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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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面积计算-小结

绿化面积计算-小结

上海市居住区绿地面积的量算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地库顶板上覆土层应达到1.5米以上,以利植物生长,地库顶板应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

符合上述要求,可按实际绿地面积计算。

2、架空层绿化面积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计算。

3、地下空间的绿化面积可计入。

4、天井绿化面积可按实际绿化面积计算。

9.8 居住区绿地面积的量算9.8.1 居住用地范围内扣除建筑物及构筑物用地、停车场用地、大面积的硬质地面、以及宽度4米及4米以上的道路用地以外,用于种植的用地(含水面)计为绿地。

9.8.2 停车场绿地包括停车场周边绿地和停车场内绿地,停车场内绿地类别及计算方法如下:①停车场内的绿化按块状或条状布置时绿化用地按实际的绿地种植面积计算;②停车场内的绿化为预制砖缝植草,可按植草场地总面积的10%计为绿化用地面积;③停车场内移栽的独立乔木大树(树径大于10厘米)按每棵2.5m2计为绿化用地;④成排栽种乔木的按总长度乘1.5米宽的计算方法计。

9.8.3 非地面的绿化面积可部分折算为绿地规定如下:①建筑物天面(屋顶)上的绿化,当覆土层厚度大于20厘米时可分别情况折算绿地: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25%折算绿地面积;四层至六层(含六层)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10% 折算绿地面积;六层以上即距地面16米[含16米]以上的天面(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半地下建筑物屋顶上的绿化,可按实际绿化水平面积的40%折算绿地面积,但半地下建筑屋顶覆土面最高处不得超出地面1.5米,超过1.5米时按25%折算。

天面折算绿地的覆土层厚度少于20厘米时,绿地面积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②上述每一项绿化面积折算后面积大于50平方米时才可计为绿地面积。

9.8.4 在计算居住区绿地率时露天全地下室顶面绿地面积的确认和折算方法:地下室顶板结构面层标高低于该建筑物或临近建筑物室外地面高度时,方可按以下条件计为绿地面积,否则按半地下室屋顶绿化计算:①覆土厚度最薄处大于20厘米时按60%折算绿地面积;②覆土厚度最薄处大于30厘米时按80%折算绿地面积。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五条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莲塘组团、昌东组团、湾里组团、望城组团和乐化组团的中心地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其中心地区、一般地区由所在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及要求

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及要求

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计算技术标准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城市绿化条例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五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面积计算.三、绿地率绿地率=建设项目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该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四、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执行标准1、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达到:组团、小区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居住区每人不少于平方米.组团为300-700户,小区为2000-4000户,居住区为户,每户按人计算.2、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30%.3、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4、机关团体、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科研和公共文化场所、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5、城市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不低于30%,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不低于25%,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不低于20%.6、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指标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执行.五、居住区公共绿地规模居住区公园每处规模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每处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每处规模不小于400平方米.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六、建设项目绿地计算:一宅旁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1、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小区路、城市道路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起计算,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2、组团绿地、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起计算.3、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的计算,但是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绿地用地面积的80%.二道路、孤植乔木、树阵绿地面积计算1、单株行道树、孤植的乔木,绿地面积按1.5m×1.5m计算.2、成排种植且株距小于等于6m的乔木,绿地面积按总长度乘以1.5m计算.3、树阵绿地面积据实际种植情况按上述两种方法计算.三生态停车场绿地面积计算1、停车场全部为植草砖铺设并植草的,按停车场总面积的10%计为绿地面积.2、停车场采用植草格新材料铺设,地面草坪效果好, 在每个车位后方种植一株10㎝以上乔木,并每3个车位中间种植一株10㎝以上乔木的,按停车场总面积的20%计为绿地面积.平均每个车位种植两株10㎝以上乔木的树冠绿荫能覆盖、地面草坪效果好不斑驳的停车场,按停车场总面积的50%计入绿地面积.3、立体停车场按100%计入绿地面积须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且绿荫全覆盖效果好.四地下构筑物顶绿地面积计算地下构筑物顶绿地是指在全地下或半地下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种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根据覆土深度,按以下标准计入绿地面积:1、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100 %计入绿地面积.2、种植土层深度-1.5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80 %计入绿地面积.3、种植土层深度-1.0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60 %计入绿地面积.五立体绿化面积计算1、屋顶绿化:屋顶绿化的覆土厚度达到30㎝的,按以下标准计入绿地面积:1一层至三层的,按绿化覆盖面积的30%折算绿地面积.2四层至六层的,按绿化覆盖面积的20% 折算绿地面积.3六层以上或距地面40m以下的,按绿化覆盖面积的10%折算绿地面积.2、墙体绿化:挡土墙、墙体应进行垂直绿化,垂直绿化按绿化覆盖面积的10 %计入绿地面积.利用立体绿化新技术,采用种植土种植,施工后绿化效果即可显现,覆盖面达到95%以上的垂直绿化按覆盖面积的100 %计入绿地面积.六水体面积计算:采用地栽,种植水生植物的水体按100%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游泳池、消防水池、喷泉等水体不计入绿地面积.七、附则一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南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计算方法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绿化面积计算-小结

绿化面积计算-小结

上海市居住区绿地面积的量算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地库顶板上覆土层应达到1.5米以上,以利植物生长,地库顶板应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

符合上述要求,可按实际绿地面积计算。

2、架空层绿化面积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计算。

3、地下空间的绿化面积可计入。

4、天井绿化面积可按实际绿化面积计算。

9.8 居住区绿地面积的量算9.8.1 居住用地范围内扣除建筑物及构筑物用地、停车场用地、大面积的硬质地面、以及宽度4米及4米以上的道路用地以外,用于种植的用地(含水面)计为绿地。

9.8.2 停车场绿地包括停车场周边绿地和停车场内绿地,停车场内绿地类别及计算方法如下:①停车场内的绿化按块状或条状布置时绿化用地按实际的绿地种植面积计算;②停车场内的绿化为预制砖缝植草,可按植草场地总面积的10%计为绿化用地面积;③停车场内移栽的独立乔木大树(树径大于10厘米)按每棵2.5m2计为绿化用地;④成排栽种乔木的按总长度乘1.5米宽的计算方法计。

9.8.3 非地面的绿化面积可部分折算为绿地规定如下:①建筑物天面(屋顶)上的绿化,当覆土层厚度大于20厘米时可分别情况折算绿地: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25%折算绿地面积;四层至六层(含六层)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10% 折算绿地面积;六层以上即距地面16米[含16米]以上的天面(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半地下建筑物屋顶上的绿化,可按实际绿化水平面积的40%折算绿地面积,但半地下建筑屋顶覆土面最高处不得超出地面1.5米,超过1.5米时按25%折算。

天面折算绿地的覆土层厚度少于20厘米时,绿地面积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②上述每一项绿化面积折算后面积大于50平方米时才可计为绿地面积。

9.8.4 在计算居住区绿地率时露天全地下室顶面绿地面积的确认和折算方法:地下室顶板结构面层标高低于该建筑物或临近建筑物室外地面高度时,方可按以下条件计为绿地面积,否则按半地下室屋顶绿化计算:①覆土厚度最薄处大于20厘米时按60%折算绿地面积;②覆土厚度最薄处大于30厘米时按80%折算绿地面积。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8.30•【字号】•【施行日期】1995.08.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规定经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批准南昌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修改后予以公布施行。

1995年8月30日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报告。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授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开发区的,该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办理该区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开发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景观类规范汇总(内含市政园林类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景观类规范汇总(内含市政园林类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规范(景观类)汇总序号分类一、国家标准GB/T50103-2001总图制图标准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GB 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T50563-2010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 14887-2003道路交通信号灯GB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92-96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20-2007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858-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二、行业标准CJJ 82-201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9-20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121101)CJJ 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89-20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T190-2012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67-95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 48 公园设计规范CJJ44-91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9-2001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试行稿)03J012-(1.2.3)环境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景观工程设计制图规范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2000]192号)CJ/T34-91常用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CJ/T 24-1999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 木本苗三、地方标准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3月修订)南昌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办事指南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出图要求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及要求DG/TJ08-19-2011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上海市)DBJ08-19《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上海市)DBJ08-66《花坛、花境技术规程》(上海市)DBJ08-67《草坪建植和草坪养护管理的技术规程》(上海市)DBJ03-231《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上海市)DBJ08-75《垂直绿化技术规程》(上海市))汇总链接备注。

地下空间建筑退距全国各地地方规定参考

地下空间建筑退距全国各地地方规定参考

关于地下空间退让的地方规定参考源至小小吐血整理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2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三条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退让主、次干道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其他道路不小于1米。

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 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至少增加3米。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退让;相邻公共绿地的,退让距离按照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执行;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按照消防间距执行。

第二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退让应当符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要求,其中50米以下高层建筑(含台阶、有柱雨棚,下同)在主干道两侧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在次干道两侧不得少于8米;50米以上高层建筑主楼退让距离,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建筑每增加一层增加0.25米。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3月修订)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3月修订)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201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道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原第六条)单栋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委托规划丙级以上(含丙级)的设计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应包括规划总平面图、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等图纸。

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还应提供日照分析图。

第六条(原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予批准:(一)旧城区居住用地为5000平方米;(二)新城区居住用地为10000平方米;(三)旧城区公共建筑用地为2000平方米;(四)新城区公共建筑用地为4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及要求

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及要求

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及要求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计算技术标准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城市绿化条例》(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五)《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面积计算。

三、绿地率绿地率=(建设项目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该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四、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执行标准1、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达到:组团、小区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居住区每人不少于平方米。

组团为300-700户,小区为2000-4000户,居住区为户,每户按人计算。

2、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30%。

3、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4、机关团体、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科研和公共文化场所、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5、城市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不低于30%,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不低于25%,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不低于20%。

6、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指标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执行。

五、居住区公共绿地规模居住区公园每处规模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每处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每处规模不小于400平方米。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绿地计算:(一)宅旁(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1、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小区路、城市道路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起计算,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0.31【实施日期】1992.10.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对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应编制专业规划。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城市规划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等编制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加,根据有关专业的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规划编制完成后,由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制定规定规划纲要。

城市规划纲要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现状情况,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意见。

城市规划纲要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二十年的期限编制。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城市规划常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介绍城市规划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要求从业人员对地理、经济、建筑、交通、历史、美学、生态环境、信息技术等多学科的知识都有所了解,当前规划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很快,为保证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使用有效工具,自治区建设厅规划处、规划管理服务中心整理常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主要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5.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7.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9.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0.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11.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1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4.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5.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6.城建监察规定:1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8.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9.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324.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2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6.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常见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98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 57---945.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 83---99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7.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 50298---19998.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9710.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1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981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2---981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1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15.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416.防洪标准 GB 50201---94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18.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46---9119.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37---三、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5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8.<城市绿化条例>19.<风景名胜区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6.<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7.<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9.<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四、地方城市规划常见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北京1.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62.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3.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4.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5.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7.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天津8.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9.天津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管理暂行规定10.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11.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12.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713.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14.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15.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16.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17.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18.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上海19.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1.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深圳22.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82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5.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6.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重庆27.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8.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9.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30.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1.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32.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93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34.重庆市城乡规划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导则(试行)35.重庆市城乡规划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试行)36.重庆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试行)37.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试行)38.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39.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40.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41.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42.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43.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44.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10广东4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46.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47.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48.广东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试行)4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50.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5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52.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53.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5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5.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15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57.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山东58.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59.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60.<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4月讨论稿)61.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6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63.山东省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64.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65.山东省村镇规划编制办法1266.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67.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68.山东省城市绿化规划编制技术纲要(试行)69.山东省建委、省文化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内容与要求(试行)70.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批规定71.济南市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成果管理技术规定72.济南市市辖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备案暂行规定73.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74.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75.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76.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1377.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78.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79.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80.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福建81.福建省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82.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83.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84.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总则85.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86.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1487.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增补别墅技术标准的通知88.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湖南89.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90.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91.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92.关于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9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94.建筑面积复核若干规定(试行)=95.临街门面长度控制的解释=96.<长沙市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15=97.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98.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99.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00.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规定(草稿) =101.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湖北102.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03.武汉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04.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105.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106.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技术导则16107.武汉市城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 )108.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109.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0.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111.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112.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1991)113.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1)11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8)四川115.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16.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17.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71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119.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120.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21.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22.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案)123.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24.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试行)125.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6.成都市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的暂行规定127.<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2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129.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18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130.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131.成都市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试行)132.成都市城市规划三维模型数据标准(试行)贵州13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134.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35.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云南136.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137.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38.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139.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140.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江西14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42.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则管理条例14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14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145.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146.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147.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49.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150.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151.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152.关于总平面绘制和停车场(库)设计有关要求的通知15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54.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155.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56.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浙江157.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58.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1160.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6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62.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63.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6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65.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166.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67.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168.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169.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70.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22171.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172.关于杭州市区村镇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173.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174.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75.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176.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177.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78.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179.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180.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3181.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河北18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18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四线”规划管理规定18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试行)185.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186.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187.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188.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河南189.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190.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4191.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192.西安市控制市区建筑高度的规定193.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4.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甘肃195.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196.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正)197.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198.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200.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201.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25202.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3.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4.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205.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辽宁206.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7.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208.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209.大连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吉林210.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211.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212.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6213.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214.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15.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黑龙江216.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17.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1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219.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20.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221.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22.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7223.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24.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25.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26.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安徽227.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28.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29.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30.安徽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231.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32.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33.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8234.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35.合肥市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海南236.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237.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238.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Distribute=1+and+ID+in+%28select+LawsID+from+LawsPr opList+where+LawsPropID=1%29239.三亚市山边河边海边景观控制管理规定+Distribute=1+and+ID+in+%28select+LawsID+from+LawsPr opList+where+LawsPropID=1%29湖北240.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41.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24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29243.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244.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998)24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8)246.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247.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襄樊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五、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建筑设计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98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JGJ/T119---9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5003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40---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 54178--9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B 5032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30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50096 ---1999(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 36---87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2---99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CJB 99---8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 31-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办公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8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31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氢氧站设计规范 GB50177—93泵站设计规范 GB/T50265—97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6—9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交通工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9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施工规范 GB 50156-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57-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62—92市政工程宝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CECS07: (CECS07;88)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GBJ48 -83城市公共交巡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 15-8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93(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 34-32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CJJ17-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87防火安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94(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GB 50098—98 (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080-9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1999年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92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98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村镇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96其它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T91---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100---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GB/T5032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3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SL201---9734。

关于建筑退距

关于建筑退距

关于“高层住宅间距”、“临街临水退距”以及“停车位数量”等问题答学生问(2007-04-12 21:30:52)转载分类:建筑设计关于“高层住宅间距”、“临街临水退距”以及“停车位数量”等问题,在平时的教学中学生问及较多且较集中,现结合南昌市的具体情况,将南昌市有关规定转文如下:2004年,南昌市以政府令形式出台了《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称“规定”),自当年年4月1日起施行。

从此以后在省城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管理等必须遵守“规定”,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高层住宅间距不小于24米居住建筑尽可能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原则上不再建设东西向居住建筑。

层数高于或等于10层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高层与高层平行的,高度在50米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不小于30米的,其间距在老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为0.8倍,但均不得小于24 米;高度在50米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其间距在老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在新城区为0.7倍,但均不得小于24米。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每4米增加间距1米。

6层以下居住建筑在高层居住建筑东、西侧的,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呈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3米。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执行。

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组团每人不得少于0.5平方米,小区每人不得少于1平方米,居住区每人不得少于1.5平方米,组团绿地面积不得少于400 平方米。

在临江、河、湖地区应当留足可供绿化建设的用地,只拆不建,具体范围为:东湖、南湖、西湖、北湖周边30至50米;青山湖、艾溪湖、象湖、黄家湖周边80至100米;赣江、抚河两侧50至100米;玉带河两侧20至50米。

临街高层建筑按规退让沿建设用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应按规定退让,退让距离不小于消防间距。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文本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文本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95年5月31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 8月 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95年9月15日南昌市N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5月 2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修正根据2001年9月 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忡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规定。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三条依法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报告。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节其他规定第四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镇和乡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村庄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注重提高城乡服务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相结合,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风貌相结合,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

城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国务院关于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2年修订)-国函[2012]201号

国务院关于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2年修订)-国函[2012]201号

国务院关于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2年修订)正文:---------------------------------------------------------------------------------------------------------------------------------------------------- 国务院关于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20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审批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南昌市是江西省省会,长江中游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南昌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南昌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4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28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65平方公里以内。

根据南昌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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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法规文件 >> 市政府规章第154号《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 安2014年9月15日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索引号: A00000-0205-2014-0003 主题分类:城市规划发布机构:南昌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生成日期: 2014年09月18日 名 称: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编号:市政府令第154号 所属主题: 城市规划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七条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总平面图;(二)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三)道路交通规划图,包含消防分析图;(四)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五)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

第十二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

(二)垂直布置的,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的0.8倍控制;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第十四条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的: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三)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侧居住建筑底部设有架空层、储藏间的,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储藏间的高度计算间距,且不得小于9米;北侧居住建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部分间距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计算,公建部分间距按照非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

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当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九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

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二)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含局部连体),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21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以下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二)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四)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10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五)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执行;但其位于相邻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在旧城区还应当增加10%以上,在新城区增加20%以上。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的阳台总长度超过阳台所在建筑面宽长度的60%时,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第二十一条建筑间距的计算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当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二十二条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与其他相邻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第二十三条不同地块建筑的间距,还应当满足用地边界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四条建筑物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三)建筑物相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临绿线开设出入口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位于公园绿地南侧的,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中,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且平行绿地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北侧绿线距离还不得小于10米。

(四)建筑物相邻河道的,建筑物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执行。

第二十五条临街建筑物(含台阶、有柱雨棚、骑楼)退让城市快速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退让主干路、快速路辅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退让次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8米,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其中退让12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3米。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平行道路布置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退让距离增加0.25米。

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门卫室、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六条临街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主次出入口方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让道路转角处红线距离,按照两侧道路较宽退距要求进行退让。

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退让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且应当满足管线的埋设要求。

属于市政工程的地下建筑物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结合市政工程统一开发建设的项目退让除外。

第六章城市景观和环境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临江、临湖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临江、临湖建设住宅的,其临街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并与所处环境相协调;(二)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原则上不得设置小开间商业店面;(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四)临街主墙面不宜设置空调机位和热水器等其他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临街可以采用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隔离或者设计成透空型围墙;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对其进行美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新建居住小区应当统筹规划门卫、值班室、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市政配套设施等用房和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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