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提单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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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十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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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 船舶在航运途中因故搁浅,船长为了解除货物的 共同危险,有意合理地将部分货物抛入大海中, 使船舶起浮,搁浅和抛货造成的损失( ) A、前者属共同海损,后者属单独海损 B、前者属单独海损,后者属共同海损 C、都属共同海损 D、都属单独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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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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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险别 (一)平安险(FPA)
•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由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就已存在品质不 良或数量短缺所形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品质特性以及市价跌落、 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 范围和除外责任。
• 2.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 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 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 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 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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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 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轮机受损、A舱突然起火导致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 船长抛货以及为维修船只额外支付的工资费用,包括后 来的灌水灭火造成的货物的损失都是为了解除船、货的 共同风险而人为、有意识采取行动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 出,因此属于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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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 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 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 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 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 的损失为:

国际经济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二)s

国际经济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二)s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存在的品质不 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 市场跌落、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 工保险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哪些原因造成货物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A、交货延迟 B、被保险人的过失 C、市场行情变化 D、货物自然损耗
例题4 例题
中国公司与瑞典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蜡烛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 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每箱32美元, 9月装船。199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商门检验合 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Qimen"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左右的 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 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国方 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Qimen"轮与一 日本籍"海城丸"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 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 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Qimen"到达目 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 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 温度过高所致。
仓至仓责任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30天 其他
二、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1、陆运险 2、陆运一切险 (二)责任期间 仓至仓,60天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及时提货,有损失要及时告知 对遭受危险的货物,及时保全,避免损失扩大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所涉单证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经营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制度,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自愿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经营秩序。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条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2)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代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国际贸易运输和保险第四章 提单海运单及货物收据

国际贸易运输和保险第四章  提单海运单及货物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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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指提单
上“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已具体填写 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一种提单。根据这种提 单,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所 指定的收货人。记名提单原则上不能转让,因 此,一般只有在运输贵重物品或展览品时采用。 一些国家的习惯做法是,若采用记名提单, 收货人只要在“到货通知”上背书即可提货, 而可以不凭记名提单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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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第20条规定,若信用证要求提单作为 运输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 装指名船舶的提单。因此,信用证中均规定要 求提供已装船提单。(通常集装箱运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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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运提单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货物 (集装箱运输除外)在装船前已由承运人接管, 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由于 这种提单的货物没有装船,没有载明船名、 装船日期,到货时间没有保证,对货方很不利, 因此,进口商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在跟单信 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接受这种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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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记名提单一般有以下几 种做法。
1.“收货人”(Consignee)栏内记载 “Unto/Consigned to ×××(买方名称)”,即 以买方为收货人。
2.“收货人”(Consignee)栏内记载 “Unto/Consigned to ×××Bank(代收银行名 称)”,即以代收银行为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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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指示提单一般有以下 几种做法。
1.“收货人”(Consignee)栏内仅记载“To Order”(凭指示)。这种提单由托运人指定收 货人,提货人必须提交经托运人(Shipper)背 书的提单才能向承运人提货。通常这种提单在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栏内记载具体公司 或个人名称,以便货物抵达卸货港后承运人通知 其提货。

提单条款协议(参考文本)

提单条款协议(参考文本)

提单条款协议(参考文本)第一篇示例:提单条款协议(参考文本)一、买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日期后10日内开具信用证,信用证以本合同附件所附提单为依据,必须规定最迟装运日期及有效期。

二、信用证须一次付清且保兑的,由卖方指定的指定的国际知名银行开具。

三、信用证开证后20天内,卖方将覆盖该信用证(若有)的所有必需文件(包括发票、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发货清单等)正本向开证行交单。

并随附发票签收,确保调查合格。

四、卖方向开证行交单的提单应为电放提单(from)。

五、卖方交单后,买方应在交单到达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100%的信用证金额以电汇或托收汇款至卖方指定的帐户。

六、买方的付款条款:允许见票后国外水磅货自开信用证之日算起超过30天不延误或减免卖方任何权益价值5%的合同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一地,应得按卖方要求按天计收你好的仓储费。

七、买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期内更改信用证的条款。

否则卖方无需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由此致使卖方有权拒绝承付其汇票或收单,由此造成的滞压和信用证的到期延迟等。

八、如交单后买方无按时付款,买方支付迟延期间,卖方有权以所应收货款的10%每月的比率收取违约金,不限制其根据相关国家法律追偿前述损失。

九、如买方未履行符合信用证开证条款,卖方保留采取追偿责任的权利。

并保留以卖方所认为适当的方法执行上述追索权利的所有权。

十、如果买方违约逾期付款2次,卖方有权直至本合同结束,一方边寄付的货物,合同全部货物本合同任何时候未退还给卖方本合同可完成,卖方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此事不受制定法律规范。

十一、如果因买方原因造成交货期延误超过60天,且卖方损失严重,买方应支付卖方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或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以上合同为参考文本,具体合同条款根据当事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篇示例:提单条款协议(参考文本)一、前言提单是指货物运输中的一种交付凭证,是货物交付的证明。

提单条款协议是指在货物运输中,提单上约定的各种条款和条件。

国际贸易保险条款

国际贸易保险条款

国际贸易保险条款国际贸易保险是指为了应对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而订立的一种保险合同。

国际贸易的特殊性导致了一系列的风险,包括货物丢失、损坏、被盗、海上意外等,因此企业需要购买国际贸易保险来保障自身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保险的条款,以及企业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基本条款国际贸易保险的基本条款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赔偿上限,企业需要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货物类型、运输方式、目的地等因素来确定的保险费用。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的有效期限,一般以货物装运起始日和到达目的地的日期为准。

二、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对贸易中出现的风险进行赔偿的责任范围。

一般来说,国际贸易保险覆盖的风险包括货物丢失、被盗、损坏等情况。

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来对货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赔偿金额。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不对由于货物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企业在购买保险前应该对货物进行充分检查。

三、索赔条件在发生损失时,企业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提出索赔。

一般来说,索赔时需要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1.保险单;2.货物装箱单、提单等相关单证;3.事故发生地的检查报告或确认书;4.货物价值的证明;5.运费的证明;6.如有必要,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

企业在索赔时应该尽量提供全面准确的证据,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理赔。

四、注意事项购买国际贸易保险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选择保险公司,企业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该考虑其信誉度、赔付能力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

其次是保险范围,企业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确保所购买的保险能够覆盖到贸易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等细则,以免在索赔时出现纠纷。

总结:国际贸易保险是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时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通过购买国际贸易保险,企业能够在贸易中出现风险时得到及时的赔偿,减轻企业的损失。

国际运输合同条款

国际运输合同条款

国际运输合同条款篇一:范本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范本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号码:签约日期:买方:卖方: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第一部分1.商品名称及规格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4.数量5.总值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8.装船时间9.装运口岸10.目的口岸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

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

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14.FOB/FAS条件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______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

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

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

国际货运提单责任保险条款

国际货运提单责任保险条款

国际货运提单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承保国际货运提单所规定的全部运输过程中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毁损、丢失、短缺等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合理直接经济损失。

二、保险标的1. 保险标的必须为合法货物,符合运输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2. 货物的保险价值以提单上载明的货物实际价值为准,不得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

3. 本保险不承保危险品、生鲜、易腐烂或易变质的物品,以及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货物。

三、保险责任限制1. 本保险对于因罢工、战争、政治风险、核辐射或恐怖活动等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

2. 如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3. 如货物价值超过保险限额或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超出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索赔和赔偿程序1.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索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报告。

2. 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批复。

3. 被保险人应按要求提供货物的发票、运输单据、损失评估表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 如果保险公司认可索赔申请,并同意进行赔偿,双方应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和方式。

五、保险费用和期限1. 保险费用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运输方式、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2.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并至约定的运输终点或目的地交货之日终止。

3. 如保险期限到期前未完成运输,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保险期限,但需支付相应的额外保险费。

六、保险合同终止1.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2.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结语本保险条款旨在明确国际货运提单责任保险的范围、标的、责任限制以及索赔和赔偿程序等内容。

合同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条款规定,以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

cif责任划分点

cif责任划分点

cif责任划分点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条件,它规定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口,并承担货物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直到到达目的地港口为止。

对于CIF条款的责任划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1. 货物交付责任:根据CIF条款,卖方有责任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口。

因此,卖方需要负责货物装运、包装和标记的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口后,卖方的责任也就终止了。

2. 运输责任:在CIF条款下,卖方需要承担货物的运输费用。

这包括将货物从卖方所在地运到目的港口的运输费用,以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

卖方还需要按照合理的标准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确保货物按时安全到达目的地。

3. 保险责任:CIF条款规定卖方需要为货物购买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这样,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买方可以得到适当的赔偿。

卖方需要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和保险金额,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充分保护。

4. 报关责任:在CIF条款下,卖方通常需要负责进行出口报关手续,以确保货物顺利离开出口国。

这包括准备出口报关文件、缴纳出口关税和费用等。

然而,进口报关手续通常是由买方负责,包括在货物到达目的国港口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5. 风险责任:在CIF条款下,货物的风险在货物通过船边缘交接时转移给买方。

也就是说,一旦货物通过船边缘交接,并且买方收到相应的提单或合同,货物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就转移到买方身上。

因此,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任何损失或损坏都将由买方承担。

综上所述,CIF条款的责任划分主要包括货物交付责任、运输责任、保险责任、报关责任和风险责任。

卖方需要负责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口并承担货物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买方则需要承担进口报关手续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这些责任划分有助于明确双方在国际贸易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模板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条款

模板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条款

模板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条款贸易合作是国际经济交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各方的权益并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国际贸易中常用一些条款作为合作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一些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条款。

一、价格条款1. EXW(离岸工厂):卖方仅需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地点,不负责运输和出口任何手续。

2. FOB(离岸装运港):卖方需将货物交付给装运港,并承担将货物安全地装载到装船上的责任。

3. 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卖方除了承担FOB的责任外,还需负责向目的港运送货物的费用和保险。

4. DDP(目的地交货):卖方将货物送达买方指定的位置,承担全部风险和费用。

二、支付条款1. TT(电汇):买方在货物发运前,通过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2. LC(信用证):买方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并通知卖方,卖方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向买方发货。

3. DP(付款交单):卖方将货物的提单交给买方或买方的银行,买方在收到提单后付款给卖方。

三、运输条款1. FCA(装运工厂):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运输公司,但不承担装载货物的责任。

2. CPT(目的港运输):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运输公司,并承担将货物运输到目的港的费用和风险。

3. DAP(目的地卸货):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地点,但不承担卸货的责任。

四、保险条款1.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保险条款,比如CIF条款中卖方需负责运输货物的保险。

2. 在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五、违约责任条款1.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六、知识产权条款1. 在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应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

2. 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上述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合作基础,各方在合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并遵守相关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海运提单内容和主要条款

海运提单内容和主要条款

海运提单内容和主要条款(一)一、提单正面内容目前,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虽然格式不完全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

现介绍如下:1.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mark, 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 weight or quantity,and a statement, if applicable, as to the dangerous nature of the goods);(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Name and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carrier);(3)船舶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4)托运人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per);(5)收货人的名称(Name of the consignee);(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Port of loading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 were taken over by the carrier at the port of loading);(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Place where the goodswere taken over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in case of amultimodaltransport bill of lading);(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Date and place of issue of the bill of loading and the numberof originals issued);(10)运费的支付(Payment of freight);(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or of a person acting on his behalf)。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失引起的法律责任。

其内容包括:
1.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造成的额外运输费用损失,
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

2.遗漏、错误缮制和签发有关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
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

3.在港口或仓库(包括被保险人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
委托暂存他人的仓库、场地)监装、监卸和储存保管工作中给委托人造成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

4.在采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因拆箱、装箱、拼箱操作失误
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5.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或不充分,而给委托人造成
的货物损失。

6.在报关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违反国家有关进
出口规定或报关要求,被当局征收的额外关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保障范围和限制请参照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其责任保险概述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其责任保险概述
(8) 没有保险人的允许,既不承认责任也不处理 索赔。
(9) 不得在没有得到保险人特别的书面同意的情 况下,予以诉讼时效的延期。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第三方物流责任风险的防范
货运代理在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中,除应采取适用于传统货代 业务的防范措施外,还应增加以下措施。
1) 制定特别法律
尽早制定有关第三方物流的特别法律,将有利于加强该行业的 监督管理,利于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使解决纠纷有法 可依。
2) 建立行业管理
尽快成立一个物流行业协会来协调和统一物流商的活动,营造 一个正常而有秩序的物流市场,使之规范经营,合理竞争, 降低物流商的经营风险。
3) 建立评估机构
4) 制定管理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风险管理程序,并 严格按照这个程序进行操作。同时,不 断地进行风险管理的培训,增强大家的 风险意识,尤其是各级领导的风险管理 观念与知识,以克服风险管理的短期行 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标准化、程序化、 规范化。此外,风险管理尚需发挥团队 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 抵抗风险的能力。
人,包括其他的货运代理、货物拼装人、报关人及与事 故或事件有关的保险人,并及时提供法律上所要求的事 故通知书。
(6) 立即将双方有关要求与答复的书面材料的副 本抄送保险人,尚须将索赔人提出的口头要求 的记录,或双方口头联系的记录,提供给保险 人。
(7) 必须与保险人及其法律代表,协商、调查或 在诉讼中充分合作;遇到货物灭失或损坏时, 与保险人联系检验事宜;向保险人提供单证和 资料;收集支持案件的证据。
7) 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废料产生之 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导致、引起或可归咎 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及费 用,不论直接或间接,还是作为其后果损失;

国际货运提单责任保险费率表

国际货运提单责任保险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费率表一、主险保费(一)基准保费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1、基准保费是对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最低100万元责任限额的保费。

2、如果被保险人设有分公司,每一家分公司最低增加责任限额20万元,该被保险人的最低责任限额应为法人机构最低责任限额与下属各分公司最低责任限额之和。

被保险人的所有分支机构均必须投保。

3、累计责任限额不高于年度营业额,年度营业额小于100万元的被保险人除外。

4、如果累计责任险额超过100万元,则保费按下述(二)进行调整。

5、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及各省市国际货代协会会员在上述基准保费基础上优惠1000元。

(二)责任限额保费调整系数:如果被保险人的责任限额超过100万元,应收保费=基准保费×相应的责任限额保费调整系数。

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的调整系数为1,责任限额超过100万元后的调整系数如下:如果累计责任限额处于上述责任限额两档之间,该两档较高者设定为An,较低者设定为An-1,其对应的调整系数分别设定为Bn和Bn-1,责任限额保费调整系数计算如下:责任限额保费调整系数= Bn-1+(Bn- Bn-1)×(累计责任限额- An-1)/100万元(三)机构数量保费调整系数凡被保险人下设有分公司的,保费按下列系数进行调整:(四)每次事故免赔额保费调整系数标准免赔额系数为1,每提高一档,系数减少0.1;每降低一档,系数提高0.1。

(五)上年度赔付率保费调整系数根据投保人上一保单年度的赔付率,第二年续保时保费调整系数:(第三年及以后年度续保,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调整系数)(六)多险种投保保费调整系数若被保险人有本保险以外的其他险种与本保险共同投保,其他险种年度保费达到或超过30万元时,本保险保费调整系数为0.9;达到或超过50 万元时,本保险保费调整系数为0.8。

(七)保险费计算保费=基准保费×责任限额保费调整系数×机构数量保费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额保费调整系数×上年度赔付率保费调整系数×多险种投保保费调整系数(八)统保保费调整凡集团企业汇总财务报表后,年度营业额超过50000万元,总公司与其下属公司统一投保,法人企业和分公司分别核定保费后,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七)计算之数额的60%-80%收取保费。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与责任险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与责任险
一、预防性措施
二、挽救性措施
(一)拒绝索赔并通知客户向货物保险人索赔。
(二)在协定期限内通知分包人或对他们采取行动。
(三)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只要可能,与货主谈判, 友好地进行和解。
(四)及时向保险人通知对国际货运代理的索赔或可能 产生索赔的任何事故。
(五)及时、适当地通知有关的空运、海运、驳运、陆运 承运人,包括其他的货运代理、货物拼装人、报关人及 与事故/事件有关的保险公•司,并及时提供法律上所要 求的事故通知书。
(六)立即将双方有关要求与答复的书面材料的副本抄送 保险人,尚需将索赔人提出的口头要求的记录,或双方 口头联系的记录,提供给保险人。
(七)必须与保险人及其法律代表协商、调查或诉讼中充 分合作;遇到货物灭失或损坏时,与保险人联系检验事 宜;向保险人提供单证和资料;收集支持案件的证据。
(八)没有保险人的允许,既不承认责任也不处理索赔。
3、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的关系,此种关系 由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来确 定。
从第三方的角度看,货运代理人的性质和地位有
以下三种。

1、货运代理人不公开委托人,而以自己的名义 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此时货运代理人代表的是未 公开的委托人。
在这种情况下,遇到事故,第三方向谁起诉?
第三方只能向货运代理人起诉。如证据确凿,并 能说明货运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在这种情况 下也可选择向委托人起诉。
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产生 (一)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 失。国际货运代理未能履行
代理义务,或在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出现事 故的情况下,无权向任何人追索。
(二)分包人的过失。在“背对背”签约的情况下,责任 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分包人的行为或遗漏,而国际货 运代理没有任何过错。

提单条款协议(参考文本)4篇

提单条款协议(参考文本)4篇

提单条款协议(参考文本)4篇篇1提单条款协议(参考文本):一、买方(以下简称乙方)为(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签订提单条款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以下规定:1. 乙方应将货物运送至卖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按照双方商定的提单条款进行支付。

2. 乙方应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时,向卖方提交提单,并按照提单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结算。

3. 提单应包括货物的详细描述、数量、价值、运输方式、保险情况等信息,乙方应确保提单的准确性。

4. 提单的签发和交接应符合国际贸易法规,并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5. 若在提单到达时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或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6. 提单条款协议的签订应遵守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规,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良好信誉。

7.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可协商续签。

二、本提单条款协议经乙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买方(盖章):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以上为提单条款协议的参考文本,希望双方能够遵守条款,共同发展贸易合作。

篇2提单条款协议(参考文本)一、本公司承运凭借着多年的物流经验和技术积累,本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承诺提供最优质、最安全、最高效的物流服务。

本公司将按照客户的需求,选用最合适的运输方式,保证货物的安全顺利送达目的地。

二、货物信息1. 出发地和目的地:请提供准确的出发地和目的地信息,以便本公司安排合适的运输方案。

2. 货物名称和规格:请提供准确的货物名称和规格信息,以便本公司选择合适的包装和运输方式。

3. 数量和重量:请提供准确的货物数量和重量信息,以便本公司准确核算运输成本和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

三、运输方式1.海运:本公司提供全球范围的海运服务,包括整箱运输和散货运输。

我们将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船运方案,确保货物按时安全到达目的地。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2

平安险责任范围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P. A.)
5.被保险人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承保责任内 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停 靠,由于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 造成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根据运输契约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它规定货主须补偿本船 承运人原来可以免责却又被迫承担的他船应对该船货物 损失所负赔偿责任中的那部分赔款。 平安险一般适用于低值的大宗货物,例如铁丝、钢 板、建筑用的板材、沙石等。



保险人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罢工等人为活动造成损失的特殊 附加险。 我国保险人对罢工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①罢工者、被 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所造 成的直接损失;②任何人的敌意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③因上述行动或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 费用。 海洋运输货物罢工险以罢工引起的间接损失为除外责任, 即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输所致被保险货物 的损失,或因罢工引起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 所致冷藏货物的损失。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基础上已加保战 争险,如再加保罢工险,按照国际习惯,不需另行缴纳罢
平安险责任范围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 F. P. A.)
1.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 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 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 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 的部分损失。 即:当同一批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不仅因自然灾害 受损,而且因上述四种船舶的意外事故而致损时,如果 两者导致的货物损失无法分清,则保险人对损失应全部 赔付。 4.在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 失和部分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草案)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草案)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草案)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11.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草案)(2006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第三章企业备案和年度业务备案第四章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备案登记第五章责任保险第六章业务管理第七章行业中介组织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提供增值服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的增值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提供增值服务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国际货运与现代物流发展战略,建立国际货运与现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务体系,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四条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之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成立后应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备案登记,并向商务部委托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年度业务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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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化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风险,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独立经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纳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备案管理的企业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委托人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一)由于安排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造成额外运输费用损失,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二)由于遗漏、错误缮制和签发有关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三)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交付日期或时间的,因被保险人不作为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运输费用损失;(四)在港口或仓库(包括被保险人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他人的仓库、场地)监卸、监装和储存保管工作中给委托人造成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五)在采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因拆箱、装箱、拼箱操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六)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或不充分,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七)在报关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或报关要求,被当局征收的额外关税。

第五条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过程中,签发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货运单、航空货运分运单等运输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或承担独立经营人责任,除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责任外,因下列事件造成上述运输单证项下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也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偷窃、提货不着、抢劫;(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道路、隧道、桥梁、码头坍塌;(四)货物遭受震动、碰撞、挤压、坠落、倾覆导致破碎、弯曲、凹瘪、折断、散落、开裂、渗漏、沾污、包装破裂或容器的损坏;(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六)符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而遭受水损;(七)错发、错运、错交导致货物无法追回或追回费用超过货物自身价值;(八)装箱、拆箱、拼箱、交付/接收货物、配载、积载、装卸、存储、搬移、包装或加固不当;(九)交接货物时发现数量短少、残损;(十)冷藏机器设备原因导致货物腐烂变质;(十一)机械操作不当或使用的机械故障。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货物或相关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保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的故意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四)自然灾害;(五)托运的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潜在缺陷或故有的包装不善所致变质、霉烂、受潮、生锈、生虫、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褪色、异味;(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七)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八)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九)因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而引发的损失;(十)因无单放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对被保险人代理以下货物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艺术作品、邮票;(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五)现钞、支票、信用卡、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六)核材料;(七)计算机及其他媒介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八)活动物、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及有生植物。

如上述货物需要投保时,须向保险人申报。

第十条下列情形或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任何人身损害、精神赔偿;(二)储存在露天的货物的损失或费用,但符合行业惯例储存在露天的货物不在此限;(三)在水路运输过程中按行业要求应存放在船舱内的货物存放在舱面上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四)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五)除第四条第(七)款之外的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七)被保险人自有的或拥有实际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任何财产损失及责任;(八)被保险人无有效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资格或超过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九)被保险人超越代理权限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十)被保险人将有关业务委托给不合法或无相应的经营资格的代理人、承运人、仓库出租人、船务公司等主体。

第十一条属于国际公约、《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及《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免责范围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三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十四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单载明的预计保险费。

预计保险费以被保险人上年度营业额为依据计算。

预计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总营业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若实际保险费高于预计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实际保险费低于预计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差额部分退还给投保人,但在任何情况下,实际保险费不低于保险单载明的最低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被保险人的营业额等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范围内妥善收受、保管、安排、处置货物。

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出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上述重要事项变更造成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如发生盗窃或抢劫事故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报案,并获得其立案或事故证明,否则,对因未及时报告而扩大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四)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赔偿请求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本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交:(一)保险单;(二)索赔申请;(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四)损失清单、损失证明材料、支付凭证(有关费用发票等);(五)相应的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如有);(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如有);(七)被保险人上年度财务报表;(八)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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