的设计变更工程.2.严格落实设计变更程序要求2.1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其分类详见附件(示例),符合附件分类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名称示例应对照分类表中的具体情形进行定义、规范和统一,主要反映工程规模、标准、方案等变化。

设计变更工程应编制设计变更(概)预算。

(1)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先办理设计变更建议申请。

设计变更建议申请批准后应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变更建议申请批准后1个月内完成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技术复杂的需组织专家专题论证的设计变更,一般不超过2个月。

(2)设计变更文件经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坚决杜绝未经审批实施变更工程。

(3)对批复初步设计进行深化调整的施工图设计,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批确认(同步报备审批单位)后,可不再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4)由于工程水文地质等突发性条件变化引发的重大、较大工程变更,应采取应急措施补救,减少因延误造成的工程浪费,于10日内上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设计审批。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广西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改)

广西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改)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以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为原则,不超标准建设,除特殊情况外,施工图设计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一般不再次进行工程变更。

合理原则,即技术方案合理和费用合理,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可控前提下,对合理的变更给予一定支持。

预控原则,对由于设计错、漏项而产生的变更,由工程部和承包人在红都公司要求的时限内,通过加强设计文件审查和现场核实比对提前发现,尽可能在开工前找出错、漏项并敦促设计单位完善设计。

内控原则,即加强设计变更工作流程管理和档案管理,严格变更提出及审批制度,保证变更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变更依据工程变更程序必须遵循《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广西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基建〔2005〕52号)、《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桂交投发[2009]672号)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项目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工程变更上报审批程序(一)承包人提出的变更1、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附件1),附原设计图纸、变更后的图纸(若已有)、工程数量计算单、经总监办或中心试验室签认的试验资料、《工程变更意向现场签认单》(附- 1 -件8)等附件一式三份(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报监理单位审核.2、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并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根据本制度所规定之权限,上报业主审批或直接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附件7)并及时报业主工程部核备,待完成工程收方后根据实际工程量正式下发《工程变更令》(附件10),并将变更令报业主工程部备案.3、总监办权限以外的工程变更,必须填写《工程变更审核意见单》(附件2)上报业主审查。

上报资料包括承包人申报资料的全部原件及总监办的审核意见.业主工程部会同设计单位授权代表审查后(必要时与其它有关部门会审),拟定审查意见初稿报公司领导审定(增减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需列入公司董事会提案讨论决策),最后由业主工程部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附件5),经设计代表签认,业主代表签发并下发至总监办,总监办根据批复文件精神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附件7),待完成工程收方后根据实际工程量正式下发《工程变更令》(附件10).4、在变更工程实施时,总监办必须实行全过程监控,并填写《工程变更执行情况表》(附件9),在变更工程完成后一周内报送业主备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5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

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
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

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二十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