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V挪威船级社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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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入级规范
新造船舶
材料与焊接第二篇第二章
金属材料
2001年1月
目录
第一节结构用轧制钢材
第二节锅炉、压力容器以及特殊用途轧制钢材
第三节复合钢板
第四节钢管及附件
第五节锻钢件
第六节锚链用圆钢
第七节铸钢件
第八节铸铁件
第九节铝合金
第十节铜合金
第十一节耐热有色合金
目录
第1节结构用轧制钢材
A.通则
A 100适用范围
A 200钢材等级符号
A 300制造方法
B.普通强度钢
B 100适用范围
B 200化学成分
B 300热处理、供应状态
B 400机械性能
C.高强度钢
C 100适用范围
C 200化学成分
C 300热处理、供应状态
C 400机械性能
D.超高强度钢
D 100适用范围
D 200化学成分
D 300热处理、供应状态
D 400机械性能
E.试验
E 100试验材料
E 200拉力试验
E 300冲击试验
E 400厚度方向性能试验
E 500检验-容差
F.修补
F 100表面缺陷
第2节锅炉、压力容器以及特殊用途轧制钢材A.通则
A 100适用范围
A 200制造方法
B.锅炉和受压容器用钢
B 100钢材等级
B 200化学成分
B 300机械性能
B 400热处理
C.低温用钢
C 100钢材等级
C 200化学成分
C 300机械性能
C 400热处理
D.不锈钢
D 100钢材等级
D 200化学成分
D 300机械性能
D 400热处理
D 500晶间腐蚀倾向试验E.试验
E 100一般要求
E 200常温下的拉力试验
E 300高温下的拉力试验
E 400冲击试验
E 500落锤试验
E 600厚度方向性能试验
E 700晶间腐蚀倾向试验F.检验、尺寸容差和表面状态
F 100检验
F 200容差
F 300表面状态和缺陷修整
第3节复合钢板A.通则
A 100适用范围
A 200热处理
B.基体材料
B 100一般规定
C.包覆金属
C 100一般规定
C 200化学成分
D.试验
D 100一般规定
D 200拉力试验
D 300冲击试验
D 400弯曲试验
D 500剪切试验
D 600超声波试验
D 700腐蚀试验
D 800检验-容差
E.修补和拒收
E 100表面缺陷
E 200拒收
F.材料的标记
F 100标记
第4节钢管
A.通则
A 100适用范围
A 200制造
A 300质量
A 400尺寸的容差
A 500化学成分
A 600热处理
A 700机械性能
A 800试验材料
A 900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A 1000液压试验
A 1100重复试验
A 1200标记
A 1300证书
B.常压管系用钢管
B 100适用范围
B 200制造
B 300化学成分
B 400热处理
B500机械性能
C.不锈钢压力管
C 100适用范围
C200制造
C 300化学成分
C 400热处理
C 500机械性能
C 600腐蚀试验
D.低温用钢管
D 100适用范围
D200制造
D 300化学成分
D 400热处理
D 500机械性能
E.锅炉、热交换器和过热器用钢管E 100适用范围
E 200制造
E 300化学成分
E 400热处理
E 500机械性能
F.附件
F 100适用范围
F 200材料
F 300制造
F 400热处理
F 500机械性能
F 600 硬度试验
F 700 腐蚀试验
F 800 表面光洁度和尺寸
F 900印记和证书
第5节锻钢件A.通则
A 100适用范围
A 200制造
A 300质量
A 400化学成分
A 500热处理
A 600 试块
A 700常温下的机械试验
A 800高温下的拉力试验
A 900重复试验
A 1000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A 1100 缺陷锻件的修整
A 1200证书
B、一般用途锻钢件
B 100适用范围
B 200钢材类型
B 300化学成分
B 400热处理
B500试块和机械性能
C、轴系和机械锻钢件
C 100适用范围
C 200钢材类型
C 300化学成分
C 400热处理
C 500试块
C 600机械性能
D、齿轮锻钢件
D 100适用范围
D 200制造
D 300化学成分
D 400热处理
D 500正火加回火和淬火加回火锻件的试验材料
D 600用于渗碳和硬化处理锻件的试验材料
D 700机械性能
E、锅炉、非点火的压力容器和机械管系锻钢件
E 100适用范围
E 200化学成分
E 300热处理
E 400 试验材料
E 500机械性能
F、裸露于低温的液货舱、压力容器和管系用锻钢件F 100适用范围
F 200钢材类型
F 300化学成分
F 400热处理
F 500试验材料
F 600机械性能
第6节锚链用圆钢
A 100适用范围
A 200钢的等级
A 300化学成分
A 400机械性能
A 500 热处理
B、试验
B 100试验数量
B 200冲击试验
C、材料标记
C 100印记
第7节铸钢件
A 100适用范围
A 200铸造
A 300铸件质量
A 400化学成分
B 100钢的类型
B 200化学成分
B 300机械性能
C、锅炉、非点火的压力容器和机械管系铸钢件C 100钢的类型
C 200化学成分
C 300机械性能
D、螺旋桨铸钢件
D 100钢的类型
D 200机械性能
E、锚链环、附件、锚卸扣用的铸钢件
E 100锚链环
E 200锚链附件和锚卸扣
F、有高韧性要求的结构构件用的铸钢件
F 100钢的类型
F 200化学成分
F 300机械性能
G、液化气系统用的铸钢件
G 100钢的类型
G 200化学成分
G 300机械性能
H、热处理
H 100一般要求
H 200碳钢和碳锰钢的热处理
H 300低合金钢的热处理
H 400不锈钢的热处理
I、试验
I 100试样
I 200高温下的机械试验
I 300高温下的拉力试验
I 400液压试验
I 500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J、有缺陷铸件的修整
J 100补焊
K、结构构件的焊接
K 100一般要求
第8节铸铁件
A 100适用范围
A 200 铸件质量
A 300制造
A 400化学成分
A 500热处理
A 600试验
A 700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
A 800缺陷修补
B、球墨铸铁
B 100 适用范围
B 200试验材料
B 300机械性能
B 400金相检验
C、灰铸铁
C 100 适用范围
C 200试验材料
C 300机械性能
第9节熟铝合金A、通则
A 100适用范围
A 200铝材等级
A 300化学成分
A 400回火符号
A 500机械性能
B、试验
B 100试样
B 200拉力试验
B 300其他试验
B 400检验、容差
C、缺陷修补
C 100一般要求
D、材料标记
D 100标记
第10节铜合金
A、通则
A 100适用范围
B、阀件、附件和一般用途的铸件B 100铜合金类型
B 200化学成分
B 300机械性能
B 400试验
C、螺旋桨铸件
C 100化学成分
C 200机械性能
C 300热处理
C 400试验和检验
C 500缺陷修补
D、管材
D 100化学成分
D 200机械性能
D 300热处理
D 400试验
第11节耐热有色合金A、通则
A 100适用范围
A 200认可
A 300热处理
B、试验
B 100试样
B 200拉力试验
B 300冲击试验
B 400蠕变和断裂试验B 500无损探伤试验B 600其他试验
第一节结构用轧制钢材
A.通则
A 100 适用范围
101 本节规定了可焊普通强度、高强度和超高强度结构用热轧钢板和型材的要求,这些要求也适用于结构用无缝钢管。

本要求适用于厚度不超过150mm的钢材产品,对于更厚的钢材按每一情况考虑后可接受或要求与本规定有某些不同的规定。

本节包含了IACS UR W11和W16的规定。

对用轧制扁坯、方坯和圆钢为锻件代用品的要求见第5节。

102经本社特许,在化学成分、脱氧方法、供应状态和机械性能方面与本规范要求有所不同的钢材也可接受。

这类钢材给予特殊符号,见200
A 200 钢材等级符号
201 本节钢材等级按强度等级划分为三组:
——普通强度钢(NS)
——高强度钢(HS)
——超高强度钢(EHS)
202钢材等级的字母数字标记为NV xy,其中:
NV—按本社规范规定的钢材等级符号。

X—大写字母表示的相应于规定的冲击韧性试验温度,见表A1
Y—按规定最小屈服强度确定的强度组别数字符号,见表A1,对NS钢该数字可省略。

203 在202规定的字母数字符号后的附加符号可以是:
Z—改进厚度方向性能的钢材等级。

S——专门认可的钢材,见100
A300 制造方法
301 钢应采取电炉炼钢法或某种碱性吹氧转炉炼钢法生产,经本社特许,也可采用其他方法。

302 从连续浇铸的扁坯轧成板材的厚度减薄率除非本社另行认可,最小值为5:
303适用的轧制方法定义如下:
控制轧制,CR(正火轧制,NR):在正火温度范围内进行的最终成型的轧制过程,所得到的材质状态,通常相当于经正火后的结果。

热机轧制,TM(热机控制法,TMCP):这是一种必须严格控制钢材温度和轧制减薄量的方法,通常在接近Ar3温度下实施高比例的轧制减薄量,并可在两相温度区域内进行轧制。

不同于控制轧制法(正火轧制)TM具有的性能不可能由随后的正火或其他热处理方法再产生。

B普通强度钢
B 100适用范围
101 本条规定了普通强度钢的要求,最小屈服强度为235N/mm2的钢材定为普通强度钢。

B 200化学成分
201普通强度钢的化学成分和脱氧方法的要求见表B1。

B 300热处理,供应状态
301普通强度钢应在符合表B2规定的状态下供应。

B 400机械性能
401普通强度钢应符合表B3规定的机械性能。

C.高强度钢
C 100 适用范围
101 本条规定了高强度钢的要求,最小屈服强度为265N/mm2至390N/mm2(包括390N/mm2)的钢材定为高强度钢。

102 应注意高强度钢焊接接头的疲劳强度不得高于普通强度钢焊接接头的疲劳强度。

C 200化学成分
201化学成分、脱氧方法和细化晶粒处理一般应符合表C1的要求。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任何其他元素,其含量应表明。

202表C1各等级均应进行细化晶粒处理,包含Al,Nb,Ti和V中之一种或多种元素,经本社同意也可采用其他细化晶粒元素(微量合金)。

各级钢种若混合加入两种以上细化晶粒元素应经本社认可。

经过特许,含Al量可允许比表列要求稍低。

203应用桶样分析对每一炉罐的钢测定所有规定元素含量,并应在证书中表明,对不进行细化晶粒处理的各级钢Al,Nb,Ti和V的含量可不测定。

204 如有要求,可根据桶样分析由下式计算碳当量:
C eq=C+Mn/6+(Cr+Mo+V)/5+(Ni+Cu)/15(%)
对于热机控制轧制TM(TMCP)钢材,根据上式计算得到的碳当量应符合表C2的规定。

按本社的意见D200中的(P cm)公式也可用于评估可焊性,而不用碳当量。

C 300热处理,供应状态
301高强度钢应在符合表C3规定的状态下供应。

C 400机械性能
401高强度钢应符合表C4规定的机械性能。

402 如有规定,厚度方向性能(Z向延性)的附加要求见E400。

D.超高强度钢
D 100 适用范围
101 本条规定了超高强度钢的要求,最小屈服强度为420N/mm2至690N/mm2(包括390N/mm2)的钢材定为超高强度钢。

102 必须注意超高强度钢焊接接头的疲劳强度不得高于较低强度钢焊接接头的疲劳强度。

D 200化学成分
201化学成分、脱氧方法和细化晶粒处理一般应符合表D1的要求。

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任何其他元素,其含量应表明。

202所有超高强度钢均应进行细化晶粒处理,包含Al,Nb,Ti和V中之一种或多种元素,经本社商定后也可采用其他细化晶粒元素(微量合金)。

各级钢种若混合加入两种以上细化晶粒元素应经本社认可。

经过特许,含Al量可允许比表列要求稍低。

如果混合加入,至少有一种细化晶粒元素达到规定的最低含量。

203应用桶样分析对每一炉罐的钢测定所有规定元素含量,并应在证书中表明。

204 根据化学成分来估计其可焊性,如未另行同意,可用下式:
P cm=C+Si/30+(Mn+Cu+Cr)/20+Ni/60+Mo/15+V/10+5B(%)
C 300热处理,供应状态
301高强度钢应在符合表D2规定的状态下供应。

D 400机械性能
401超高强度钢应符合表D3规定的机械性能。

402如有规定,厚度方向性能(Z向延性)的附加要求见E400。

403本社如认为合适可要求进行落锤试验和/或断裂力学试验。

E、试验
E 100试验材料
101提交验收试验用的在一个试验组中的所有材料应具有相同的产品种类,例如板材、扁钢、型材等。

这些材料应出自同一炉罐号并处于相同的供应状态。

试样应完全代表该种材料,如有可能,试样应在热处理完毕后截取。

试样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进行处理。

102除非另行同意,拉力实验和冲击实验试样应从下列位置截取:
—板材和宽度600mm的扁钢:
试样应从轧制方向的轴线与边缘之间约一半处的一端截取(见图1a)。

除非另行同意,拉力试样的纵向轴线垂直于终轧方向。

—宽度600mm的扁钢、球扁钢和其他型材:
试样应从距外侧边缘约三分之一的一端截取(见图1b、1c、1d和1e)。

对于小尺寸型材,则应从尽可能接近上述位置处截取。

对于槽钢、钢梁和球扁钢,试样相应的可从距腹板中心线或轴线约四分之一宽度处截取(见图1d)。

拉力试样纵向轴线平行或垂直于终轧方向,
对于小尺寸型材,拉力试样可为适当长度具有型材全截面。

—圆钢和其他类似的产品
截取试样时,应使试样纵轴平行于轧制方向,并尽可能靠近下列位置:
—对于非圆截面棒材,试样在半对角线上距外侧三分之一处截取(见图1e)。

—对于圆截面棒材,试样在半径上距外侧三分之一处截取(见图1f)。

厚度方向性能试验试样应征得本社同意。

E 200 拉力试验
201拉力试验试样的尺寸应符合第1章第2节的要求,通常对于板材、宽扁钢和型材,应采用产品全厚度板状试样。

对于圆钢和其他类似产品可以采用圆棒状试样。

相应的对小尺度的圆钢等试样可为适当长度具有型材全截面。

202对每试验组,从一个产品中取一个试样进行一次拉力试验。

当成材的重量大于50吨,则对每50吨或剩余部分,从不同产品中取试样进行一次补充试验。

对同一试验组产品的厚度或直径每相差10mm应进行一次附加试验。

203对于超高强度钢,每次拉力试验只能代表同一批热处理的材料。

204在拉力试验过程中未观察到明显的屈服现象时,则应测定0.2%非比例伸长时的强度。

205对于加速冷却热机控制轧制钢材,可要求进行在模拟应力消除的条件下进行附加试验。

206所有拉力试验采用的方法符合第1章的要求。

E 300 冲击试验
301冲击试验应具有夏比V缺口,其纵轴平行或垂直于钢材的终轧方向。

一般仅截取纵向试样进行试验,但超高强度钢板宽度大于600mm扁钢的试样其轴应垂直于主轧方向。

然而,钢厂应保证在两个方向上得出的冲击值均满足本节的要求。

缺口应开在与原轧制面垂直的试样表面上,缺口位置距离气割或剪切边处应不小于25mm。

302除非另有规定或经本社特许,试验组的最大批量应如表E1的规定,应从规定的每批或剩余部分中取一件最后的产品截取一组三个试样。

303对厚度小于或等于50mm的钢材,冲击试样应在钢材表面下不小于2mm处截取,对厚度大于50mm的板材,冲击试样应位于试样中心线和板材表面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4板厚处。

304如不能使用10×10mm的标准冲击试样时,应使用10×7.5mm或10×5mm 的试样并尽量用较大者,此时冲击功值分别降至标准试样规定值的5/6和2/3。

305从每组三次冲击试验得出的平均功值和各单值应分别符合表B3,C4和D3
相应要求。

在每组中仅允许有一个单值可低于规定的最低平均值,但不得低于该值的70%
306所有冲击试验所采用的方法应符合第1章的要求。

E 400 厚度方向性能试验
401规定要改善厚度方向性能的钢(Z种钢)应在产品厚度方向截取拉力试样进行试验,试样按下法取得:
板材:每一轧制长度的一端截取一组三个试样。

宽扁钢:同一炉罐号、相同厚度和热处理的产品应按每10吨为一个试验组。

如果厚度超过25mm则按每20吨为一个试验组。

对每一个试验组,从一个产品上至少应截取一组试样。

如未经另外同意,每组三个试样最小的平均面积收缩率至少为25%。

每组中只允许1个单值低于25%,但不得低于20%。

403如一组试验未能满足402的要求,应从相同的式样中取三个附加试样再进行试验,加上原试验的结果按一组六个试样一起评估。

平均面积收缩率不得低于25%。

其中总共2个单值可低于25%,但只允许一个单值低于20 %。

404 Z种钢材应按适当的标准进行超声波检查,该标准所确定的准则应为本社所接受。

405 厚度方向性能获得改善和符合402,403和404要求的钢材,应在其材料级别标记后加注尾标Z,例如NVDZ,NVE36Z。

E 500 检验-容差
501钢厂在发货前应负责进行表面检验和尺寸校核,并应证实质量和尺寸容差满足要求。

钢厂尚应负责符合消除材料内部缺陷的一般要求。

若本社已验收了材料,而后却发现该材料有缺陷,则仍由钢厂负责。

502超高强度钢的板材和其他产品应由制造厂对产品的两面进行彻底的外观检查以保证无缺陷和无不完整性。

必要时可要求采取合适的无损探伤法,如磁粉和/或超声波检查来进行检验。

503对于船体结构用的钢材材、宽扁钢和焊接型材的厚度负容差,最大许可值为
-0.3mm。

对于船体结构用的轧制型材,其厚度负容差许可值应满足公认的国际或国家标准的要求。

为入级可以接受的厚度负容差,应视为厚度容差“正—负”范围的下限。

它可在用常规轧机制造正常生产材料的标称厚度中找到(平均值)。

船厂和船东在个别情况下,可能出于商业原因会共同同意希望将厚度负容差定得比给定的更为严格。

应在随机部位测量厚度,这些部位距纵向边缘至少为10mm。

由缺陷引起的局部表面的凹陷和由于消除缺陷而修磨的范围可忽略不计,但这些凹陷和修磨符合已接受的国家或国际标准。

504对于结构用的无缝钢管,在生产前应确定并经同意其外径、壁厚和非圆度的容差。

F、修补
F 100 表面缺陷
101结构用钢表面缺陷可采用局部修磨去除,但:
—任何部位的厚度不得减薄到小于公称厚度的93%,且减薄量不得大于3mm;—每一单独修磨范围不得超过0.25mm和
—整个修磨区域不得超过该材料总面积的2%。

各修磨区域之间的距离比他们的平均宽度小,则应视为一个单独区域。

对于每种情况,这种修补应取得验船师同意,除另经同意,否则均应在验船师监督下进行。

102对不能用上款处理的表面缺陷,如征得验船师同意,可在其监督下用铲削或修磨,后随即焊补的方法加以修补,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去除缺陷尚未焊补前,修补件厚度减薄量不得大于20%。

焊补应按已认可的焊接工艺,用认可的焊条进行。

焊补区应修磨齐平使达到准确的公称厚度;—焊补区域应进行相应的无损探伤检验;
—修补件在最终修磨后通常应进行适当的热处理。

一般这种热处理应与该钢材等级的热处理相同。

第2节锅炉、压力容器和特殊用途的轧制钢材
A、通则
A 100 适用范围
101 本节规定了用于建造锅炉和压力容器以及低温用舱柜和工艺设备的轧制钢材的要求,规定了设计用的高温状态下的机械性能。

本规则也适用与轧制的奥氏体和铁素体-奥氏体(双炼)不锈钢。

A 200 制造方法
201钢采用电炉炼钢法或某种碱性吹氧转炉炼钢法生产,经本社特许,也可采用其他方法。

202从连续浇铸的扁坯轧成板材的厚度减薄率除非本社另行认可,最小值为5:1。

B、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
B 100 钢材等级
101规定了在轧制状态厚度25mm以下和正火状态厚度100mm以下的碳素钢和碳锰钢的要求;也规定了对厚度100mm以下合金钢的要求。

符合有关标准的材料,每一情况经认可后也可接受,以替代下述钢材等级。

102碳素钢和碳锰钢的钢材等级符号如下:
字母NV后的三位数字代表标定的最小抗拉强度(N/mm2)。

此外,有一个单位数字表示冲击试验温度:
数字0,1和2分别表示在+20℃,0℃和-20℃时的冲击试验。

尾标字母代表热处理和吹氧方法。

尾标A表示轧制钢,N表示正火钢,QT表示
淬火加回火钢,F表示细化晶粒处理钢。

如果控制轧制代替正火钢时,则尾标CR替代N。

举例:
NV360—1FN表示具有标定的最小抗拉强度为360N/mm2,在0℃下作冲击试验,经细化晶粒处理和正火的钢材等级。

B 200 化学成分
201碳素钢和碳锰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B1规定的要求,合金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B2规定的要求。

202应测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所有元素包括晶粒细化元素的含量,并在证书上注明。

残余元素的含量应按与验船师商定的抽样试验进行检验。

203用其他晶粒细化元素代替Al时,这些元素的最小含量应为:
—Nb,最小值0.02%
—V,最小值0.05%
204对于碳锰钢和碳素钢,在适用时可根据桶样分析又下式计算碳当量:
C eq=C+Mn/6+(Cr+Mo+V)/5+(Ni+Cu)/15(%)
B 300 机械性能
301钢材的机械性能应符合下表规定的要求:
表B3:轧制的碳素钢和碳锰钢
表B4:正火或控制轧制的碳素钢和碳锰钢
表B5:合金钢
表中规定的抗拉强度值、屈服强度值和伸长率是指在室温下的实验。

302表B6列出了高温时低屈服强度值或0.2%条件屈服强度值。

该值供设计用而无须验证。

如材料按公认标准生产,其在高温下的低屈服强度值或0.2%条件屈服强度值高于表B6,此种较高值将予以接受。

但是按E 300进行的高温下的拉力实验应获得满意的结果。

如果钢厂能证明在连续生产中始终获得高温下规定的最低机械性能而使本社满意,则可免除高温下的拉力试验。

303表B7列出了设计用的100000和200000小时断裂强度的估计平均值。

B 400 热处理
401除热成型或冷成型后须经热处理的钢材(这取决于用户),可在轧制状态供应外,钢材应按表B8规定的热处理状态供应。

在此情况下,热处理和随后的机械性能试验应在成形后进行。

402控制轧制和热机处理钢材等级符号的尾标应分别以CR和TM取代N。

D、不锈钢
D 100 钢材等级
101规定了对7种等级的奥氏体不锈钢和两种等级双炼(铁素体/奥氏体)不锈钢的要求。

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偏离这些技术条件的钢材等级,在对每一种单独的情况加以研究后可予以接受。

奥氏体不锈钢可适用于设计温度不低于-165℃。

D 200 化学成分
201化学成分应符合表D1列出的要求或认可的技术条件。

D 300 机械性能
301钢材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D2规定的要求。

奥氏体不锈钢应给出0.2%和0.1%条件屈服强度值。

抗拉强度值、屈服强度值和延伸率系指在室温下的试验。

对奥氏体不锈钢,仅要求在设计温度低于-105℃时进行冲击试验。

对双炼不锈钢,要求在设计温度或-20℃(取低者)时进行冲击试验。

D 400 热处理
401所有钢材均应在溶液处理状态供应。

D 500 晶间腐蚀倾向试验
501除非本社同意,否则钢材应进行晶间腐蚀倾向试验,以表明钢材不易为过量的晶间析出而产生晶间腐蚀。

每一次拉力试验就应进行一次试验,该试验应按ASTM A262,方法E,铜—硫酸试验或其他公认的标准进行。

弯曲试样应无晶间腐蚀裂纹存在。

E、试验
E 100 一般要求
101所有试验所用的方法应按第1章相应要求。

102试样应按第1节E100要求的位置截取。

E 200 常温下的拉力试验
201钢板在常温下进行拉力试验的试样,应按其主轴线垂直于终轧方向截取。

型钢的试样,可按钢厂的意见按垂直或平行于终轧方向截取。

202对于钢板,如一块钢板的重量不超过2500kg,则从每块轧制钢板上截取一块拉力试样。

如果用铸钢锭,则应从钢锭顶部截取试样。

如果重量超过2500Kg,则拉力试样应取自轧制钢板的两端。

203当要求从轧制钢板的每一端截取试样时,其获得的抗拉强度值之间的差值应不超过60N/mm2
204对于型钢,从不超过10吨为一试验组中取一块拉力试样。

每一试验组钢材应经同样热处理、同一形状、且厚度相差不大于5mm。

205对于热机控制轧制的钢材,经加速冷却可要求在模拟消除钢材内应力的状态下进行附加试验。

E 300 高温下的拉力试验
301当根据B302要求确定高温下的低屈服强度或条件屈服强度时,试验应按ISO783要求进行。

当接近强度值时应变率应控制在每分钟0.1%至0.3%的应变范围内。

测量应变值来估计应变率所用的间隔时间应不得超过6秒。

302试样的截取应使其主轴线垂直于终轧方向。

对每一炉罐号的材料至少应进行一次拉力试验,试样应从该次炉罐号的最厚板上截取。

303当订单上为规定试验温度,试验应在300℃进行。

E 400 冲击试验
401对厚度为6mm和6mm以上的材料,冲击试验应在规定的温度下进行。

一组三个冲击试样的平均值应符合表B3、B4、B5、C3、C4和D2相应要求,且每一组中仅允许有一个单值低于规定的最低平均值,但不得低于该值的70%。

402在B、C和D中规定所要求的最低值是对10×10mm标准试样而言。

如不能使用标准试样时,应使用下列试样:10×7.5mm或10×5mm,并尽量使用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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