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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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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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通过剖析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光辉思想内容,了解到了三权分立制约思想在那历史时代的巨大进步意义、与之相关的政治自由理念对人类思想进步的重大启示,以及对后世的巨大影响。
由此感悟了历史经验,从中提炼出法治发展的一些基本元素和规律。
用这些体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制度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去做进一步探索,来洞察其中的借鉴意义并提出新的思想。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三权制衡、
目录
第一章《论法的精神》的产生历史背景及主要内容2┉2
第一节孟德斯鸠的生平大略2┉2
第二节时代背景2┉2
第三节主要内容简介2┉2
第二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思想2┉10
第一节思想来源2┉2
第二节主要内容2┉8
第三节历史局限性8┉9
第三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历史影响9┉11
第一节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9┉9
第二节对美国资本主义确立和发展的影响9┉10
第三节对中国近代的影响10┉11
结束语11-12
正文
一、《论法的精神》产生的时代背景及主要内容
1、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先驱、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他自幼研习法律,19岁获法学学位并充任律师,27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及议会议长等职,后又出卖官职漫游欧洲,专事对欧洲各国政制的考察,使得他以对法学和社会学有卓越贡献留名于世。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
2、时代背景
此篇法学巨著的诞生正值法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刻,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颠峰急剧走向没落,广大民众在特权专制的残暴统治下被压榨着血汗,反抗导致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经常此起彼伏。
专制的结果导致资产阶级与社会最低层民众结成反封建的盟友,在受迫害之时已经为反抗积聚着革命的力量。
3、内容简介
本书第一卷内容为一般法与政体原则。
第二卷内容为法律与防御,进攻力量的关系,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同政体、征税、公民的关系。
第三卷内容为法律与气侯类型的关系、与土壤性质的关系、与民族精神风格习惯;第四卷内容为法律与贸易、使用货币、人口的关系;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第五卷内容为宗教建立和各国对外政策的关系,法律和它所裁定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六卷内容为法兰西民法起源和变革、制造法律的方式、法兰克人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和建立、封建法律理论与他们君主国变革的关系
二、《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
1、思想来源
本书中写作之时由于正值资产阶级与封建权贵斗争激烈之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革命成果为孟德斯鸠思想形成的基础之一,而且英国的培根的实现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启发、在那激情燃烧的岁月中,孟德斯鸠最终以其谨慎的学术思想怀着对神权法度,封建暴政的义愤而完成了此部宏篇巨著。
尤其其中的三权分立思想,正是英国资产阶级著名思想洛克的分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当时资产阶级普遍的愿望和意志体现,正是诞生于限制封建王权的基本思想之中。
2、主要内容
分解王权主要分解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作
出了如下的论述“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通过上面的文字,我们可以看出,专政主权的暴虐无非就是体现在这个“专”字上,我们不妨把法律的产生、实施过程等等看作一个行为的过程,如果这个过程的每一个过程都由一个人所掌握那么他们的确可
以为所欲为了。
他可用立法权去决定权力的归属,他可利用司法权去阻碍反抗与争讼,他更可以用那行政权去以战争的形式去解决一切矛盾,镇压一切暴乱。
分权就分在这一过程上,这样也就把国王的专制给予分解。
使得王权丧失了由始至终的权力,而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第三等级得以在立法权及司法权的范围内陈述自己的主张,以对抗那高昂的苛捐杂税给自己资本积累中带来的致命性后果。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
立法机关定期开会,除此之外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
人民为资产阶级和贵族。
平民院享有创议权,贵族享有否决权。
贵族院由世袭产生,平民院由选举产生。
”“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
防御侵略的权力,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由国王掌握。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会使。
”
这样看来,孟德斯鸠凭借其深刻的洞察力用其理论将王权的分化,其立法权思想中经过深思熟虑平衡了易偏激的平民及易注重群体私利的理性贵族的各种利益要求,而且完全将其从王权之中分化出来,落于便普遍“人民”的手中。
好比已控制了专制君主那狂妄大脑,这是民主的基础。
而对于行政权而言,“由国王掌握”则是其理论上的不足之处。
对于司法权,孟德斯鸠的论述是较有进步意义的。
其中对于司法独立性强调更是分化了一部分专制的王权。
原本一个完整的王权却分割为三项权力,那么我们应怎样看待呢?这三部分并非孤立静止的立法、行政与司法,而是被分割后新生的活体,以能动个体思维展开了相互的制衡,这才是孟德斯鸠的最根本用意在现实中的发展结果。
正如在《论法的精神》中《英格兰政体》一节中所述这三种权力本应静止无行动状态,然而由于事物必然的运行迫使他们前进,只好协调一致的前进”。
而中国无三权分立的模式,但就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尚有不够完善之处。
我们现在剖析了解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约理论,正是为了以古为鉴,三权的相互制约作用应是相互协调而不断进行的,而人大的会期并不适应我国幅员辽阔的国土状况,是太短了。
而且从立法者的成份来
看,没有混和政体的概念,但是人民代表却均为职业化即身兼各种职业、职务。
就这一点来看,其自身和职业特点和职业倾向性会多少影响其在立法表决中的投票,由此我们可以对此制度建设作出探索,呼唤人民代表的职业化及人民代表法学进修学院的建立。
我国强调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是指在强调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
强调行使三权主体的一致性。
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
而民主集中制更好理解,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少数服从多数。
不可否认我国的体制中也存在立法权优越,但是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而导致立法技术问题,使得法制难以在司法与行政中良好的贯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如果遗留于司法之中,法官的判断和行为准则是难以在良好状态下的。
这恰恰与权力制衡的精神实质相悖,不但得不到有效制约。
而且还互相感染病体,反而形成胶着状态,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难题。
所以我们不得不提出“优良权力才存在制衡的可能性”的原则,所以立法权优越的前提必须是孜孜不倦立法讨论和严谨的实践精神。
在法制发展史中的洛克的法制思想为例,与我国的立法思想为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洛克立法权优越论源于其所提出的自
然状态等原因。
即“正是由于自然状态同政治社会相比而存在的缺陷,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很不安全,随时会遭到破坏,这
才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而把这部分权力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这是洛克的社会契约的思想精神之一部分。
而我国的立法权优越,却是源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
从中国法制发展史来看,长期的封建统治使得三纲五常传统理论深入人心,一人专权的思想,已成为“真理”,由此我们可以引用孟德斯鸠的语言——“一切都完了。
”那封
建国家中无体止争斗和改朝换代,即使少数英明君主的宽仁理念、休养生息也会在战乱中消靡殆尽。
而在西方,哪怕是黑暗的中世纪也正是由于教会权的参与,从而导致利益的多元化,王权在与之残酷的争斗中被削弱了。
这却导致了一种原始的制衡,最终导致了民主。
这是我们以历史的眼光来认定这是种美好的巧合,是我们五千文明所应羡慕的星火。
而且王权在与教庭的争斗中,为巩固其他地位各君主均与其日后的掘墓人新兴资产阶级结为盟友,保障资本主义的发展,也为自己的灭亡打下了铺垫。
而中国的专制仅为专制的压制,是无法导致民主的产生的。
所以我们列举上述对比的用意正是为了说明透过历史的时空我们感悟了中、西方民主的本质和发展过程,所以也就不难在我国的民主制度中寻找那些可能缺乏的元素了。
西方民主发展虽然源于愚昧的宗教权利的参与,但我们毕竟应从中有所启示,那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才是民主的保证。
纵观古今,我们可以看到尤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思想,对中国法制民主建设的重要借鉴意义,而孟德斯鸠正是此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即使在新中国成立57年—78年这个阶段其实还是存在着民主进程的挫折,那左倾主义的浩节对中国社会发展有很大阻碍作用,直到正式民主法制建设时期,才真正了解到那段“实事求是”的自然法理念。
所以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主制度还需努力,社会主义民主理念是在革命实践中产生的,其思想进步性必然会和自由、平等、博爱、契约自由、天赋人权的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中、西方法治思想虽有价值冲突,但不是没有相融之处。
我们会在探索中予以完善,从而影响我们的立法权建设。
与洛克的立法权理论相比,孟德斯鸠有其独特的见解。
他首先反对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人们不可能多此一举。
立法权也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他的自然状态则没有导致立法思想产生,但却在法学研究方法论上朝唯物主义迈出可喜的一步。
在权力划分的方面,洛克三权划分,明显不同于孟德斯鸠的理论。
洛克的理论为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
执行权是权执行法律之权、也称司法权由国王行使。
对外权是外交的权利可与行政权联合。
而孟德斯鸠的理论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
行政权是决定媾和宣战遣使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及其他法律的执行权。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的立法权理论要比洛克的
严谨一些,尤其是对于修正权和废止权的明确表达体现出了孟德斯鸠对法律本质的更深刻理解。
这也源于孟德斯鸠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重视,对自由价值的问题的情有独钟。
不妨我们再回到那个时代,法兰西民族仿佛在深暗不见五指的小屋中摸索,人的思想会随着欲望的驱使而膨胀。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才形成了,孟德斯鸠那真理的光芒“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孟德斯鸠对于法律、自由、权利的深入理解,最终导致了其立法思想的完善性。
“自由如水、水质善变,而无定形,但不得泛滥,必入框中,水就是自由、框即是法律”。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正是深受法国民族心理、思想底蕴影响的结果。
法兰西民族是爱自由的,在其后的法国大革命中,多次起义都在巴黎,而圣安东区那悠远的石板路曾经淋漓的鲜血,正是对其民族心理的写照。
“不自由,吾宁死!”孟德斯鸠也正是审视到了法律精神的本质,与自由的本质,才能在其巨著中用明智和理性表现出了法律的相对化概念,他能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这无疑会使其立法权理论在实践中更有生命力。
所以像孟德斯鸠这样有忧患意识、超前意识的人是不会在任何时代中沉寂的。
我们将洛克的执行权与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相比较。
洛克所提出的执行权其实就是司法权,但其主张却是由国王和旧贵族
来把持,这首先体现其资产阶级软弱性。
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理论则具科学性和彻底性,司法必须独立。
“司法权不应由常设的元老院把持。
而是由民众有头有衔的人来把握……由他们组成一个法院,其持续时间的长短根据需要来确定。
于是令人畏惧的司法权既不依附于某一些阶层,也不依附于某种职业,可以说它变得无影无踪了。
法官不再经常出没在人前,人们所惧怕的是执法的机关而不是具体的法官。
”而后孟德斯鸠还在其著作中阐述有关罪犯选择法官、拒绝法官的权利问题,及法官与被告人的地位问题等等,这是巨大的进步和解放。
在抛弃了专政后,甚至将法律权利的界定提升到了解放人性的高度,可见孟德斯鸠对于司法理论的重视,尤其对于司法独立的重视更突出,几乎将其描述为一种“超然”的状态。
的确如果有任何因素影响了那种理性的判断,那司法权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而我国现在司法权行使方面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首先从宏观上讲,是行政权对司法权过多的干预,立法的不完善及地方化的各种影响。
但从微观的角度而言,在司法权行使的全过程中,也是缺少几项制度建设的。
在此我们以刑事案件为例谈及深刻体会
首先刑事案件的发案是没有普遍规律的,这体现为时空的不确定性。
在刑事警察受案之后,立即展开对案件的侦讯,这时在行使侦查权的只有刑侦部门。
这就使我们不得不联想到
——如果出现了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则这种权力则是危险的。
在实践中,很多案件是在检察官、法官没有上班的情况下发生的,那么就造成了那种由于不合理制度而形成的权力真空。
在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之后,对于被侦讯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决定其走向,但是如果不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对些人根本不会知道任何情况。
那么也就是说警察部门可以一放了之,在此种情况下既有侦查权,又有了检察权,也更有了审判权。
又如,在侦查的过程中,采用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对于一人单独作案,既无多次作案又无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仅能限制人身自由七日,这样对呈报逮捕的时间是十分紧迫的。
可是如果这七天的时间含有星期六、星期日重大节日或刑事拘留的期限届满之日为周六、周日或重大节日的话,那么刑侦部门的命运将是十分“悲惨”的。
必须在此时间之前把案件呈报逮捕,不得影响检察官的休息日。
由此我们不禁要感悟在几百年前被先哲奉若神圣的司法权,竞然被几百年后的不良勤务制度抹杀掉了。
时效的规定是体现了人文主义精神和防止司法权滥用的具
体表现,但是对于不良制度及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足以引发我们深思了。
而且经过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知道任何权力的漏洞都是会滋生腐败的温床。
不但权力的制约实施得不到,而且在漏洞中产生的负面智慧会直接用文字的方式表达于卷
宗中,从而可以影响到法官的判断。
比如在审讯过程中,刑侦部门中有些人会出于某些目的,用带有结论性的语言提问。
“你盗窃不是为了换钱花,对吗?”这样简单的一句话将会导
致盗窃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要件缺失的严重后果。
又比如对于翻供的犯罪嫌疑人,很多情况下是被人点播后运用抵消间接证据的方法来对抗侦讯的,我们以入室案件为例刑侦部门仅掌握入室嫌疑者的足迹证据,而嫌疑人开始并不交待其犯罪行为。
这样不但利用此“反证”可采取强制措施而且可能处
理到底。
如果被负面智慧影响后,嫌疑人翻供,只承认自己到过现场,而不承认犯罪行为,再加上一些诡辩,则立刻使得刑侦部门要获取其它证据进行证明那些无法证明的事实,加大了办案的难度。
唯一的证据又被抵削了,侦讯只能陷入被动局面。
所以我们在剖析了分权制衡理论的光辉思想后,应该能感悟在现实的今天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更加必要的,为此应呼唤司法机关内部的勤务制度的深刻变革。
呼唤初侦检察官、预审法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中国是一个司法权相对薄弱的国家,而人民调解制度及信访工作却相对发达。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既没有在司法实践中的工作经验,更无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怎能在多重复杂的利益纷争中把握公平、公正、自由契约、人权等多重法学理念呢,这是中国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中需尽快解决的问题。
如不然,则将会在更长的时间内影响法制思
想深入人心和权力制衡的作用。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中,司法权应是最弱的权力。
但现代,司法权却是解决问题的最关键环节,尤其在美国即使行政权、立法权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或者出现的问题也都会用司法权
来解决。
所以大司法权的能动性就十分重要了。
国家权力三分理论渊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但是其对政体均成
三要素的理论仅仅是对政体结构的描述,而没有将权力分立与保障公民政治自由,以权力制约权力相联系。
而孟德斯鸠则可称之为三权分立理论的集大成者。
但是真正把三权分立理论贯彻到极至的却美国宪法,那立体制衡的新理念,才将权力三分真正从平面恢复至立体的真正现实状态,才真正体现出分权之意义。
孟德斯鸠当时提出的是三权分立(Seperation)与制约(check)学说,而不是“制衡”(checkand balance)。
而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创设的才是制衡,并通过逐步实践,使之成为现实。
美国的立体分权制衡体系尤其是美国宪法的违宪审查制度,那能动的司法权经常带着那对立法者的非绝对信任而篡至
立法权之上,开始了勇敢的司法审查。
从而用法律为语言载体而表达出来的贪婪与私欲,均可能被其在运动中予以拦截。
连孟德斯鸠的本人也未在有生之年见到那种其所倡导的法
律与自由的关系的真正状态。
这里对于我国的司法建设则更具借鉴意义,立法中的问题与
司法中的薄弱,必将导致行政权的泛滥,所以必须以勇敢者的手段建立起新的法律制度,新的法律机构,才不会重回历史中。
所以我们呼唤国家宪法法院的诞生,和精英组建的国家判例法院的诞生。
孟德斯鸠在英格兰政体一节中论述到“行政机构只能通过行使反对权参与立法,不能参与立法问题的辩论”。
可见这是其理论给行政权与立法权划定的明显界限。
在与洛克的对外权相比较之后,则更有完善之处。
孟德斯鸠不仅没有把司法权与对外权合并使用,而且还规定了行政权中对内权的内容。
而中国由于立法权的缺陷和司法权的薄弱,导致了行政权的过于庞大,这样的结果使得纳税人在看不到司法权的惩治时而对立法的内容也就不屑一顾了。
而各项权力中最庞大的行政权如没有了立法权、司法权的制衡,也就对纳税人的义务履行会给予千差万别的要求。
一切均由关系的远近来衡量。
这样的现象又反过来影响权力的制衡。
如果立法权被感染了私欲,那么议员的表决权则渗透着各种利益关系因素。
世界各国均存在利用各种手段阻碍议员发表主张的现象。
若是司法权被利益化,那么法官会在自由裁量范围尽可能的维护私利。
而最容易被感染的恰恰又是行政权。
现状是令人担忧的,中国许多政府部门,对于公务员的收入问题不能够妥善解决。
公务员尤其警官,检察官、法官的工资问题,按法律是依靠税收。
但现实中却存在着许多政府部
门对于警察部门的工资问题不予保障,而认为警官的较大执法权可以用罚款来补充其工资问题中的不足。
但是,却又与法制不断完善中的历史潮流发生了严重冲突。
透过近些年来的一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个别的当权者出于对警察部门侦讯中的较大权力的恐惧而产生制约的想法,但这却是一种非良性制约,其结果只能是执法权被削弱,和“权”、“利”交易的泛滥。
在发达国家,警察部门的财政问题是完全依靠税收来解决的,其制约侦查权滥用的方法却是完善的律师制度。
而律师会以个人利益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在我国不可能照搬西方模式,可是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每个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都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不参与亲友的各种案件是完全不可能的。
会立刻被世俗社会抛弃而无法生存。
这些工作人员便在亲友、关系人的案件中运用起自己的业务专长充当起“律师”的身份,而在利益纷争中引供、串供、利用负面智慧的现象也是随处可见的。
而且必然会从中获得酬谢。
这是法律从未敢干涉的领域了。
所以首要体会到法律工作者的各种甘苦,世界各国也均未能对这——既不生产,也不经营、创收的法律人及公务员的收入量化问题、与之地位相协调的工资问题给予很好的解决。
真正的以崇高法治思想身体历行的人是可能脱离人类社会而走向孤独的。
这是现实,可却不是孟德斯鸠所追求的那种高尚!所以对于行政权、税政制度我们还是应深刻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