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苓受教育权侵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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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料:全国首例侵犯受教育权案审结
2010年08月16日16:33今晚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1条广受社会关注的国内首例侵犯受教育权利案件尘埃落定。

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齐玉苓被判胜诉,获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8万余元。

原名“齐玉玲”的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

陈晓琪中专预选被淘汰,而齐玉玲则被济宁商校录取为财会专业委培生。

在陈晓琪之父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陈晓琪冒名顶替“齐玉玲”入校就读,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至今。

而被陈晓琪顶替上学的齐玉苓则是另一番悲惨命运。

1990年8月,她复读后中考失败;1993年6月,她交纳了6000元城市增容费后,转为非农业户口,并于同年8月到邹城市劳动技校就读;三年学习期满,她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1998年7月以来,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

1999年2月,齐玉玲察觉事实真相后,将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告上枣庄市中院,后又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用法律讨回了公道。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公布施行的一项司法解释,今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有利于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惩戒侵权行为。

针对一起冒用他人姓名上学、侵害他人受教育权利的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与受教育有关的权利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格利益。

任何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新闻背景:11年前意外落榜
1990年的夏天,山东省枣庄市滕州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姑娘齐玉玲参加中考,预考通过后,她高高兴兴地参加了体检。

7月份她又参加了全省的统考。

到8月初,学校张榜公布了录取名单,没有齐玉玲的名字。

但委培生的名字是不公布的。

齐玉玲到班主任家打听,班主任说如果被录取的话应该有通知书的,让齐玉玲明年再考。

齐玉玲不死心,回家再等。


一直等到9月初,大家都去上学了,她还是没等到通知书,希望破灭了。

9月中旬,齐玉玲来到邹城复读,但她只能作为社会青年参加考试了,分数线要比应届生高出40多分。

这一年,她没考上,只得回家务农。

6000元买了城镇户口
1993年,为了让齐玉玲当上城里人,她60多岁的父亲靠卖绳子攒点钱,另外再借一些凑了6000元钱,给齐玉玲买上了邹城户口。

到了邹城之后,老父亲又筹了6000元,让齐玉玲上了邹城技工学校。

1996年,齐玉玲从学校毕业出来分到铁合金厂,谁知还没干上两年,厂里减员分流,齐玉玲又下了岗。

现在齐玉玲就只靠每天早上卖早点、下午卖快餐维持生活。

9年间,青春活泼的齐玉玲已变得心力交瘁、面色暗黄,她怎么也没想到,也就是在9年前她自以为中考失利因而痛苦万状的时候,却有人偷偷拿走了她的录取通知书,摇身一变,成了“齐玉玲”,上了本是她考上的济宁商校,从此当上了城里人,还捧上了银行的好饭碗。

在齐玉玲打工、下岗的时候,这位假齐玉玲又被提干,当上了某银行储蓄所的主任。

不速客“漏”了消息
1998年夏天,一位自称在滕州银行工作的陌生女孩来到滕州鲍沟镇圈里村,说是要找她的同事齐玉玲,可是齐玉玲和她的家人却不认识她。

女孩描述了她所认识的齐玉玲的身高长相,齐家人越想越觉得这个“齐玉玲”很像是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陈恒燕(陈晓琪)。

陈恒燕为什么要改名叫齐玉玲呢?齐家人纳闷不已。

仔细调查之后,齐家人终于得知陈恒燕9年之前假冒齐玉玲上了中专。

齐玉玲趴在桌上痛哭失声。

“我辛辛苦苦上了十多年学的成果,没想到竟被陈恒燕偷偷地窃取了。

我们俩同在一个村,当年天天一起上学放学,关系挺好的,没想到她竟会做出这种事,她毁了我这一生啊。


冒名者早有预谋
1990年8月,就在齐玉玲苦等不到录取通知书之时,陈恒燕天天往滕州八中跑。

她也在等齐玉玲的录取通知书。

结果通知书被她等到了。

滕州八中轻易地就将本应交给齐玉玲本人的通知书交给了陈恒燕。

其实陈恒燕早在自己预考落选之后就开始了冒名齐玉玲的行动。

当齐玉玲在考场里神经高度紧张地参加全省中考统考之时,没资格参加统考的陈恒燕已用齐玉玲的名义取得了鲍沟镇政府的委培合同,正费尽心血考试的齐玉玲此时已注定在“给他人作嫁衣裳”了。

为了以后假冒他人不被戳穿,在齐玉玲体检之后,陈恒燕也以齐玉玲的名义参加了体检。

令人惊讶的是,在这张假体检表上竟赫然盖有滕州市教委招生委员会的钢印。

滕州市教委招生办副主任赵曰海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现在人民币都能造假,人都能克隆,何况一个钢印呢?可是法院的鉴定结果却表明:钢印并非假印。

假齐玉玲档案不全
陈恒燕拿着齐玉玲的录取通知书来到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报到。

按规定,报到时必须携带考生本人准考证,如准考证遗失必须携带遗失证明。

陈恒燕既无准考证又无遗失证明,济宁商校却将之录取入校。

3年学校生活匆匆而过。

陈恒燕以齐玉玲的名字上学毕业之后,被分配到滕州中国银行。

查看现在这位假齐玉玲的档案,里面仅有当年的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

按照规定,考生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袋、考生登记表、体检表、录取信封、山东省中学生学籍卡片、山东省初中生学生登记表、学期评语表、考试成绩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质测试表、中学生社会活动表、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测试证、中学生体育合格证、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等。

“齐玉玲”的档案严重不全。

如何偷换档案是个谜
需要说明的是,仅有的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也纯属伪造。

首先体检表和1990年的体检表在日期、表格格式等方面有12处不一致,但这张明显作假的表格上却盖有滕州教委的钢印,人们不能不产生这样的疑问:滕州教委内部谁在参与作假?
学期评语表上每一学期的班主任签字均是滕州八中的教师张开宇,齐玉玲说张开宇只是她上初三时的班主任,初一、初二班主任根本不是他。

表格上写着齐玉玲的名字却贴着陈恒燕的照片。

但就是这样一张连滕州八中也认为是假的学期评语表,在校长签字处却盖有当时八中校长刑启坤的私章。

在学校盖章处也清晰地盖有“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公章。

这两张假表格又是如何放入齐玉玲的档案的呢?陈恒燕的父亲说是陈恒燕到银行报到,自带档案时他放进去的。

可是中国银行枣庄支行人事科副科长朱平却很肯定地对记者说:档案不可能个人提,不会跟个人发生档案移交关系。

何时、如何偷换档案成了一个谜。

1999年2月,忍无可忍的齐玉玲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恒燕、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等推上枣庄中级法院被告席。

从此案的发生经过看,对于齐玉苓而言,关键之处在于法院是否支持其关于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诉求,因为这决定了齐玉苓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

按照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对待侵权赔偿救济的方法,若法院不予支持(恰如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为),齐玉苓只能得到其姓名权的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若法院予以支持(恰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为),齐玉苓就可以得到一切与其受教育权被侵害有着因果关系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

然而,由于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受教育权,而此案又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而认为法律的适用是疑难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解释。

最高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

此批复,乃直接针对正在审理中(二审阶段)的齐玉苓案,因涉及具体争议点而备司法性质,其与最高法院另一类颇具立法色彩的司法解释迥异;并且,在当事的侵权一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上,法院未以其他具体法律为依据而直接地、单一地适用宪法。

就此两点而言,司法界、学术界、媒体多称此案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5另外资料
曾轰动法律界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的最高法司法解释近日被废,权威人士称这意味着法院将不能援引宪法裁判争议司法解释被废
“齐玉苓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批复也开创了中国宪法作为民事审判依据的先河。

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称,自当月24日起,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

记者发现,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赫然在列。

与其他26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同,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中国宪法学会顾问廉希圣均指出,这一司法解释的废止,涉及宪法司法化问题。

周道鸾认为,考虑到我国现行体制,最高院无权对涉及宪法的问题做出解释,所以要停止适用。

针对法院能否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做出裁判,法学界曾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能引用”,另一种意见是“可以引用”。

周道鸾认为,这一司法解释被废止后,此类做法“肯定不行。

” 废除司法解释与黄松有无关
而廉希圣则称,一是现在中央不再提宪法司法化的说法;二是齐玉苓案后,最高院前院长黄松有曾就宪法司法化撰文发表,跟这个问题联系起来。

记者检索到,齐玉苓案二审判决后,时任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的黄松有2001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认为此案“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创造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等。

但据记者调查了
解,在黄松有出事之前,中央有关领导曾就宪法司法化问题做出批示,并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此事。

“即使黄不出事,这个司法解释也同样会被废止。

”最高院内部人士向记者否认此事是黄松有出事后“人走政息”,并表示所谓“宪法司法化”或将因此而一去不返。

前进?倒退?还不好说
学者介绍,而长期以来,中国宪法除了发挥政治宣言等功能外,在社会生活、法律实践中总是难以觅其“芳踪”。

但宪法首先是法,法律应该能被实施,因此宪法应当从神坛走向世俗,融入百姓生活,为民所用。

“法院判案子不能用宪法,又回到若干年以前的状态了。

”廉希圣认为,这一做法“是前进还是倒退还不好说,但会有问题,如果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处理,如何得到司法救济?”
新办法并未出台,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如何裁判?廉希圣建议,法官可按照宪法精神去理解法律,做出判决:“不然的话,司法机关不处理实际问题,就等于受害人得不到司法救济;而得不到司法救济就等于宪法向公民承诺的权利兑现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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