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适用个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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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合同(适用于抵押人为自然人时签署)编号:抵字第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甲方的共有产权人(如有):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

第1条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选择为如下方式: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限额,但在该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第2条甲方所担保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 。其具有以下含义:

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5条约定担保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

第3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3.1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3.2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第三章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4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项下每一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之约定。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约定的到期日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出具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

函、提货担保,则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第四章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5条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被担保之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的应付款项,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第6条对于乙方在本合同下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1)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复利;(4)罚息;(5)利息;(6)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五章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第 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7.1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7.2 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7.3依据本合同第17条约定乙方提前行使抵押权的;

7.4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8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8.1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8.2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5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8.3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第六章抵押财产

第9条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为。该抵押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详见如下附件:

□《(动产)抵押财产清单》;

□《(房地产)抵押财产清单》;

□《(在建建筑物)抵押财产清单》;

□《(交通运输工具)抵押财产清单》;

□《(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财产清单》;

□《抵押财产清单》。

第10条甲方所提供的抵押财产的合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11条作为抵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如乙方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甲方提交给乙方保管。

第七章抵押财产的占管

第12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甲方占管和使用。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对抵押财产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财产的管理情况。

第13条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

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八章抵押权的实现

第14条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

第15条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权、变更抵押权/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16条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6.1与甲方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6.2 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7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17.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乙方的抵押权;

17.2甲方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抵押财产有不利影响;

17.3 甲方破产、歇业、被申请破产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17.4依主合同或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17.5甲方有本合同第28 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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