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世纪英国的司法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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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状最早出现于9—10 世纪, 原有一种信件 式的国王命令, 由王室文书处大法官厅发出, 主要用于行政管理事务。
• 从亨利二世时起,国王开始大量使用令状指 示郡长或封建领主纠正错误判决,核实土 地占有权(小敕令)、所有权(大敕令), 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并明确规定, 只要当事 人愿意, 就应采用陪审制。
• 与法律体系多样性相一致的是司法管辖权 的多元性。大致说来, 那时英国有三种主要 法庭, 即公共法庭、封建法庭和国王法庭。
• 公共法庭包括郡法庭、百户区法庭和村镇 法庭,有权受理各种民事刑事案件, 带有明 显的地域性特点。
• 封建法庭以民事审判为主, 主要是协调领主与 封臣之间以及封臣或维兰内部的封建关系。 • 国王法庭的实际司法权只限于直接涉及国王利 益的诉讼和有关国王直属封臣的案件, 所以那 时国王法庭受理的案件总量远少于郡法庭和百 户区法庭。国王既是最高领主, 又是一国之君, 但在12 世纪以前, 领主角色在国王身上居主导 地位, 国君角色尚在其次。
• 采用陪审制是一项伟大的创举, 因为与旧审 判方法相比, 陪审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陪审员均为当地居民, 有可能是案件的知情 人; 此外, 陪审员选定后, 通常留有两周时间 供其调查取证, 此间, 陪审员可以自由询问有 关证人, 以查明案情真相。因此, 陪审制的实 行大大提高了审判质量。
• 当然, 个别陪审员屈服于威胁利诱等外界干 扰因素而循私枉法也是难以避免的。 • 正因为此, 国王政府创设了剥夺权利令状, 以 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督和控制。若发现陪审 团判决明显不公, 当事人可申请此令状, 对原 审判记录进行复查。 • 一经查明确有舞弊行为的, 不但取消原判, 有 关陪审员还要受到剥夺出庭作证权和监禁 一年的惩罚。
• 其方法是: 由郡长先从当地居民中遴选4 名 骑士, 这4 名骑士再从邻人中选出12 名骑士 组成陪审团, 经宣誓后裁决地产应归谁所有。
• 新方法一出现就深受社会欢迎, 很快便在民 事审判领域占居主导地位。 • 根据理查德一世时的司法记录, 一年内就有 135 件自由地产案件是通过陪审制审结的。 在1256、1269、1279 年纽卡斯尔巡回法庭 受理的83 件民事案件中, 有81 件采用了陪 审制。
• 开庭后, 首先由原告、被告进行陈述。
• 陈述前要郑重宣誓, 保证自己所说的一切皆 为事实, 绝无谎言。 • 如果陈述内容中有可疑之点, 或陈述人流露 出惊慌、犹豫等情绪, 则说明他“心中有 鬼”,所言不足为信, 据此法庭将判其败诉。
(一) 证人誓证法。
• 由当事人双方各提供证人若干名, 经宣誓后 如实讲述案情; • 若证人的证词互有矛盾或与当事人陈述内 容不符, 则判其败诉; • 若双方证人的证词均无漏洞, 则根据证人数 量作出判决, 多者胜诉。
• 三年后,窦娥的冤魂向已经担任廉访使的 父亲控诉;案情重审,昏官桃杌革职永不 叙用,张驴儿斩首,窦娥冤情得以昭彰。
问题
• 窦娥冤在何处?
• 贪赃枉法?审理此案的楚州太守桃杌上场 诗是“我做官人胜别人, 告状来的要金银”, 并且称“但来告状的, 就是我衣食父母”。 • 刑讯逼供? • 注意:主动承认和挨打次序。 • 注意:窦娥父亲对桃杌的处理方式。
• 在古代,证据不足是司法裁决一道最难以 逾越的障碍。
• 中国的窦娥冤
窦娥冤
• 女主角窦端云自小因为父亲窦天章无钱还债, 被送到蔡家当儿媳妇(即童养媳),改名窦娥。 • 婚后不到两年,窦娥丈夫去世;窦娥与蔡婆相 依为命。蔡婆向赛卢医讨债,不成功之余反而 更差点被勒死,恰好获张驴儿父子俩所救。不 料张驴儿是个流氓,趁机搬进蔡家后,威迫婆 媳与他们父子成亲,窦娥严辞拒绝。
• 这种情况在12世纪发生根本变化。
• 在此期间, 国王政府通过多种途径, 不断扩大 国王法庭司法权, 逐步削弱、蚕食公共法庭、 封建法庭、特许法庭的权力, 最后终于把全 国司法置于国王法庭直接和间接的控制之 下。这一变化过程是通过下列措施完成的
(一) 将刑事审判权收归国王法庭。
• 在英国, “个人安宁”的法律概念源远流长, 盎格鲁- 撒克逊时代, 所有自由人均享有不 受他人侵犯的“个人安宁”权利。 • 国王作为最高领主和国君, 其“个人安宁” 权利的外延自然比普通人宽泛得多。不过, 直到11 世纪,“国王诉讼”的范围还只限于 特定时期(如三大宗教节日)、特定地点(如王 宫或交通大道) 和针对特殊个人(如王室成员、 国王仆人等) 的凶杀、抢劫等刑事案件。
• 恰恰因为关汉卿没有把冤案仅仅归结为官 吏的贪污无能,《窦娥冤》才具有更深刻的 意义, 获得了一种真正悲剧的崇高感——人 无论怎样努力也无法逃避悲惨的命运。
• 《窦娥冤》控诉的是在古代司法诉讼中证 据不足的可怕后果!这与英国神判法的产 生和流行是同样的社会基础。
神判法的缺陷
• 显而易见, 上述各种审判方法都是违背理性 的, 尤其是神判法可谓荒谬至极, 根本不足为 凭。 • 1100 年, 有一次共有50 名犯罪嫌疑人付诸 神判验证, 结果全部顺利通过, 被“无罪释 放”, 对此结果威廉二世曾深表怀疑, 并公开 嘲笑神判法。 • 在1201—1209 年采用神判法审理的所有案 件中, 只有一件证明被告是有罪的。
• “单方神判”指仅有被指控的一方, 即被告 接受神判的裁判方法。 • “双方神判”即决斗,指双方当事人一起 接受神判裁决的, 即由当事人双方或代表他 们的决斗士各执一件古代兵器, 相互格斗, 直 到一方服输为止, 若天黑之时仍胜负未分, 则 判被告方败诉。
“单方神判”的形式
• 一是热铁神判法, 即由当事人手捧一块热铁, 前走几步, 扔掉铁块, 当众将其双手包裹起来, 数日后, 根据伤势轻重判其有罪无罪; • 二是热水神判法,即将当事人手臂侵入热水 中, 再取出包扎, 数日后看伤势轻重作出判决; • 三是冷水神判法, 即将当事人扔进池溏或河 流中, 若沉入水底, 说明“被上帝接纳”, 据 此判其无罪, 否则判其有罪。
• 在爱德华一世时的司法档案中已很少提到 “由4 名合法村民”参与审判的事, 由此推 断, 这时小陪审团审判制已经建立起来。
• 在民事领域采用陪审团审判制始于1179 年。 • 这一年, 亨利二世颁布《大敕令》, 规定: 自 由地产讼案的当事人若不同意采用决斗法, 可向国王购买大敕令令状, 采用陪审制。
悲剧的崇高感
• 窦娥的三个誓愿不是在反抗封建秩序, 而主要 是希望借助超自然的现象来向整个社会证明窦 娥无罪。 • 窦娥针对的并非仅仅甚或主要针对皇帝、衙门 或官吏, 而是针对着整个社会。因为, 受“亢旱 三年”之苦的并不仅仅是官吏,而是楚州当地 百姓。
• 窦娥由于百口莫辩,产生了反社会倾向。
结论
• 为避免亲亲相护, 后来改由法庭预先确定一 批“公正可靠”之人为候选人, 供当事人从 中挑选。 • 最后, 改由法庭指定公证人。
(三)神判法
• 神判法又称“上帝裁决”, 是中古时期司法 机构试图通过神的意志来裁决嫌疑人是否 有罪的司法程序和决断方式。
• 神判法的形式分为“单方神判”( unilateral ordeal)和“双方神判”( bilateral ordeal)两种。
• 在普遍的反对呼声中, 旧审判方法于13 世纪先 后被废弃。 • 1215 年, 拉特兰宗教大会下令禁止教士参加 “单方神判”, 这一法令等于宣布废除“单方 神判”, 因为进行“单方神判”需伴之以宗教 仪式,教士退出后, “单方神判”则无法进行。 • 《拉特兰法令》在英国得到迅速而彻底的执行。 从1216 年起, 在英国的司法档案中再也找不到 一件使用“单方神判”的记录。
• 蔡婆想吃羊肚汤,张驴儿想藉毒死蔡婆以 霸占窦娥,不料反而被父亲误吃、毒死了 父亲。张驴儿于是诬告窦娥杀人之罪。
• 太守桃杌严刑逼供,窦娥不忍心婆婆连同 受罪,便含冤招认药死公公,被判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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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窦娥被押赴刑场。临刑前,窦娥为表明自 己冤屈,指天立誓,死后将血溅白练而血 不沾地、六月飞霜(降雪)三尺掩其尸、楚州 大旱三年,结果全部应验。
桃杌冤
• 在窦娥的案件中, 楚州太守桃杌不了解这一事 件的全过程, 也不熟悉张、窦、蔡等人的背景。 但出于职责他必须审断此案, 而核心问题是, 究 竟是谁毒死了张驴儿的父亲?
• 张驴儿和窦娥相互指控, 但双方都没有提出而 且也无法提出现代司法要求的可靠的直接证据。 • 桃杌只能根据人之常情来判断: 谁的话更可信?
• 因此, 整个说来, 陪审制比之旧审判方法要公 正得多。 • 查默斯说:“我对陪审团考察得越多, 对它们 的裁决就越尊重。⋯⋯它们具有发现欺蒙诈 骗行为的奇特本领。”
司法体制的集权化
• 12 世纪以前, 英国虽然已是一个政治统一的 国家, 但司法体制和法律体系尚未实现全国 统一。
• 朱特人、盎格鲁人、撒克逊人、丹麦人、 诺曼人随身带来了各自不同的原始习惯法, 使英国的早期法律制度长期保持着混杂无 序状态。
12-13世纪英国的司法革命
• 在12 世纪中叶以前, 英国的审判方法极为落 后、原始。 • 审案不是依据事实证据和法理分析, 而是简 单地诉诸神灵、上帝和超自然力量, 就像掷 骰子赌博一样, 带有明显的迷信色彩和不可 预测性。
审理案件的三个步骤
• 一、法庭陈述
• 二、验证 • 三、宣判
一、法庭陈述
• 1066 年诺曼人把它带进了英国。亨利二世 时期, 陪审团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司法工具。 • 陪审团分为检举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两种, 前者被后人称作大陪审团, 后者被称为小陪 审团。
• 陪审制首先被用于刑事审判, 其标志是1166 年的《克拉伦顿法令》。 • 该法令规定, 当巡回法庭开庭时, 郡长应从各 百户区内遴选12 名合法居民, 从各村遴选4 名合法村民, 经宣誓后检举自亨利二世继位 以后发生在自己百户区或村镇内的所有凶 杀、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 被检举者立即 由郡长逮捕, 交付巡回法官审判。
• 决斗法的使用率自12 世纪80 年代起急剧减 少, 到13 世纪中叶, 平均每年使用决斗法的 案件不超过20 件。
• 公证人誓证法虽保持了较长时间, 但在13 世 纪以后也仅仅作为一种残余形式而存在。
• 取代上述各种旧方法的是建立在理性基础 上的陪审团审判制。 • 陪审团起源于欧洲大陆, 原是法兰克国王用 以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特权性调查方法, 后 因法兰克王国分崩离析, 王权衰落, 陪审团随 之消失。 • 但幸运的是, 在法国西北角的诺曼底, 由于公 爵权力强大, 陪审团调查法得以保存下来。
(二) 公证人誓证法。
• 由当事人一方(通常是被告) 面对一定数目的 公证人重新进行宣誓与陈述, 若2/3 的公证 人认为他提供的证词是“清楚可信的”, 则 判其胜诉, 否则判其败诉。 • 公证人数目依案件性质而定, 通常为12 人。
• 最初, 当事人有权从邻人中自由选择公证人, 结果多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 难以保证公正 判决。
• 1215 年废除神判法后, 改用小陪审团审判制。
• 最初, 小陪审团成员由大陪审团成员兼任, 在 亨利三世的司法档案中, 有大量关于“由4 名合法村民”(即组成大陪审团的成员) 裁决 嫌疑人是否有罪的记录, 这种将起诉和审判 两种职能合而为一的做法势必影响判决的 公正性。
• 所以, 后来二者逐步分开, 审判职能由单独组 成的小陪审团(通常也是12 名合法居民组成) 行使。
• 进入12 世纪, 随着国王的国君角色的逐步增 长和王权的日趋强大,“国王诉讼”的范围 迅速扩大, 几乎囊括了所有危害国家、社会 和基督教会安全的刑事犯罪。
• 约于1118年问世的《亨利一世的法律》一 书明确写道, 审理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是英 格兰国王所专有的、并可施行于任何人的 权力”。
(二) 大量使用司法令状
问题
• 证人誓证法、公证人誓证法、神判法合理 吗? • 为什么神判法会在英国实行数百年呢?
神判法实施的原因
• 当时英国一般不能采用刑罚逼供。
• 如果原告提供的根据不能被有效证实,被告 又不肯认供, 尤其是一些引发民愤或重大损 失的杀人、抢劫、情事、财物毁损、恶性 事端等, 若不将求助神明作为最后的补救手 段, 则难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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