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P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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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宝庆隆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 目的
建立中心化验室委托检验管理规程,以保证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范围
适用于中心化验室不具备检验条件,相关法规允许委托检验的项目管理。
3 责任者
中心化验室、质量管理部、质量受权人
4 职责
4.1中心化验室副主任负责本标准管理规程的起草。
4.2中心化验室主任负责本标准管理规程的审核。
4.3 质量管理部部长负责本标准管理规程的审核。
4.4 质量受权人负责本标准管理规程的批准。
5 依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版)》
6 内容
6.1 委托检验的范围
本公司中心化验室不具备检验条件,相关法规允许委托检验的项目。
6.2 受托方的条件
6.2.1 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6.2.2 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
6.2.3 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6.3 委托检验工作流程
6.3.1 需要委托检验时,选定符合条件的受托单位,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6.3.3 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
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接受的委托检验。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6.4 检验结果的复核
6.4.1 委托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由专人负责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为符合规定项出具检验报告书。
6.4.2 对于委托药品检验所进行的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以省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结果为准。
6.4.3 检验结果在报告单中注明。
6.4.4 每次委托检验应详细登记。
7 相关文件无
8 修订历史
附件1委托检验登记表编号及版本号:SMP-12-002-R01-01
附件1 委托检验登记表
编号及版本号:SMP-12-002-R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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