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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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1.0目的

为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公司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廉政建设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0责任追究原则

2.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2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为准绳的原则;

2.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4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3.0责任划分原则

3.1经办人工作失职、弄虚作假,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者,追究经办人责任;

3.2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纠正的错误而未发现、纠正造成损失者,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3.3领导不认真负责或下达错误指令者,追究领导责任。

4.0责任追究种类

4.1责令改正并作书面检讨;

4.2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

4.3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

4.4调离岗位、降职、停职、引咎辞职、撤职;

4.5解除劳动合同;

4.6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0责任追究

5.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

5.1.1未及时办理工程施工准备计划、质量监督、工程开工报告等手续的;

5.1.2未做好地方政府及群众关系协调工作,影响工程进展的;

5.1.3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的;

5.1.4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审核拨付工程预付款,影响工程开工的;

5.1.5未按验收规程及时组织相关工程验收的;

5.1.6未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和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

5.1.7文件、资料传递失误或延期传递,导致工期延误者;

5.1.8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者。

5.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领导责任者记过降职、停职、撤职等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5.2.1施工期间外部协调等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工程开工延期或停工3个月以上,或应急工程开工延期或停工1个月以上的;

5.2.2与参建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有重大漏项的;

5.2.3未履行检查责任,工程发生转包和违法分包的;

5.2.4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不能完成竣工验收的;

5.2.5采取强迫手段或制造不利条件迫使合同另一方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2.6故意设置各种阻碍,不协调施工外部环境,影响工程建设的;

5.2.7工作失误,导致重要文件、资料丢失或损坏而无法恢复者。

5.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1未对各种计量、支付签证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或计量支付有虚假等重大问题的;

5.3.2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管理人员讲形式、走过场,对督查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未发现,或发现后处理不力的;

5.3.3示意或听任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的;

5.3.4项目合同条款有重大违规事项而未发现的;

5.3.5对项目存在的质量、安全、进度等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5.3.6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量,骗取资金的;

5.3.7工期拖延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5.3.8 弄虚作假,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3.9因项目部人员责任酿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和处理的;

5.3.10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索贿受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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