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处方及不合理用药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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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处方及不合理用药界定标准
一、门、急诊不合理处方的界定
1.处方缺项。
2.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生未注明过敏试验及判定结果的。
3.一张处方超过5 种药物的(营养补液和皮肤特殊用药除外)。
4.药品不使用通用名书写的。
5.处方涂改不签名的。
6.每张处方超过一名患者用药的。
7.药物剂量.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不注明或书写不规范的。
8.病人年龄书写不规范的。
9.医生签名不与备案相一致或不签全名的。
10.药品剂量和数量不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
11.药品剂量不使用公制单位的。
12.处方书写不清晰的。
二、门、急诊不合理用药的界定标准
1.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的。
2.药物用量或用法不正确的。
3.给同一患者使用两种以上药理机制相同的药物。
4.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5.抗菌药物静脉给药联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抗厌氧菌药物除外)。
6.门、急诊病人静脉给药一次处方量超过三天的。
7.门、急诊病人使用特殊管理级抗菌药物的。
8.超剂量用药的。
9.中药制剂与其他药物配制于同一瓶液体中进行输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