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规划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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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4:离“财”不离婚
•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 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的。 解读: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应当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 权利的救济途径。
焦点1:婚前资产婚后孳息的归属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一般婚后产生的收益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和自然增值, 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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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2:婚前购买房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 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 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 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 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亮点在第二款,明确产权 登记方应就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 齐某婚前购买了一套合同价为100万的房产并签订了购房合同,付首付40万后 与刘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60万。离婚时房产升值至200万,则对该 房产的分割方式为: 该房产归齐某所有,齐某应该向刘某支付60万补偿金。 【房产加名潮----房产加名税的闹剧】
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 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 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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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关于婚姻财产的主要法律规定
• 婚姻关系中三大要素(感情、财产、子女)--财产 • 婚前财产 -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 婚后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定、可约定 - 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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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3:婚后父母出资购房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链接:《婚姻法》第十八条(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资产规划法律问题
大都会人寿 2012年2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背景
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
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自 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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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5:房产赠与在登记前可撤销
•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 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链接: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 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 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关于赠与的规定,赠与房 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焦点6:生不生孩子谁说了算?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
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 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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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7:亲子鉴定敢不敢?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 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
- 孳息和自然增值:个人财产
- 其他收益(如投资):共同财产 • 婚后财产 – 原则:共同财产
– 例外:具有人身性质的费用(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 费等)、明确或视为对只针对一方的赠与或继承、专用生活用品。
– 婚内共同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可约定、有法定
小结:关于婚姻财产的主要法律规定
解读:正视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现状,保护出资购房父母方合法权益
。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 的情况。按照国人的习惯,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 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侵害 了出资父母的利益。
离婚时财产的处理 • 处理范围:共同财产 • 处理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 婚后,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要求分割。 • 婚姻前取得婚后共同还贷的不动产离婚时的处理:首先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 成,产权归登记一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可要求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的争议及热点
社会争议:【 究竟保护哪一方?】 ●财源自文库条款引热议 (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啃老房产归自己、婚前 财产孳息与自然增值归个人------丈母娘意见大) ●生不生孩子妻子说了算 (老公很受伤) 社会热点: ●是一场婚姻保卫战还是追求未知的幸福感 ●改变人的婚姻观念(为爱结婚,为财结婚)、理财观念—理财乱想 ●被指“加剧无爱趋势” 婚姻财产保卫战: ●房产加名潮---房产加名税的闹剧(南京、武汉---国家税务总局) ●婚前协议 ;补签婚后协议---婚姻契约及公证 ●婚姻与财富管理规划、涉婚财产保全等新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