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保护规划项目审核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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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库后续工作水环境保护专题规划项目审核指南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水环境研究所
2009年8月17日
为兼顾三峡工程后续工作总体要求和库区实际需求,完成《三峡水库水环境保护专题规划》(本规划)的编制,在前期库区实地调查及初步研判的基础上,近期将对各县(区、市)申报规划项目的进行第一次审核。本次审核的重点是:1)项目设置与规划任务在时空和分类要求上的符合性;2)申报项目在规模、投资和效益方面的逻辑性。本次审核后的项目,将纳入本规划项目清单,以初稿的形式报送上层规划进行总成。
第二次申报规划项目的审核工作将在本规划定稿前进行,届时增加的审核重点是:1)规划实施区设置项目与规划目标的一致性;2)规划项目实施计划的优先性。
对各县(区、市)在准备和完善申报项目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如下。一、申报原则
各县(区、市)在本规划中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申报项目应在本规划范围内实施。
2、申报项目须与本规划中规定的工作任务衔接。
3、申报项目必须在规划期内实施,且能够满足规划阶段目标。
4、申报项目具有问题针对性,且符合规划的技术分类。
5、申报项目必须具有估算投资可依据的工程规模。
6、申报项目必须具有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7、申报项目应能够满足上述要求,对于审核中无法补充相关描述的项
目,将暂不纳入本规划的项目表。
二、规划范围
本规划是从三峡水库流域概念的角度确定规划范围。其中,长江干流和坝前水位175米回水线以下的三峡水库水域及消落区为本规划的保护目标区;长江干流和坝前水位145米回水线以下的三峡水库水域为本规划的重点保护目标区;汇入保护目标区的干流和各级支流流域水体及陆域部分,是本规划的保护实施区。
因此,本规划水域范围为三峡水库全部水域。其中,包括长江干流和各级支流流域水体。
根据流域特征,本规划的工作任务和相关项目将以行政区为单位实施。因此,本规划陆域范围是:重庆市和湖北省涉及本规划水域范围内相关区县流域的陆域。
因此,可以按以下三种实施范围的优先顺序准备申报的项目:
1、重点目标保护区(145米水位以下水域)内项目优先实施;
2、一般目标保护区(175~145米水位水域)内项目重点推进;
3、非目标保护区(175米水位以上各流域)内项目持续展开。
在申报项目表中,须以涉及流域水体的情况来界定所申报项目是否在规划范围内。因此,需要各县(区、市)核对并审定申报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相关的干流或支流水体(附表1)。若某乡(镇、街道办)涉及多个水体时,可加行分别填写。
需要注意的是,不属于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办)、未填报流域水体、或经核实无填报水体的项目,将暂不纳入本规划项目表。
三、本规划工作任务
根据对《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大纲》的理解和编制分工,并按照环境问题类型和解决方案细化,本规划设置以下6项规划工作任务(表1)。
因此,各县(区、市)在本规划中应设置的项目包括陆域和水域两类。其中,规划工作任务1和2(点源和生活源)主要在陆域实施,规划工作任务5和6(污染水体和流动源)基本在水域实施,规划工作任务3和4(饮用水源
和入库排口)的实施同时涉及到陆域和水域。
需要说明的是,各分项规划中还需补充设置相关的水环境监测与监督管理内容。
其他未列入本规划工作任务中的实际需求项目,应向其他专题规划另行申报。
四、规划期限
本规划基准年为2008年。规划水平年:近期为2015年,远期为2020年。在部分2008年的基础数据尚未公布前,可暂时采用以前的数据,在可以获得这些数据后另行更新。
综合考虑本规划实施的范围要求和开展工作的难易程度,建议按以下方式进行申报项目的准备:
1、重点目标保护区内陆域实施的项目在近期全部完成;水域项目在近期基本完成,远期全面完成;
2、一般目标保护区内水域和陆域实施的项目在近期基本完成,远期全面完成;
3、非目标保护区内陆域和水域实施的项目在近期部分展开,远期基本完成。
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部分县(区、市)申报的项目大都只安排到近期,对远期考虑不足。其主要原因可能与本规划尚未给出可供参考的项目准备说明和方法有关。
三峡水库是国家确定的重点流域,应执行严格的水环境保护目标,须全面、高标准地控制各类水污染源,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达标。据此,本规划初步拟定了如下的规划工作任务阶段目标,供作项目实施计划时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
1、重点污染源:包括国家规定的污染源以及直接向重点保护目标区水域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大中型企业,如规模化以上的工业企业、规模化养殖场和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2、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名录的有害废物和医疗废物。
3、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标准:排入重点保护目标水域者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入非重点保护目标水域者执行一级B标准。
4、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影响监控:参照国家《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规定进行规范布点和实行监测。
5、饮用水源保护区:遵从《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制度”的规定。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6、为对近期和远期规划水平年作污染负荷、项目规模设计等需求的预测,附表2给出了各县(区、市)初步的人口和经济预测结果。显然,由于一些县(区、市)的现状数据不全、不正确或不是规划基准年2008的数据,因此,需要各县(区、市)进行核对补充。若暂无近远期规划年的资料,可按现状增长率作粗略估算。
7、上述阶段目标值只是初步提出,最终指标值的确定尚需要由后续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和批准。
五、项目技术分类
在对已申报项目的初步梳理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需求和本规划系统设计的特征,按照各规划工作任务给出如的技术分类、拟解决问题及主要工程内容等下,供各县(区、市)申报项目、以及进行规划项目审核汇总时参考。