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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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宁波科技保险发展何去何从

宁波科技保险发展何去何从

宁波科技保险发展何去何从摘要:科技企业大多有投入资金高,回报周期长的弊端,鲜有社会资本投入,对科技企业技术和科技企业经营方向的风险规避显得尤为重要。

科技保险正是坚决此燃眉之急的良策。

科技保险往往由政府的财政支持和保险公司商业模式相结合,宁波作为首个“中国制造2025”的试点示范城市,也是全国制造业基地及我国首批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研究科技保险的在宁波的发展状况有助于解决其发展的难题找出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推进“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宁波市科技企业的发展,为政府税收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宁波;科技保险;政府;补贴;创新科技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初期在融资困难、资金匮乏的情况下还需独自承担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失败风险、高级人才聘用费用和仪器设备等成本,不利于企业的创新投入。

而科技保险是一种政府财政支持与保险公司商业运作相结合的业务模式,能有效地为高投入、高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相关活动提供人身伤害保障、物质损失补偿、责任风险转移等保障,从而转嫁科技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解决科技企业在创新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发挥政府为高新技术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扶持作用。

目前宁波市已出台了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22条精准扶持新政和“关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励引导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保险创新,为实体经济提供支持保障。

一、宁波科技保险发展的现状宁波市作为保险创新综合实验区,近几年来致力于构筑科技保险保障网,不断加大保险业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

出台了《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探索设立了产品研发责任险、研发人员人身保险、专利保险、自主创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自主创新产品责任侵权保险等新型产品,试行推出“创客保”等产品。

2021年,仅人保财险就为宁波市鄞州区27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33.23亿元的风险保障,为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提供意外险保障1.76亿元。

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理赔流程

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理赔流程

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理赔流程
(一)出险报案
专利代理机构出险后,应在得知或确认索赔金额与处理方式后24小时内向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报案。

处理方式包括:专利代理机构与其委托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有效的赔偿协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鉴定、评估、仲裁、诉讼处理结果等保险公司认可的方式。

报案电话专线:010-5869 1896-626
(二)填写出险通知书
专利代理机构需按《出险通知书》格式填写通知书,尤其是“出险情况,主要原因及施救经过”要详细描写清楚,“估计损失”在没有得到详细的索赔金额时可以暂不填写,整体填写完成后发送到理赔服务邮箱。

理赔服务邮箱:(不区分大小写)
(三)提供理赔材料
索赔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2、确认委托关系成立的证明文件,如委托书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人的委托信函及代理机构的确收函等;
3、委托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书面证明;
4、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如相关专利代理人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5、能够确定专利代理机构责任及赔偿金额的有关法律文书或经保险公司同意,专利代理机构与委托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赔偿金支付凭据;索赔报告、损失清单等。

6、专利代理机构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出险通知书。

专利代理师 执业 社保要求

专利代理师 执业 社保要求

专利代理师执业社保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专利代理师的职业也逐渐得到了广泛认可。

专利代理师是指在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由于专利代理师的工作特性,对于其执业社保要求也较为严格。

一、专利代理师的工作特性专利代理师是指在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为客户提供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和维权等服务,代理客户处理专利纠纷,提供专利咨询等。

由于其工作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专业素质要求较高。

二、专利代理师的社保要求1. 社会保险专利代理师的社会保险要求与其他职业相同,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公积金专利代理师的公积金要求与其他职业相同,应当依法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也应当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3. 商业保险专利代理师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需要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以保障其职业风险。

例如,专业责任险、意外伤害险、财产保险等。

三、专利代理师执业社保的意义1. 维护专利代理师的权益专利代理师的社保要求是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因工作产生的风险而导致个人财务损失。

2. 提升专利代理师的职业形象专利代理师的执业社保要求能够提升其职业形象,体现出其专业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使其在行业内更具有竞争力。

3. 促进专利代理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专利代理师的执业社保要求是行业发展的必要条件。

只有专利代理师的权益得到保障,才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专利代理师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人才,其执业社保要求是保障其权益,提升其职业形象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在专利诉讼中的执业行为,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监督管理,发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在社会主义法治和创新型国家战略中的作用,维护专利法律正确实施,保障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维护专利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诉讼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指派的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述专利诉讼业务,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专利民事案件、专利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专利诉讼。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指派的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管理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各级司法机关、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职业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管理,提高专利代理人的专利诉讼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和《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六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设置诉讼代理人名册,并对外公示。

诉讼代理人名册是专利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证明。

第七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设立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

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负责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章诉讼代理人第八条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诉讼业务,应当取得诉讼代理人资格。

申请诉讼代理人资格的专利代理人及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办理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

专利代理的基本职责有哪些、保险理赔时效适用旧保单

专利代理的基本职责有哪些、保险理赔时效适用旧保单

专利代理的基本职责有哪些专利代理是指在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者解决专利纠纷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在专利局正式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它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利代理还包括,专利代理人接受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相关事宜。

基本职责根据专利申请案的各个阶段,专利代理的职责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1.提供是否申请专利的咨询专利代理在为发明人提供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之前,针对发明提供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应该首先为发明人提供是否能够申请专利或者是否值得申请专利的咨询意见。

(1)专利代理人应当首先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判断该发明创造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功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另外,对于属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也不能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人的任务在于向发明人解释《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应该慎重处理判断。

(2)对该发明创造,是争取专利保护,还是采取对发明创造保密的办法,专利代理应当根据技术经济的客观势态,权衡利弊,向发明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抉择意见。

(3)要切实把握专利的技术价值,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必要时要进行新颖性检索,了解这一新发明技术是否较现有技术水平新近,是否能够实施。

否则,专利代理人就必须发明人的利益着想,劝告其不要申请专利,以免浪费金钱和时间。

(4)要充分注意发明创造的经济效益。

如果某项发明创造虽然具有专利性,但是其应用范围很狭窄,不可能成批生产进入市场,不能够取得商业上的成功,专利代理人就应该建议当事人放弃专利申请。

因为申请一项专利,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专利申请专利权获得几专利实施的结果,必须以专利权人获得最高经济效益为前提。

2017年度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汇编(45篇)劳动法行天下

2017年度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汇编(45篇)劳动法行天下

2017年度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汇编(45篇)劳动法行天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期编者:本期共刊登典型案例5篇,其中最高法院案例3篇,地方法院案例2篇,涉及合同法402条适用、商标注册中不良社会影响的判断、征收补偿程序、劳动者留置权、保险代位求偿权等法律问题。

001 案例1: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钢金易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市东方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

实践中因委托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往往不仅仅涉及委托关系,还可能涉及买卖、借贷以及担保等多重法律关系。

在此情况下,如简单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可能损害委托方合法权益,故应综合考虑全部案情,谨慎衡量,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案例索引:(2014)民申字第2225号002 案例2: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佳建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如果某标志具有宗教含义,则无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即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情感、宗教信仰或者民间信仰,具有不良影响。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行再21号003 案例3: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裁判摘要: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补充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补充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补充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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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办理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补充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
自2014年7月全国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项目”)正式启动以来,协会与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国际”)已陆续组织众多专利代理机构投保专利代理责任保险。

10月31日保险优惠截止期后,协会与中汇国际仍接到了许多专利代理机构来电及邮件咨询投保事宜。

因此,经协会、中汇国际与保险公司努力协商达成一致,暂维持保费水平300元/年/专利代理人不变,请有意向投保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专利代理机构尽快与协会及中汇国际联系投保事宜。

另外,出于保险公司年底财务结算原因,保险公司在12月21至12月31日期间暂不受理投保缴费,请有意向投保的专利代理机构避开这个期间进行投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联系人:张炜何晓岚
联系电话:************/2734
电子邮箱:*************
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彭慧赵辰
联系电话:************-626/637
手机:186****0971/152****2709
电子邮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2014年12月24日
——结束——。

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条款

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1: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营业范围包括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具体包括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或者担任专利顾问、申请专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专利有关的诉讼、其他专利事务。

专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经批准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被撤销或吊销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三)被保险人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四)未经被保险人指派,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五)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被指控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或商业秘密的;(六)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账册、报表等资料损毁、灭失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二)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委托人人身伤害或有形财产毁损、灭失;(三)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者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四)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或所有、管理的财产损失;(五)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六)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人保知识产权保险

人保知识产权保险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CREATE TOGETHER
知识产权保险的作用包括:
• 帮助企业和个人维护合法权益,防止知识产权侵权 • 提供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 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和许可,推动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
知识产权保险的市场需求与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保险的市场需求日益增长,原因包括:
•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保险的需求增加 •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加大,个人对知识产权保险的需求增加 • 政策扶持和行业推动,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得到快速发展
04
人保知识产权保险的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
人保知识产权保险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人保知识产权保险的风险识别包括:
• 侵权风险:知识产权被他人侵权,导致财产损失 • 法律风险: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产生法律纠纷 • 市场风险:知识产权价值波动,影响保险赔付
人保知识产权保险的风险评估包括:
• 风险评估: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 风险预警:提前发现风险,采取预防措施 • 风险应对:制定风险应对策略,降低风险损失
人保知识产权保险的风险管理策略与实施
人保知识产权保险的风险管理策略包括:
• 风险预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 风险监测: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实时监测风险状况 • 风险处置: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处理风险事件
人保知识产权保险的风险管理实施包括:
• 制度建设: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 • 人员培训:加强风险管理培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 技术应用:运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准确 性
05
人保知识产权保险的市场营销策略与客户拓展
人保知识产权保险的市场定位与目标客户

浅谈专利保险及赔付

浅谈专利保险及赔付

科技与创新┃Science and Technology&Innovation2019年第12期文章编号:2095-6835(2019)12-0136-02浅谈专利保险及赔付关楠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北京100083)摘要:从专利保险的起源出发,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等专利保险的发展,进而讲述了中国专利保险的制度建设、推进政策、成果以及赔付。

关键词:专利保险;专利赔付;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ki.kjycx.2019.12.057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全球各国的技术交流和文化交流,专利作为技术交流的载体,越来越受到各国大中小型企业、科研院所的重视。

在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也提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目前,中国研发人员的总量已经位居世界首位。

根据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上公布的中国2017年专利年报[1],1985—2017年中国的专利授权量总量已达11095232件。

如此多的数量,对于专利的保护,更要从多方位、多角度进行思考和构建。

1985—2017年中国专利授权量如图1所示。

图11985—2017年中国专利授权量专利保险作为对专利进行保护的一种新形式应运而生。

当专利权人面临专利侵权时,进行索赔的诉讼费用能否得到保障?对于企业或公众,并没有侵权,进行未侵权抗辩的诉讼费用能否得到保障?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面临被宣告无效,应诉的费用能否得到保障?企业或公众提起专利权无效的费用能否得到保障?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了,是否还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一定的保险补偿?1专利保险的发展专利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的美国,当时美国的企业都会购买普通的商业责任保险,然后从“广告侵害”开始,再到“侵犯专利权”,保险的范围一点点扩大,最终发展为一种独立的险种。

美国、欧盟和日本的专利保险的发展标志和保险种类如表1所示。

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

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

什么是知识产权的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是指由专利代理机构支付保险费,即代理机构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因为代理机构是责任承担的主体,《专利代理条例》规定,专利代理人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即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雇佣的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事物中因疏忽过失而使委托人及第三人受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该险种采用非列明保险责任方式,承保责任范围广,能有效转移各代理机构的执业风险。

除故意行为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无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人员无《专利代理资格证书》等情况外,其余只要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发展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规划(2009~2015年)》中提出“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相关行业的执业保险制度及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专利代理行业执业保险制度”。

为落实“探索建立执业保险制度”,国知局在2011年初,已成立了专利代理风险保障机制研究课题组,专门研究专利代理执业风险问题,将执业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重要途径。

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在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推动中起着重要作用。

2012年2月20日14点至17点,在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会议室举行的关于“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座谈会就被保险人主体选择、保险范围的设计、赔偿方案是否能满足不同代理机构的要求、保费计算方式是否合理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推动了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

为了给专利代理行业风险保障体系的建立打下基础,2013年1月30日2013~2015年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协议》正式在京签订。

根据保险协议的约定,专利代理职业责任统保示范项目将按照“市场运作、协会推动企业自主”的原则,采取由协会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参保提供协调服务,由专利代理机构自愿投保,由中汇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方式开展。

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条款

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1:专利代理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营业范围包括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具体包括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或者担任专利顾问、申请专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专利有关的诉讼、其他专利事务。

专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经批准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被撤销或吊销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三)被保险人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四)未经被保险人指派,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五)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被指控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或商业秘密的;(六)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账册、报表等资料损毁、灭失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二)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委托人人身伤害或有形财产毁损、灭失;(三)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者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四)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或所有、管理的财产损失;(五)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六)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专利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专利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具体包括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或者担任专利顾问、申请专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专利有关的诉讼、其他专利事务。

专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经批准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被撤销或吊销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三)被保险人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四)未经被保险人指派,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五)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被指控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或商业秘密的;(六)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账册、报表等资料损毁、灭失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二)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委托人人身伤害或有形财产毁损、灭失;(三)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者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四)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或所有、管理的财产损失;(五)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六)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民商法课堂案例(1)

民商法课堂案例(1)

民商法课堂讨论案例一、市场主体资格1、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

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

问,此案应当如何处理?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A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

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1)、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2)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A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3)A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4)A公司欠丙公司货款120万元,丙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

(5)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可以自己直接申请公司破产么?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3)甲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5)应从A公司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6) A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三、企业制度1、世都百货公司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一)冲突的演变过程成立于1995年的北京(王府井)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是本市第一家完全由自然人投资的股份制百货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现有股东五名,其中,黄文斌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刘章伟和胡镇江各出资200万元,各占10%,由胡镇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任期3年。

1998年11月,(王府井)世都百货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出资在门头沟成立北京世都同盟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

在专利全链条嵌入专利保险,构建全方位的专利防护体系

在专利全链条嵌入专利保险,构建全方位的专利防护体系

本文是2017年陕西省知识产权决策咨询项目《专利保险促进专利保护和运用研究》中的一部分,目前已经结题并通过验收。

通过梳理专利保险种类及作用,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主要环节,首次提出在专利全链条嵌入专利保险,构建全方位的专利防护体系。

一、在创造阶段用专利授权保险为高价值专利培育提供保障(一)专利授权保险保险责任该产品承保由于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存在过失、错误或遗漏,造成委托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因不符合《专利法》中所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而被专利局驳回,导致委托人代理费用损失,依照法律应赔偿委托人一定的经济损失。

专利授权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属于“平安专利代理职业责任险”险种下一款全新的专利保险产品,在全国尚属首创。

(二)作用或解决问题专利授权保险服务于专利“申请后授权前”这一时机,是专利全生命周期保险服务的重要环节,不仅有利于推动专利提质增量、降低专利创新及维权成本、提高创新积极性;还有利于推动专利代理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在专利授权后的保护阶段,通过专利执行保险解决了维权困境(一)专利执行保险是指专利权对特定专利投保,当权利人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专利权过程时,保险公司对该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所花费的法律费用和差旅费进行补偿。

专利执行保险是首个把金融保险导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保险。

它属于“攻击型”的保险,适用于专利诉讼案件中专利权人为除去其执行专利权所受到的阻碍及可能的损失所投保的险种。

特别适合于因财力不足无法实施自身专利权的个人或企业。

(二)作用或解决问题有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自身利益,或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可以解决中小微企业或个人因怕赢了官司输了钱,能提高专利权人维权意识和积极性。

从长远来看,能提高全社会专利保护意识和水平。

三、在专利开始实施阶段用侵权责任险风险,减少潜在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损失(一)专利侵权责任险投保人侵犯他人专利权,如该专利权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侵犯专利权赔偿请求,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是由专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相应的责任保险保障,一旦因代理行为导致第三方损失或者服务不当,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可以保障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专业代理机构的信用度,减少不良行为发生,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研究意义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外已经相对成熟,但是在我国却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大多数没有开展相关保险,对行业的稳健发展和第三方利益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研究建立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保护专业代理机构的利益,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将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研究:1. 国内外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2. 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研究;3. 风险分析及保险保障研究;4. 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议与实施对策研究。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综合分析国内外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趋势,梳理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对专业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保险保障等进行风险分析,提出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议并制定实施对策。

五、研究进度安排本研究预计在四个月内完成,具体进度安排如下:1. 第一阶段(1个月):文献资料搜集、案例分析;2. 第二阶段(1个月):问卷调查、数据统计;3. 第三阶段(1个月):风险分析、保险保障研究;4. 第四阶段(1个月):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议与实施对策研究、报告撰写。

六、预期研究成果本研究预期取得以下成果:1. 梳理国内外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趋势,深入分析保险保障的必要性;2. 分析现有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提出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议与实施对策;3. 为相关政策制定和立法提供参考,促进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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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以案例形式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解释
(一)专利代理机构流程管理失误
案例一
2015年3月10日某专利放弃案
案件经过
某外资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某专利代理机构在国 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因专利代理机构未将国家知识产权 局2013年12月5日发出的授权通知书和2014年4月28日发 出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转发给委托人,导致委托人 的该专利申请在中国丧失了专利权。2015年初委托人在监控 案子时发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该专利申请是视为放弃 状态,于是询问专利代理机构。经查发现是专利代理机构在 专利管理流程中建立了一个错误的结案程序,致使该专利申 请为放弃状态。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中汇国际收到某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出险通知书后,经多 次与出险专利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及见面沟通赔案事宜, 于2016年9月20日将最终定损金额11.4万元反馈给出险专 利代理机构,2016年12月26日,出险专利代理机构按要求 将相关材料盖章后反馈至保险公司,2017年3月21日,保险 公司赔付,此案已结。
保险公司认为:首先,该专利代理机构没有第一时间报 案;其次,法院调解书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定损的依据,要求 该专利代理机构进一步提供能够证明损失20万元的资料。
案例总结
通过此案的理赔工作,已知出险专利代理机构未在第一时 间进行报案,未在保险公司允许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工作,因 此保险公司对于该案的赔款金额无法确定。虽然中汇国际在 后期与保险公司积极协商处理,但仍要提醒专利代理机构注 意以下事宜: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6年12月8日,中汇国际收到某专利代理机构的出险 通知书。根据出险通知书描述,保险公司认为出险专利代理 机构的经办人存在“故意行为”的可能性,需要出险专利代 理机构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定责定损。
2017年3月21日,出险专利代理机构重新提供了新的资 料,但保险公司根据机构提供的资料无法核定赔款金额,中 汇国际已将保险公司的意见反馈给专利代理机构,要求其重 新提交与本次赔案有关的资料。
(二)不断加强学习
专利代理工作对保护发明创造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专利代理人 应具有科学的技术思维和法律思维,不仅需要广博的科学技术背景, 还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及相关法律有深刻的认识,良好的文字表达 能力与沟通能力。
专利代理人应不断加强学习,不仅要掌握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内的 技术发展现状与最新动向,而且要精通该领域其他相关技术。只有这 样才能在接受一项专利权的代理委托时,能够充分理解发明意图及内 涵的同时,从技术角度判断该发明的创造性,甚至还为发明人修改或 完善发明创造技术方案。
景,专利代理机构在收到退信后没有与委托人沟通办理恢 复,造成了权利意外丧失。
委托人于2016年9月向某市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诉状,要 求赔偿100万元,法院了解案情后,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后其 同意在立案前委派某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结果是:专利 代理机构赔偿委托人20万元,分三次支付。
按照双方协议,法院要求专利代理机构于2016年9月30日 付第一笔赔偿款5万元至某市知识产权法院,第二、第三笔赔 偿款法院要求专利代理机构直接汇付给《民事调解书》中约 定的委托人的账户中。2016年10月31日从代理机构账户中 7.5万元汇给了委托人。
处理过程及结果
依据中汇国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定责定损标准,应赔付出 险专利代理机构0.5万元。
目前,等待出险专利代理机构提供有关理赔资料后即可进 行赔付。
(二)专利代理人与委托人沟通不及时
案例三
2015年5月21日某专利驳回案
案件经过
在2016年4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下发了《专利复审委员 会审查决定书》,对于某专利案件提出的驳回复审请求依法 进行审理,合议组以该案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 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为由,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案的驳
回决定。经办代理人收到上述案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 决定书》后,单方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该案的维持驳回 理由认定事实清楚,该案即使后续向某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程 序,胜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经办代理人就没有将该案 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转发给客户。当代理机构 发现上述案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未转达客户 时,已经错过了向某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的时限,并且无任何 后续恢复程序,由于代理人的执业失误导致该案审查程序终 止。
(四)整体投保状况
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全国累计共 有1006家专利代理机构投保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累计为专利 代理机构提供的保障额度为201.2亿元。
二 专利代理典型案例分析
经过四年多的服务运作,中汇国际对示范项目已有理赔案 件进行了分析总结,认为专利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 以下问题: (一)专利代理机构流程管理失误; (二)与委托人沟通不及时; (三)保险意识不足,造成索赔困难。
全国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理赔案例汇编
一 专利代理责任险开展情况介绍
为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提高专利代理行业整体抗风 险能力,建立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专利代理 行业发展规划(2009年—2015年)》关于探索建立执业保 险制度的规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 会”)于2011年8月委托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汇国际”)作为保险顾问,并合作成立了研 究专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课题小组,开始了课题研 究、方案设计、实施推行等具体工作,现对全国专利代理责 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开展情况简 介如下:
三 执业风险防范建议
中汇国际对示范项目已有理赔案件进行了分析总结,对专利代理 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和理解,针对这些问 题提出以下执业风险防范建议,希望对专利代理机构在今后的执业 过程中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提升服务理念
专利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能够解决生产和生活中实 际问题的新技术。专利代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特殊性和时效 性,专利代理是专利委托人与专利行政部门之间的桥梁。专利代理服 务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及个人自主创新的积极性,甚 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及个人在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进行研 发,最后取得了创新成果,但由于专利申请的失利,导致产品得不到 应有的保护,同时意味着大量研发投入付之东流,产品被肆意模仿。 因此,提高服务意识、保护好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应作为专利代理人和 专利代理机构的理念与追求。
(三)加大专利保护意识普及推广
专利法在我国实施三十多年,全社会的认知程度在逐渐提高,但 我国的专利事业仍处在初级阶段,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应加大 对专利知识及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在代理过程中向委托人普及专利 知识,增强科技工作人员对创新成果用专利形式来保护的意识,促进 我国专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专利代理行 业的地位会不断提高,专利代理行业会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及经济的 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处理过程
2016年10月31日,中汇国际收到某专利代理机构报案, 该出险专利代理机构称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退信后没有与委 托人沟通办理恢复,造成了委托人专利权利的意外丧失。因 此,该专利代理机构被委托人告上法庭。10月28日,该出险 专利代理机构正式收到某市知识产权法院寄来的民事调解 书,法院调解结论:某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赔偿某有限公 司20万元,分与加强保障
经过2013年的实施推行,协会与中汇国际针对推行中发现 的问题,对保险条款与保险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更加简 便,操作性更强。同时,在2014年的实施推行中,引入了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与 平安财险组成保险共保体,并签订了全新的三方协议,由全 国最大的两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专利代理责任保险,进一步 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保险保障。
(1)专利代理机构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当事人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应该在得知或确认委托人的索赔 请求后48小时内通知中汇国际和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 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2)允许并且协助中汇国际和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3)专利代理机构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 书面形式通知中汇国际和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 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中汇国际和保险人。
(三)专利代理机构的保险意识需提高
案例四
2016年10月31日某专利诉讼案
案件经过
某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委托某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了某 发明专利,专利代理机构于2014年2月2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 权局发来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于2014年2月27日寄给 委托人,但因委托人地址变更,挂号信被退回。随后专利代 理机构电话通知了委托人,并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电 子邮件发给了委托人,委托人在答辩期快到时确实回复了邮 件,但内容有缺陷,也没有按代理人要求的补充测试报告 等,专利代理机构本希望与委托人沟通后再答复,但未及时 与委托人沟通。2014年9月19日专利代理机构收到《视为撤 回通知书》后邮件寄至了原址,挂号信二次被退回。因国家 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结论是无授权前
理赔案例 汇编
案例二
2016年11月17日某专利恢复案
案件经过
某专利代理机构于2016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 了专利申请,由于专利代理机构流程人员和财务人员在缴纳 申请费时出现配合失误,在专利法规定的二个月内未缴纳申 请费,专利代理机构于2016年11月16日接到了国家知识产 权局针对此项专利申请的视为撤回通知书。专利代理机构及 时研究施救办法,将此项专利申请办理恢复手续,办理恢复 手续的所有费用合计为1万元。
(一)调研阶段
2012年,课题小组对全国专利代理机构先后开展了两次 问卷式调研,调研对象涉及全国70余个专利代理机构,并在 2012年4月19日和10月16日,分别参加了协会在昆明和广 州举办的两次会议,为专利代理责任保险的方案设计与实施 推广奠定了基础。
(二)方案设计与实施推行
课题小组根据调研结果与市场情况,开发出国内第一款专 利代理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与保险方案,并与中国平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达成合作意 见,于2013年2月1日签订了由协会、中汇国际、平安财险 共同参与的三方协议,在3月份,协会正式下发《关于办理专 利代理职业责任保险的通知》,正式在全国开始实施专利代 理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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